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性及其再造:当前我国慈善事业转型的关键议题*
2015-07-22江立华
王 斌 江立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这直接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的深化改革。2014年,从中央到地方,有百余项旨在优化公益行业环境的政策陆续出台。2014年1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慈善领域中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纲领性文件。这些社会政策集中解决了慈善组织成立门槛过高、行政审批程序烦琐、慈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公益事业由“政府慈善”向“社会慈善”的华丽转身。但是,慈善的转型并不能单一地依靠制度调节,它更需要得到全体公民的支持、认同和参与。而要获得公民的认同,就必须将慈善动员和公益价值观的培育放置于对公民个体性的建设之上。更为重要的是,当代中国实际上已从“总体性社会”步入了“个体化社会”①,个人的解放与个体性的畸变相互纠结,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慈善转型的基本困境。所以,对个体性与公益事业关系的再认识也就成为理解当前慈善转型的关键议题。
一、个体性与慈善转型的内在关联
慈善是一种向弱势群体提供救助、支持和赋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恢复个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历史地看,慈善的理念和规范始于先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又完成了儒、释、道等社会思想的合流,最终形成了本土的助人传统及文化模式。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市场和社会间的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动,慈善事业因此也必须直面转型的时代任务。有论者指出,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慈善事业转型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政府对慈善事业从严管到助推的转变,二是慈善立法的逐步完善,三是慈善组织的兴起与慈善公共议题的增多。②
慈善事业如何实现有效而平稳的转型成为许多学科研究的热点,社会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立于“社会”之上进行探讨,将社会力量的发育和社会自治的程度视为慈善转型的前提条件。这里所讲的“社会”,是独立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独立子系统,其实质是人们的自愿结社和自我组织。这类研究廓清了慈善的社会性及其与“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政府行为之间的区别③。同时,相关学者也强调,慈善事业的转型必须依靠民间组织自发或自为的公益行动,慈善不仅要发挥缩减贫富差距和完善福利体系的功能,更要将长期目标定位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④
其二,从国家行政能力和资源动员方式的角度出发,以“国家中心论”来反思“社会中心论”,反对脱离中国语境的公民社会建设,强调政府在慈善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这类研究提倡:现阶段,应让国家充当推进慈善转型的主导者,并在学理上对公民社会的本土适用性作出反思与批判。相关论者认为,我国政府的“强国家”属性既能为民间慈善的生长设定边界,也能利用自身的权力来协调不同慈善力量之间的关系,以此更为有效地构建一个分享公益成果的包容性机制。⑤
其三,以市场为主要线索进行讨论,将我国慈善事业的转型归因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并将慈善视为弥补市场缺陷和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各类资源由扩散变为向部分阶层的重新聚合,这一过程也催生了大量的弱势群体。因而,慈善转型的意义便在于如何有效地促进“第三次财富分配”。随着“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ics)思潮的全球化传播,我国的公益创业和社会企业(social entrepreneurship)成长迅速,慈善事业转型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治理的双赢。⑥
其四,从文化方面予以剖析,提倡把慈善事业的转型及其良性运行置于对社会救助历史传统的开发之上。此类研究试图超越以“物”为中心的慈善发展理念,从文化的断面来宏观把握我国慈善道德的流变性和传承性。在相关学者眼中,当代中国慈善事业滞后之根源在于文化混乱所导致的大众慈善意识的匮乏与断裂。所以,要在根本上实现慈善事业的转型,就必须促成慈善文化从精英化、泛道德化、运动化和行政化向大众化、制度化、常态化和社会化的完整过渡。⑦
总的来看,社会、国家、市场和文化这四种范式都试图从结构性成因去分析慈善转型的深层变动。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都未曾突出“个人”在此过程中的境遇和行为,更遑论对“个体性”与慈善转型间联动关系的充分认识。必须承认,慈善是一种自愿和自觉的道德行为,捐赠与否、捐赠给谁和捐赠多少都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是个人自觉发起、自由考量和自主选择的结果⑧。即便在更为复杂的企业慈善与公益机构的组织化运作层面,慈善的发生也离不开捐赠人或志愿者的个人经历、决策、掌控的资源存量以及对自我或我群利益的考虑。因而,慈善绝不可能脱离个人意愿及微观的助人行为而产生。只有通过理解捐赠主体的个体性、把握其深层的意向和动机,才能更为深入地探讨慈善转型中公与私、利己与利他、大我与小我等范畴的过渡及转换。
当然,对慈善转型与个体性之间关系的重视,还因为我国现阶段个体化社会结构的自身特点。自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以来,我国实际上已步入了个体化社会。在这一时期,私域逐渐从公域里剥离而出,个人对权利和利益的把握更为清晰、对自我身份的建构也更为自由,由此瓦解了以往由集体赋予的角色与资格。换言之,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促进了公民的个体性发展。所谓个体性,是个人超越其在严密社会层级里的角色与功能的能力⑨。在社会学理论看来,个体性集中表现为:个人能够自觉追求自我权益,并通过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来获取资源并重组身份。在个体化社会中,我国公民的个体性得到了空前的提升,传统意义上的公共性日渐式微,这为慈善事业的转型提出了全新的设问空间。
因此,当代中国的慈善转型实际上是寄寓于“国退民进”的整体趋势中,个人已成为公益事业的关键主体,慈善动员的主导话语也让渡给了个人。慈善事业再不能只依靠政府一家包办,相反,参与慈善被视为个人权利的行使以及个体基于私人情感与行动的公共化⑩。可以看出,个体性与慈善发展的关联日益紧密。但要真正认识这对关系,还必须在本土社会演进的历程中进行思考。故而,本文试图从乡土社会、总体性社会和个体化社会等不同社会形态中,去厘析个体性与慈善转型间的关联,探讨当代我国慈善转型困境的具体成因及化解之道。
二、社会形态流变中的慈善转型与个体性
在英文中,charity和philanthropy都意指慈善。前者是一种宗教义务;后者则是19世纪末由欧美中产家庭发起的公益行动,它并不是被宗教精神所驱动,而是由上层精英基于人文关怀来推动社会改革[11]。可见,慈善转型在西方社会主要表现为从“神性”到“人性”的过渡。但与之不同,我国社会向来是极度世俗化和人性化的,慈善的发展也自有其独特的演进轨迹。从理想类型上看,我国实际上经历了从“乡土社会”向“总体性社会”、再向“个体化社会”的转变。在这三种社会形态中,慈善也相应地被“宗族话语”“国家话语”和“个人话语”所主导。
1.乡土社会中的个体性被宗族所束缚,使慈善活动具有了“差序”和狭隘的特征
中国传统社会是极具乡土性的,人们之间的互动方式是一种差序格局式的交往,“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都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12]。此时的慈善活动和个体性都被宗族所捆绑,明显带有利“己”和利“家”的私性。这使得个体性难以逃离“家本位”的框架,也导致了慈善缺乏面向陌生人的“博爱”精神。比如,在乡土社会的固有情境中,同族血亲经常利用“族田”收入成立“救助基金”,用于亲属之间的纾困解难,但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宗族的昌盛与长久。同时,乡土社会里的慈善还通常是一种基于“报”的社会行为。“报”是适用于乡土熟人社区的一套互动方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人际间相互性、义务性和封闭性的互助关系,它服从于一类模糊的偿还逻辑。于是,乡土情境下的慈善就被视为“私人的一种恩惠,脱离不了怜悯和姑息的概念”,“往日兴办慈善事业的动机在于做好事、得善报、入天堂”。[13]
因此,在乡村宗族的约束下,慈善的实施范围和救助对象十分有限。而且,乡土社会过分强调“报”的互助逻辑,实则是将“贪利和迷信合而为一”[14]。这既不利于慈善内涵的丰富,又可能加剧慈善过程中假公济私的现象。从本质上讲,乡土的差序式救助将个体性封锁在家的“私域”之中而缺乏公共性,慈善活动只能沿着血缘和地缘路径推开,于是导致古代中国的慈善是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的。
2.总体性社会的形成直接导致了慈善和个体性的双重停滞
新政权建立起来的总体性社会是一种国家吞没“社会”与“个人”的极端形式,在一个没有民间社会和“均贫富”的特殊阶段,慈善受到了政治运动的不断冲击,由此丧失了存在的空间并被简化为官办的社会救助,党-国家的治理体系顺势跃居为社会福利的基本语境。
慈善与行动者的个体性具有相当一致的同构性,新中国成立后慈善事业的终止与我国公民个体性的衰熄也有着密切的关联。当国家将人民重新组织起来时,不仅个人的身份被固定,而且他们的需求、权利和义务都被国家所统摄。在中国历史上,个体第一次脱离了大家庭、亲属组织、地方社区等曾经囊括一切的社会范畴,作为新社会的一分子而被组织进新建立的农村公社和城市单位之中。[15]总体性社会制造了一种个人没有意愿也毫无必要进行慈善活动的假象,它加强了个人对国家的“制度性依附”。同时,这种“依附”使社会的脆弱性急剧增加,因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法参与慈善事业,政府在社会救助中丧失了缓冲的余地。一旦资源供给不及时或不到位,极易造成救助的断档。总体性社会对个体性与慈善的抑制,不仅破坏了当时的民间救助体系,也给当代的慈善转型带来了历史性的“沉疴”。
3.个体化社会的来临塑造了慈善事业发展新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行政和市场的力量实现了对个人的“松绑”,集体对个体的庇护和管控能力大大减弱。以往依靠集体来获取福利的群众在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福利虚位、缺位的同时,也获得了制度化的个体性。具体讲,在我国个体化社会中,个体性与慈善事业的关联有以下三点特征。
其一,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认识逐渐明朗,不再将慈善视为完全利他的道德“绑架”或集体使命,个性化的慈善观得以推广。一方面,“人人参与慈善并从中得到收获”的观念正在形成。林卡教授主持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有74%的受访对象认为“慈善不应是富人的施舍,而应成为每个人的爱心体现”;只有不到一半的受访者赞同“慈善只在于奉献,不求回报”的看法。[16]另一方面,一种流行的、易于传播的个性化慈善理念正在显现。例如,为渐冻人疾病捐款的“冰桶挑战”,通过互联网传播完成了爱心接力。“冰桶挑战”共吸引了超过44.4亿人次的点击,募集善款800多万元人民币。这也充分说明了当前的慈善活动已将捐赠主体带至前台,实现了个人展示自我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双赢。
其二,个体参与慈善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带动了捐赠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据统计,2012年,个人捐赠数额已达到263.36亿元,占当年慈善捐赠总额的32.7%,个人已经成为慈善捐赠的第二大主体。[17]参与慈善不仅满足了行动者的社会需求,也受到了大众舆论的关注和尊重,从而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自我实现与回馈社会的广阔平台。慈善事业的繁荣促进了公益行业规范的细化,也进一步推动了捐赠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理性捐赠、透明慈善成为主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便捷,捐赠人对慈善项目知情权、参与权和问责权的要求日渐强烈。因此,公民通过多元渠道参与慈善来实现自我的各项权利,已成为当前公益行业发展的“新常态”。
其三,微公益的兴起也促使个体性从“自我之私”转化为“公共的善”。2011年以来,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流行,微公益成为慈善转型过程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它不仅突出了个人在慈善中的主体地位,也充分显现了个人私域中的情感和欲求是如何与“公共的善”相结合的。据统计,在2012年的十大微公益事件中,有九件是由个人发起的;并且,诸如“与父母合个影”“带着外公去旅行”等微公益活动,也都是从个人的生活和情感出发,经由互联网的传播而得以公益化的。[18]个人已然成为网络慈善的主要推动者,以“权利”“参与”为主要内容的个体诉求渐成主流。从这一层面上,尊重慈善主体的个体性,是现阶段做好慈善动员的重要基础。
不难看出,个体性一直伴随着本土慈善事业的变迁与发展。在乡土社会中,个体性受到宗族约束而表现为“易私难公”的属性,这导致了慈善辐射的范围极为有限。在总体性社会里,个体性由于被集体化湮灭而呈现出“大公无私”的特征,慈善也因此被国家救助完全取代。而在个体化社会中,个体性的发展令公民从私域自觉走向公域,参与慈善既是一项社会权利,又是公民实现自我和重塑身份的重要手段。不过,即便个体性在现阶段有着“由私向公”的演化趋势,这也并不意味着公益事业就此走上了正轨,相反,慈善转型却遭遇到个体性畸变的新困扰。
三、个体性畸变所引致的慈善转型瓶颈
由于我国现代化发展迅速,本土社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便具有了一种“压缩现代性”的特征,亦即当代中国“处于由多重时空压缩而成的状态,传统、现代和后现代等各种因素同时并存,甚至出现交错混合”[19]。因此,现阶段我国的个体化社会并不完全类同于西欧,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并承袭了乡土社会与总体性社会里的结构要素。这也让慈善事业与个体性的关系问题显得纠结而繁杂,并由此产生一系列制约慈善转型的特殊问题。
1.个体化的风险限制了个体性朝着公共向度发展,致使慈善行为带有极为强烈的“报偿”性质
总体性社会向个体化社会的过渡,其实质是国家试图通过体制变革为个人松绑,以激发个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创造力和效率。在此过程中,国家虽然从庞大的全能主义中抽身,但新的福利体系尚未完整地建立起来,这致使个体化风险的产生。个人“为了寻求新的安全网,或者为了再嵌入,被迫回到了家庭和私人网络中寻求保障”[20]。回归家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所遭遇的风险系数,但也容易阻断个体脱离熟人群体而向陌生人社会求助的可能性,继而,以家庭为中心的差序式救助易形成“闭合报偿环”的关系依赖。这既限制了个体向外寻求优质社会化服务的机会,又可能延续一种“礼物交换”“现世现报”的乡土慈善逻辑,不利于慈善向着制度性和公民性的方向转型。
2.个人利益的膨胀导致“伪慈善”现象的出现,从而引发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
本土社会严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因此,对个人利益的热切追求,就极易破坏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并诱发行为者对道德与责任的双重抛弃。尤其在市场化对个人利益的放大效应下,以自我为中心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腐蚀了传统的道德边界,“小我”日益蚕食“大我”。这种无序的自利性催生了“伪慈善”的出现,极易造成个人把公益事业作为自身沽名钓誉和谋权敛财的工具,从而导致公众对于慈善事业丧失基本的信心和参与的动力。例如,中华儒商总会涉嫌诈捐以及施乐会被疑骗捐等事件,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并持续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整个公益行业的公信力由此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在各种“曝光”和“问责”之中不断发生。
3.集体庇护传统的延续阻碍了个体性的生长,易使人们在寻求慈善救助时产生对政府的依赖心理
在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总体性社会中,政府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民间慈善进行了并置性处理,这使慈善具有了官办性、意识形态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民间慈善中基于个人的自助行为和互助组织几近消失。“大包大揽”的全能主义不仅压制了个体和社会的双重发育,也让政府在处理各类行政事务的重压下,难以顾及慈善事业的发展。民间扶助的功能日益薄弱,个体不得不紧密依附于国家。于是,人们无论遇到何种困难,都习惯于遵从“有问题,找政府”的路径,这种情况即便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也未能得到明显的改善。究其实质,依赖心理的产生还是因为政府仍以行政管控的思路来对待个人和社会。现阶段,政府虽然将大部分的福利责任转移给了市场,并放开了慈善组织的注册和建设。但政府对慈善的“行政化管理”思维仍未彻底改变,个人参与民间慈善的活力难以被完全释放,广大群众依然只愿意或只能够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救助。因此,遗留下来的集体主义传统使个体性发展受到束缚,社会活力不足,最终影响到了民间慈善的功能发挥。
4.对个人意愿的相对忽视无法催生真正的志愿者精神,并可能让公益服务难以为继
志愿者精神作为第三部门发展的基石,在本土有两个历史根源:一是晚清时期的社会公益实践,二是动员人民提供无偿劳动的共产主义传统。前者是乡土社会中民间慈善兴盛的标志,后者则对当前的志愿服务影响深远。在共产主义传统中,志愿服务被称为“义务劳动”,它并不是基于自愿,而是个人被要求为了集体利益所付出的劳动。在乡村,农民被动员起来为公社事务及在建的公共项目贡献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在城市,工作单位发动人们参加义务工作。志愿者精神被曲解为完全无私的、必须向国家奉献的行为。当代慈善事业仍承袭了这一特点,并增添了政绩展示的潜在功能。一般来说,地方政府通常会将志愿者队伍建设视为一项社会工程,虽大力投入资金打造形象标识系统,但却忽视了志愿服务中的个人成长和个体资本积累。这种脱离个体意愿的志愿者精神既不能使服务具有常规性和持续性,也很难改变乡土社会中“以善谋私”的传统理念,当然也就无法激活和增进当地的社会资本了。
总的来看,交叠的社会转型过程造成了个体性的畸变。这种个体性畸变不但放大了个人利用公益来牟取私利的欲望,也限制了个人以参与慈善的方式对公民身份及其权利的追求,致使当前的个体性严重缺乏“道德个人主义”。这也成为慈善转型的一大梗阻,加剧了当前公益行业整体上的低透明性、低参与度和低认同感。
四、再造个体性与慈善事业的稳健转型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持续向好和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化,慈善转型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机遇毋庸赘言,挑战则主要反映在应如何处理慈善事业和个体性之间关系的问题上。一方面,“人人参与慈善”已经成为我国公益事业动员的主要口号;另一方面,慈善转型中所存在的困境经常被归咎为行动者过激的“个人主义”。这种“欲迎还拒”的矛盾态度,实质上说明了社会管理者仍将个体性等同于极端的利己主义和功利行为,其中显然存在着一种不公允的意识形态误读。这一误读源于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主义传统,它强制性地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进行拆分,片面地把前者视为对后者的腐蚀,并刻意忽视个人“由私向公”的能动性与可能性。
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区分个体性与个体性畸变对慈善造成的差异性结果。正如前文所述,个体性将有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平稳转型,个体性畸变则阻碍了慈善的平稳转型。确如阎云翔所言,在个体化的中国,新型社会性和道德挑战总是相伴而生的,这类挑战体现为个体性发育的不完备,由此诱发了个人对短期利益的无序争夺以及低度社会信任的蔓延。[21]就当前的状况而言,我们不仅要看到慈善事业从“差序互助”向“公民慈善”转型的表象,更要洞穿潜藏其中的“个体性畸变”这一根本困题。因此,再造个体性成为确保慈善事业稳健转型的关键所在。而欲实现“再造”,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在慈善转型中贯彻“两只脚走路”的原则
在慈善转型过程中,既要保证捐赠主体的合理利益,又要杜绝公益从业者借由慈善进行敛财的失范行为。埃利亚斯曾言:“人们之间无纷扰、无敌意的共同相处,只有当所有的个体在其中获得充分的满足后才是可能的。”[22]因而,在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益才是真正可延展和可持续的。郑功成也认为,“慈善事业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讴歌无私的奉献行为,但也肯定利人的同时也利己的行为,并需要考虑对捐献者的回报”[23]。这种回报最合理的形式无疑就是对捐赠者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满足。但是,我国大多数公益机构还无法完全满足这一需要,从而制约了个体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故此,保障个人在慈善中的权益、促使捐赠人的“意义”收益超出其在物质上的损失,成为未来慈善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既是个体自觉进行公益行动的动力,也是推动公益精神生成之根本。在此基础上,还要从源头上抑制个人利益在慈善行业中的无序性,以“硬制度”和“软控制”来约束慈善从业者,进而真正做到个人利益与“公益”并行不悖。
2.再造个体性必须引导个人从“合理之私”走向更具价值的公益建设
单向度地保证个人利益,并不会直接导致个人自觉地从事慈善活动,还必须在宏观层面上对个体进行公益性的示范与引导。其一,要加强志愿服务的专业化、项目化和信息化建设,在满足民众多元需求的同时,也要强化对志愿者群体自身的权益保障,以此培育出个人与社会双赢的志愿精神。在制定具体的志愿服务规划时,要合理设置服务时长和服务项目,并及时、公开地为志愿者提供物质性或符号化的激励,确保志愿行为成为规范化和常态化的社会行动,而非运动化和形式化的政治任务。其二,要将慈善转型提升到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高度,以保障公民权的方式来扩展公益事业的效力,即“个人取向与行为的调整通过宪法对自由结社的赋权,而转化为社会自治的改造运动”,“进而形成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市场化公益社会的发育”。[24]换言之,应大力促进个人自治、慈善平稳转型与社会健康运行的交融发展,推进个体性与公共性的深度融洽,最终实现慈善事业发展和公民社会发育的相互补充。
总之,慈善事业的成功转型不仅体现为物质捐赠数量的增长,更反映在个人积极、独立参与公益行动的个体性上。从个体性的视角来观照慈善的转型历程及衍生问题,可以看出: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每一位公民助人意识的成长,这是“增促社会福利、缩减社会代价”的重要前提。就目前现实而言,我国慈善转型已遭遇了个体化社会中“压缩现代性”的挑战,因而社会管理者必须正视个人的利益、诉求与权利,方可为慈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与不竭的动力。当然,对个体性的关注绝不意味着放纵极端的利己主义和自利行为,相反,直面个体性的畸变并对其进行再造,是现阶段的关键任务。再造个体性,即力求培育出具有公共意识、责任取向和行动能力的个体,从而通过对个人公益理念和参与能力的双向建设来促成慈善事业的持久繁荣。
注释
①文军:《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与包容性政策的建构》,《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②刘杰、袁泉:《转型期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困境及路径选择》,《江海学刊》2014年第3期。③刘继同:《慈善、公益、保障、福利事业与国家职能角色的战略定位》,《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④刘威:《解开中国慈善的道德枷锁》,《中州学刊》2013年第10期。⑤刘威:《回归国家责任:公益慈善之资源动员及群众参与的新传统》,《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5期。⑥湛军:《全球公益创业现状分析及我国公益创业发展对策研究》,《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⑦⑧刘威:《冲突与和解:中国慈善事业转型的历史文化逻辑》,《学术论坛》2014年第2期。⑨[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234页。⑩[18]师曾志、王帅帅:《重返个体生命富生态话语的家园》,《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80、181页。[11]陈志明:《人类学与华人研究视野下的公益慈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1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年,第27页。[13]言心哲:《现代社会事业》,商务印书馆,1946年,第13页。[14]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28页。[15][20][21]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355、343、338-341页。[16]林卡、吴昊:《官办慈善与民间慈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4期。[17]宋宗合:《2012年度和2013年度慈善捐赠分析报告》,《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9页。[19]王春光:《个体化背景下社会建设的可能性问题研究》,《人文杂志》2013年第11期。[22][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9-10页。[23]郑功成等:《中华慈善事业》,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90页。[24]何道峰:《2012——中国公益社会培养基的孕育》,《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