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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 充分行使

2015-07-31宋光宝

浙江人大 2015年7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事项人大常委会

宋光宝

先从关于司法监督工作的两个《决定》说起。

2009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共五条(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五条》)。

2010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共十条(以下简称《法律监督十条》)。

关于什么是重大事项,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都有规定与解释。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但是对重大事项的原则性认同,已为具体选择提供了依据。具体操作时,可着重把握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在宏观层面对“重大事项”的确认。关键是综合运用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符合法律明文规定或法律精神。二是大事原则。彭真同志曾提出重大事项是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所谓全局性,是事关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和谐、生态文明建设的事项;所谓根本性,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最主要、本源的事项;所谓长远性,是指时间跨度较长,并具有同步影响,需要分步实施的事项。三是群众原则。重大事项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四是实际原则。各地的具体条件、具体问题存在很大差异,不能单纯从事物本身认定是不是重大事项,而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某一事物放在特定的环境中加以分析考量。对照上述原则,“民事执行”和“法律监督”,涉及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监督模式等重大现实需求,作为可以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个层面,是在微观层面上对“重大事项”的确认。以两个决定为例,就是要关心这“五条”与“十条”是否真正切中要害,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法律监督十条》出台过程中对具体内容的设定十分认真,其说明指出:“在确定决定草案的内容时,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还不够到位需要强调,或者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有明确要求,或者本省相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已有共识的有关规定,通过决定加以肯定和支持。考虑到内容的确定实际上涉及到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因此决定草案起草时,我们既注意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宪法定位,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职责,又特别注意体现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精神。既强调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又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和查办职务犯罪中暴露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提出改进和完善的严格要求。”也正是这样的科学认真的态度,保证了决定的有效实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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