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015-07-14温昭苏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p2p网络借贷平台,p2p行业的发展迅猛而令人瞩目,随之而来的是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的诈骗事件、卷款跑路、提现困难等负面问题。本文在梳理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现状,提出了目前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行业自律和监管三个大方面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交易模式 风险 监管
一、前言
P2P网络借贷,英文全称为Peer To Peer Lending,是2005年问世的新金融形式,核心要义在于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它部分取代了传统金融业的信用中介职能,可以说是对解决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和替代民间金融的积极尝试,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形式。
二、我国的P2P网贷发展情况
(一)近年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
1.总数增长快,区域分布不均。从2007年的拍拍贷至今,我国的P2P网贷已走过8个年头,近年更呈现井喷式高增长态势,年均增幅近200%。截止2014年底平台已达1575家,多数分布在经济发达、资金需求量大的地区。位居首位的是广东省,有349家平台;其次是浙江、北京、山东、上海、江苏,这六省市平台总数占全国总数的71.30%。四川、安徽、重庆等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内陆省份,平台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中。
2.平台交易活跃,分布区域集中。据网贷之家年终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全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3829亿元,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成交量居前五位的省市是广东、浙江、北京、上海、江苏,累计成交量占据全国的81.72%。其中,广东省以846.44亿元的成交量位居首位。P2P网贷发展呈现出四个梯次,广东、北京、上海、浙江位于第一梯队,特点是网贷平台数量众多,成交规模较大,发展十分迅速。江苏、山东、四川、湖北、重庆位居第二梯队,其网贷成交量随着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而稳步增长。
天津、河北、安徽、贵州等省市虽然传统金融业欠发达,却有较为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网贷平台发展潜力较大,是为第三梯队。其余的省份如黑龙江、广西、宁夏等地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均不到10家,为第四梯队。
3.借款期限平均较短。据网贷之家2015年3月的行业数据看,我国P2P网贷的平均借款期限是6.71个月,期限在1至3个月的平台数量达到51.34%,相比前两个月已有下降趋势;期限12个月及以上的平台主要是一些“高大上”、具有稳健、收益率低、平均借款期限较长等特点。
(二)我国P2P借贷的主要交易模式
1.无担保线上模式。抗风险能力较弱,除了借款人审核外,依赖纯数据控制风险,强调平台的中介地位。代表平台:拍拍贷等。拍拍贷鼓励贷款人充分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仅针对借款人收取服务费。
2.有担保线上模式。抗风险能力居中,对借款人有担保、并提供部分风险管理服务。代表平台:红岭创投等。该类公司往往通过线下操作比如实地认证等方式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
3.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抗风险能力最强,以线下为主,对借款人要求抵押、对贷款人提供担保,代表平台:宜信、陆金所等。这类公司对借款人的审核最为严格,收取的费用也最高,例如宜信的宜人贷在借贷交易成功后需收取收益10%的担保服务费。
三、P2P借贷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P2P借贷有着明显的公众性,极其容易触及到法律和监管红线,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等情况。本着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监管当局表现出较高的风险容忍度,这使得网贷行业目前处于监管较弱的状态中,而各P2P网贷模式随着规模日益增大问题越发凸显。仅2014年出现的问题平台就达275家,是前一年的3.6倍。这表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进入调整期,要克服现存的种种障碍和困难,必须识别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流动性风险。众所周知,投资者大多青睐期限短、收益高的投资品种,借款人则倾向期限长、成本低的借款条件。为了吸引客户量,提升网站交易的活跃性,某些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产品重新调整,利用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等手段,将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分为小额,这就叫拆标。拆标行为本身会对平台的资金流动性产生风险隐患,不仅需要专业人士的精确设计,还需要投资者的持续跟进投资。
例如,一项额度500万、期限为10个月的借款产品,平台可将总额度拆分10等份或更多,期限缩减到至一个月,滚动放标10次,以便借款能够尽快推销出去。如此一来等同于建立了一个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资长投。在运行期间若突遇产品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等状况,资金的垫付则需要平台自行筹备。在引爆流动性风险的案例中,许多平台皆是因拆标而引发了挤兑,如网赢天下,中财在线等。
2.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P2P网络借贷运营的最大隐患当属金融诈骗与卷款跑路,究其原因在于托管巨额资金的中间账户监管缺失。中间账户是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间开设的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与归属,分析借贷过程中各方的实际作用,并对中间账户的专户专款专用的合规情况进行监控,杜绝平台卷入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可能,同时为监管当局统计数据和监测分析提供资料来源。目前,考虑到收益成本问题,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只提供开户服务,未实行资金的操作和监管实质。国内大多数网贷平台的中间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支配权由平台掌握,这种制度缺陷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3.非法集资风险。当前在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导致非法集资:一是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公开出售,或先投放虚假需求筹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资金先行进入中间账户,由平台实际支配;二是P2P平台并没有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识别伪装成多个借款人身份发布的虚假借款信息;三是个别平台假标自融,或发布的虚假高利借款标的,采用庞式骗局的 欺诈模式,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4.产品异化问题。一些P2P平台大量投放秒标、净值标等超短期限产品和杠杆产品,制造高交易量、高收益、高人气的“三高”景象吸引投资者投资。秒标是平台用来为客户提供投资体验而设计的一种营销手段,它要求平台在满标后自动还款。过度使用秒标会造成平台假繁荣的表象,从而误导投资者。同时,利用秒标进行金融诈骗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在一些安全等级较低的平台内。此外,一些平台对投资者利用信用卡透支而秒标逃离的行为是默许的,投机性投资者用大量资金抢购秒标产品套利等行为也潜伏着风险隐患。
净值标就是平台的投资者在平台上发布以其债权为抵押标的的借款需求,能够多次循环投放,其设计初衷是解决投资人借出资金的临时周转需求。实际操作中,有投资者反复多次循环交易,会出现多个借款人和投资人,实际增加了杠杆率和担保次数,一旦某个环节资金链断裂,会引发整个信用链条违约。
5.财务披露风险。P2P借贷平台作为新金融形式,在行业上尚未建立财务披露制度,也很少有平台主动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坏账率、平台流动性等投资者关心的有效决策指标难以在平台上查到的。因为目前对平台身份的界定并非金融机构,而是中介属性,对其财务报告没有明确的指标性要求。甚至有平台为吸引投资刻意隐瞒借款者信息,进行虚假披露。对投资者来说通过平台信息的披露来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很困难。
四、对P2P网贷发展的几点建议
P2P网贷在爆发式发展过程中出现多家平台涉嫌金融诈骗,卷款跑路、非法集资、倒闭等事件,说明行业在经历自发性发展后进入调整阶段,这个新金融形式的未来能走多远,是昙花一现,还是蓬勃繁荣为更多投资者服务。为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从如下几点着手。
(一)确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
日前银监会已经明确P2P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地位,此前各平台都以《合同法》为法律根据。鉴于它的发展现状和前景,这一新金融形式必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而整个行业和相关的传统金融业都在呼吁期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拟定颁布,为P2P网贷的合规经营发展确定规范的法律框架,为监管当局有法可依确立系统的监管依据。
(二)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
行业自律作为自我约束自我监管机制,能够很大程度上规范行业发展。较之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在作用范围、空间和效果等方面有显著优势。由我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的《P2P小额信贷信息资讯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得到很多平台积极响应。各省市的行业自律性协会也在筹办中,一些地方性行业协会、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都可以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13年互联网金融全球峰会”上,Zopa的创始人指出,国际水平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完全的公开透明制度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这就确定了行业自律的核心是提高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增加行业透明度。通过搭建行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授信联防机制,发起并制定行业标准,承担起道义监督和风险警示责任。
(三)明确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内容
1.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英国的P2P网贷平台需要通过金融形为监管局批准设立的最低资本标准和风险控制等项目,美国将其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没有准入门槛。而行业的公信度则被一些自融性、欺诈性平台严重损害,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应考虑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注册资本金、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度、内控机制和工作人员任职要求等方面做以约束。
2.将P2P网络借贷纳入征信系统。P2P网络借贷本身是一种信用行为,而交易中又会大量产生新的信用信息,而这些信息在评价借贷人的信用状况时又将发挥其参考作用。目前我国最有公信力的征信系统是由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征信系统,只有传统金融业内的信用行为被纳入该征信系统。若将P2P网络借贷信息也归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将使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更全面准确地。
3.建立强制性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各平台对风险准备金的态度不一。在红岭创投的亿元坏账危机发生后,平台垫付资金主要来源于红岭创投的利润以及新增贷款时以1%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监管部门应考虑出台相关条例,敦促各P2P平台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设置专户,将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在交易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成交额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实行浮动比例与固定比例相结合的准备金制度,当准备金总额达至贷款余额一定比例后不再提取。定期披露风险准备金的来源、用途、存管账户等信息,避免风险准备金挪作他用,也可考虑将该账户置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之下。
4.高风险、大标项目的报审制度。P2P网贷标种分布随意,不少高风险标种如净值标、天标等成交比重过大,而大额借款项目的存在将使借款结构趋于集中,对传统金融业而言,可以分散在不同行业下,而P2P行业中,一两个大额借款出现坏账就将导致挤兑风险出现,因此考虑对具有较大风险隐患的标种实行审批出台、超比重、超限额报备原则,由监管层进行重点监管,经过审核后方可面向投资者发售。
参考文献
[1]刘金颖.《互联网P2P借贷模式风险管控研究》.2014.6.
[2]杨薇薇.《P2P网络信贷行为及风险评估研究》.2014.6.
[3]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3期.
[4]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聚焦P2P网络平台.
作者简介:温昭苏(1980-),满族,辽宁凤城人,硕士,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