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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优化研究

2015-07-17沈阳工学院王春花苏秦

中国商论 2015年30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农村金融金融服务

沈阳工学院 王春花 苏秦

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优化研究

沈阳工学院 王春花 苏秦

一个真正的经济大国、经济强国,不仅仅是各个大城市的经济腾飞,更是这个国家的整体富裕。这就说明周边的小城镇以及农村地区的经济规模也要发展,经济水平也要提高。农村经济要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发展。如何将金融服务做得更好、更优化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以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使农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使二者更加协调发展;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想出更多的优化方案和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最后做到使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服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辽宁省 农村金融服务 城乡共同发展

1 农村金融服务的概念

农村,是相对于城市的称谓。有农业区、集镇、村落,以农业产品为主。农村金融是农村的货币资金融通,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是货币、信用、金融共同组成的“融合体”,是农村货币资金流动过程中的信用关系,是以信用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重要活动,是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并没有一个完全准确的定义,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之下,由农村金融交易主体、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多方面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有机整体。相对城市金融体系而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和规范化都比较低。农村金融服务是在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当中,用金融交易手段给参与者提供的服务经验,最后达到共同受益的目的。

2 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经过土地改革,中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国的农民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均得到了解放,这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解放了中国农村的生产力。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关系着辽宁省城乡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慢慢发展壮大,农村金融机构日益丰富。但是,辽宁省的农村金融服务总体情况并不乐观,城乡差距大是最主要的特点。辽宁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远远落后于市区水平。辽宁省农村金融机构与城区相比太少,种类单一,实际操作性不强,直接影响了辽宁省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实际操作性,中小型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服务普遍虚有其表,农民得不到应得的待遇。另外,辽宁省农村农民对金融服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程度落后。

3 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的缺陷

3.1农村的金融市场缺乏良性的竞争

近年来,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当中。但是,从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农村金融机构分布网点、农村金融机构分布范围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规模来看,辽宁省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有效的良性格局,并且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没有达到其所需要的水平。在辽宁省的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的贷款问题仍是主要难题,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也是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最基本要求。

3.2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间分工不明确

农业发展银行从内部角度来看属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抛出发放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等基础业务外,还涉及到其他的业务范畴,比如商业性经营。这就与农业发展银行对于农业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农业相关的扶贫开发等支农事业方面的投入不足相吻合。而作为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却继续承担着相当大一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必将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使用效率,而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成本。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已经远远地落后于目前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农村政治的方方面面,在集合了金融筹资、风险监管、贷款款项评估、基金、个人理财投资业务等方面,要求更多能够体现处身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基本特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小,定位低,缺少完善的资本金补足体系,资金不够充足,没有建全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完善的控机机制,风险管理方面也没有做到管理完备方法得当。

3.3农村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辽宁省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存在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少,信用担保机构的规模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少,提供的担保额度低,期限短,担保范围不足等弊端,无法给辽宁省农村地区的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支持。加之,辽宁省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形式缺乏多样性,很难满足广大农村地区对于农村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村经营资金不断增长的需求,并在农村企业融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漏洞。最后,在农村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基础上也存在一定的缺失,导致辽宁省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存在机构自身管理运作、内部组织管理、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3.4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资金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但是农业本身的弱质性、高风险性使农业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使资本逐利通过金融机构流失到城市,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快速均衡发展的最大障碍。不可避免地,在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运行的过程中,农村资金从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流出农村也是阻碍农村经济快速均衡发展的主要障碍。农户作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基本单位,很难吸引较大规模、较大项目的农村资金的支持,从而导致辽宁省农村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存款和贷款比例不一致。而更多的是用向上级递送的方式,成为一些中等城镇、大型城市的贷款资金的集中区域,导致农村资金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

4 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优化研究

4.1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多元化

没有任意一个金融机构、任意一项金融工具能满足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的全部需求,各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均较单一,各金融机构涉及的范畴较窄,各金融机构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往往又是相类似的,难以应对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的各项需求,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就需要在辽宁省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因此,多元化金融机构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在辽宁省农村金融市场中应剔除掉国有金融机构和准国有金融机构的主要控制地位,防止农村金融市场中某一股势力的独霸和不自由竞争的存在。此外,积极地推行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防范贷款的预期风险和资产组合的综合风险,并且加强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间的自由竞争。与此同时,还应大力地发展农村地区性的中小民营银行,并在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方面具有农村经济发展针对性的机构、组织进行农村合作金融。

4.2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2014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中第六个方面的内容是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二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三是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这充分地展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农业、农村的重视,尤其是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视,而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产品服务的多样性主要依靠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层面、营销方案、营销目标和市场细分上下功夫,对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去粗取精,创造出适合于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产品。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主要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及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变迁、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机制的构建等角度来进行的;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创新主要包括信用担保作用机制与政府在信用担保中的作用、小额信贷商业化、农户联保贷款有效性、信用激励机制在小额中的作用有效性等方面。

4.3完善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辽宁省农村经济、农村金融的实际发展状况,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加入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中来。政策性银行是比较适合农村金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主要针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统筹城乡发展、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重点领域。在辽宁省探索出这样一条路:以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为主要实施对象,以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为基础、以信用对接和信用增级为核心,以信用文化为保障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和评定信用等级,整合和引导政府部门、银行机构等组织所掌握的经济金融资源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倾斜,实现信用惠农、信贷支农、政策助农、服务便农的总体目标,带动并培育出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有效地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在整体上的显著改善,信用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更加突出,农村经济金融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4.4创造农村金融服务优化的良好环境

辽宁省农村金融服务的优化,离不开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外部环境的完善。因此,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应在信贷管理、责任考核和控制信贷风险等方面,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在农村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方面,应降低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成本,如确权、登记、过户等中介服务成本。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应加强农民和农民企业对农村金融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农村金融中各个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均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彻底排除农村金融发展中关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问题。在农村征信体系方面,应以农村征信信息的互连互通为主线,实现农村金融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并创建出合理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在政策环境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人员层次不合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的财政性补贴、转移支付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信用担保体系方面,应体现政府、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作用,三者应为担保基金提供资金来源,三者间应相互监督,以增强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在抑制农村资金外流方面,应加强财政对农民、农业、农村的投入,以财政投资为契机加强对农业、农村的资金投入,通过经济手段和政策手段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留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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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7

A

2096-0298(2015)10(c)-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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