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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2015-07-25张玉磊徐贵权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

张玉磊+徐贵权

[摘 要]发轫于地方实践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目前已经上升为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并在实践中运行良好,对推进我国维稳模式转型、提高维稳成效意义重大。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稳评机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主要由稳评主体、稳评对象、稳评内容、稳评方法、稳评程序、配套制度等组成。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新生制度,稳评机制尚处于由粗放式向规范化、精细化发展的阶段,需要立足于现实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完善。

[关键词]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管理;维稳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4-0080-09

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提出与意义

美国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稳定成为问题,正是变革社会或现代化过程中的特征”[1](P46)。当前我国正处于以城镇化快速推进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转型的力度空前,与之伴随的是社会风险急剧增加,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愈发激烈,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政府治理的新常态。中国的社会稳定问题,既是目前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现象,又是制度供给与制度保障缺失的产物。因此,必须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战略高度上,将社会稳定问题的解决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稳评机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创新和尝试。

作为改革与发展推进载体的重大决策,在增进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往往成为涉稳事件的导火索和危险源。传统的对重大决策的评估往往仅从经济、技术、环保等方面展开,而对重大决策蕴含的社会稳定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鉴于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都起因于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考虑不周或估计不足,四川省遂宁市在2004年“汉源事件”后开始了建立稳评机制的探索,由此开创了中国建立稳评机制的先河,稳评机制也在维稳实践中逐渐健全和完善。此后,上海、浙江、江苏、山东、辽宁、河南等地纷纷来遂宁调研学习,相继把稳评机制引入本地区的社会管理领域。鉴于稳评机制在社会管理领域卓越的实效性,2007年中央维稳办转发了四川省遂宁市建立稳评机制的经验,要求各地建立和实施稳评机制。由此,发轫于地方实践的稳评机制成为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进入全国推广阶段。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强调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所谓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指对涉及较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践中往往是指包括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及实施前,采取科学方法,对其蕴含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分析和研判,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应对预案和化解策略,并将稳评结论作为重大决策重要依据的一项制度。稳评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形成以源头治理、动态维稳、主体多元、协作共治、事前预防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维稳模式,对于地方政府跳出越维稳越不稳的“维稳怪圈”,提高维稳治理成效,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框架

目前各地的稳评机制基本上都是以遂宁模式为蓝本建立的,稳评机制的实施细则也大多是依据遂宁模式撰写的。不过,各地也都在遂宁模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自主探索创新,形成了极富地方特色的稳评模式,较具代表性的有江苏“淮安模式”、山东“烟台模式”、辽宁“沈阳模式”、河南“渑池模式”等。这些稳评模式在稳评主体的界定、稳评对象的选择、稳评指标的选取、稳评流程的操作、稳评方法的运用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均呈现出一些差异性特征,但总的来说,其基本框架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稳评主体

稳评机制的实施首先要明确稳评主体。一般来讲,稳评主体是掌握一定稳评权力并承担稳评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1.稳评组织领导主体是制定稳评政策、确立稳评责任主体、协调稳评工作的组织机构。各地在稳评实践中为加强稳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基本上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的组织领导体系(见图1)。

2.稳评责任主体是对重大决策负有责任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包括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重大决策的提出和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报建(批)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等都可以成为稳评的责任主体。实践中,由于重大决策一般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往往具有多个稳评责任主体,但必须确定一个直接责任主体。目前稳评责任主体往往又是稳评执行主体,是稳评的主导性力量,在稳评的各个环节占据核心地位。

3.稳评执行主体是指具体实施稳评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可以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为增强稳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稳评机制的发展趋势是将稳评责任主体与稳评执行主体分离,稳评责任主体作为委托方将稳评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实施。

4.稳评监督主体是负责监督稳评工作的所有组织或个人,包括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维稳办、新闻媒体以及公众等。

5.稳评民主参与主体是除政府以外所有参与稳评的主体,包括参与稳评的利益群体、公众、评估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

(二)稳评对象

稳评对象也叫稳评客体、稳评范围。理论上来说,稳评对象非常明确,即包括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等在内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而又蕴含巨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在稳评实践中,关于稳评对象的选择各地尚有争议,且对于不同类型稳评对象的稳评重点也不一样(见表1)。endprint

(三)稳评内容

稳评内容主要是指应从哪些方面进行稳评,涉及稳评指标的选取和每项指标的权重等内容。尽管当前各地在稳评内容的确定上还存在差异,但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四个方面。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在2011年国际城市论坛年会上发布了关于稳评机制的研究报告,报告从四个方面设计了稳评指标体系(见表2)。

(四)稳评方法

稳评方法是对重大决策所蕴含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和定时分析所采用的基本工具,科学地掌握和运用稳评方法,是做好稳评工作、实现稳评目标的根本手段和重要保证。目前各地在稳评实践中采用的稳评方法主要可以分为定性评估法、定量评估法、定时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其中,定性评估法以逻辑判断为主,通过对稳评信息整理并结合理论分析对稳评状况做出评估;定量评估法是运用稳评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对稳评状况进行评估的方法;定时评估法是在考察稳评变量随时间变化的数学模型基础上外推的稳评方法;综合评估法就是综合运用了定性、定量、定时评估的方法。

在稳评实践中,鉴于稳评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各地一般会结合具体的稳评事项,强调在全面、系统的社会调查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稳评方法,获取公众的利益诉求和满意程度,进而确定稳评事项的风险等级(见表3)。

(五)稳评程序

科学规范的稳评程序是稳评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尽管当前各地稳评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有所差异,但基本遵循五个步骤。

1.明确稳评对象,确定责任主体。稳评工作的起点就是明确稳评对象,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稳评责任主体。

2.制订稳评方案,获取稳评信息。稳评责任主体要牵头组织相关力量,形成多方主体参与。稳评执行主体对稳评对象进行初步研判,准确把握稳评重点,制订完善的稳评方案,并综合采用多种稳评方法收集与稳评相关的信息。

3.编制稳评报告,制订应急预案。在获取充分的稳评信息基础上,通过对稳评对象蕴含的涉稳风险因素的分析,确定风险等级,在此基础上编制稳评报告,同时制订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应急预案。

4.评鉴稳评报告,执行应急预案。维稳部门召集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对稳评结论的科学性进行研判,若决定实施则执行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5.督查稳评项目,持续开展稳评。稳评责任主体要持续督查稳评项目,确保应急预案得到有效实施,并针对稳评项目运行过程中新的涉稳风险因素,开展后续评估,做到稳评动态化、全程化。

(六)配套制度

稳评机制有效运行的最核心问题是赋权与问责,所有的制度建设必须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在赋权方面,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章,确保稳评机制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当前许多地方开展了关于稳评机制的规范化、法治化治理探索,颁布了许多稳评机制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出台了许多稳评机制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这些规章虽然法律位阶较低,但对稳评机制尤其是在该制度建立初期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问责方面,需要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保障稳评机制的落实。各地在稳评机制建设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一般将稳评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绩效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建立了关于稳评机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了诸如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办法。

三、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现实问题

虽然近年来稳评机制发展迅速,但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只是刚刚建立了稳评机制的制度框架,在很多实施细则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同时,作为较晚发展的一种社会影响评价类型,不同于已经相对成熟的经济评估、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国内外可供借鉴的稳评理论和经验非常有限。因此,稳评机制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

(一)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

“实践先行,理论跟进”是稳评机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征。稳评机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稳定风险高发的社会背景下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生态环境下的产物,是基于实践呼唤、回应实践要求的一项制度性创新。例如四川省遂宁市、上海市分别是在2004年“汉源事件”和2007年“磁悬浮事件”后才开始探索建立稳评机制的。随着稳评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推进以及其在实践中价值的不断彰显,该制度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并陆续出现了一些学术研究成果。如学者们分别运用风险社会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社会燃烧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政策缝隙理论等对稳评机制进行理论构建,并从宏观层面对稳评机制的运行框架展开探讨。然而,相比于稳评机制在实践中开展得“如火如荼”,理论界对稳评的研究处于滞后状态,相关研究成果不仅数量有限,而且理论深度和学术水平有待提升,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有待细化。理论研究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稳评机制运行、提高和推进的障碍,作为一项刚刚诞生的制度性创新,稳评机制亟需理论界给予其理论指导和提炼。

(二)对稳评认识不够到位且存在误区

1.稳评意识淡薄。尽管许多地方的稳评机制明确规定,进行稳评是重大决策出台、实施的前置条件和刚性门槛,但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对稳评的重要性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位,他们仍然秉持GDP至上的发展理念,打着“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旗号,认为稳评工作“可有可无”、“多此一举”,甚至认为稳评增加了决策程序,提高了行政成本,影响了经济发展速度。基于此,许多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把稳评当成“项目闯关”的一个环节,稳评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风险源和否决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决策而仅仅是为了通过审核,导致稳评流于形式。endprint

2.目标异化。建立稳评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在重大决策颁布、实施前对其蕴含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评估,防止那些存在较高社会稳定风险、尚不成熟的重大决策匆匆出台,实现维稳的源头治理。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将稳评作为获取政绩的一种手段,其直接表现就是为增加稳评数量在稳评事项的选择上“避重就轻”,对一些明显没有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进行评估,而真正需要稳评的重大决策却没有得到评估,“评不该评”与“该评不评”现象并存。

3.制度定位缺乏战略性。很多地方对稳评机制的定位比较狭隘,缺乏战略性,即仅将稳评作为维稳的一种手段,甚至将其目标仅限于防范和化解信访风险,而没有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来审视该制度,没有将稳评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联起来。

(三)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尚未确立

稳评是利益相关主体就意愿、利益、分歧进行沟通和协商的过程,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评估是稳评质量的基础和保证,建立多元主体评估模式也由此成为稳评机制的重要发展方向。然而,当前我国稳评机制的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尚未真正确立,稳评的主体单一,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

1.稳评机制由政府主导。当前很多地方在稳评实践中由稳评责任主体开展稳评工作,即稳评的责任主体就是执行主体。虽然这种做法有利于权责统一,但这是典型的“自己评自己”的政府内部自我评估模式,稳评主体的中立性不强,影响稳评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公众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如果没有公众对稳评的实质性参与,很难获得真切的风险感知和客观的稳评结论。在各地的稳评实践中,公众参与稳评的意识普遍不强,有效参与程度不高,代表广泛性不够,稳评结论过于依赖领导意志、专家话语和科技理性,难以真正吸纳和体现民意。

3.专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稳评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稳评专家的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由于稳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尚没有专门从事稳评研究和实践的专家,从事稳评工作的专家多是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领域的学者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官员,这种临时性、非专业性的专家队伍决定了其建议很难发挥真正作用。

4.第三方稳评机构缺乏。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第三方稳评机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稳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稳评责任主体将稳评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稳评机构是稳评机制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在稳评中引入第三方稳评机构,但专业稳评机构的数量非常有限,而且这些机构的建设尚不规范,稳评能力有限,尚不能满足实践中的稳评需要。

(四)稳评对象界定不够明确且集中于重大项目

各地虽然对稳评对象做出了规定,但多属原则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对何谓重大决策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同时,在稳评事项的选择上,目前主要集中于重大项目,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而对于重大政策很少开展评估。客观原因是相比于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的评估指标不易量化,评估工作难度更大,主观原因是评估部门在评估事项的选择上避重就轻。由于重大决策数量更多,与民生密切相关,今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评估事项的选择上,应该更多地将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纳入稳评事项之中。

(五)稳评程序不尽合理

1.重大决策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时序不合理。目前稳评一般都是在重大决策做出之后进行,而不是在重大决策做出之前或过程中进行,这就使稳评结论很难成为重大决策的依据,降低了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同时还可能导致稳评的形式主义。

2.稳评过程重静态评估轻动态跟踪。稳评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而当前的稳评往往是“一评了之”的静态评估,缺乏对稳评项目动态的跟踪监测,导致稳评结论无法有效落实。

3.稳评程序没有得到规范实施。“五步工作法”是以民意调查为核心的,但在稳评具体实施过程中,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群体访谈这些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的程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愿意让评估机构与基层群众接触,稳评听证会也往往由于听证主体缺乏代表性、听证程序不透明而流于形式。

4.稳评信息公开环节缺失。全面、真实的信息是稳评的基础和前提,但由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稳评信息公开环节执行不到位,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导致稳评信息透明度不够,政府以外其他稳评主体很难获取稳评的充分信息。稳评主体与稳评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降低稳评结论的效度。

(六)稳评指标体系不完善

科学的稳评指标体系是稳评结果有效性的重要保证。由于稳评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稳评理论框架和指标体系。当前,我国各地稳评工作依据的稳评指标体系还很不完善,评估指标的选取与设置比较笼统、评估指标的权重未经系统论证等。同时,既有评估指标的选取多是些定性指标,主要是通过价值判断和语言评价等方式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而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定性指标难以定量化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这使得评估指标随意性较大,权威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稳评指标体系缺乏针对性和普遍性,即目前的稳评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重大工程项目而对其他类型的重大事项适用性不是很强。

(七)配套制度尚未跟进

1.稳评机制缺乏中央层面的政策支持。尽管稳评机制已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已进入顶层设计层面,无论是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还是重大会议颁布的政策文件均多次提出要建立和健全稳评机制,但中央只是在宏观层面提出了政策倡议和原则指导,并没有颁布全国性的、标准化的稳评实施办法,在省级政府层面也只是少数几个省份颁布了省域范围内的稳评实施办法,这种状况显然会严重影响稳评机制的规范化进程。

2.稳评机制的法治化进程滞后。虽然当前稳评机制的法治化进程进入了新阶段,但稳评机制的法治进程相对于实践发展需要来说依然滞后,全国各地基本上没有法律可循,甚至一些地方还主要依靠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和热情以及一些规范性的非法律文件在推动稳评机制的开展。即使有些地方以意见和决定的形式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范性的非法律文件也仅限于原则性的指导,普遍存在着法律位阶过低、规范性不强、权威性不足等问题。另外,稳评机制还面临着如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的问题。endprint

3.机构设置与问责制度建设滞后。维稳办作为维稳机制运行的组织协调机构,普遍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机构设置不一、人员经费配备不足、作用发挥受限等问题,基层维稳办更是面临“无权办事、无人办事、无钱办事”的窘境。另外,建立在职责划分基础上的问责制度还没有真正确立,虽然很多地方在稳评领域也建立了问责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完善对策

国外对涉及较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通常采用社区投票、议会表决或全民公决的方式加以解决,也就不存在稳评机制这样的制度形式。在没有国外成熟的制度模式可资借鉴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稳评实践,找准稳评机制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不断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一)提高对稳评机制的思想认识,加强对稳评机制的理论研究

各级政府要从传统的以管控为目标的静态维稳理念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突破自身部门利益框架的束缚,不仅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和完善稳评机制的重大意义,还要进一步提高稳评机制的战略地位,将其作为社会管理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加以看待。各级政府要将稳评机制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将稳评作为重大决策出台实施的前置条件,并按照中央要求,因地制宜地完善稳评机制。要改变过去经济发展速度至上的片面理念,切实推进稳评工作,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和谐统一。另外,鉴于稳评领域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加强对稳评机制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建设势在必行。形成一套成熟的稳评理论体系需要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因此,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稳评理念和技术的基础上,一方面,各级政府的教育、科技主管部门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积极引导科研机构的学术力量开展稳评研究,加强稳评队伍的人才建设;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工程技术等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也要完善知识结构,加强稳评的理论研究,特别是稳评方案的制定、信息数据的获取、稳评方法的改进、指标体系的修正以及稳评报告的撰写等方面的研究,并积极加入稳评实践工作中,实现稳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对接。

(二)科学界定稳评对象,不断完善稳评程序

稳评对象的范围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针对当前稳评对象多集中于重大工程项目的现状,今后要进一步扩大稳评的范围,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科学界定稳评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根据重大事项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稳评重点。对于稳评程序的完善,除了应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当前的“五步工作法”,应对重大决策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时序进行调整,即应在重大决策做出之前或过程中开展稳评,以在程序上避免稳评流于形式。同时,应注重稳评过程的动态评估,加强稳评之后的动态跟踪监测,确保稳评结论得到切实履行

[2]。

(三)科学设置稳评指标体系,合理改进稳评方法

针对当前稳评指标体系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应尽快设计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稳评指标体系,将重大决策的“外部环境”纳入指标体系的设计之中,并将指标内容进行细化,赋予各级指标更加科学的权重。另外,还需要对当前使用的稳评方法进行改进。稳评不仅仅是一个量化评估的问题,更需要综合使用定量、定性、定位、定策相结合的方法,评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风险承受能力、提出风险化解对策,强调法律法规和政策策略相配套[3]。在稳评实践中,要综合运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分级、风险控制等多种稳评方法,平衡定性稳评方法与定量稳评方法,并结合具体的稳评对象采取针对性的稳评方法。

(四)明确稳评主体,建立多元主体的稳评模式

为确保稳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必须在明确稳评主体的基础上,确立多元主体的稳评模式。稳评主体由政府、专业稳评机构、专家学者、公众等多元主体组成,每个稳评主体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定的稳评角度,在稳评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为建立多元主体的稳评模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政府的稳评能力。政府要通过加强现有稳评职能部门(如维稳办)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稳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自身的稳评能力。

2.培育社会公众的稳评意识。政府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培育社会公众的稳评意识,同时公众也要增强稳评的主体意识,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并提高参与稳评的有序性。

3.发展第三方稳评机构。将稳评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分开,政府作为稳评责任主体将稳评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稳评机构是稳评机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第三方稳评机构,第三方稳评机构也应通过加强自律意识和稳评能力建设提高参与稳评的专业化水平[4]。

(五)完善稳评的配套制度建设,推进稳评的规范化进程

完善稳评机制需要在整个体制范围内进行规范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改革,尤其是要推进以法治化为核心的规范化进程。

1.建立稳评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机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的现状,要在强调“块”的同时力求实现稳评的“条块结合”,建立各稳评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机制。当前一个可行思路是实行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责任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稳评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此,要明确各稳评主体的职责分工,加强各稳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建立稳评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机制。

2.完善稳评的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部门分立的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使其他主体能够充分掌握稳评的相关信息,解决当前稳评主体与稳评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畅通稳评的民意表达渠道,通过舆情民意调查、听证会、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媒体公示等方式征集社情民意。

3.加强稳评的问责制度建设。为保证稳评工作“不走过场”,必须在明确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将稳评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运用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对稳评执行不力、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等行为导致重大决策严重失误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推进稳评的法治化进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稳评机制是中央层面的战略部署,是保障稳评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法治化措施,将稳评由目前的行政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尽快将稳评纳入法治化轨道。当务之急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稳评实践的立法转化,不断提高立法形式,构建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例》等专门法规和各领域单行行政法规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规章为支撑、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或配套细则为准则,全面涵盖各类稳评事项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内容完备的稳评法律体系[5]。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三联书店,1989.

[2]汪大海,张玉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框架与政策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12,(12).

[3]蒋俊杰.我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现状、难点与对策[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2).

[4]张玉磊.多元主体评估模式: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发展方向[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5]刘红春.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法的思路[J].领导科学,2014,(7)(中).

责任编辑:陈文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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