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保护对策与建议
2015-07-26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
文 /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保护对策与建议
文 /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
哈尼族哈巴传承人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薪火相传者,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首先就要着眼于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的抢救和保护。结合近年来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实际,针对传承人的“活态”传承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建立传承保护措施。结合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推行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培育一个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人文环境。一是资助传承人设立创作场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等活动创造必要的展示和传习场所,鼓励、帮助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培养后备传承人;二是建立传承人经济资助制度。继续加大扶持力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增加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项目和云南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经费,并设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专项保护基金,对高龄和无固定经济来源的传承人,对其生存、生活提供保障,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资助其主动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日表演活动,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资料,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在保持原真实性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发展、打造独具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精品;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对传承工作做得较好的传承人启用褒奖机制,多给予他们参加国家、省、州(市)展演、展览、展销的机会,并鼓励他们对所属项目进行探索性的拓展和创新。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对那些授徒数量较大、技艺超群、濒危项目的传承人,可以按照现行津贴的2—3倍发放传承人津贴,使他们的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并按照居民收入上涨水平逐年上涨,充分调动他们的传承积极性;四是推行量化考核,打破“终身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是非遗法规定的传承人的首要义务。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定期对各级传承人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调整和撤销,打破传承人“终身制”;五是对传承人实行动态和静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动态保护,即与媒体、教育、产业、学术相结合,建立民族文化专业组织及进行保护之乡、传承基地的命名,举办文化周、博览会等。静态保护则是以传承人为主体,将其传承的技艺、艺术门类、口述知识等用数字、文本、实物、声音、图像加以记录与收藏,使其形态定格,在图书馆、资料库、博物馆、卡片盒中永久性保存;六是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对节日、习俗等集体性传承项目,以认定集体性传承人为主,传统文化传承世家、剧团、灯会组织、民间歌舞团体等都可以被认定为群体性传承人。对于节日、祭祀等民俗类项目,可以对其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能力和推动力量的几个关键人物作为群体传承人。
(二)加强后备人才培育。后备传承人的培育工作,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项目能否持续发展和“活态”传承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发放传习人津贴。通过严格考核,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了避免领取津贴后不参与学习的情况,可以将传习人津贴发放时间推迟至次年,即采取先学习考核,后发放津贴的方式。此外,改革津贴发放方式,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习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并且国家可以承诺,只要传习人没有考核不合格,这种津贴发放将伴随终身,这样有利于鼓励传习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学习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完善年轻一代人才的培养机制。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对于潜心钻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提供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的机会,学习民族语言、历史、艺术、旅游、商业经营等方面的知识,为民族文化的发扬光大进行智力积累,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适当改革现行的学历、职称评价机制,将民族文化传承人独立归类,为其设定特定的文凭认可、职称评定方法,为传承人职业生涯的逐步上升提供空间与渠道。
采访传承人
(三)根据传承人类型,推动分类保护。从现实来看,可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变迁的程度来区分传承人,分别对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扶持性保护策略以及体制化保护策略。一是对工艺类传承人,采取市场化保护策略。傣族慢轮制陶、斑铜制作技艺、乌铜走银制作技艺、苗族服饰制作技艺等国家级、省级工艺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项目,作为民族特色旅游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很多传承人利用国家级、省级传承人这一金字招牌在市场上抢占了先机,成功实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产业化经营。如文山苗族服饰制作技艺大师陶兴寿创办的“江花民族印染厂”,年生产苗族服装达12000套以上,年生产总值近200万元,所生产的苗族服饰大多数远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外市场。对于此类收入不菲的传承人,市场自身的作用完全可以促使他们投入全部精力从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因此,对于工艺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政府需要做的,一方面要防止过度市场化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异化”,应制定相应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产品地方标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另一方面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传承人,应提供财政、税收、贷款、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宏观支持和指导,使传承人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二是对于适应市场能力稍弱的项目传承人,采取扶持性保护策略。苗族芦笙制作、民族医药等“非遗”,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其传承人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获取经济收入维持生计,但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中具有一些为现代文化所不容的成分,或者其适应市场的能力在逐步减弱。如傣族、彝族、藏族的一些民间医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其活动始终处于非法状态。对于此类传承人,政府可以采取扶持性保护的政策,通过发放一定津贴保障其基本生存,维持家庭生计。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个性化的扶持措施,如对民族医药传承人,在了解他们行医的效果、医德基础上,辅以一定期间的现代医学知识培训,授予其医生执业资格;三是对于其他传承人,采取体制化保护策略。如一些民族歌舞、民俗类项目,其很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获取生存空间,传承人也不可能凭此获取经济收入维系生计。对于此类传承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纳入体制内进行保护,比如聘为乡村兼职教师等。当然,在分类细化传承人并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情况下,对部分情况特殊的传承人,还可以采取更加特殊的保护方式。
彝族跳菜传承人 鲁朝金
(四)建立长效的传承保护机制。积极开展相关的整理、研究、记录等工作,在帮助传承人做好技艺传承的同时,制定出科学的项目传承规划,拓展传承的思路和模式,确保项目得到稳定的发展和持续的传承。一是加强对传承人个人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由于传承人大多散落民间,年事已高,应着力加大对传承人个人保留的诸如文献古籍、法器、饰品及其他手工制品等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力度。云南新平县平甸乡李自强的父亲是彝族毕摩,存有上百册彝文古籍。数年前老人去世时,其家人就把全部彝文古籍搬出门外堆放在屋檐下,不久便散失殆尽。该乡张朝顺的父亲也是当地有影响的毕摩,存有60部彝文古籍,其去世后,家人将这些珍贵的古籍当做随葬品全部焚毁在坟旁。某个民族“最后的歌手”“最后的舞者”“最后的祭司”“最后的铜匠、银匠”“最后的皮匠”“最后的造纸者”“最后的草医传人”等都是某项少数民族技艺濒临危境的信号。据统计,云南无文字民族的优秀民间艺人现仅有500多人,再过10余年,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将过世,如果不抓紧时间组织人力物力把这些无文字民族的口碑文化记录抢救下来,云南一笔笔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将永远离我们而去。因此,对传承人个人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刻不容缓;二是着眼民间力量,唤醒传承人保护自觉意识。对于纳西古乐,可以说正是有了纳西文化著名学者宣科的传承,才有了纳西古乐的复苏、繁荣。玉溪市元江县因远镇浦贵村,云南首批民间艺人、哈尼族梭比支系隆重的祭龙“九祭献”的主祭头陈玉发,他是哈尼族有名的贝玛,也是哈尼族文化的传承者。他系统地掌握了哈尼族祭祀舞,为了将自己掌握的技艺和知识传授给青年人,他组织了一支哈尼族民间歌舞表演队,整天奔走在哈尼族的村村寨寨。今天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正需要无数个宣科和陈玉发。他们的行动,使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发展;三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传承人国际视野。目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中国的课题,而是变成了全人类的课题。西方世界经受工业文明对传统文化的冲击比我们要早得多,他们思考这个问题比我们也早得多,并产生了许多相关的理论、方法,既有有关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也有相关的保护技术、基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参与了对白族手工艺人寸发标“民间艺术大师”的命名,美国美中文化交流中心资助了对云南省461位民族民间画师的调查和命名。虽然命名只是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却起到了激励民间艺人,提高他们社会地位,扩大他们影响,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作用;四是扶持技艺产业传承,实现可持续发展。产业传承是一种消费型的动态传承,它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仅仅满足于取得社会效益,而且还可以使文化发展有经济实力,使经济发展具有文化内涵,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拥有者、传承人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以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白族手工银匠传承人寸发标便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产业结合的成功个案。寸发标是寸氏第六代银匠传人,他靠银匠饰品的打造起家,带动了一个村的发展。如今,他所在的鹤庆新华村,1100多户人家中800多户都从事手工艺品制作,产品远销海内外。寸发标的努力使得濒于消亡的白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得以传承,并壮大成为当地一大特色产业。
广南洞经音乐
(五)重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权利与义务的监督实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政策和规定,一些艺人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传承人,但由于知识文化的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自己能享受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都不是很清楚,也不去主动关心,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与盲目的地位。传承人有权利没义务,或者有义务没权利,或者和权利义务都不沾边,都是传承工作中的非正常现象。对于传承人的法律机制应制定更加严格与细致的条文,在保障传承人享有特定权利的同时,也要予以有效的约束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