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妻子分娩期可否离婚
2015-08-11
伴侣 2015年8期
问:
我与江小姐谈恋爱期间,我隐约感觉她与其同学许某来往密切。我虽有些在意,但以为结婚后她定会收敛。可让我未想到的是,我们蜜月过后,她与许某来往更加密切。一年后,她生下儿子小解。办满月酒时,亲友都说孩子既不像我也不像她。我随后背着妻子,带着儿子的头发与血液去省城某医学鉴定中心作了亲子鉴定。检验结论为“小解与我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我无法忍受妻子的不忠行为,当即向她提出离婚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妻子以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由,拒绝了我的离婚要求。请问:我能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吗?
答: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该条法律同时还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确有必要”一般指,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婚外情所致;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以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据此,虽然你妻子分娩尚未满一年,但因其所生儿子系婚后与他人婚外情所致,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应属于“确有必要”情形,你可依法主张并提起离婚诉讼,并还可要求她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