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思维的矫正与启发——以侦查僵局为背景
2015-07-22裘树祥马跃忠
裘树祥,马跃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引言
侦查僵局的出现是由主客观原因引起的,从客观上讲,侦查信息不足、资源缺乏、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提升等原因都会放大侦查活动的模糊性,导致侦查僵局的出现。从主观上讲,侦查人员的实践经验、思维能力、侦查水平、身体条件也决定着侦查的走向,特定情况下会使侦查陷入进退维谷的被动状态。侦查是一种思维活动,受思想意志支配,正确理性的思维方式能够保证侦查的有序进行,而谬误、错位的侦查思维状态则会将侦查引入歧途,徒劳地耗费有限的侦查资源。在实务工作中,以下几种思维错失极有可能导致侦查僵局的出现。
一、影响侦查僵局形成的思维错位
(一)侦查强势思维
侦查强势思维又称为侦查英雄主义思维,是指侦查人员在特定环境、氛围、思想形态下所形成的蔑视犯罪、藐视犯罪分子,并且对自身侦查技能、资源、情报盲目自信的一种不正常的思维状态。
侦查思维具有对抗性的特点,是正义与邪恶的对抗,专门机关、专门人员同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对抗,是强有力的侦查力量同单一的犯罪个体之间的对抗[1]。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决定了正义必定战胜邪恶、侦查主体也必然打败犯罪主体。由于侦查的对抗性思维中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优劣对比,力量薄弱的犯罪分子必然精心构建一种非对称的思维网络,留下更多同侦查主体进行周旋的余地,引诱侦查主体认知错位,力图造成侦查失败。
另一方面,在实务工作中,侦查主体也往往忽略对手的思维能力和经验,片面强调自身的经验和力量,忽视非对称的侦查思维对抗模式的隐蔽性和多元性,从而形成侦查英雄主义错位思维。这种思维的形成虽然有利于侦查主体提升士气、形成自信,但同时也影响了侦查情报研判、侦查推理、侦查效果预测等侦查专门工作的进行,最终使侦查人员陷入一种思维悖论,进入侦查僵局。
图1 侦查强势思维与侦查僵局流程图
(二)侦查中的过度推理思维
侦查推理是指侦查人员不断运用基础侦查理论知识和现有的侦查实践经验,在科学逻辑理论指导下对已经掌握的犯罪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进而推论出未知信息和线索的一种特殊侦查思维活动。从认识论角度来讲,侦查推理活动是一切侦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侦查活动始终,影响着侦查决策的作出和侦查活动的发展走向。正是基于侦查推理在侦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摒弃过度推理思维,建立理性科学的推理思维才显得尤为重要。
过度推理思维是指侦查人员脱离了现有的侦查基础,盲目臆测某些不现实的侦查可能,或者过度解读某些犯罪现象,从而导致侦查决策以及侦查活动的实施进入一种不稳定的、被动冒险状态的思维错位形式。科学唯物辩证法主张任何事物之间具有普遍的联系,或者直接联系,或者间接联系。犯罪活动、犯罪信息以及犯罪所导致的客观行为状态之间也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这些联系支持着侦查推理理论和思维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从实务上来讲,侦查过度推理思维主要有过度估计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过度预测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过度重视价值较低的侦查线索和情报信息、过度运用间接推理思维处理已经掌握的真实信息等表现形式。
区别于过度推理思维,理性的侦查推理思维要求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侦查资料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正确处理有关信息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关系,科学研判相关情报的价值地位,确保侦查证成活动具有适格的前提,为侦查决策提供理性可靠的现实思维途径。
(三)侦查定势思维
侦查定势思维是侦查主体最常见的思维错位形式,是侦查思维活动前的一种准备状态,是指侦查主体受现有的知识、经验、意志、情感以及价值观念和社会思维活动的影响,在侦查具体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倾向性、稳定性的思维状态[2]。侦查思维定势形成于隐蔽的内心世界,缺乏应有的外在矫治机制。但是侦查的常习性和程序性又决定了定势思维是侦查思维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思维形式。
侦查经验是一名优秀侦查人员不可缺少的素质基础,它一方面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生动的理性模式和路径,为侦查推理、侦查解释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维方向。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了侦查定势思维,阻碍良好思维机制的有效运行。
从实践工作来看,侦查定势思维分为理性的定势思维和非理性的定势思维,理性的定势思维有利于侦查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侦查法治氛围的形成,有利于培养侦查人员形成良好的侦查思维模式。然而,非理性的侦查思维则可能限制侦查主体的思维空间,使其形成狭隘的侦查思维状态,失去对案件的敏锐观察能力,钝化其职业敏感性。非理性的侦查定势思维的形成,在于片面强调事物之间的联系而忽略了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任何刑事案件都有其特有的形成机制,不可能极其精细地适用某一既办案件的固有模式。对某一具体案件,如果不能形成专门的侦查思维方式,僵局便不可避免。查·切斯特顿对侦查定势思维怪圈曾有过形象的比喻:“为什么他能装成稻草人,戴上一顶破帽子就能躲过打架呢?那是因为警察是本地人。他知道在这儿有一个稻草人,或者确切地说应该有一个稻草人,所以只要看到稻草人,那警察就不会注意到他。”[3]
图2 侦查定势思维与侦查僵局形成流程图
(四)非理性的侦查冒险思维
侦查冒险是指侦查决策人员在对案件信息进行科学研判后所采取的一种短暂脱离现有侦查基础、以较小侦查成本投入换取较明显的侦查成果的侦查策略。侦查冒险的特点在于成本小、潜在价值巨大,有利于获取更有价值的侦查资料,促进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侦查冒险策略的实施必须由理性的侦查冒险思维予以支配,理性的侦查冒险思维在于全面综合侦查成本、社会舆情控制、法治风险控制、价值取得的难易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这样,虽然冒险性侦查活动与现有侦查基础短暂分离,但是仍未脱离可预测性范畴,符合侦查预测活动构成要件,能够形成侦查有利局面[4]。
但是,对于线索较少、犯罪暴露程度较低的刑事案件,侦查主体在缺乏积极有效的侦查策略情况下,极有可能选择非理性的侦查冒险策略,使自己陷入相应的思维怪圈。非理性的侦查冒险思维之所以成为侦查思维之大忌,更多在于这种侦查思维严重脱离现有侦查背景、从而诱使侦查决策人员盲目投入巨大侦查成本,失去可预测的侦查价值。比如片面强调“大兵团作战”,过度使用警力;或者不成熟地使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方式。
图3 非理性侦查冒险思维与侦查僵局形成图
(五)侦查科技主义思维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侦查科技化、信息化已经成为未来侦查的主流发展方向。利用科技高效率地获取侦查资料,推进侦查效能的提高是侦查主体公认的制胜法则。但是,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侦查主体对科技的盲目崇拜,形成侦查科技主义思维。
图4 侦查科技主义思维与侦查僵局形成过程分析图
侦查科技主义思维是指侦查人员忽视了人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片面强调科技的创造性作用,懈怠于基础侦查工作,将案件的侦破寄托于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先进科学技术的非理性的思维形态。这种思维经过侦查定势思维以及其他侦查主体的片面放大,最终将导致侦查工作的开展失去最佳的运行形式,最终丧失破案先机,浪费侦查资源,并且极有可能陷入难以自拔的思维误区,进入侦查僵局。
从根本上来讲,侦查科技主义是一个伪命题,任何信息都有着多元化的获取渠道,网上追逃,网上控赃,网络技术侦查等先进侦查方式虽然减轻了侦查人员的工作压力,提供了新型侦查模式和途径,但是并不能因此产生“技术排挤人”的思维幻觉,因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侦查基础工作仍旧是当前侦查工作的核心。
二、侦查僵局背景下的理性侦查思维
侦查僵局是指一个案件经过较长时间的侦查,在耗费大量侦查资源后,已经掌握的侦查线索被一一否定,或者无法查证,抑或是进入侦查查证阶段,现有证据无法全面地给予嫌疑对象合理定位,致使侦查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一种侦查情形[5]。侦查僵局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大部分学者认为信息失真、侦查工作不成熟、勘查取证工作过失、情报研判失误是堵塞侦查发展渠道、引起侦查僵局的主要原因,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侦查情势理论,认为侦查情势的错误阐释是导致侦查僵局的唯一结果。但是,正如上文所阐述那样,一切社会活动的开展都是人类理性运行的结果,侦查的完满和失败也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所支配,思维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由此,解铃还需系铃人,侦查思维错位所引起侦查僵局的出现,不仅需要矫治原有的非理性思维方式,也需要开辟新的侦查思维路径,从而及时辅助侦查决策人员走出误区,实现僵局突破。
(一)基本溯因思维
在逻辑学中存在着一种溯因推理模式,又称为回溯推理或者假设推论模式。这种逻辑形式是波利亚在对欧拉猜想进行证明过程中所提出的[6]。这种逻辑形式强调通过对结论以及其他辅助性信息的综合评判,理性地推理出产生前提,并由此掌握理论前提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基本溯因思维即指侦查人员运用溯因推理逻辑,从现有的侦查情势中逆向推论出有关侦查信息组成、侦查推理、侦查预测等前提的一种专门侦查思维。这种思维模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逆向侦查思维。逆向侦查思维是从犯罪活动所展现出的客观状态来推理模糊的犯罪诸要素信息,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和风险性,需要最终的侦查现场重建与还原才能得以证明,而基本溯因思维则有着更为广阔的外延形式。
侦查工作是一个过程,获取线索、证明线索、牵连线索、运用线索,将复杂纷纭的信息通过特定的侦查导向串联起来,最终实现侦查目的。因此侦查工作也是线索的取得和扬弃过程,侦查僵局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在于未能有效地突破侦查线索屏障。因此,合理地运用侦查溯因思维,可以有效地厘清线索由来,打破侦查僵局。
1.从现有的侦查结论回溯推理前提
任何侦查结论的产生必有其赖以存在的前提依据作为支撑,突破侦查僵局的首要任务就是检视当前侦查成果的产生前提,由此评析侦查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逆向推理思维。同时按照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一因多果的信息处理机制,回溯信息本位,多方验证线索之因与结论之果的必然性和偶然性联系。科学评判侦查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以对当前的侦查成果予以大胆的假设否决,探析其他隐蔽推理途径,实现侦查突破。
2.从推理前提回溯其产生依据
相对于侦查结论的回溯,从推理前提的再次回溯可以视为侦查僵局背景下侦查思维的二次回溯,由于回溯推理本身便受到多种因果逻辑关系的思维干扰和阻碍,从前提的二次回溯飞跃必然是不稳定的,有时还会陷入新一轮的思维倒退僵局。因此,在二次回溯推理中,必须谨慎地选取对侦查工作影响深远、回溯推理价值意义重大的疑难情报信息作为对象,检视信息产生的客观环境和侦查主体的内在意志因素。这也为基础侦查工作提供了宝贵意见:任何时候都要认真记录侦查的发展进程,对偶然进入侦查视野的一切客观事物保持必要的敏感度。
3.对各种大小前提加以对比分析
侦查信息研判从来不是一种线性思维过程,而是一种综合的、立体的网状信息处理结构。这样多种具有不同来源的情报信息,共用一张信息处理网络,必然会在价值分析、研判方法上产生冲突与融合。因此信息研判人员应当在具备侦查大局思维的前提下,对各种大小前提进行科学对比。理性解决其中的差异点与符合点,确保最大程度的结论真实,避免侦查失真。
图5 溯因推理思维与侦查僵局突破流程图
(二)非常规联想思维
联想思维是侦查工作中的一种常见思维方式,其本质在于对任何一项进入侦查视野的事物进行剖析,厘清其形成条件和未来发展进程,同时对各种信息反映形式进行对比组合,力求还原出犯罪活动的全貌,抑或是某一个重点片段,联想思维也是侦查推理活动的思维支撑,是侦查人员需要努力培养的思维能力。
非常规的联想思维源于非常规的刑事案件,从客观上来讲,一起陷入侦查僵局的刑事案件必然预示着传统侦查手段、侦查思维、侦查技术的失灵。此时,建立非常规的联想思维模式,在关键时刻可能会“盘活”整个案件的侦查进程。
1.运用非常规联想思维对案件进行“预串并”
案件的串并是侦破系列案件的一种重要途径,侦查僵局背景下案件串并也是实现突破的重要方式。但是,任何案件的串并,都要求串并对象有着极为严格的客观吻合条件,并且需要侦查施谋人员对串并对象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证成,并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另一方面,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特殊性,社会条件、犯罪对象、犯罪目的和动机的差异都影响着犯罪活动的表现形态。因此,案件的串并犹如“烫手的山芋”,意义重大,却条件苛刻。
既然案件串并在大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决策风险,那么是否可以尝试另辟蹊径呢?答案是肯定的。为了实现一定的侦查目的,侦查主体完全可以将没有确切联系的案件加以逻辑补充,使其满足于特定的历史发展形态,从而人为地“串并”在一起。比如,在没有明显关联的杀人侵财案件和诈骗案件之间,犯罪手法、犯罪目的、犯罪时间地点特征等传统标准虽然可以及时地排除其串并可能,但是我们可以利用非常规的联想思维,更深层次地理解这两起犯罪发生的本源。例如:天气对犯罪人的心理影响、个人宗教信仰对犯罪人的内在精神强制、犯罪地的人流密度、治安状况等也有可能带来两起不同案件的表现差异。
“预串并”并不意味着真正的案件串并,它只是侦查人员侦查假设活动中的一种思维方式,并不能因为片面强调非常规联想思维而天马行空,任意作出侦查决策。它的积极意义在于为侦查僵局开拓一种隐蔽的突破途径,当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途径是非常狭窄的,它的发现需要极大的思维勇气和高超的思维水平。
2.运用非常规联想思维解释侦查困惑
侦查困惑确切地说是由于案件的本质暴露不够充分,并且出现大量无法解释的表现形态,这些非正常、非理性的形态确切地影响到了侦查推理和侦查预测工作的顺利开展,阻碍侦查决策的作出,使案件陷入侦查僵局。
侦查困惑的出现是对侦查经验挑战,也是常规思维方式无法解决的思维盲点,为此必须运用非常规的联想思维予以解决。比如:某地多次发生针对中年女性的恶性杀人案件,但是被害人既没有被侵财也没有被性侵害,并且全部被害人都是被勒死后捆绑在大树上。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无法从众多案件中推理出案件性质,由此导致侦查僵局出现。后来,一位侦查人员提出作案人可能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的假设,最终结合案件确定侦查范围,成功查明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经过技术比对,最终确认了这名精神病患者就是杀害多名中年女性的“元凶”。在这起案件的侦破活动中,面对阻碍侦查的困惑情形,侦查人员能够运行非常规的思维模式,及时缩小侦查对象范围,从而顺利实现了侦查僵局的突破。
社会是复杂的,犯罪活动也是千变万化的。为了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以现有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善于跨越思维盲点,跳过侦查矛盾,解释侦查困惑是优秀侦查人员必备的特殊思维品质。
(三)极端证明思维
极端证明思维的建立源于逻辑学中的极端证明模式,极端证明模式是指我们在进行合情推理[7]的过程中,如果一种不可思议的结论被证明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认为赖以推导出此种结论的推理方式是十分可靠的。由此,当侦查主体在面对侦查僵局情形时,可以借鉴此种逻辑模式,形成极端证明思维。当然这种思维模式实际上是基本溯因思维的进一步深化和运用。
极端证明思维是指当侦查推理所推导出的某个侦查结论被真实客观的情报信息所证实时,由于此种侦查结论具有现实的思维困惑,从而对产生这一结论的侦查推理模式赋予思维信任,进而将这一冒险性推理思维运用于其他侦查活动之中的特殊思维方式。
侦查人员之所以应当具备极端证明思维,原因在于,在侦查活动中,任何超越现实经验的思维方式都有可能带来侦查工作的飞跃,在侦查僵局中更是如此。侦查僵局的突破讲究群策群力,关键就在于提高获取这种超常规的思维的可能,即使此种思维推导出了“莫名其妙”、“风马牛不相及”的侦查结论,我们仍然应当认真验证此种推论的现实可能,一旦其得以证实,那么这种让人“唏嘘”的思维理念应当在案件本体中得以运用,因为这种思维的运行轨迹极有可能最为符合本次案件的侦查规律。
图6 极端证明思维与侦查僵局突破流程图
同时,极端证明思维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来讲极端证明思维不是一种普适的思维模式,原因就在于它生发于现有的侦查困局之中,具有特殊的专属于某一案件的侦查思维印记。一旦脱离了这一案件,极端证明思维则是虚弱无力的。但是,与狭义极端证明思维相比,广义上的极端证明思维却具备更高的思维高度,任何一起案件都可以通过极端证明思维获取其相应的思维方向和思维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极端证明思维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是一种类似于启发与被启发的思维位阶关系。
三、侦查僵局背景下良好思维启发机制的构建
一个完善的侦查思维理论不在于大量创新性思维的确立,而在于是否具备启发侦查人员产生良好思维的侦查启发机制。思维的启发不仅是侦查设谋人员的自我启发,更是集体思维意识的启发创新。如何启迪思维、引领思维运行、建立长效思维启发机制,是侦查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人员应当长期思考的问题。
从根本上来讲,思维的启发机制是侦查人员思维活动的一种,是体系化、制度化、经验化了的理性思维模式。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不一样的僵局形成背景和突破位点,当然也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启发机制。因此,根据不同的侦查困境,我们可以有选择地采取以下几种思维启发机制。
(一)现场心理重构
回归现场是突破侦查僵局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现场重建或者犯罪心理画像的客观物质承载体。由于与犯罪活动直接或者间接相连,犯罪现场毋庸置疑地成为获取侦查线索的“富矿区”。诚然,也不能脱离现场的制约而片面地讨论侦查思维的启发机制。
现场心理重构不同于犯罪心理画像,后者是指根据已经确证的犯罪证据和相关信息,刻画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以及揭示犯罪证据、相关信息和犯罪心理特征之间关系的犯罪心理认知方法[8]。犯罪心理画像在于剖析犯罪人的心理运行轨迹,而现场心理重构则落脚于侦查思维的启迪。笔者认为现场心理重构是指侦查主体通过重返现场或者模拟现场,设置与犯罪活动相似的场景和条件,诱导侦查人员体验相关犯罪心理,进而使内在思维意识得到启迪,推动案件突破的一种思维启发机制。现场心理重构不在于对犯罪人的心理刻画,而在于对犯罪心理的自我体验,从而实现与犯罪人在犯罪状态下的短暂人格混同,转换立场,盘活整个案件的思维进程。
笔者认为,现场心理重构可以借鉴侦查实验的有关方法,尽可能地模拟相关犯罪状态,设置思维启发氛围。当然,犯罪心理重构有着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客观环境的相似,更重要在于尽可能地扫清影响个体差异和思维障碍的客观外在差异点,进而获得最接近侦查规律的宝贵思维模式。
(二)侦查流程重现
侦查工作从来不是单向的,侦查途经的选择也不是单一的,单独的侦查对策可以带来侦查信息的不断完善,但是要想更加深入地理解当前案件的侦查本质,需要侦查决策人员从案件整体高度梳理侦查脉络,从而窥出侦查僵局端倪,启发侦查思维。
侦查流程重现就是把已经采取的侦查措施、已经获取的侦查信息、已经捕获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原有的逻辑关系联系在一起,尽可能地形成网状侦查流程结构,借以发现隐藏的尚未暴露的信息联系,进而引导新型侦查思维的形成,指导思维剖析活动进行。
侦查流程重现启发机制不同于侦查工作中的侦查研判工作,前者是侦查工作的回溯检视,是侦查僵局背景下的升华,是为了获取新型思维模式而进行的一项专门的侦查工作。后者则是信息处理的初级阶段,目的在于为侦查决策提供必要的客观依据,两者的方向和目的存在着重大差异。
(三)可控的侦查信息模糊
侦查信息模糊是侦查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思维启发方式,是指侦查指挥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主观地隐蔽部分侦查信息,或者去除某些次要信息,以求侦查实施人员能够更加客观地认知案件、思考案件、发散思维的一种思维启发机制。
信息模糊的魅力在于侦查实施人员不能窥探出整个案件的脉络走向,避免思维定势,从而只能从现有的给定的信息范围去实施侦查活动。这样,侦查指挥人员掌握着整个案件的侦查进程,可以很好地辨别出失真的侦查成果。同时,避免了过多地限定思维条件,有利于侦查人员的思维发散,突破侦查僵局。
应当注意的是,侦查信息模糊机制应当是可控的,侦查决策人员应当具备相当的控制能力。一方面,信息过于模糊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信息过于模糊会导致思维前提匮乏,出现非理性的超常思维形态,偏离侦查轨道。当然,侦查思维模糊不一定仅存于侦查僵局状态下,它贯穿于侦查始终,自侦查决策人员接触到相关侦查资料伊始,便可以根据案情构建本案的合理可控信息模糊机制。这一机制伴随着侦查活动的推进,可以不断地变化其信息外延,及时公布隐藏信息或者及时收录有关情报资料,最终形成一个理性的侦查验证机制。由此实现侦查思维与客观侦查僵局的内在契合,实现侦查突破。
侦查思维不是固定的某一个思维模式,而是一个开放的理论领域。侦查僵局也没有固定不变的突破机制,僵局突破口的选择有赖于各种侦查机制的统一运行。本文从侦查思维角度对僵局的形成、思维突破、思维启发等方面进行了客观论述,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的僵局思维模式,促进侦查思维与侦查工作的紧密结合,从而实现侦查目的。
[1]刘品新.论侦查的对抗性原理[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3):45 -48.
[2]李玉峰,陈细田.侦查思维定势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3 -5
[3]别尔金.刑事侦察学随笔[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0:56.
[4]董坤.侦查冒险探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1 -32.
[5]姜南.侦查僵局与侦查情势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5):34 -35.
[6]G·波利亚.数学与猜想[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14.
[7]刘帆.案件侦查中的合情推理模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8]吕云平.犯罪心理画像的技术路线[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