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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开展法学研究性教学的思考

2015-08-15刘安华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

刘安华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湖南 常德 415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经历了跨越式发展已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力量。我国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缺乏“卓越性”是法学高等院校遭受诟病的主要原因。2011年教育部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地方高校如何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越来越受到重视,地方高校采用研究性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创新性法律人才,有利于实现地方高校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法学研究性教学的内涵

20 世纪起源并盛行于美国的研究性教学是一种主流教学方法,它“把科学研究引进教学过程的作法,导致教学形式的革新与创新”[1]。中国20 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研究性教学的思想,在新世纪初,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广泛应用到我国的教学实践中。随着社会对于复合型法科人才需求的增长,探索法学教学方法已成为地方高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研究性教学有利于优化学生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这种重要的教学思想与方法应用到地方高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利于地方高校培养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法科专业人才,不愧是一种有效的法学教学模式。

法学研究性教学是一种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法学教师以法学课程内容引导式教学和法科学生的知识积累为基础,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意识、研究能力和实践技能为目标,在教师的指导下,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和确定与法学专业或学科相关专题从事科学研究,鼓励学生在主动探索、思考、实践的学习过程中,学习、吸收和应用法科知识,从而提升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传统的法学课堂讲授法重理论、重知识,轻实践、轻应用,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使法科学生缺乏综合应用的能力和对新问题的分析和应变能力。而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授人以“渔”,以来自实践的真实问题为基础,把对法学文本的诠释、理解过程展现给学生,真正让学生参与到与文本的对话中来。[2]法学研究性教学的目标在于通过教学与研究、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运用法学知识和能力,自主地发现、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学学科门类科目诸多,既有理论法学,也有部门法学。不是所有的法学课程都适宜采用研究性教学方法,必须根据不同学科的不同特点有选择性地适用,对于学科发展新、设置研究性问题较多课程,如知识产权法学,应考虑推广和应用研究性教学方法;而对于另一些学科,例如程序法等应用性较强的科目则适宜采用实践性案例分析、法律技巧的应用教学。

二、地方高校开展法学研究性教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地方高校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大多数地方高校都是在近20年内发展起来的,前几年的规模扩张和教学基础条件的建设以及较长时间的教学积累使地方高校已具备了一定的发展条件与空间。近年来我国高考适龄人数已开始出现回落,地方高校在具有竞争优势的研究型大学与蓬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双重挤压之下,在对优质生源和社会教育资源的竞争上,将面临着多重困境,遭遇更大的生存空间压力。地方高校要生存,求发展,必由之路就是大力提高教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提升竞争优势。而目前各地方高校的主要教学方法仍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教学方法、手段上还依然比较落后,因此改革传统的接受式法学教学方法,推进研究性教学则显得尤其必要。[3]

(二)有利于地方高校培养创新性法律人才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其研究方法不是说明、实验,而是理解、诠释;其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但是传统的教学理念恰恰就是以说明为主要手段,试图通过形式逻辑来使学生求到“真”。[4]传统的法学教学常用的方法是课堂讲授法,这种接受式的教学法注重教师对学生法学知识、原理的单方面宣讲、灌输,没有真正确立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它过于注重法条诠释和理论解读,但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学方法的传授和培育,忽视了对学生进行全面且科学的法科学术训练,使得很多学生并不会认真去思考如何解决一个问题,使他们缺乏综合应用的能力和对新问题的分析和应变能力。而法学研究性教学是以来自实践的真实问题为基础,使学生获得最直接、最亲切、最生动的实践能力,把对法学文本的诠释、理解过程展现给学生,真正让学生参与到与文本的对话中来。作为一种授人以“渔”的教学理念与方法,法学研究性教学要求学生以研究者的身份主动地思考与探究,为学生提供运用创新能力的机会,对学生的创新成果给予前所未有的尊重,认同学生的创新价值,因而有助于理论联系实践,加速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步伐,有益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研究性教学中的实践性创新性与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相适应的。

(三)有利于地方高校提升科研整体水平

科研对地方高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地方高校都属于教学型学校,高水平的法学科研课题比较缺乏,许多地方高校下大功夫努力提升法学科研的数量与质量。但从长远发展来讲,科研为教学服务是地方高校必须坚持的一个出发点。法学教师只有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才能在法学教学中激发出科研潜能。法学教师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运用案例式、问题式、发现式等教学方法,将促使他们广泛寻求法学教学与法学科研课题,积极为地方经济与法治建设服务,科研也才能从根本上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有一个质的提高。

三、地方高校开展法学研究性教学的途径

(一)树立研究性教学理念

理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及反复践履所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认识、理想以及观念体系。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地方高校长期以来忽视对新知识的研究与新技术的开发,而只重视对已有知识的传承。因此,地方高校推行法学研究性教学,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这就要求法学教师树立研究性教学理念,改变过去那种单方面向学生灌输知识的教学方法,将研究与教学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研究获得新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从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变为主动获取知识的研究者。法学应用性与实践性很强,不能仅以接受知识为目的,要学好法学,必须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只有树立研究性教学理念,才能更好地构建法学的研究性教学模式。

(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学师资队伍

研究性教学工作的推进离不开教师,地方高校要顺利实施推进法学研究性教学,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学师资队伍的法学教师队伍是基本保障。法学教师要深入研究所授课程涉及的领域,教学中要融入到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学科研相长。教师不仅要研究如何教,还要研究如何学,更要研究如何提高教学效果。[5]教师应具有将科研实践转化为教学内容的能力。研究性教学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包括教师的科研意识、科研精神,而且包括教师的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可以说,科研是研究性教学的灵魂,研究性教学是科研的外化。[6]从科研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需要教师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尽量做到深入浅出,充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法学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设计和引导能力。

(三)完善地方高校的法学研究性课程体系

法学研究性教学深入开展的关键是开发法学研究性教学课程。当前,我国大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研究性教学改革还没有从课程开发层面去实施,多集中在法学教学方法层面。改造原有的法学课程体系,以发现问题或解决问题的方法重组法学课程结构是地方高校法学研究性教学首先完成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研究性教学的要求,直接开发法学新课程。在地方高校的法学课程计划中必须专门规定一定的课时数,用以设置专门的“研讨课程”。然后聘任高水平的专家担任“研讨课程”的导师,培养法科学生研究性学习所必需的研究能力。最后围绕某个主题建设法学通识课程,设立法学研究性的课题,让法科学生有机会运用研究能力研究真正的专题,扩大学生的学术视野。

(四)构建地方高校科学的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

地方高校应建立科学的法学研究性教学的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的评价。对教师的评价不仅要看教师研究性教学的能力与教学效果,而且要看教师的态度、投入以及为研究性教学改革所做的各种努力。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评价指标,构建科学的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评价更应注重过程性与形成性评价,法学研究性教学的评价必须从多个维度进行,既有能反映法学课程教学的常规性指标,也要有反映法学教学改革创新成分的评价指标。改革法学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多元化形式考查法科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总评成绩不仅应体现学生参与研究性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探索和获取知识的能力、还应包括法科学生创新运用法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展示学习研究成果的能力。

[1]李剑萍.大学教学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43

[2]李云波.研究性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外企业家2010 (10):167

[3]胡玮军.地方高校开展研究性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电力教育2011 (4):43

[4]朱良好.法学研究型教学的基础论略[J].社科纵横2007(9):85

[5]夏锦文.研究性教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J].中国大学教学,2009(1):97

[6]王岚.构建以研究为本的本科研究性教学模式[J].江苏高教2007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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