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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法的大学生兼职行为保护浅析

2015-07-31马林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劳动法

摘要:依法保护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依据,一是兼职者具备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特质,二是兼职行为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三是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性质。兼职学生应该以劳动法为依据,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解决出现的劳动争议。

关键词:劳动法 劳动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

长期以来,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屡屡遭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动法没有将兼职学生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相应地,兼职大学生和雇主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被视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明确赋予兼职学生劳动者身份,切实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承认其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当前保护兼职学生合法权益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依据

(一)兼职者具备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特质

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概念的外延具体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并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我国劳动法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关于劳动者的年龄,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即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参与兼职的大学生年龄结构来看,除个别年龄较小的学生外,绝大部分学生能够满足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兼职学生一般都具备成为劳动者的潜在可能性。其次,关于劳动者的劳动者能力,劳动法要求劳动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比来看,在校大学生除个别残疾者外均具备满足上述要求的条件。第三,我国宪法第42条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规定,任何一位中国公民只要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基本条件就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上说,兼职大学生自然应该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二)兼职行为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雇佣单位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为劳动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参与劳动过程,按时完成用人单位赋予的的劳动任务。其二是指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各种待遇,负责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等。在大学生兼职的实践中,也必须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劳动纪律,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一定数量的工作;同样的,同人单位也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为兼职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形成的这种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并无二致。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除了个别指出的关系外,其他类个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均应视为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保护。据此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应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未能纳入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范畴,很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将遭受极大的损害。

(三)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性质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当时的劳动法律只界定了全日制的用工形式,而对非全日制的用形式工关注不够缺乏保护,因此,很长一个时期大学生兼职行为未能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己经得到确认,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二是用工报酬方式以小时计酬为主,三是周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从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特点以及维护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将大学生兼职活动尽快纳入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护范畴。比较来看,在校大学生出于多种目的的考量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兼职活动,这和法律上作出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有着更多的共同之处,因此,无论是从现实的必要性还是从理论的可行性方面分析,都可以也必须将大学生兼职视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特定形式。在实践层面来看,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因为工作时间不会太久一般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口头协议也为非全日制用工所允许的规定,也更适合兼职大学生的客观需要。在兼职实践中,很多学生在一天之中往往从事两份或更多的兼职项目,而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也认可多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合规性,允许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运用劳动法保护大学生兼职的途径

(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兼职活动被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后,其劳动过程自然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如用工单位不得对兼职学生约定试用期,兼职学生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此外,用人单位应为从事兼职活动的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和必须的劳动条件,并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如果兼职学生在工作时因工受伤,这时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兼职学生缴纳工伤保险,只要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则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对兼职学生给于必须的赔偿。

(二)依照法律规定遵照相关程序依法解决出现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过程中兼职学生难免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一下几个问题。一是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的维权工作准备充足的证据。二是出现争议后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争取通过协商的途径达成和解协议。三是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积极履行的,可以向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是用人单位不接受调解,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兼职学生享有多种多样的保护措施,兼职学生应充分利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1]黄松有,黎建飞.劳动合同法条文讲解与案例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2]李静思,王巍.从非全日制用工角度看大学生兼职[M].劳动保障世界,2009(12)

(马林,1991年生,青海省门源县人,青海民资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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