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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2015-08-05

现代家长 2015年6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公积金所有权

问:我是某国企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千余元,我妻子无经济收入。婚后我与妻子没有购买住房,婚后我的住房公积金累计10万余元,再加上婚前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累计15万余元。现在妻子要求与我离婚,并要求对我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平均分割。请问,住房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韩津(甘肃兰州)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一部分从职工个人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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