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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动”起来

2015-07-13薛万博

党的生活 2015年1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权属物权法

□薛万博

不动产登记“动”起来

□薛万博

中国有句成语——定分止争,出自《管子·七臣七主》中“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一语。这句成语中所说的“分”,并不是指分歧,而是指名分。意思是通过法律确定名分以平息纷争。如果用“定分止争”来概括刚刚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功能,应当是比较贴切的。

现实呼唤“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专家意见稿)》的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通过调研发现,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无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因为在现实管理中不仅是多部门登记,而且是多级别登记——除了土地、房屋、林业、农业、海洋等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本领域的登记工作,有些部门虽然没有获得法律授权,也开展了本领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此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在市县一级政府进行登记,也可以到省级乃至中央政府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这种多头管理,无法提供统一的不动产物权法律根据。

确切地说,《条例》要解决的并非“登记”问题,而是“统一登记”问题,以结束多年来不动产登记的“诸侯纷争”状态。

对于“统一登记”的深层意义,正如《人民日报》一篇评论所指出的那样:“首先,这是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大摸底、大排查。对于各类不动产数量和权属关系的整体掌握,有助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其次,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方便不动产的查询,从而促进不动产的交易,保证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最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依赖于统一产权制度的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各类产权在市场中合理地流动和配置。特别是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推进新政“快马加鞭”

打破不动产管理的“多头”困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成为一种必然。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便被纳入议事日程,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展迟缓。党的十八大之后,经过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及对政府职能进行重大调整,由国土资源部主导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准备工作加快了前进的脚步。

2013年3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进工作可谓快马加鞭——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

5月8日,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6月上旬,《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专家意见稿)》提交到国土资源部。中旬,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启动。

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2日,经过修订的《条例》颁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有舆论指出,加紧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很能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乎百姓切身利益

很多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对房产的登记,实际上这种认识过于片面。对于国家来说,最大的不动产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物权法及《条例》在法律上都界定了农村不动产的范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多个义项,简而言之,就是山水林田湖。

那么,《条例》的实施对百姓生活有何意义呢?对此,新华社记者曾做过科普性解释。

对城市居民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变化是“房”“地”权属的统一。人们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概念,其实并不准确,因为房产、地产是两码事。有房子的人都格外珍视“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土地证”才更为牢靠。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的统一登记。

对农村居民来说,以承包地为大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会使农村的土地资源“活”起来。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把权属证书发到拥有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人手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土地流转、农地“入市”才具有安全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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