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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遣返日侨在华财产处置及其流向

2015-07-28

中州学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财产房屋日本

冯 兵

抗战胜利后的日本侨民遣返问题是抗战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近些年来,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遣返日侨在华财产处置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①本文通过梳理国民政府有关遣返日侨财产处置方面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试图对抗战胜利后遣返日侨的财产处置及其流向作些初步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和关注,并就教于专家学者。

一、国民政府处置遣返日侨财产的相关政策

1.国民政府制定处置遣返日侨财产相关政策措施的历史背景

七七事变以后,日本积极推行殖民政策,向中国内地大肆移民,在华日侨人数因而剧增。据日寇投降后不久国民政府所作的统计,当时滞留中国战区的待遣日侨有784974人。②在日本侵华期间,人数不菲的在华日侨在侵略势力的支持下,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大肆攫取财富。以当时北平为例,沦陷后的北平城内,日本资本家通过“半强占、半购买”的方式占据大量房产,有的直接改建为商店、工厂和仓库,从事掠夺式的商业活动。③1938年10月至1939年1月的《本市各区日本商店分类营业月报表》显示,4个月之内北平就有90家日本商店登记营业,并大多集中在商业核心区域。④他们在军事武装的保护下,或强占场地,或垄断资源,或开设工厂,或以“合办”为名霸占中国企业,或低价强行收购企业股份,以独揽经营权或坐吃红利。就连当铺、肥皂厂、油漆商店和面粉厂等都被他们没收或被迫实行中日合营。⑤正如日本学者山本市朗所指出的那样:“那些原来在中国毫无地位和声誉,而且又毫无商业经验的日本人,突然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并且正在牟取巨大的、不应得的利润,仅仅因为他们是日本人而己。”⑥据战后接收机关对日侨在华资产的统计数据显示,日侨在华产业共计2027处,资产价值共计法币197689503520元,除负贷7405572945元外,其资产净数为190283930575元。⑦随着在华日侨遣返工作的开展,遣返日侨在华财产的处置及其流向成为解决战后遗留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国民政府颁布系列法令,专门就如何处置遣返日侨的在华财产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2.战后遣送计划限定遣返日侨所带财物数量

1945年10月25日,中美两国在上海召开遣送日俘、日侨会议。会议拟定的《遣俘遣侨之计划》对遣返日本官兵和遣返日侨所携带的现金和物资数量标准作了比较严格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军官每人携带现金不得超过500日元;士兵每人携带现金不得超过200日元;侨民每人携带现金不得超过1000日元。每个人只能携带一套洗漱用具,一套毡毯,一条棉被,一件大衣,一个手提包,一个手提袋;所携带的冬季衣服不得超过3套,皮靴不得超过3双,短裤不得超过3条,衬衫不得超过3件;其他随身用品,合理规定之数量,以自行带走为限。⑧所有贵重金属及其他贮藏物予以没收。⑨后因每人能自行携带行李重量因人而异,并无确定重量标准可以衡量,给港口检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陆军司令部为此发出通令,规定“每人准带之行李重量为三十公斤以下”⑩。1946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二次遣送日俘侨返国会议上,美国总部日军民遣送组组长魏特曼上校建议取消以30公斤为限的规定,仍以其个人能力所能负起之重量为限,但不准分二次搬运上船,且不得雇用苦力帮助搬运。1946年2月6日,盟军总部在东京召开中国战区遣俘遣侨会议。会议制定的《中国战区遣送计划》再次确定日侨归国允许携带行李重量为每人以其能力一次所能担负为准。第三方面军司令汤恩伯听取下属意见后,允许日侨携带蒲团包等卧具和5天的粮食。这样,每个遣返日本官兵和日侨所携带行李的重量标准由最初的30公斤以下放宽到了90公斤以下。[11]

3.国民政府对遣返日侨在华财物的处置办法

除归国日侨允许携带若干财物之规定外,国民政府对待遣日侨在华财物处置亦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投降后,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下达的“全国日侨往各地区主要城市集中”等规定:日侨不准携带或不能携带之物品,一律点交当地省市政府暂予封存。[12]其不准携带之款项,包括中国、日本及其他国家之各种钱币以及金银、金饰、宝石等贵重物品,一律自行存入当地银行,作为将来赔款之一部,但带有纪念意义的饰物除外。[131945]年9月30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制定的《中国境内日侨集中办法》和《日人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处理在华日侨的财产都做出了明文规定:自1945年10月1日起,日本在华公司会社所经营的产业,战争中以强力占有之产业和中国法律禁止的产业都由政府接收;而在华日人正常经营、非倚仗侵略势力而强占或非法经营的小本产业则由当地政府封存。除《日本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日侨房产货物接管办法》及《日侨呈献私产办法》,对在华日侨财产、物资进行限时接收、封存,登记在册,由日侨管理处“暂行保管或指定就近保甲人员中之殷实者为管理员,负责妥为监护管理”[14]。凡负责监护管理的有关人员,未经日侨管理处允许,对所有被查封的遣返日侨财产均不得擅自开封和移动。同时规定,如有日侨私自隐匿财产不报,一经发现,加重处罚。[15]此外,有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说明。1945年12月1日,大连市政府发布《对日本侨民施政纲领》,规定所有日本公营工厂、金库和军阀财阀等战争罪犯的财产,一律由政府没收接管,“一般日本人民的私有房屋,未经政府批准不得任意强占”。[16]台湾省《集中金融机关日侨存款办法》规定,金融机关所有日侨活期存款,应于1946年8月31日以前,扫数集中缴解台湾银行接收日产款项收入专户。[17]

二、遣返日侨财产处置政策的实施效果

1.遣返日侨申报财产及主动献金者大有人在

1945年12月底,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与上海市日侨管理处联合组织发动日侨献金运动。规定献金者可以保留20%的现金作为滞留期间维持生活的费用。日侨在沪之不动产,亦饬其自动申报。日侨所藏之古玩器物以及图书等件,缴存后由敎育部战区文物保管委员会签收。[18]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暨第三方面军上海日侨管理处,为发动京沪区日侨自动呈献其私藏财物及零星物件,曾于1946年1月3日草拟《日侨私藏财物及零星物件献缴办法》,并提请苏浙皖区管理敌伪产业审议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同时晓谕日侨:凡私藏财产、拒不履行呈献手续者,将依法处理。[20]《日侨呈献私产办法》公布后,一些日侨将其在华期间所置办的私人财物主动呈献给地方当局。在上海虹口地区集中的日本侨民,将文物和书籍集中于虹口乍浦路上的西本愿寺上海别院内,仅书籍就多达5万余册。此外还有一些佛像及瓷器、书画。其中有两只翡翠香炉,相当名贵。1946年4月8日,日本侨民国光长三郎又将其所收藏的20多尊大小佛像尊呈献给和平博物馆。其中,高达丈余者就有10余尊,有的甚至还是唐宋时代的雕塑。[21]此外,日侨隐匿财物不报者也比较普遍。1946年1月,汉口日侨在集中管理时,各保长调查收集日侨所藏中国古物汇送管理处,共有铜器、铁器、陶器、瓷器各种古物49件,国画60件。检查出集中区侨民匿藏之武器,军用物品计93件,悉数交给警察总部。[221946]年敌产处理局查获一批日方隐匿资产,其中有500吨白煤,好几批钟表和大量瓷器,价值惊人。[23]

2.遣返日侨私自处置各自财产的现象比较严重

战后日侨遣返的相关政策规定,除个人合法所得财产之外的日侨财物均应上缴相关部门,集中统一处理。然而,有的遣返日侨宁可将自己的财产付之一炬,也不愿呈献。奉天商工公会会长推名义雄有一座火柴盒式的四层楼房,内设电动滚梯,屋顶建有花园。当他得知全部家产将被中国政府接收而自己将变成贫民被遣送回国时,居然亲手烧毁了自己家的四层楼房,然后开枪自杀。[24]当时的《海风》杂志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就有这样的描述:“有些日侨因即将回国,所以有许多的衣服家具都以贱价出卖。在一条街上,几乎全是卖日本旧货的,我们的同胞都在凭各人的需要以及好奇心的驱使,在那儿选购,如果能拿出眼光来看,确实可以买到不少便宜的东西,我当时选了两套女人的衣服和一对枕头。”[25]台湾的一些日侨,当他们听说要被定期遣送回国后,纷纷把衣服、桌椅、餐具、钟表、地毯、古董、字画等,都拿到市场上摆设地摊,廉价出售。有的因担心东西被没收,只要有人要,就忙着廉价成交。有些很名贵的古董字画,仅以2元、5元不等的低价卖掉,前来购买的人自然很多。其挤拥和热闹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一般市场。在台湾,还有一些日侨为保存自己的产业和财物,多用“过户”“顶让”等名义,转移给自己认为可靠的台湾友人,凡是合股经营的生意,有台湾股东的,大多全部转给台湾本地人;有些甚至直接把财物交给台湾人代存代管。[26]有头脑灵光之商人,将日侨归国看作难得商机。据当时的《申报》报道,四川北路虬江路一带收买旧货之摊贩获利优厚。他们以低价收购日侨衣物、家具等各种物件,堆储于虬江路522号协记商店隔壁之空屋内,待价转售。其实,对于遣返日侨的物品不准私相买卖,当局早有规定。这些摊贩被宪兵独立第三营查抄后,大批日侨家具被没收。[27]有的日侨因轻信当地一些皮包公司能够帮其将资产转移至日本国内的谎言,结果受骗上当而损失惨重。正如《时代风》刊登的《诈骗日侨的企业公司》一文所描述的那样:有几个曾在敌伪特务组织服务过的中国人和韩国人,在中汇大楼组织一家专门诈骗一般留沪日侨财产的公司。他们对那些既不能把财产带回日本又不愿把财产交给中国政府的极少数遣返日侨游说,吹嘘自己的公司完全可以替他们保管财产,并可以把他们的财产转移到日本。结果,这几个人没多久就因向伪华兴银行高级职员桂山行骗,被上海日侨管理处拘押。[28]可见,遣返日侨归国前紧急处置私有财产的现象确实比较严重。

3.遣返日侨财产的接收和管理不尽如人意

关于日侨财产的接管工作,《中国境内日侨集中办法》《日人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日侨房产货物接管办法》《日侨呈献私产办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日人返国检查办法》规定,遣送归国日俘侨港口、内地之检查由各受降主官监督,令俘侨管理处所负责,当地军宪警及运输机关实施;扣留超出规定之物品、金钱、饰物悉予充公,军品交当地军政部机关接收,其余物品由负责检查机关呈报各受降主官核定后拍卖变款,并金钱饰物存入国家银行。接收日侨财物时,应先行查封,然后由各主管机关统一接收。然而,上述法规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并不令人满意。各机构出于各自的利益需要,都争先恐后地抢占日侨财产,场面非常混乱。在上海,日本侨民遣返后空出来的8000余幢房屋,绝大部分被相关接收机关擅自抢占,能供房管部门分配的房屋仅有200余幢。[29]针对有的机关或部队在没有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就擅自占据遣返日侨房屋之类的现象,上海敌伪产业处理局曾召集上海市有关机关召开会议讨论相关事宜,规定遣返日侨财务应由处理局统一管理,统筹分配,任何机关和相关人员都不得擅自占用。[30]第十战区安庆接管处在1945年9月至12月这4个月时间里,只知道“采取一切手段,榨取一切钱物”,根本不去调查遣返日侨在安庆所犯的罪行。遣返日侨的财产除少量随身物品外几乎全都被他们所没收。[31]上海甚至出现有军人直接抢劫日侨财物的情况。据当时的《新新新闻》报道:“有马马虎虎的军人在沪抢劫日侨财物,日侨空屋被许多家眷占领,许多眷属自动启封搬入,已经接收家具多不翼而飞。”[321946]年6月10日,上海市各机关房屋委员会组长们曾前往虹口一带巡视房屋情形,发现有少数日侨房屋在调查时原系空屋,但转瞬间就被人占据。[33]上海有几家蒙难私立学校,曾集合向市教育局请愿,要求将一部分敌伪产业处理局所查封的日侨空屋拨付给他们作为校舍。市教育局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同情,并同意拨付一些空屋给他们。然而,这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因为那些空屋早就被一些大人物的太太们占据一空。[34]

三、遣返日侨在华财产的最终流向

1.战争期间在华日侨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的财产大多发还原主

从日侨在华财产的来源看,不排除少数侨民确实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所得,但多数是依仗侵华日军的势力,霸占中国民众或官方的财产。如1938年1月初,侵华日军将南京中心城区一片最繁华的街区划为日本侨民的生活居住区和营业区,即所谓的“日人街”,“此区域北起国府路,南到白下路,西起中正路,东达铁道线路。包括太平路及中山东路的繁华地区”。[35]“日人街”的房屋、商店原本都是中国居民的财产,经过日军用刺刀一划,就都成了日本占领军的财产,分配给日本侨民从事商业活动。[36]正如东京《朝日新闻》所报道的那样:“日本商店街占据中山路和太平路交叉口附近一带的南京中心地区,近来频频有日本人出入,开始用空房子摆开阵势做起生意。家家都是千客齐来,生意兴隆,无须付房租,真是赚钱的好时机。”[37]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于1946年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出庭作证时也指出:“日本军的宪兵和特务机关从中国人那里残忍地没收了店铺与住宅,把它们无偿地送给了来到南京准备赚一笔钱的日本商人。”[38]显然,这类财产本为中国民众合法所有,战争时期为日本军队或侨民所抢掠,战后理应发还给原来的业主。1946年1月11日,上海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曾作出决议,日侨撤退后,只要原业主能够证明房屋产权,且确无附逆行为者,即予发还。[39]《日侨返国所遗房屋物品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房屋如系承租或属于借住性质者,应交还原所有人自理,但其中如遗有物品,家具等项,由该房屋所有人点收,并须负责看管,以免遗失”,“房屋如系占有者,应暂由该管分局连同家具一并查封保管,俟查明原所有人后,再予呈准发还,房屋家具由公家未运走之先由房主负责保管”。[40]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按照这一规定对这部分房屋进行了处理,由于房屋及家具数量较多,处理过程大费周折,直到1947年年底才告一个段落。

2.遣返日侨的大部分财产由中国当局的接收机关直接拍卖或分配使用

1945年9月30日,国民政府陆军总司令部颁布的《中国境内日侨集中管理办法》规定:“日侨不准携带或不能携带之物品,一律点交当地省市政府暂予封存,其不准携带之款项与有价值之货品,一律自行存入中国政府银行,设立专户,听候解缴政府处理。”[41]对遣返日侨出境检查过程中超出规定的物品、金钱、饰物给予扣留,军用物资交由当地军政部门接收,民用物资则呈报当地受降主官核定后,拍卖变现,连同日侨在华银行、邮局的存款、饰物等悉数存入中国的相关银行,作为日本战后赔款的一部分。在日侨归国行李例行检查中,尽管早有接收政策晓谕日侨,仍有不少日侨携带超出规定之物资登船。仅塘沽港在1946年1月检扣的大批物资,经越出规定物资清理保管委员会估值就多达2000万法币。此类物资后来经平津检查遣回日俘日侨越出规定物资处理委员会予以公开标价拍卖。[42]据当时的新闻报道称:“日侨遣归时,留存家具生财衣着及其他物资为数颇巨,均由日侨管理处先后送交敌伪产业处理局指定之仓库封存。最近为腾空仓库起见,是项留存物资,决由处理局一并委托江海关予以标卖,闻总数达一百卡车以上。”[43]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亦曾采取过一些拍卖日侨财产的措施。遣返日侨的房屋及其他资产公开拍卖时,一般售价很低,大多为有钱有势者得之。如赴台湾受降的第十二集团军第六十二军第一五一师师长林伟俦在高雄时居住过的一所住宅,据说是日本天皇一个叔父的住宅。第六十二军离开台湾开拔到天津后,这所富丽堂皇住宅仅以1000元台币的价格卖给高雄市政府的一名职员。[44]

除上述处理方式外,部分日侨财产则由接收机关直接分配使用。青岛兴产株式会社社长安藤荣次郎所居住的黄台路30号别墅是这条路上最豪华的别墅之一。抗战胜利后,安藤荣次郎同其他日本人一起被遣送回国,其别墅就分配给青岛市政府秘书长居住。[45]房屋之外的所用家具、车辆等均由接收单位统一分配。[461946]年7月23日,行政院分配上海各机关房屋委员会举行例会,关于日侨房屋案,共议决三点:“(一)日侨现住房屋,就分配之机关规定,应俟日侨迁出时接住。现查若干机关有应许可证欲强行迁入情事,除由分配会严予制止外,如再有发生此类情事,其已发许可证,即行吊销。(二)所发许可证,概送受分配机关转发于所属职员,并规定分配房屋,以职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为限。(三)各机关现住房屋,其已调查完竣者,正分批发给许可证,凡已与业主订约者,规定不必再经统一经租,以省手续。”[47]此次会议之前,行政院分配上海各机关房屋委员会已有分配日侨房屋之举动。1946年7月16日的例会已议决将日侨房屋约20幢,分配与上海文化运动委员会、中国科学教育社、国民党中央党部、中美合作所上海办事处、中国纺织器公司、中国公学、华东通讯社、中国经济学社、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上海新闻记者公会、上海福利社、上海邮务职工社、金融报导社、南洋通报社、正气日报社、物资供应局输入设计专门委员会、自由论坛报社、铁路管理局等18个机关单位。[48]时人有关日侨房屋分配问题的评论也为此提供了一些例证。比如,一篇题为《再谈日侨撤退以后》的文章指出,日侨撤退之后,空屋的支配问题引起了许多纠纷。作者希望负责房屋接收和管理的有关机构能按照要求者的办公地点和需要的迫切性等进行合理地分配。他恳切要求虹口北四川路一带能成为文化区域,尽量使文化人集中分配到这一区域的房屋。文化人的小型剧场在这一带,书店和文化食堂在这一带,学术团体的会所在这一带,市立图书馆博物馆在这一带,自然而然这一带便变成文化区了。他再三呼吁当局应注意这一点,别再让北四川路再成为神秘之街和最堕落的市区。[49]

3.还有一些遣返日侨的财务被私自处理或被不肖之徒所抢夺或窃取

在被遣返前夕,有的日本侨民试图采取各种办法私自处理财物。正如《虹口日侨现状》一文所描述的那样:集中在虹口的一些工于心计的日本人在日本还没有正式投降之前,就拼命想着各种办法将自己手里的物资变现。后来中国政府对遣返日侨所带的现金和物资数量进行严格规定后,他们又把手里的现钞、钻石、黄金等拿去换了一两套价格昂贵的西装。因为这些舶来品带回日本后也很值钱。可是他们候船遣送,一等就是五六个月。当初他们在购买西装的时候,唯恐剩下的钱没法带回日本;将钱都变成物资后,因滞留期间维持生活需要现金,有的人不得不将刚买来的西装再拿到市场上去卖掉。[50]在当时的上海,山阴路两边蹲满了臂缠“日侨”字样,正在兜售和服等旧货的日本男女;虬江路上也挤满了卖日本式矮桌子、小镜台的旧货摊。[51]

在当时,遣返日侨财物遭到不法之徒的窃取甚至公开抢劫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上海就有中国军人公然抢劫日侨财物,[52]其他地区也存在匪徒趁机抢占日侨财务等情形。为杜绝中国军民抢夺日俘日侨财物,并侵入家宅殴辱身体等事件发生,上海市政府于1946年2月19日发布训令:“非法侵侮日俘日侨者,显属不肖分子,乘机抢劫既违法纪,复玷国格,殊堪痛恨。此后如有军人掠夺日俘日侨情事,一经查获,即按照战时军律以抢劫论罪,其直接长官以纵兵殃民论罪,若系人民违犯者,即责成宪警逮捕解送军法机关,按照戒严法惩治盗匪条例严予处治,此为地方秩序,国家法纪,民风格所关,绝不能稍事姑息。”[53]

注释

①战后在华日侨问题研究方面代表性成果主要有胡荣华的《战后天津暨华北地区日俘日侨遣返研究》(《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3期),渠战辉的《战后华北地区日侨的收容与遣返》(《抗日战争研究》2011年第3期),陈祖恩的《上海日本人居留民战后遣送政策的实相》(《社会科学》2004年第12期),米卫娜的《抗战胜利后北平市日侨的遣返工作》(《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张志坤、关亚新的《1946年沈阳地区日侨俘遣返始末》(《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3期),忻平、吕佳航的《身有所寄,心有所托——战后上海待遣日侨的集中管理》(《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0期),吴庆生的《中国战区日俘日侨的收容、管理与遣送》(《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张功材的《中国处理战争遗留问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吕佳航的《战后上海日侨遣返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赵欣的《1934年—1948年北戴河外籍人员管理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等等。②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汇编》第79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第214页。③于力:《人鬼杂居的北平市》,群众出版社,1984年,第67页。④伪北京特别市社会局编纂委员会:《社会统计月刊》第1卷第10号(1938年10月)至第2卷第1号(1939年1月)。⑤[美]约翰·亨特·博伊尔:《中日战争时期的通敌内幕》,陈体芳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41页。⑥[日]山本市朗:《一个日本人眼中的新旧中国——北京三十五年》,胡传德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第141页。⑦《日侨在华资产》,《华侨先锋》1946年第8期,第76页。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春秋出版社,1989年,第416页。⑨《日侨回国,禁携巨款》,《新新新闻》1945年10月21日,第2版。⑩[14][23]吕佳航:《战后上海日侨遣返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58—59、60页。[11]忻平、吕佳航:《“身有所寄,心有所托”——战后上海待遣日侨的集中管理》,《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0期。[12]陈祖恩:《上海日本人居留民战后遣送政策的实相》,《社会科学》2004年第12期。[13]完颜绍元:《大遣返》,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148页。[15]《日侨房产货物接管办法》,《导报》1945年第1期,第25页。[16]《当代辽宁城市建设》编委会编:《辽宁城市建设大事记》(1945年8月—1985年12月),《当代辽宁城市建设》编委会,1987年,第2页。[17]《集中金融机关日侨存款办法》,《台湾银行季刊》1947年第1期(创刊号)。[18]《两局处令日侨,发动献金运动》,《申报》1945年12月27日。[19]《日侨私藏财产,下周开始呈献》,《申报》1946年1月19日。[20]《日侨私藏财产,今日开始征集》,《申报》1946年1月21日。[21]《日侨呈献佛像多尊献与和平博物馆》,《大公报》1946年4月9日。[22]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编:《武汉市志·外事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56页。[24]谷梦德:《葫芦岛百万日侨大遣返》,《侨园》2006年4期。[25]余隐:《准备归国,日侨贱卖家》,《海风》1946年第20期。[26]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广东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2卷《民国时期军事篇》,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第547页。[27]《虬江路旧货商,私买日侨物品,经宪兵部查获没收》,《申报》1946年4月2日。[28]人云:《诈骗日侨的企业公司》,《时代风》1946年第1期(创刊号)。[29]王振华:《黑白人生——帮会龙头老大杜月笙》,团结出版社,2011年,第370页。[30]《两局处令日侨,发动献金运动》,《申报》1945年12月27日。[31]方兆本主编:《安徽文史资料全书》(安庆卷),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1页。[32]《马马虎虎的军人,在沪抢劫日侨财物,日侨空屋被许多家眷占领,已经接收家具多不翼而飞》,《新新新闻》1946年4月9日。[33]《查明是空屋,转瞬已被占,日侨所遗房屋,加紧进行查记,分配房屋会将召业主谈话》,《申报》1946年6月11日。[34]辣手:《大人物的太太们占据日侨空屋》,(上海)《海星》1946年第9期。[35][日]石川达三:《活着的士兵》,钟安庆、欧希林译,昆仑出版社,1987年,第93页。[36]经盛鸿:《日伪时期南京的日本侨民社会及特权》,《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2期。[37]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3页。[38][日]洞富雄:《南京大屠杀》,毛良鸿、朱阿根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42页。[39]《汉奸财产判决后处理,日侨资产须交出,刘攻芸昨答记者问》,《申报》1946年1月12日。[40]《日侨返国所遗房屋物品处理办法》,天津市档案馆,卷宗号:J2—450。[41]吴庆生:《中国战区日俘日侨的收容、管理与遣送》,《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42]渠占辉:《战后华北地区日侨的收容与遣返》,《抗日战争研究》2011年第3期。[43]《日侨留存物资委由海关标卖》,《申报》1946年4月10日。[44]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广东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精编·民国时期军事篇》(下编)第2卷,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第547页。[45]鲁海编:《青岛老别墅》,青岛出版社,2006年,第141页。[46]《台湾的日侨与日产》,《上海生活》1948年第4期。[47]《居住受配日侨房屋,限本人及直系亲属》,《申报》1946年7月24日。[48]《日德侨房屋一批,议决分配各机关,凭许可证迁入不得阻碍》,《申报》1946年7月17日。[49]顾仲彝:《再谈日侨撤退以后》,《导报》1946年第11期。[50]吴伧:《虹口日侨现状》,《海光》1946年第15期。[51]张契渠:《谁该接收日侨遗留品》,《经纬》,1946年第2期。[52]《马马虎虎的军人,在沪抢劫日侨财物,日侨空屋被许多家眷占领,已经接收家具多不翼而飞》,《新新新闻》1946年4月9日。[53]《上海市政府为依法严办少数对日俘日侨有抢夺侵侮行为者给接收物资管理处的训令(1946—02)》,上海市档案馆,档案号:Q3—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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