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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舞的发展瓶颈与路径抉择

2015-08-15李加奎陈建华

运动 2015年15期
关键词:扰民噪音大妈

李加奎,陈建华

(南京工业大学体育部,江苏 南京 210009)

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在工作生活之余,越来越注重精神生活和身体健康,科学地构建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越来越迫切。我国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有数量庞大的空巢老 人,老年人作为特殊人群,他们害怕孤独,生活单调,在体育锻炼上有其特殊性,广场舞恰恰是一项具有健身、休闲、娱乐、人际交往等功能的集体舞运动项目,它简单易学,跳广场舞时经常和同龄人、伙伴们交流,可排解生活上烦恼和不如意,城市广场舞正受到更多大妈乃至中年妇女的青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 亿人参加这项健身活动,已成为老年人最流行的健身方式之一,但近年来备受争议。最近据央视报道,江苏徐州广场舞大妈“转行”暴走,从固定骚扰变移动骚扰,因暴走团占用了机动车道,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警方不得不定时定点安排巡防队员,甚至专门设立了警务服务站。全国各地兴起的广场舞成为很多市民眼中的“噪音公害”,甚至成了“扰民”的代名 词。民间因广场舞引发的冲突不断,以至于成为民意分割、对立的社会现象。一些地方进而发生扔水弹、放高音炮、泼粪、浇污油、放藏獒甚至枪击广场舞大妈的恶性事件。因广场舞引发的公众冲突仍在持续,好恶双方的对立情绪难以调和。互联网上有关广场舞“攻陷”法国卢浮宫、俄罗斯红场等帖子,也引起网民舆论惊呼和围观。海外媒体最近出现了一些有中文渊源的新单词。当中国大妈投资者杀入黄金市场时,《华尔街日报》报道中创造了“Dama”(大妈)一词;《经济学人》杂志报道蹦出新单词“Guangchangwu”(广场舞)。大妈广场舞跳出“国际影响力”。

1 城市广场舞的发展瓶颈

1.1 情感道德上淡漠

广场舞大妈和周边居民本可以和谐共处,互不侵犯,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双方都从自身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对方感受。广场舞大妈音乐开到娘家都听得到,身心享受倒是得到极大满足了,而对于周边居民而言,早晨不得不早起,晚上不得不晚睡,广场舞是噪音与痛苦。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提供相应的广场舞空间、管理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激化了相互间的矛盾,部分居民就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双方出现了道德上的淡漠。

1.2 权益边界模糊

广场舞大妈和抵制广场舞的居民不是对立的两个利益群体,前者的诉求是健身,后者的诉求是安静,表面看两种诉求都合理合法,其实质是大妈们的权益得到了充分实现,而居民的权益没有得到保 障,出现了这样的矛盾,必然是有一方逾越了自身法定权益的界限。舞者有在公共场所跳舞的权益,但首先必须是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大妈健身可以,但采用音乐的分贝量在居住场合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果超出这个许可范围,就要受到处罚。如果广场舞的分贝量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附近居民就不能干涉和侵犯大妈们跳舞的自由,如果居民仍然觉得很吵,那可能是建筑质量上的问题,居民应该去找该房屋的开发商。一般而言,在公共空间你的权益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出现这样的情况,应由法律进行规 范、协调,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约束 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秩序的运行法则。厘清权益边界,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广场舞作为市民文化的一种重要形态,是我国当今城市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广场舞大军会越来越庞大,希望人们对广场舞大妈多一些理解,同时希望广场舞大妈用明晰的权益边界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没有理由让他人为自己的爱好埋单。

1.3 政府公共服务缺位

广场舞大妈除了健美、健体、健心以外,还有社交、娱乐的需求。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期和老龄化社会阶段,室内空间的需求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广场舞需求的时候,大妈们就通过室外拓展空间弥补,广场舞成为了中国式“银发族”城市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表现形式。在广场舞引发事件的城市小区中,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然而,这些具有民主协商功能的居民自治机构并没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双方矛盾就不受控制地演变成了以野蛮、非理性的方式去解决。另一方面,政府只提倡,没有对群众性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如今的城市发展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除了商业性的空间以外,公益性活动空间设施所剩无几,正是因为缺少了体育健身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民生配套设施,大妈们才自发地开辟娱乐场地,形成了今天的局面。从广场舞到徐州云龙湖的万人暴走团,是全民健身运动与城市生活的纠结,矛盾背后,显然是政府公共服务长期缺位、基础规划悖逆人民群众业余生活的刚性需求所致。事实证明,在公共体育空间稀缺面前,一切行政管理手段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的城市规划设计过于注重商业开发和宏观感受,公共空间缺少人性化设计,大楼越建越高,道路越修越宽,却没有一个让大妈无拘无束跳舞的地方。大家都抢着去挤占少得可怜的公共空间,在这种你争我抢,私密空间受侵犯,生活质量被削弱的压抑环境下,泼粪、鸣枪便不难理解。幸福生活指数高的城市绝不是跳舞的人战战兢兢,不跳舞的人咬牙切齿的城市。

目前,我国城市室外公共广场尤其社区广场,大多不适合跳广场舞,面积太小且离居民楼太近。据统计,我国平均每10 万人的运动场地数量只有65.8 个,而日本和欧洲发达国家都在200 个以上,截至2010 年底,中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2 平方米。我国在追求城市化的同时,忽视了居民精神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譬如,新建小区往往有高档会所,却不可能建设一片居民健身的理想之地;城市里有青少年宫,却少有中老年人活动场所,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日渐增多,不管广场舞大妈们“转行”不“转行”,都已成为政府需要直面的社会难题。

1.4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广场舞的管理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让道德退散法律架空。我国正处于从传统道德约束向法律约束人们行为的转轨期,人们过于强调自我权利的实现且正游离于传统的道德约束,法律虽是道德底线,但法律约束还没有充分落实。广场舞大妈们都有做守法公民的意识,却不认为跳舞也要受法律约束,同时没有司法实践案例告诉他们违法的后果,广场舞引发的冲突事件虽然已发生很多,但受到相应处罚的几乎没有。这样的过渡期,道德约束如脱缰野马,法律的缰绳却没有拉紧。人们没有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社会秩序回到了原始状态,谁的拳头硬就听谁 的,于是矛盾不断升级。其实广场舞噪音扰民,依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 准》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db,夜间不能超过45db,而社会生活噪音的管辖、查处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受害居民也可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第61 条规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对在公共场所举办的集会活动有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对于居民区噪音或集会扰民采取“零容忍”政策,参与者也会顾忌他人的感受而严格控制活动的负效应,否则,邻居可以直接报警。因此,对于广场舞的管理,要加强普法,更要依法执法,要让公安、城管、环保、社区、文体等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正常保障。

2 城市广场舞的发展路径抉择

2.1 加强宣传和教育,综合治理

治理广场舞,宜疏不宜堵。广场舞的管理,政府管理职能不能缺位和失语。政府相关部门既要大力加强对广场舞参与者的噪音污染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尊重他 人、自我控制的自律和公德意识外,还应做好对广场舞精细化的引导和管理,从区域、时段、音量、设备等方面限噪,在广场设置分贝仪和电子显示屏进行辅助监管,明确细致的规范,探索大型广场使用音响由政府掌控的办法,广场噪音高低的旋钮掌握在政府手里。

对于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方要会同城管、社区、环保、老龄委和辖区派出所共同研讨,形成更有效的降噪方案。譬如,物业管理方应与各个广场舞队沟通,开启“静音模式”,解决小区广场舞扰民问题。“静音模式”的无声广场舞只需在原有的功放等音响设备上插上一个调频发射器,把音频信号转换成无线FM 调频信号,通过无线电波传输,耳机调到同一波段便可收听。手舞足蹈的“默舞”大妈既能锻炼身体,又能让环境保持安静,矛盾自然就化解了。社区或物业可以通过培训,对广场舞大妈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提高群众锻炼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2.2 加大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力度

2.2.1 加大公共设施建设和投入力度 广场舞扰民的问题根源之一在于公共体育锻炼场地严重不足。资源匮乏,中老年人没有地方健身、休闲、放松、交流,只能在小区花园或广场跳舞,有的甚至是紧挨着居民楼,噪音扰民难以避免。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扰民的问题,需要政府不断加大公共娱乐和文化设施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使得舞者有其所,从源头上解决广场舞成扰民舞的尴尬现象。譬如,可以在公园和文化广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规划广场舞的场地,限制分贝,有序地开展广场舞活动,减少噪音扰民的现象。在国外很多国家,政府投入,让每个社区都有居民专用的娱乐健身场所。

政府在运动场所与空间要“做加法”,另一方面社区规划与建设模式要“有创意”。譬如“新加坡邻里中心”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公共空间建设借鉴:城市可以将居民住宅区作为社会单位加以全面规划,形成由邻里组团中心、邻里中心、新镇中心和区域中心等构成的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公共基础设施人性化、科学化了,老人们正常的健身娱乐就不会成为城市的难题。希望我们未来的居住区发展规划,在解决人们的居住问题之后,也能考虑到室内外的公共空间。如果能给大家一个合理空间,就可以达到既可不扰民,又多了丰富业余生活的途径。

2.2.2 加大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开放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 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 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 381 号),提高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着力推进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目前,尽管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 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但具体落实情况并 不乐观,几乎没有免费开放的体育场馆。 而大中小学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也因为这样那样的情况,没有向社会公众开放或免费开放。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规范,就像体育竞赛规则,有各种违犯的情形,有罚则,有监督机制 (裁判),才能真正让公众享受公共体育场馆这一健身强体的理想场所。规定公共体育场馆定时段、定容量向市民公益开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老少皆宜的活动项 目,满足人们健身需求,创造群众便利的健身条件。或者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向社区发放免费健身券的形式满足社区体育爱好者的健身需求。也可以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为场馆与学校牵线搭桥,组织学生将体育活动课开展到专业场馆中来,专业受训程度和安全都能得到保障。

2.3 纳入法制框架,提高监管力度

广场舞扰民是因为监管遭遇法律真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噪音污染尤其是广场舞噪音引起的民事诉讼并不多见。在国外,大多数城市禁止制造噪音扰民,产生任何不合理、令人不安或不必要噪声都被禁止,其中纽约的法律规定,居民楼1m 处,所有超过45db 的声源都被禁止,违法者可被逮捕。在我国,广场舞噪音扰民同样属于违法,但很多时候在执法上却空白,往往是公安或城管部门“劝解无果”后便不了了之。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监管力度,不能一纸空文。我国对于噪音已有规定,受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噪音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和承担赔偿责任。譬如,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 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可见,广场舞制造噪音已经触犯了法律,在我国不是没有法律政策规定,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实施行为无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就应承担法律责 任,扰民广场舞者构成共同侵权。当居民休息权受噪音侵害,由环保部门进行监 督、批评教育,屡犯者联合公安部门加以取缔。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要求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而司法部门也应依法溯责,而不能以“息事宁 人”态度对待。同时,权益救济法律程序应更趋简便,包括生效裁决的执行,尽快将广场舞管束纳入到法治框架。

3 结 语

广场舞源于社会生活,产生于人民生活中,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和发展前景,是全民健身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健身。对政府低成本解决社会日益增多的心理疾病、肥胖症、久坐的生活方式、人口老龄化、保健的高成本等有重要价值,很符合中国社会强烈的集体性特点,是群众积极运动、减缓压力、娱乐身心及改善生活等健身方式。城市广场舞扰民还需标本兼治。城市广场舞本来没有原罪,之所以屡屡引发邻里冲突,在于文化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市民的需求。而 且,广场作为公共空间,是公众共享的资源,每个人都有使用的权益。由于市民需求层次上的多元,而广场资源上有限,一方过度使用必然会影响另一方人的利益,甚至侵犯他人享受公共资源的权益,这必然会引发矛盾。舞者跳舞健身,舒缓疲 劳,既属个人情趣,也体现时代风貌,本无可厚非;居民反对噪音,期盼安宁,既为生存诉求,也是公民权益。城市广场舞变成扰民舞,折射出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跳舞健身与居民安居本不该是对立的关系,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权益,附近的住户也有享受安静的权益,城市广场舞既不能一禁了之,又不能听之任之,只有换位思考、加大投入、加强监管,才能寻求两全其美之道。

[ 1 ] 美媒称中国大妈撼动金价专门创造dama一 词[EB/OL].[2013-08-13] http: // finance.sina.com.cn/money/nmetal/20130813/1540164 33788.shtml.

[ 2 ] 大妈宣誓引领广场舞踩上文明节奏[EB/OL].[2014-07-24]http: //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407/t2994414.shtml.

[ 3 ] 陶宏军.我国广场舞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J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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