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伦理建构的基本维度:责任伦理
2015-07-31燕道成
摘 要:现代社会的新媒介化生存与新媒介化风险的现实需要确立以“责任”范畴为核心理念的新媒介责任伦理。在新媒介化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新媒介责任理论的出现不仅使传统伦理学迈向了一个新的领域,同时也赋予了传媒伦理学新的道德维度。新媒介责任伦理学的建构应以技术伦理、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为内在维度,形成现代传播伦理的新模式。
关键词:新媒介伦理;新媒介化风险;建构;责任伦理
作者简介:燕道成,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
我们生活在一个新媒介化的时代,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为基础的新媒介异军突起,并在短期内取得较快发展。大到社会组织、小到公众个体,在进行信息交流和文化沟通等社会活动时,都很难脱离新媒介而独立进行;与此同时,新媒介也开始向社会组织和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活跃其中并得到长足发展。当今风险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与新媒介化社会的叠加,风险是高度新媒介化的。新媒介化的风险涵盖了科学、信息、舆论、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新媒介在预警风险、报告风险、化解风险之外,也有可能放大风险、转嫁风险甚至制造风险,正因为如此,新媒介的责任担当就成为新媒介伦理的核心问题。
一、现代社会的新媒介化生存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以个人为中心的新媒介已经从边缘走向主流。现实中,人们已将新媒介所建构的信息环境当做自己了解现实、寻求帮助、丰富知识和休闲娱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渠道。信息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现实环境的角色与功能,信息环境越来越环境化。可见,“新媒介化生存”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一种特有社会现象。
1. 新媒介化社会的到来
人类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生活在自然存在和经过先辈改造了的环境中,这是一种能够清晰感觉到的现实环境。现在,由于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及新媒介的普及,人们得以在感受外部世界方面自我扩张。在不知不觉中,人们总是习惯于接受和理解来自全球的各种传媒信息,生存于大大超出自身可以亲身感受的现实环境的另一种环境,即“拟态环境”中。这种环境不是人们实实在在能够感觉到的事件或直接听到的观点本身,而是关于它们的复制符号或摹写。它是与现实环境并存的拷贝世界或象征世界。由于新媒介具有及时迅速、无所不传、图文并茂的信息展现方式,使得人们通过新媒介就可以了解更多的信息。如今,旅游或是出差,手机便可以帮你解决一切问题;即时缴费需求,网上银行、支付宝立刻可以轻松帮你解决困扰;异地情侣、亲人、朋友,聊天工具、手机4G业务便可轻松对话;网上办公、电子商务、在线购物、电子图书、远程教学、网络会议、互动电视,网络婚礼、网络游戏、网上祭奠等新的生活方式全方位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里。{1}由此,人们便心甘情愿地将新媒介所营造的信息环境作为自己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和自身行为的重要参照体系。在现实世界里,我们用虚拟的观点改造着生活,而我们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又形成了虚拟的观点。这就是信息时代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信息环境的环境化”。在虚拟和现实的互动里,我们用现实映射的虚拟思想创造着整个世界。
新媒介通过改变我们对世界的认知途径、体验方式以及思维方式来改变这个世界。同时,新媒介具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几个新特征:第一,强大的互动性。在传统的传播模式中,信息多为单向流动,虽然也伴随一定的反馈,但却是一种延时反馈。而在新媒介出现后,互动电视、微博、微信等大大方便了传者与受者的互动,缩短了反馈的时间间隔,从而增强了新媒介对受众的影响力。第二,资源多样化,信息来源拓宽。在新媒体出现之前,人们对于传媒的选择范围很有限,可供选择电视频道和报纸杂志少之又少,大大限制了受众获得信息的数量和种类。但是随着新媒介的出现,出现了大量的网络电视、电子报纸和杂志,移动互联网使现代人可以“动动手指便知天下事,深居简出便做天下事”。正因如此,受众对新媒介的依赖性大大加强。第三,信息传播内容和过程的全球化。新媒介传播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者与发布者,可以随时对信息做出反馈,并通过在文化程度不等的各种文本间的随意链接形成意义不同的超文本,从而形成新媒介信息的文本与阅听。新媒介所具备的这三个新特点,成为新媒介化社会到来的里程碑。
社会的新媒介化,强化了人们对于信息的质量需求,身处全球化大格局中的人们对于信息需求在整体性、结构性和层次性上更加丰富且深刻。而承受信息超载压力的焦灼中的人们需要简约精要的信息产品以使他们对于世界的把握更加经济节省、更加富有效率。事实上,人们自主意识、表达意识大大增强的同时,期待着秩序和引导,期待着简约和明快。因此,提供人们不对称的社会认知中的关键性信息,便成为新媒介的一种责任和价值。
2. 新媒介化风险的现实
以网络、手机等为代表的新媒介,在社会中还扮演着社会信息的传递者、社会文化的建构者、社会心理的疏导者以及社会管理的调控者等角色,其社会功能上的独特优势是空前绝后的。媒介生态学(media ecology)理论中曾提到,媒介与社会有着互动共生关系。按照传播学加拿大学派的巨匠哈罗德·伊尼斯(Harold Innis)的表述,一种新媒介的长处,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如果辩证地看,一种新媒介的短处,也将给文明带来特有的风险。加拿大著名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Mcluhan)曾睿智地指出:“媒介即讯息”,每一种媒介都嵌入了意识形态偏向,也就是用一种方式而不是另一种方式构建世界的倾向。{2}从历史发展看,“信息革命”经历了印刷术、电报、摄影、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等阶段,目前进入到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媒介融合阶段。{3}假设如今社会是由知识化的权力结构和网络化的深层结构构建而成,那么从社会表现角度来看则是新媒介化的。{4}如果把当代社会称为风险社会,那么新媒介化风险则是风险社会中不可小觑的核心问题。
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同时兼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慕尼黑大学教授,曾于1986年在他出版的德文版《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对“风险社会”(Risk Society)加以定义,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理论。
从历史上来说,风险在任何社会都是客观存在。但是,与传统社会中始终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不同,现代性意义上的风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它由社会原因造成,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贝克曾提出,风险社会是从20世纪后半期人类步入信息社会(即后工业社会)之时开始的。对比两种“风险”可以看到,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是内部的、主观可控的,通常来源于人的某些行为如抉择、决定,属于制造而成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但是传统社会中的风险是外部的、自然客观的,如自然灾害;传统社会的风险多为事故性的,如沉船、交通事故、矿难、失业等,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可以用统计学方法进行描述和估算,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进行控制和处理,而现在的风险如化学风险、生物基因风险、金融危机等,多为制度风险,是很难预测和调控的;传统社会的风险影响范围小,多具有地域性,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则为全球性的,会威胁整个社会甚至全体人类,如国际政治风险、全球经济危机、地球生态环境破坏等。
“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高度复合性与复杂性,从自然风险转为人为风险,从个别风险、区域风险转向全球性风险,从物质利益风险转向文化风险、道德风险、理论风险等非物质风险,从单一风险后果转向多重风险后果,从单一风险主体转向多重风险主体,从简单应对风险方式转向综合应对方式”{5}。
正是因为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代社会成为一个“新媒介化社会”甚至是“过度新媒介化(hyper new mediation)社会”。所谓新媒介化社会,指的是一个通过新媒介来展示整个社会生活、传递社会事件、构建社会关系的社会。它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新媒介在社会生活中强大的影响力。向更深的层次挖掘,即可归结为个人的新媒介化与社会关系的新媒介化。社会成员个体成为了新媒介人,其对于未来世界的构想依赖于新媒介的建构,其思维方式、主体意识成为新媒介的影像。
在新媒介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普通的社会个体无法理解什么是真正的“真实”,因为他们离不开新媒体——正是它把“真实”带至当前;除此之外,他们也无法理解什么是“风险”,因为只有在新媒介设定的议题下才能使风险原形毕露。传统的媒介理论认为,传媒担负着社会预警功能,特别担负着危机传播的重任。但是风险与危机并不能画等号,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危机是已经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而风险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是无法预见的。正因如此,风险的呈现才更离不开传播媒介。而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社会政治层面,新媒介自身也潜藏了一定的风险。与传统媒介存在的风险相比,新媒介化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首先是新媒介舆论的多元化。与传统媒介不同,新媒介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互动性,它通过对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载体的综合运用,拓宽了传播渠道,丰富了传播内容,传播方式也更加个性化。在风险事件出现时,新媒介可以凭借其信源的多样性、传播的即时性以及范围的模糊性来削弱公众和政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颠覆了传统媒介在风险事件中的传播模式,使舆论环境和格局更加多元,也更加复杂。
其次是新媒介在信息传播中的责任淡化。在新媒介中,把关人并不像传统媒体有明确的分工和复杂的分层。受者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亦是传播者,这就大大降低了传播的门槛,使新媒体用户拥有了巨大的传播空间与自由。而在对传播内容的选择上,新媒介用户面对的是海量的全球信息,信息内容鱼龙混杂。与此同时,也正是新媒介传播所具有的匿名性和模糊性,使得其在信息传播中具有了去责任化的特点,一旦遭遇风险,就会因为风险的来源和制造主体不明确而无法进行良好的规范和处理。
第三是新媒介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在新媒介传播活动中,一旦爆发了某种风险,由于风险本身的未知性、不确定性和扩散性等特征,使政府无法对风险作出准确预测甚至来不及预测,一旦传播开来,受众因为得不到可靠的信源因而只能依靠自己或他人的经验来做出反应。而当受众的风险认识出现偏差,外加新媒介无法提供准确而可靠的风险信息时,就会在公众内产生恐慌,因而极易使人们将风险主观的波及那些本来并不受风险影响的区域。外加新媒体的种种新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风险的扩散,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牵一发而动全身。{6}
如果说当代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新媒介化的风险,那么,与现代性相关的结构性风险是风险社会的最本质特征。不难发现,新媒介化风险主要也来自新媒介结构性风险,包括新媒介技术风险、新媒介信息风险、新媒介知识风险、新媒介舆论风险、新媒介政治风险等方面。总而言之,局部的、个体化的风险在新媒介的作用下变得扩大化、普遍化,进而变得政治化、社会化。所以说,新媒介化改变了传统社会中的政治运作模式和社会组织模式。
在一个混沌复杂的社会中,新媒介在预警风险、告知风险、化解风险之外,也有可能放大风险、转嫁风险甚至制造风险。面对已经到来的新媒介化风险社会,除了以制度修正制度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我们尤其要培养一种高度自觉的媒介风险文化意识,建构反思自省的新媒介责任伦理。
二、新媒介化社会与传统伦理学的困境
“新媒介化社会”诸多问题的存在要求人们进行道德层面的深层反思。可是,传统道德侧重的是规范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及思想,使其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相统一。但是在新媒介出现后,其传播活动中出现了一系列诸如道德主体模糊、道德标准多元、道德评判弱化等问题。因此,传统伦理学尽管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已难以胜任其应有使命而面临着各自的困境。{7}
1. 新媒介中道德主体的模糊性挑战传统伦理学中道德主体的确定性
众所周知,人是道德的主体,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能找到其行为主体。因此,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主体通常是确定的。然而,在新媒介中,道德主体往往模糊难辨。首先,行为主体不再固守其所坚信的伦理道德准则。传统的伦理道德准则会随着环境、趋势、年代等客观条件的改变而变化,具有很强的情景主义;而在新媒介时代,行为主体符号化,导致行为者身兼多重身份,并且行为多样,行为主体身份的多变性与多重性往往使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无所适从,因而主体不再固守其所坚信的伦理道德准则。其次,人格的虚拟化使现实生活中的人格观念、责任观念趋于淡薄,变得更加随心所欲,一些传统的道德准则经常被忽视,榜样力量日渐弱化。虚拟人格的形成致使传统伦理道德本应引导、约束和规范的对象变得模糊难辨。再次,新媒介传播主体的自我豁免导致违背道德规范的现象频频发生。由于新媒介传播方式的特点,其传播主体较少与传统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互动,而传播主体之外的社会群体又很难像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做出道德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新媒介中的行为者几乎可以随意解释伦理道德规范以进行自我维护,甚至认为如果只有极少数的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并且由于行为者主体身份的隐蔽性,风险一旦产生却很难找到“罪魁祸首”,行为者便会主动逃避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进行自我免责。{8}在对新媒介行为主体的监督很难实现的背景下,“自我豁免权”就成为了行为主体逃避道德约束的借口。
2. 新媒介中道德标准的多元化背离传统伦理学中道德标准的单一性
与传统道德中道德标准较为明确、单一不同的是,新媒介中的道德标准更为模糊、多样,这种变化的产生与新媒介世界新颖多变、个性突出、文化多元等特征是分不开的。首先,新媒介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充满新奇事物的虚拟世界。新媒介一方面是信息的宝库,另一方面也是垃圾信息泛滥的场所。沉溺于新媒介中的人,常常易被其大肆宣扬的自由观、价值观而影响,从而对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产生质疑。其次,在新媒介中,由于公共利益不凸显,社会舆论被湮没,外加新媒介中个性化的使用氛围,使得新媒介用户不再考虑公共利益的得失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与此同时,在新媒介的影响下,每个人都有表达自我、做出决断的欲望和权利,但却无法掌握绝对的发言权,这就对传统社会中在政府、宗教等权威影响下而形成的、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舆论的伦理道德标准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因而很多新媒介用户选择放弃原有的较为单一固定的道德准则,尝试寻求更合适的道德标准,甚至弃传统的道德规范于不顾。再次,新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体仅有简单文字和静态图像的制约,将文字、声音、画面结合起来。在传播范围上,面向全球的广泛的消息,使多元文化在其中碰撞、融合,从而打破了传统的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隔阂,使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和谐共生,而受众大可在新媒介中不受约束的自由接触任何一种或多种思想文化。{9}因而,在新媒介背景下,文化变得更加多元、融合,人们在面对异质文化所倡导的不同的道德准则时,很难再坚持自己所接受的传统的道德准则,从在选择道德标准时困惑和迷茫。
3. 新媒介中道德评判的弱化冲击传统伦理学中道德评判的强化
正如上文所述,在新媒介盛行的今天,因为道德主体的“自我豁免”以及道德标准的多元化,公众的道德评判责任感、道德评判力度以及道德评判影响力都呈弱化趋势。首先,道德评判意识降低。丹尼尔·贝尔曾提出,现代社会中的大众传媒创造了一种浅层而标准的“快餐文化”,从而冲击了传统文化的深度性,“产生出一种距离的销蚀现象,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即刻反应,冲撞效果、同步感和煽动性。审美距离一旦销蚀,思考回味也没了余地,观众被投入经验的覆盖之下”{10}。因此,传统的道德评判意识受到削弱。其次,道德评判力度减轻。新媒介中随处可见“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言论,随时可以发现千奇百怪的新媒介事件,对于这种情况,新媒介中的批评意见往往缺乏深入的道德思考;新媒介中所流行而常用的戏谑、调侃、夸张等手法取代了传统伦理道德批判中的严谨、权威、深度。再次,道德评判效果弱化。新媒介中传播主体模糊,很难确定言论来源和行为实施者,因而社会监控机制无法体现其控制力。对于新媒介传播中的传播者而言,在虚拟而浩瀚的新媒介海洋中,深知即使风险出现也很难把目标定位于自己,导致忽视传统的道德标准的行为屡见不鲜。
三、责任伦理:新媒介化社会中传统伦理道德的新思路
“责任”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个人行为违反了罗马法典后应受到的惩罚,这个含义一直被沿用至今,涵盖了法律、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还有一种含义是个体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为此要履行的道德上的义务的了解,后来渐渐很少被使用。但是在19世纪末,韦伯于1919年在主题为《学术与政治》的知名演讲中曾提出,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相区分后,“责任”概念的道德内涵重新回到社会视野中。而以“责任”为基础的“责任伦理学”的诞生,则要归功于汉斯·尤纳斯(Hans Jonas)、乔尔·费因伯格(Joel Feinberg)、汉斯·昆(Hans Küng)、汉斯·伦克(Hans Lenk)等人。
1. “责任伦理学”的产生适应了新媒介化风险时代的精神
风险,作为一种未知而又随时可能到来的事物,自人类社会产生之时就已经存在,但是作为社会的主要特征,却要追溯到资本主义社会,是与资本主义的现代性进程紧密相连的。可以说,风险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现代化的结果。现代性的社会风险的一大特点,是它叠加在“新媒介化社会”的基础上,以通俗的话语表达:当代的社会风险,大多是由新媒介的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来的,具有很明显的呈现性,是一种“新媒介化风险”。社会大众并不是直接感受到客观现实中的风险,而是被新媒介呈现后的风险,新媒介报道、披露的风险信息,是一般社会成员能切身感知到的风险的关键性源泉。{11}“责任伦理”的产生与风险社会理论密不可分。早在1980年,贝克就对将在6年后出版的《风险社会》有了初步构想,而以尤纳斯等人为代表的责任伦理学也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正式问世。在清楚地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掠夺、科技理性的急剧膨胀会使未来社会岌岌可危之后,贝克曾提出,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已经开始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但同时,它也是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因此,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团体、组织,都应该做好为这种风险负责的准备。“责任就更需要成为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在‘责任原则之下,没有人能够逃避彼此休戚与共的责任要求”{12}。尤纳斯等人把“责任伦理学”作为应对这种风险社会的唯一出路,他们认为,只有责任伦理能够解决新媒介社会中的风险问题。“而责任伦理这一概念,则又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当代社会在技术时代的巨大挑战面前所应有的一种精神需求与精神气质。一句话,责任伦理之所以能够超越学术范围,引起广泛的重视,就在于它适应了时代的精神”{13}。
2. 责任理论所提倡的是一种前瞻性的、非对称的、自然而实质性的责任
根据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划分,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追溯性责任”与“前瞻性责任”。“追溯性责任”主要指一种形式上的责任,是对于风险发生后的处理行为;而“前瞻性责任”则更具有实质性,侧重的是在风险发生之前进行预测,并以按照责任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按照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的关系来划分,责任又可以分为“对称性责任”与“非对称性责任”。“对称性责任”具有对等性,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交换式的履行义务,而在“非对称性责任”中,责任主体需要无条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责任对象负有自然的、先定的、绝对的责任。新媒介责任伦理所侧重的就是这种“前瞻性责任”和“非对称性责任”。
新媒介化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新媒介化风险成为领悟世界的包罗万象的背景。无所作为或要求过多,都会使社会面临一系列风险顽疾,用技术手段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危险和灾难,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个体的每一种行为越来越具有群体的意义,每个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可能会产生风险。
所以,新媒介化风险迫切要求人们重视良好道德行为和习惯的培养,加强对风险的道德防范,改变公众那些传统的仅仅注意到新媒介科技与新媒介产业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观念,还要强调人们对于自我反思的责任意识,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树立前瞻性的、实质的、非对称的、自然的责任理念。这意味着在新媒介化风险社会迫切需要建立新媒介化的责任伦理。
3. 责任伦理是“未来的伦理”、“整体的伦理”和“预防风险的伦理”
作为与新媒介社会相适应的“责任伦理”所坚持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绝对不可拿整个人类的存在去冒险”{14}。这就表达了这样一个道理:因为人类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具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顽强的意志力、坚固的伦理道德观念、思考的能力以及创造文明的智慧,因而人类更应该肩负起社会守护者的职责,而非自然万物的统治者。这就要求人类必须随时把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牢记在心,绝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更不可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他人之上,或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至子孙后代的利益于不顾。因此可以按照尤纳斯曾提出的道德律令来进行自我要求:“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行为的后果符合人类真正的永恒生活”{15}。
传统的“近距离的伦理学”遵循“爱邻如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诚实守信”等信条,在时间上侧重于可预见范围内的行为;在空间上把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限定为朋友与邻里、雇主与雇员、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邻近空间的范围之内;在伦理结构上,每个人自身就是伦理主体,与我们行为相关的个体与群体为作用对象。而“责任伦理”则打破了传统伦理学的束缚,拓宽了研究的领域和适用范围。首先,它是面向未来的伦理学。在时间上,“责任伦理”不仅仅关注当下,而且面向未来,主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它关注的对象除了可预见范围内的行为,还包括了未来人与社会,即“让后世都能够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居住的环境之中”{16}。当代人如果在享受眼前利益时却可能损害未来利益,那么他就应该对这种可能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它是侧重全局的伦理学。主张人与媒介、媒介与媒介、媒介与社会、社会与环境之间和谐协调、互动互助、共进共演、携手并进。最后,它是预防风险的伦理学。按照尤纳斯的“忧患启迪法”,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于在当前社会中,并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在预测未来之时,对风险的预测更具主动性和优先性。因此责任伦理是关注未来的伦理学,更是关注风险的伦理学。
在现代社会中,生产高度自由化,过度消费盛行,导致资源枯竭和诸多物种灭绝,人们缺乏安全感而带来认同危机,多种文化的冲击致使信仰缺失,因此,在风险社会中,伦理学必须以“责任”为其要旨。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认为,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我们对社会中提供信息和解释信息的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如果这两大系统出现问题,现代社会就有可能陷入高度紧张和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混乱的风险之中,而新媒介是现代社会“提供信息和解释信息的符号系统”的核心部分之一,一旦其在风险传播中发生扭曲或误读,社会危害不难想象。{17}
在风险社会中,责任伦理应该如何发挥它的作用呢?对于这个疑问,有学者曾经提出,“责任伦理学不仅要求以伦理后果为导向,而且还要求以它为基础,而这种要求本身就是不可能实现的”{18},“责任伦理”本身只是对风险社会中伦理道德的美好诉求,它提前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道德上的评判,却又缺乏严格而规范的法律规范与监督机构,因而很难实现。的确,这种观点指出了责任伦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作为伦理学中的一个分支,“责任伦理学”必定有它的局限性。但是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责任伦理学”的提出,打破了传统伦理学的时空限制,扩展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新媒介背景下强调“责任”的伦理学,赋予了新媒介伦理学新的维度,是对传统伦理学的扩充、丰富与发展。
四、新媒介责任伦理建构的三个内在维度:技术伦理、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
新媒介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单向)和人际传播(双向)的信息传播特征,在总体上形成一种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在这种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发布信息,所有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非线性方式流入新媒介之中。同时,新媒介传播具有人际传播的交互性,受众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馈信息,发表意见。而且,新媒介传播突破了人际传播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局限,在总体上,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可以说,在新媒介传播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渗透着伦理因素,或者说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因此,新媒介责任伦理所关注的问题,不仅包括新媒介技术本身的伦理问题,而且包括新媒介传播活动中非技术方面的伦理问题。其中,贯穿始终的是技术、规范与德性问题,因此,技术伦理、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构成了新媒介责任伦理建构的三个内在维度。
1. 技术伦理之维:指向新媒介“技术的善”
“技术是人类为满足社会需要,依据自然和社会规律,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能动作用的手段和方法系统”{19}。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介技术所带来的去中心化、碎片化、多元化信息传播方式无一不带有浓厚的后现代主义色彩,新媒介技术的超前性和整体社会的滞后性无疑会生发出一道鸿沟横跨在新媒介营造的虚拟环境和现实环境之中。由此,在两种环境之中生活的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迷茫之感,各种伦理失范现象也由此鸿沟凸现出来。因此,技术伦理维度乃是新媒介责任伦理中最基础的维度。
新媒介技术不仅仅是“技术”那样简单,其基础性作用形塑了整个社会的存在方式。正如麦克卢汉“媒介即讯息”的论断强调地是媒介最主要的价值并不在于具象的内容,而在于媒介技术本身。新媒介技术广泛而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结构,在那条充满着后现代性与现代性、虚拟性与现实性差异的鸿沟作用下,新媒介技术的“飞去来器效应”{20}明显。其中,信息污染首当其冲。因为新媒介技术的不成熟,不少垃圾信息入侵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仅以手机为例,每年所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极其庞大:据360手机云安全中心统计数据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就为手机用户拦截垃圾短信近105亿条,由此推算全国10亿手机用户上半年所接收到的垃圾骚扰短信超过千亿条。这些垃圾短信内容多以违法犯罪、小广告和打击报复性质言语为主,并不为手机用户所需要,未经用户允许强行发送给用户,又因其中违法信息和虚假信息数量巨大,对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造成困扰和危害。其次,信息安全岌岌可危。通过使用新媒介技术寻找技术漏洞,利用电脑病毒窃取其他用户信息,甚至黑进重要机密网站。小则个人隐私被窥,大则引发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问题。比如,美国“棱镜”计划就是新媒介技术伦理失范的典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别国网络用户进行监视,窃取他人私人信息,是对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极大挑战。再次,风险放大的蝴蝶效应{21}。在传统媒体伦理中,信息传播道德失范现象也常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信息的失实、夸大等,这与新媒介时代的信息传播失范并无二异。但以报纸、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因时空因素限制,不实信息一旦传出,虽受众数量庞大,但要做到快速“全民普及”仍是一件难事。新媒介即时传送的技术打破了时空限制,一旦出现假新闻、谣言,即使及时辟谣也会有一个长尾效应存在;并且数量庞大的受众已经接收,要消除影响则是难上加难。这是新媒介与传统媒体在同样的信息传播道德失范情况下所具有的特殊性——负面影响更大、更快、更难消除。但是,人是道德主体,人有进行道德选择的自由,新媒介技术说到底是由人控制的,它反映的是人的价值愿望。在新媒介传播活动中,基于何种价值目标,选择何种传播方式都是由人根据一定尺度自由选择的结果。人自由地选择传播方式和价值目标本身就意味着选择了责任,“技术是人造的,人类必须对它负责”{22}。可见,新媒介传播活动本身具有浓厚的伦理意蕴,新媒介技术发展离不开道德的干预和调节,道德标准应该成为新媒介传播活动的一个基本评价标准。那种把新媒介传播活动简单地看做实现外在目的的手段,忽视新媒介技术发展对人的价值观念的反作用,或者认为新媒介技术完全自主、新媒介技术与价值无涉、新媒介技术无需道德评价和道德干预的观点是片面的。
2. 规范伦理之维:指向新媒介传播“行为的善”
规范伦理学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善”的问题,或者说人的行为如何才能在道德上成为正当的。
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曾提出过十个网络道德规范:你不应用计算机做伤害别人的事;你不应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里偷盗;你不应让计算机替你说谎;你应拒绝使用未购买的软件;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给予了补偿;你不应剽窃别人的精神成果;你应在编程时考虑到一切可能的社会效应;你应在使用计算机时严谨而慎重,三思而后行。由此可见,在规范伦理学看来,评判一个人道德与否的标准是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规范伦理学又可分为目的论伦理学与义务论伦理学。显而易见,新媒介传播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有适当的道德规范对其进行约束和督促,因而规范伦理是新媒介责任伦理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维度。新媒介传播者要有自己的自律信条,并有明确的自律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同时也要有相配套的奖惩制度来辅助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普通大众,新媒介的低门槛准入性和去中心化让他们从信息知晓的边缘上升到中心地位,自身掌控信息发布权,新媒介行业的道德规范往往难以规制他们,这也恰恰是在对新媒介领域进行道德规范时最棘手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目前“不少已制定的网络规范控制力、权威性都较弱,监管不力,因而大多网络行为仍处于无监管状态,为所欲为”{23}。规范伦理学因为其强调道德规范对行为主体的外在约束,不能解决行为自愿的问题,这使得道德主体对外在道德规范的遵守没有内在的动力机制支持,因此,麦金泰尔说要回到亚里士多德去,就是要倡导美德伦理的回归,以美德伦理,强调道德习惯的养成和道德修养、品质的提高来弥补规范伦理的不足。因此,德性伦理就自然成为新媒介责任伦理建构的内核维度。
3. 德性伦理之维:指向新媒介传播者“品德的善”
美国文化批评家弗雷德里克·詹姆逊认为在后现代社会,现代主义的时间文化让位于后现代主义的空间文化{24};加拿大著名传播学家英尼斯在其媒介偏倚论中也认为现在媒介是在从偏倚时间向偏倚空间转移,偏倚时间媒介“强调传播者对媒介的垄断和在传播上的等级性、权威性”,而偏倚空间的媒介“是一种大众的、政治的、文化的普通媒介”{25}。新媒介以其信息传递的隐蔽性、超时空、符号互动等精神旨趣与后现代主义之间存在着逻辑的耦合;新媒介消解了传统媒体(报纸、杂志、通信、广播、电视)之间的边界,消解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的边界,消解了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边界;新媒介的影响已经渗入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商业往来、教育、政治和国际事务,甚至主导了人们的私人生活和人们的社会交往,由此,新媒介传播者自身的道德品格就成为新媒介责任伦理建构最集中的问题,毕竟,一切新媒介传播活动的落脚点都在新媒介的操纵者——新媒介传播者身上,而不是新媒介本身;因此,可以说,德性伦理贯穿在新媒介传播活动内外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构成新媒介责任伦理的灵魂和内核。{26}
总之,随着ICT26技术的发展与网络服务业务的拓展,世界各国正逐渐进入无处不在的新媒介社会,新媒介在给人类带来许多崭新的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的同时,新媒介谣言、黑客攻击、新媒介犯罪以及新媒介公共平台的正常秩序的自觉遵守与维护的信息安全与清洁问题也进一步凸现,因此,新媒介化风险社会需要确立以“责任”范畴为核心理念的伦理学,即新媒介责任伦理学。在新媒介化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它的提出使传统的伦理学拓展了新的领域,使传媒伦理学发掘出了新的角度。新媒介责任伦理学的建构,既不是单纯的信息伦理学,也不是简单的传媒职业伦理学。具体来说,是以新媒介传播者为主体,以新媒介传播活动过程中的利益和价值冲突为主线,以“责任、公正、有利”等核心伦理概念为基础,以技术伦理、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为内在维度,形成一套既合乎传媒规范,又有助于提高新媒介传播道德水准的伦理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媒介责任伦理学是传媒伦理学发展的一种新路径和新方向。
注 释:
{1}王珊珊:《新媒介在大众生活中的生存状态——新媒介是否可以取代旧媒体》,《大众文艺》2013年第1期。
{2}何道宽:《加拿大传播学派的双星:伊尼斯与麦克卢汉》,《深圳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Andrew Nachison将“媒介融合”定义为“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他强调的“媒介融合”更多是指各个媒介之间的合作和联盟。我国学者喻国明教授在《传媒经济学》中认为,媒介融合是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所依赖的技术越来越趋同,以信息技术为中介,以卫星、电缆、计算机技术等为传输手段,数字技术改变了获得数据、现象和语言三种基本信息的时间、空间及成本,各种信息在同一个平台上得到了整合,不同形式的媒介彼此之间的互换性与互联性得到了加强,媒介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显。
{4}马凌:《新闻传媒在风险社会中的功能定位》,《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4期。
{5}庄友刚:《风险社会理论研究述评》,《哲学动态》2005年第9期。
{6}黄伟成、陈新勇:《网络编辑在风险传播中的作用》,《今传媒》2009年第5期。
{7}陈培新、曹南燕:《论互联网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年第9期。
{8}戴黍:《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9}林晓梅、陆水平:《网络文化与大学生道德教育》,《江苏高教》2000年第4期。
{10}(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27页。
{11}庹继光:《拟态环境下的“媒介化风险”及其预防》,《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2}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13}甘绍平:《忧那思等人的新伦理究竟新在哪里》,《哲学研究》2000年第12期。
{14}{15}{16}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pp.16,pp.11,pp.10.
{17}庹继光:《拟态环境下的“媒介化风险”及其预防》,《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8}甘绍平:《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8页。
{19}管小刚:《关于技术本质的哲学释读》,《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12期。
{20}飞去来器(boomerang)又名回旋镖、自归器、飞去飞来器等,顾名思义就是飞出去以后会再飞回来。在社会心理学中,人们把行为反应的结果与预期目标完全相反的现象,称为“飞去来器效应”即“飞镖效应”。
{21}蝴蝶效应(The Butterfly Effect)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蝴蝶效应是气象学家洛伦兹1963年提出来的。“蝴蝶效应”在社会学界用来说明: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及时地引导、调节,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戏称为“龙卷风”或“风暴”;一个好的微小的机制,只要正确指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会产生轰动效应,或称为“革命”。
{22}Hans Lenk,etc:“Advances and Problem in the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Munster:Munster press,2001,pp.5-6.
{23}沈月娥:《新媒体伦理缺失及其体系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24}(美)约翰·斯道雷:《文化理论与大众文化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0期。
{25}田中阳:《传播学基础》,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第178页。
{26}ICT是信息、通信和技术三个英文单词的词头组合(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简称ICT)。它是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相融合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概念和新的技术领域。
The Basic Dimension in Constructing New Media Ethics:Responsibility Ethics
YAN Dao-cheng
Abstract:The new media survival and the new media risk reality of modern society need establish the new media responsibility ethics which holds“responsibility”as the core concept. The new media responsibility ethics breaks the plight of the traditional ethics and gives new moral dimension to media ethics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media risk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media responsibility ethics should take the technical ethics,normative ethics and virtue ethics as intrinsic dimension to form a new model of modern communication ethics.
Key words:new media ethics;new media risk;construction;responsibility ethics
(责任编校:文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