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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关系你我他

2015-07-16

时事报告 2015年8期
关键词:新法安全法义务

袁 彬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对于一般大众而言,这部国家安全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它将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和行为都联系了起来,并将使国家安全这个过去相对陌生的概念越来越深入地走进我们的生活。

对于一般大众而言,国家安全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它熟悉,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的基础和民生的保障,世人皆知;说它陌生,是因为它过去以政治安全、国土安全为主要内容,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很遥远。但2015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则是对这种观念的一个颠覆。这部着眼全局、立意深远的国家安全法虽然只有84条,却意义非凡,并被赋予特别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我国适应新时期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贯彻党中央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国家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我国能否建立起一个科学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就在于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具体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能否有效贯彻这部国家安全法的精神和内容。不过,对于一般的大众而言,这部国家安全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它将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和行为都联系了起来,并将使国家安全这个过去相对陌生的概念越来越深入地走进我们的生活。

国家安全范围扩大,与一般大众联系更紧密

谈到国家安全,过去主要将它理解为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和军事安全,一般的民众显然很难与这些方面有交集。不过,新国家安全法从两个方面对国家安全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一是国家安全概念的扩大。新法将国家安全界定为“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这意味着,国家安全不仅是一种安全状态,而且是一种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经济实力、社会管理能力等过去与国家安全概念联系不密切的内容,现在据此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了,从而将一般大众与国家安全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是国家安全任务的扩大。新法对国家安全任务作了非常具体的细分,并明确规定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其中许多领域,如经济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等,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使得一些行为较之以前更容易被赋予国家安全的性质。例如,公民实施的网络攻击、网络窃密、利用网络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过去仅被认为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但按照新法的规定,如果其涉及的网络安全属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则可上升为国家安全的范畴。可见,国家安全的范围已经由传统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扩大至包含所有的国家重大利益。这加强了国家安全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的联系。

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进一步明确

国家从来都不是虚拟的存在,它是由公民等多种要素组成的实体。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机构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我们过去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强调的是公民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要不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通常就被认为是履行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显然这只是一种消极义务。国家安全法在此基础上强调了公民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消极和积极之双重义务。其中,在消极义务方面,新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积极义务方面,新法第7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7项义务,包括“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与过去相比,新法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有一些义务可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产生联系,如“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的义务,就可能涉及公民财物的临时征用、行为的配合等。公民不履行这些义务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犯罪。

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权益保障更细化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子。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义务,自然也需要有一定的权利。加强公民权益保障是国家安全法的一个亮点,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对国家安全机构开展的安全工作有限制和监督的权利。新法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依法”和“实际需要”作为国家安全机关实施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的限制性条件,既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也有助于防止公民权益被滥用的权力侵害。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新法第82条规定,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民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获得保护、优待的权利。对于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新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同时新法明确规定“公民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这些规定既是提高公民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积极性的需要,也是公民的正当权益。

可见,新的国家安全法加强了国家安全与我们生活、工作的联系,可谓一部接地气的法律,有利于切实提升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较好实现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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