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执法检查长出“牙齿”
2015-07-31
浙江人大 2015年7期
每年选择一至两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一项常态化的工作,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执法检查这一常态监督,在实践中出现了“审美疲劳”,后续乏力。一些检查满足于听听汇报,看看典型,当“二传手”,应付“差事”;一些检查看起来“热热闹闹”、“扎扎实实”,却是“到此为止”;有的审议习惯于唱赞歌,说好话,讲和谐,即使偶尔下点“毛毛雨”,也是蜻蜓点水,缺乏监督的底气、骨气和硬气;有的意见交办,重形式轻实效,“重面子轻里子”,以文件落实文件,建议答复意见,理解多于监督。凡此种种,“拖累”了执法检查效用的发挥,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如何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始终是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笔者看来,惟有让执法检查长出“牙齿”,把执法检查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执法检查报告与政府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结合起来,把听取报告与专题询问结合起来,使执法检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才能使执法检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来源:《人民之声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