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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回乡之路多艰难

2015-07-14王振家

中国收藏 2015年7期
关键词:军人委员会建设

王振家

在一向风靡藏界的军事题材收藏中,1951年至1956年间发行的“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和“回乡转业建设军人生产资助金兑取现金券”,以及后续的“复员建设军人生产资助金兑取现金券”等系列套券,多受珍宠。这不仅因其套券极其少见,而且更因其发行的历史背景风云多变。

故此,藏界也多有研究文章,并较全面地阐述了上述系列兑取现金券的身世和价值。但笔者如今所撰此文,立志以另类视角深度剖析此系列兑取现金券的历史真相,以期拾遗补缺。

新中国首次复员安置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复员工作的决定》,经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联合签署,《决定》指出:“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基本结束,除台湾、西藏尚待解放外,人民解放军将从战争状态转入正规建军的新时期。一方面必须继续加强人民军队建设,以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另一方面必须复员一部分人员,去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以帮助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

此决定是新中国首次正式颁布、实施的关于对复员安置工作若干问题决定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的第一次比较系统的阐述。

按照《决定》对复员的原则、组织、程序、待遇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要求在乡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团以上的行政机关成立复员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军人复员的各项事宜。于是在1950年7月4日,中央复员委员会成立,周恩来任主任,聂荣臻任副主任;尔后的7月5日至8月31日,中央复员委员会又多次发出补充指示,对复员工作中的一些注意事项、经费开支标准、复员军人的安置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当时,国内的人民解放战争还未完全结束。尤其是在1950年6月的朝鲜战争爆发后,伴随着抗美援朝开始,部队大规模转业和复员工作被迫延期,直至1952年春季方重新启动。

初期的复员军人基本上源自于农村。按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1951年12月1日所颁发的《关于人民解放军1952年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处理办法的决定》,从1952年起“复员军人”改称为“回乡转业建设军人”,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专门预留出了部分土地用于安置这些复转军人。

1951年12月7日,“中央复员委员会”改名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增补林彪、李富春、薄一波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12月15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了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工作要则;规定了地方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都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政府和军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从民政、财政、交通、兵役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处理复员工作的具体事务。安置工作明确要求应使每一位转业军人回乡后有房屋住、有土地种、有劳动工具,使之有条件从事生产。

婚姻问题是大事

另从一份由江西省转业建设委员会于1952年12月5日发布的《转发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处理回乡转业建设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通报》来看,在转业建设工作中普遍发生的军人家庭婚姻纠纷等问题的危害严重,不仅时常发生有人命案件,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转业建设军人的生产情绪,而且破坏了革命军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直接影响到在役军人的斗志,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更重要的是这类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好,将直接影响到征兵动员的工作,危害到保卫国家的根本利益。

为防止军人家庭婚姻问题的再发生,文件指出: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要结合土改、复查、春耕、增产、三反、五反等工作,深入调查和及时解决。其次.对于强奸革命军人之妻或与之通奸者,将比照普通强奸或通奸罪,按其情节分别从重惩处。再次对霸占、拐卖革命军人之妻者,依法严惩,并尽力说服女方重与革命军人恢复夫妻关系;如已生育子女或已怀孕者,应从照顾子女利益出发,酌情处理。第四,对于已经合法处理离婚,但革命军人回乡后仍有意见者,一般应调解说明其另找对象;若是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错误处理而准许离婚者,经革命军人申诉后,应重新审理。第五,未经合法离婚而与他人结婚者,原则上应撤销其非法婚姻,动员革命军人配偶与革命军人恢复夫妻关系;情节严重者将酌情处以重婚罪。第六,取消婚约的,应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婚联字第一号联合通知办理。若未经合法取消婚约而与人订婚者,如革命军人不同意时,应取消后一婚约;如已与人结婚者,除给以批评教育外,并说服革命军人同意取消婚约。第七,在处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尽可能邀请当地驻军及妇联代表参加,以求掌握情况正确处理。

为什么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较多而且错综复杂呢?当时,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存在着尚未退伍以及转业回地方的两种主要情况:一方面是因许多人在当兵时已结婚或是订了婚约,由于战争时期情形万变,军人大多是杳无音讯或是难以复返,被留守的女方多迫于生计或生存压力以及受世俗观念的影响等,从而改变了初始的婚姻关系而发生婚变;另外,地方上一些不法分子的哄蒙诱拐与欺霸等,也导致革命军人家庭的婚姻状况复杂生变且又不易处理或是破镜难圆。

复员建设多艰难

可以说,1953年之前的复员军人安置情况一直处于较好的运行状态。因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急需大量人员,但此后随着朝鲜战场事态逐渐平息,大批的复员军人开始返乡回城,1954年后的复员安置工作则出现较多矛盾和问题。

当时,针对回乡转业建设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即革命军人复员退役后仍回到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建设,分配工作等。

后鉴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原籍包含有城市和农村两类,若再沿用“回乡转业”已不相符,故从1955年6月1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时起,又将“回乡转业建设军人”改回称为“复员建设军人”。

一份于1956年5月2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转发内务部和傅秋涛同志关于复员军人安置工作问题报告的通知”,此份经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包含有“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安置工作问题的报告”(1956年5月5日)和“傅秋涛同志关于东北三省对复员军人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1956年2月10日)共三大内容组成,采用刊发形式,16开,前后总计29页。

如在内务部直接送呈周恩来总理的报告中,主要反映了当时复员安置工作的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提出的参考意见。

“1956年度的复员军人,从2月中旬开始复员到3月底止,据总参谋部的统计,部队己经遣送465,271人;地方己经接收374,811人,中央各有关部门直接安置90,460人。1956年的安置工作,由于各项建设事业大量用人,广大农村合作社和事先有计划、有准备,所以大体上做到了复员军人‘随到随安置、随回乡随入社'。……但也有些地方对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的安置,没有事先根据各部门的用人情况拟就具体计划,进行有计划的安置,有的虽有计划但没有具体贯彻,甚至有的只是在复员军人到来后碰到机会就安置几个,碰不到机会就往下推,结果一方面是各部门大量需要人,找不到,另一方面是许多应该安置工作的却被推到农村去了。……当前安置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1955年遗留下来的部分复员军人安置的工作不适当、确定的级别待遇不合理,许多地方还在不断地发生着复员军人自杀事件。”

报告中列举出了一些安置工作不当的事例,比如将一位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曾担任过坦克兵排长的复员军人安排到清洁所去清扫粪便,将原部队文职人员及排连级干部的复员军人分配作为勤杂人员和警卫人员;在级别待遇不合理方面,有的在部队原是营级(相当于当时地方的17级或18级),复员后却被地方定为24级;至于军龄不算工龄、长期试用或变相试用的现象则更为普遍。

此外,在过去复员尚未安置或安置不妥的复员军人中,有一少部分或者是有政治历史问题,或者社会关系复杂,或者是家庭为地主富农成分,有些地方不肯吸收他们参加工作,不准复职、复工、复学和参加合作社。

关于复员军人的自杀事件,城市虽有发生,但主要发生在农村。据16个省(市)不完全统计,1955年共发生自杀(包括个别被杀的)事件730起。……各地对自杀事件虽然都作过一些检查处理,但有些地方仍未引起重视或者处理得不认真不严肃,以致自杀事件仍在继续发生。据8个省的统计,1956年的3个月内又发生120起。……发生这些自杀事件的重要原因是:因被歧视、打击、报复、陷害而自杀,因生活困难和疾病问题而自杀,因婚姻问题和家庭纠纷矛盾而自杀,其他方面如政治历史问题得不到解决、患精神病或违法乱纪畏罪自杀。

针对发现的问题,内务部的报告也提出一些整改措施:如首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复员军人自杀事件逐件作一次彻底的清查,凡未处理的要立即进行处理,对已处理的也要进行复查;如果处理不当,要重新处理。其次,是切实解决复员军人特别是患有慢性病、年老体弱和三等残废军人的生活困难。再次,对安置不当和尚未安置的复员军人(包括虽已安置在农村但不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各省、自治区、市和县应立即予以彻底调整和安置。此处还重点关注在企业中学徒和培训的复员军人,其待遇不应低于同等学徒和培训人员的最高待遇,如果这样生活上还有困难,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由政府安置但被用人单位确定为临时工和试用人员的应即转为正式工人和正式工作人员;今后由政府安置的都不得确定为临时工。

第四,是在全国开展进行一次普及复员安置政策和国防观念教育的检查活动,内务部拟成立五个工作组,分赴若干省、市进行督查。第五,因在复员军人自杀事件中,因婚姻问题而自杀的占相当大的比重,而复员军人的婚姻问题又往往是与基层干部和群众奸污军属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对部队影响极坏,给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增加了许多困难。故在此次督查中,对这一问题也应加以处理。第六,则是在社会上树立起热爱复员军人的风气。对歧视、排斥、打击、报复、陷害复员军人和奸污军属与复员军人家属的典型案件,在处理以后能够公开发表的要在报纸上发表,以普遍引起群众的注意。

关于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一直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高度关注,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关怀和决策下,经过1956年度的全面整治,中国人民解放军复转军人的安置工作步入到正轨和制度化建设,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着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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