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之五大焦点
2015-07-31阿计
阿计
2015年4月24日,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案,施行二十年的广告法终于完成首次大修。
此次广告法修法,旨在治理广告市场的诸多乱象,重建广告的诚信和道德。其中,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烟草广告、明星代言等等,既是社会关注已久的焦点,也是此次修法的重点,由此展开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博弈,乃至未解的立法难题,留下了最值得回味的立法记忆。
量身划定广告“红线”
虚假广告,是近年来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公害之一。其中的重灾区,当属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从“一盒见效”式的夸大疗效,到“包治百病”式的迷魂断言,从“无副作用”式的安全“承诺”,以“最新专利”式的奖项编造,铺天盖地的华丽词藻,已成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标配。
医疗广告的乱象更加触目惊心。据统计,因受虚假医药广告误导,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吃错药。
就保健食品广告而言,极为普遍的是任意夸大保健功能,故意模糊与药品的界限。广告界公认的说法是:“保健食品是用广告费吹起来的”。但巨额的广告成本,最终只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假冒伪劣成了许多保健食品赚取暴利的捷径。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3年,全国共查处虚假广告案件3.15万件,其中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名列前三位,共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另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初至2013年3月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虚假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竟达90%以上。
多年来,虚假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一直是执法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但在短暂收敛之后,此类虚假广告却如韭菜一般难以割绝,且有愈加蔓延之势。究其根源,除了利益驱动等因素外,立法欠缺是一大原因。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针对药品的广告准则过于单薄,而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准则更是空白。
正因此,修订后的广告法重新划定了医疗、药品广告的“红线”,明确规定这类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等。同时,新广告法针对保健食品的特点,增设了相关广告准则,明确规定其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等。
尤其是,新广告法明确禁止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任何代言行为。原因就在于,此类商品和服务真接关系到生命健康和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代言人即便真实体验到了“有效”,也未必对其他人管用,仍然可能误导大众,因而相对于其他广告,对此类广告必须设置最为严格的代言“红线”。
针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广告,完善准则,划定“红线”,新广告法的这些立法努力,在奠定治乱制度基础的同时,表达的正是对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尽关怀。
叫停儿童代言广告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此次广告法修改的一大目标。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是,叫停儿童代言广告。
与成人代言广告相比,天真可爱的儿童无疑更能增加消费者的好感,正因此,儿童日益成为广告界的新宠。最近一波童星代言广告热,源于亲子综艺真人秀电视节目的兴起。《爸爸去哪儿》等亲子节目的热播,捧红了一批“星二代”,也让他们成为广告商竞相争夺的对象,明星和萌娃共同代言一时成为广告新潮流。
然而,童星代言广告现象从一开始就充满争议。不少批评认为,童星们过早沾染名利,并不利于其成长,同时很可能刺激非理性的“娃娃经济”。而最有力的质疑是,童星们的心智不足以让其清晰辨别代言产品,只能听任经纪人、广告公司的摆布,其代言可信度大打折扣,而且由于童星们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旦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无法承担相应责任。
正是出于对社会呼声的回应,修订后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并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罚则。
舆论普遍认为,新广告法所设置的这一代言门槛,看似禁止,实质是对儿童权益的最大关爱。但也有异议认为,婴幼儿、儿童形象是广告创意的重要元素,一刀切的禁令过于极端,不仅有碍市场活力,也势必让一些适合婴幼儿、儿童的商品广告变得索然无趣,难道让成年人出演童装、奶粉、纸尿裤等广告?有网民甚至调侃:“太好了,以后可以在广告中看大人穿纸尿裤了!”
其实,这样的异议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按照新广告法的定义,代言是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新广告法禁止的仅仅是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代言行为,而未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形象。换言之,“不能代言”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不能拍广告”,婴幼儿、儿童在广告中只要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推介,其性质只是参与广告表演,并不违法,也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真正的难题是,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儿童、尤其是童星,如何才能准确区分“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之间的界限?诸如此类的困惑和悖论,都有待更加详尽、公平的规则加以回答。如此,新广告法呵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初衷,才能真正落实,而不致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阻击垃圾广告
互联网、移动通讯的广泛运用,开启了成本低、速度快、覆盖广的信息时代,但随之,也打开了垃圾广告的潘多拉魔盒。
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等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该年我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其中各类促销广告占65%,房地产广告占15%左右。另据统计,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正常电子邮件为6.5封,收到的垃圾邮件却达6.9封,垃圾邮件数量竟然超过了正常邮件。
据2012年的测算,仅360手机卫士拦截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每年就“价值”90多亿元。如果再加上其他渠道,手机骚扰灰色产业的利益“蛋糕”每年超过100亿元。难怪有网民怒斥:运营商才是垃圾广告的最大推手,是“中国垃圾短信之王”。endprint
垃圾广告为何成为难以治理的社会公害?除了技术因素造成的追查难度,更大原因是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失职甚至助纣为虐。调查显示,短信群发公司发送一条垃圾短信,就要向运营商支付0.05分。如此诱惑之下,必然催生利益勾结,为垃圾广告洞开方便之门。
公众抗议垃圾广告的声浪,催动着立法治理的步伐。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10月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对垃圾广告作出了一定规制。而在作为广告业基本法律的广告法中,治理垃圾广告的立法空白更须加以填补。
为此,修订后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若有违规,“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广告法同时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利用其信息平台发送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制止,并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罚则。
新广告法直面垃圾广告治理,赢得掌声一片。但也有人担心,相对于垃圾广告每年上百亿的利益驱动,最高罚款仅仅3万元的处罚力度,能否有效阻击垃圾广告?
更大的担忧是,复杂的发布渠道、专业的群发技术以及多元的执法部门等因素,决定了治理垃圾广告面临着取证难、监管难、查处难等现实困境。以往一些针对垃圾广告的相关“公约”、规定等等成效甚微,就足以证明这一点。要避免新广告法重蹈“纸上谈兵”的覆辙,有必要加紧制订配套制度,尤其是统一执法主体、明确举报渠道,或者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赋予受害者直接起诉的权利。
新广告法阻击垃圾广告的立法效应,有待观察。但无疑,在治理这一社会公害的道路上,法律已经迈出了关键一步。
烟草广告的禁限博弈
烟草广告究竟是彻底禁止,还是仅仅加以限制?是此次广告法修订最大的争议焦点,一场空前激烈的立法博弈也因此贯穿了修法全过程。
2014年8月,广告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令控烟派倍感失望的是,一审稿虽然明确禁止了户外烟草广告,并大幅扩大了禁止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但依然采用了列举方式,而无法囊括所有场所。这一修法方案,在立法审议时即招来激烈批评,中国疾控中心、中国控烟协会及公共卫生界多名专家则通过研讨会、联名上书等方式,呼吁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赞助及促销。
面对控烟力量的攻势,反控烟一方提出:烟草企业和制品是合法企业和商品,应当允许适当宣传,否则将损害烟草企业经营权。此外,目前烟草行业有300多万烟农,60多万烟草从业者,540多万零售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将对烟草行业生计产生不利影响。
但在控烟派看来,烟草行业真正在乎的是巨额利税,控烟必须以国民健康利益至上,打破“财税依赖”,对于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对财政收入和行业生存的影响,可通过提高烟草税费、对烟草生计予以替代等方式解决。
2014年12月,广告法修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按照立法机关的总结性界定,烟草广告只能在烟草专卖点店堂内发布,或由烟草生产商向烟草销售商内部发送,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尽管修法草案二审稿似乎已将烟草广告的空间压缩到最小范围,但给烟草专卖店开口子的思路,依然引发激烈反对,各方控烟力量再度出击,为阻止烟草广告展开新一轮博弈。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呼吁不能给烟草专卖店的烟草广告“开闸放水”。
双方博弈相持不下之际,有观点提出,在烟草专卖店和销售渠道进行的烟草制品介绍,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在法律中可不作规定。这一避开争执焦点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僵持已久的修法进程。
最终出台的新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新广告法对烟草企业发布启事等容易滋生变相烟草广告的领域,作出了相应限制。我国控烟法制建设由此实现了重大进步。
不过,尽管新广告法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了相当限制,但依然没有明确禁止烟草促销、赞助等。尤其是,对于“烟草专卖点”是否禁止烟草广告这一焦点问题,新广告法实际上采取了回避态度。所有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无疑将造成“执法难”的困境。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烟草广告的存废博弈,或许还远远没有结束。
明星代言的“罪与罚”
在虚假广告背后的利益链上,除了诚信丧尽的生产经销商、推波助澜的广告公司、见利忘义的媒体,不可缺少的角色还有广告代言人,其中最遭社会质疑的当数明星、名人代言现象。
明星强大的知名度和感召力,是广告市场盛行明星代言的主要原因。但残酷的现实是,在拿到大笔代言费后,许多明星代言却沦为了“虚假代言”。
明星代言的实质是就广告产品向公众提供信誉保证,因而亲身体验应是最基本的诚信底线。在许多国家,明星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法律要求代言明星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予以重罚。但在我国,明星是否真正使用其代言产品,却令人疑窦丛生。
典型的一例是,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广告时,反复强调:“选奶粉我很挑剔……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但众所周知,邓婕与张国立婚后并未生育,张国立与前妻的孩子此时也已长大成人,邓婕“很挑剔”的奶粉究竟准备喂给哪个宝贝呢?
频频陷入虚假代言风波的明星们,除了少数向社会道歉或主动退还代言费外,大多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而与明星们百般卸责不同,要求明星为虚假代言买单的公众情绪却在不断高涨。但在立法层面,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虽然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其适用主体却限定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因于法无据,尽管不少卷入虚假代言的明星被受害者告上法庭,却无一承担责任,仅仅是遭受了道义的谴责。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曝光,让曾为三鹿奶粉代言的几位明星成为众矢之的,由此展开的责任之辩,直接影响了当时正在制订中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明确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个人,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前进的步伐已不可阻挡。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将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从食品广告扩大到“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领域。至此,在广告法修订时全面完善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已顺理成章、势在必行。
新广告法因此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并对因虚假代言受到处罚的,设置了三年内不得进行广告代言的“禁言期”。同时明确,广告代言人有虚假代言等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正式确立广告代言人制度,堪称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但也存在着相当困惑,比如,新广告法要求代言人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但现实难题却是如何取证。是任凭明星口头证明,还是需要经过公证?何况,一些产品需要长期使用才能产生效果,究竟需要使用多少次才能达到代言资格?诸如此类的标准模糊,都可能导致执法难以操作,甚至引发新的争议。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广告市场由乱到治的转折,既需要法律的严格规制,也需要道德的自我觉醒。只有当企业商家、大众媒体、代言明星等等在广告活动的各环节都守住良知的底线,虚假违法广告才能渐渐从公共生活中消退,而广告,也将因此彰显其应有的经济和道德价值。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