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问题探讨
2015-07-29杨金姣张晶敏李瑞娟
杨金姣 张晶敏 李瑞娟
[摘 要]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是使其得到传承、保护、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的开发度、活态性、原真性、资金、立法与管理、传承人、社区参与这七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非遗”旅游开发作为一种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新的活力,使其不断传承、发展、创新,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因此对于相关开发问题的建议十分重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20 [文献标识码] B
旅游,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发展与传承的重要手段,为“非遗”的传承、发展、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非遗”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必须受到相关部门、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非遗”旅游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能为“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
一、“非遗”旅游开发中的问题
五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为我们留下种类繁多且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饮食、手工艺、音乐、戏曲表演等多种类别。国内的相关文章着重以“非遗”的旅游开发、保护为主线进行研究,其中,“非遗”旅游开发一直是研究的核心与热点,研究成果多集中于以下七个开发方面的问题。
(一)开发“度”问题
很多文章中都谈到了一个开发“度”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度”不仅仅是纵向深层次的概念,而是一个界限的问题。在对“非遗”进行游游开发时,必须重视“度”的把握。旅游开发能为“非遗”提供现代化的发展技术、手段、环境和生存空间等。与此同时,却也能削弱或破坏“非遗”本身的文化内涵和生存环境。
(二)开发“活态性”问题
当前,“博物馆”成了“非遗”开发的一种主要形式,但这种开发方式往往不具备“活态性”的开发特点。而“非遗”的“活态性”是一种关乎其延续性发展的重要开发方式。当前“非遗”旅游开发,更多的是注重于对其“表象”的一种展示,而并未关注其实质的“活态性”灵魂所在,以至于在开发形成旅游产品时不能长期的吸引旅游者或提高游客的忠诚度。
(三)开发“原真性”问题
目前,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一些“非遗”景区与开发公司一味的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需求”,对“非遗”的文化内涵大肆的“改头换面”扭曲其真实的民俗文化、民族风情、宗教仪式等,将其包装成为迎合大众的商业化表演,致使“非遗”丧失了原有文化的内涵价值,使人们曲解了遗产本身的意义,不利于遗产本身的传承与发展。
(四)开发中“资金”的问题
在资金投入方面,当前,许多遗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往往更加关注申遗成功之后带来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等,动用的申遗资金大大超出了遗产地本身经济发展实力所能承受的范围,同时忽视了对遗产日常的基础维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使用不够合理[1]。在后续资金流向方面,开发遗产旅游过程中“轻保护,少维护”的现象十分严重,与此同时,很多遗产地旅游开发收益上,用于开发新项目、建设旅游设施比较多,而用于保护和维护遗产的资金反而相对较少,造成收益分配使用上出现本末倒置的问题[2]。
(五)开发中立法缺失和管理混乱问题
目前我国现有的“非遗”相关法律内容无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等针对性不够强,致使旅游开发中出现法律漏洞。而“非遗”景区内部管理条例、办法等都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对“非遗”的实际保护力度有限。在管理上,一方面,世界遗产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体制,即在必要的情况下成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中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实行多头管理,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1]。
(六)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需要人们将技艺、风俗等学习并代代口耳相传下去。一方面,由于“非遗”多集中于偏远的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后继传承人们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出门赚钱,致使大多数后继传承人不愿意学习并传承非遗文化。另一方面,一些传承人还抱有“传男不传女”、“外姓不传”等保守观念,致使“想教的人不想学,想学的人学不到”的怪现象。
(七)社区参与问题
一方面,旅游开发过程中,大量游客的涌入导致社区当地承载力超负荷,致使遗产地出现环境恶化、物价上涨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当地的生活。另一方面,遗产地社区通过旅游开发获得的收益大部分都进入了旅游开发商、投资商的口袋,而当地社区只得到极少的收入分成。
二、对策
“非遗”旅游开发作为一种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新的活力,使其不断传承、发展、创新,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因此对于相关开发问题的建议十分重要。
(一)开发“度”启示
关于开发“度”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非遗”的开发“度”不尽相同。在具体的旅游开发过程中必须意识到旅游开发只是促进“非遗”保护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旅游开发必须是良性的、合理的,同时还需要其他手段和措施的共同实施,合作发展[3]。
(二)“活态性”启示
对于那些已经失传或无法再现的“非遗”只能采取“静态展示”,但那些还可能具备“活态性”的“非遗”,应该尽力维护其“活态性”。遗产的活化应在传承保护的基础上,把“非遗”资源转化成活态性的旅游产品,使游客得到更加满意的旅游体验,如情景剧、歌舞表演、现场工艺展示、游客体验式,都是现在基本和主要的“活态性”方式。
(三)“原真性”启示
在“非遗”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我们要尽量保证让其“原汁原味”的呈现在旅游者面前,不能盲目的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大众的口味而肆意的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保持、维护其核心的文化内涵。endprint
(四)资金启示
除了通过政府加大对“非遗”旅游开发的投入外,各项目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用招商、建立基金会等方式为自身筹集资金。此外,对于项目资金如何使用,门票收入如何使用,投资资金如何使用等必须要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信息开放系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项目开发资金使用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
(五)立法与管理启示
在立法方面,针对现有相关法律的不足,政府部门应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范围更广泛的、深度更深远的国家立法;同时,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操作力度,不能让相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在管理方面,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非遗”信息库,及时确保信息良好的动态性。此外,要对“非遗”建立完善的分级分类机制,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对于危险级别高的“非遗”要重在保护,不随意进行旅游开发。对于旅游开发适宜度较高的“非遗”,也不能随意开发,要注重对遗产进行良性可持续发展。
(六)传承人启示
“非遗”的旅游开发、保护、传承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主体就是“非遗”的“传承人”。“非遗”大多具有口传身授的特性,这也使得“传承人”成为旅游开发问题的关键。应该打破传统“传承观念”(传男不传女等)的思想束缚,加强“非遗”的国民教育。在初、中、高等教育体系中设立相关课程,请专业人士编写相关教材,将“非遗”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中去建立起传承人的“学校培养体制”。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提供专业性人才[4]。
(七)社区参与机制
社区,可以说是“非遗”的发源地。社区居民是最了解,最热爱当地“非遗”的人群。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时,必须尊重、维护社区居民的参与权,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非遗”旅游开发的各项事务中来,积极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需求,并将社区居民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以期实现对“非遗”文化内涵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非遗”旅游资源的特殊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等特性使得其在开发时的开发“度”、“活态性”、“原真性”、“资金”、“立法和管理”、“传承人”、“社区参与”等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在未来的研究中要加强对“非遗”的针对性问题进行研究,使研究成果能够直接指导“非遗”的开发。
[参 考 文 献]
[1]李如生.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城市规划,2011,35(5):38-44
[2]颜丽丽,萧磊.世界遗产地的旅游开发与可持续发展[J].黑河学刊,2011(9):10-12
[3]陈能幸,陈炜.旅游开发对广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评价[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25(5):73-77
[4]梁章萍.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活化研究[J].中国商贸,2011(7):165-167
[责任编辑:潘洪志]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