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请假被解雇 告公司获赔
2015-08-13
[案情]阿英今年37岁,曾在广州开发区一家电子企业做办公室职员。2013年6月,阿英怀上二胎,在取得合法生育证明后,阿英于2014年4月24日产下一女。可阿英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就在她生产前20天,她收到了公司解雇她的书面通知,通知中称她在2014年3月7日和3月14日打上班卡后未到岗上班,属严重违纪行为,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2014年3月7日,怀孕8个月并患有多项高危妊娠症的阿英在上班途中感觉不适,打卡签到后口头请假即到医院就诊,下午返岗上班。2014年3月14日至17日,阿英因身体不适住院,出院后委托丈夫提交《疾病证明书》向公司办理休假手续,公司虽同意阿英出院后继续休病假,却认定阿英住院期间为旷工。
阿英觉得委屈,于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9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与阿英的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公司向阿英支付4.9万余元。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官经审理后,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向阿英支付赔偿金、产期工资和哺乳期工资等损失共计约4.7万元。
[评析]我国有很多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劳动权益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与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损害公司的行为,公司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本案中阿英不属于这其中任何情形,她的不到崗是有合法依据的,公司解除合同违法,法院判决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