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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

2015-07-12邓红征万子章

2015年39期
关键词:借贷法律法规利率

邓红征 万子章

一、我国民间融资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容易产生经济犯罪的风险

实际上,我国对于民间融资是允许的,同时法律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举个例子,在我国的法律当中,规定了“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如果两方都同样,那么这种借贷便可生效。”

尽管如此,却有一部分人在对民间融资进行操作的时候,有不正当或者违法的行为。这使得融资行为变为了吸取公众财务的不合法行为,严重的甚至触犯了法律,变成了经济犯罪案件。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将吸收财务解释为在一定期限内,并且用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给予相关人一定的回报。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哪怕集资的人没有兑现承诺,只是约定给予一定的回报,那么就可以判断为吸收存款或者财务。其表现在这些方面:不具备房产销售的实际情况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目的,采取返本销售以及售后包租、销售房产份额等一系列的方式来非法集资。或者转让林权并且代为管护,然后借用这种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另外,不以商品的销售为目的,采取商品回购、代售等方式来非法集资、冒充保险集团,伪造保险单据,收取别人的保险费等方式,都属于非法收集资金。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融资双方有没有约定,有没有承诺一定要给出资者一定的回报,如果满足上面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判断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需要负法律责任。

(二)触犯非法募集股票债券罪

非法募集股票债券在我国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涉及了两项罪名,一项是欺诈发行股票罪。也就是说,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当中隐瞒一些重要的资讯,或者捏造事实,造成严重事实的,便可以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另外一项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便擅自发行股票以及企业的债券,造成重大后果,或者带来一定损失的。之所以把以上的行为纳入到非法融资的范围内,是因为其没有经过同意或者批准,便从事了银行和证券部门需要完成的工作,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同时也我国的资本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并且威胁到了一些投资者的利益。

(三)给经济带来一定的风险

以上描述的犯罪行为甚至会发展为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行为,以及收集来的资金被集资人占有、挪用、转移,最终为出资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哪怕是将来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出资人的利益也无法挽回全部。据调查,在北京地区每年制裁大量非法集资者,但是追回的款项还没有达到20%,而且仅仅只有5%左右的案件能追回全部款项。所以,这也意味着民间融资行为如果演变为不合法的集资行为,那么出资人的款项便很难挽回,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果出资人不满,采取报复行为,那么则可能给社会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民间融资行为很容易给社会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造成民事纠纷以及违法风险

1.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非常的常见,大多是建立在自治的基础上的,同时这也是其存在的合法根据。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需要借贷双方进行约定,所以其属于自治的,法律没有干涉的权利。但是因为目前这方面的法律缺少统一性以及协调性,同样的行为却可能因为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的结果也有很大的差别。举个例子,我国规定,只要符合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那么就属于民间借贷。但是,根据另外一部法律《贷款通则》,则可能被定性为非法融资行为,甚至受到一定的处罚。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原则性宣示的内容非常多,但是操作性以及程序性不好。因为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所以非常不稳定,甚至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另外,因为民间借贷活动没有稳定的政策、制度环境,使得交易成本非常高。实际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保障,很容易产生一定的纠纷。

从目前来说,我国没有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的监控,更没有对一部分借贷机构进行管理。即便发现了非法行为,也没有请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因此,很难保障融资环境的稳定,最终导致融资合同起不到应该有的效果,甚至形同虚设。

2.获取的利益得不到一定的保护

在融资的时候,利益会以约定的方式来获取,其比例非常高。根据江浙地区的调查报告,当地的借贷月息为2分左右,有时甚至达到了4分,5分。利率如此之高,而且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有可能会损害到相关人员的利益,而且也会给放贷款的机构带来很大的风险。我国的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比银行的利率高一些,每个地方的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操作,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够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左右。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那么便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国家还有规定:出借的人不能够把利息计入到本金当中,从而谋取一定的利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融资双方可以自行对利率进行约定,但是如果超过了四倍,那么法律便不会进行保护。若是债权人把利息计入到本金里,并且计算复利,导致利率超过一定范围,那么法律也不会对其进行保护。在温州地区,相关部门赋予了民间融资合法身份。但是并没有对民间利率的上限进行规定和限制,其仅仅只是规定利率需要由双方自行决定,但利率不能超过国家相关的规定。所以,如果利率高于银行四倍以上,将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甚至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3.刑事优先使得民事救济受到一定的阻碍

所谓的刑事优先,指的是先刑后民,刑事优先可以使民事救济受到一定的阻碍。在我国的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如果审查后法院认为其不属于经济纠纷,甚至属于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必须进行重新审理。同时法院要将相关的材料移交给公安部门,但是因为受到刑事优先的原则,不管是经济纠纷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都经常会因为刑事程序启动结束,也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而导致相关人员的损失得不到挽回,救济受到一定的阻碍。

二、防范风险的措施

(一)使融资行为更加规范

要使融资行为更加规范,那必须要使民间融资参与人在从事民间融资活动的时候,严重遵循相关的规定,而且避免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融资行为的限制条例,实际存在的民间融资不断的被改进,使得融资行为在合法和不合法的边缘当中行走,甚至影响到融资机构对融资行为的分析。所以,必须要对民间融资的合法行为进行明确,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

不管是哪种借贷形式,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避免产生一定的风险,同时防止形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并且对民间融资活动规则进行规定。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不断的发展,所以法律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在法律当中,需要明确民间融资的地位,根据融资双方的权利、期限利率以及税务、责任等,出台一系列的政策,这样便可以很好的保护民间融资行为。

第二,要对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协调,避免其互相之间产生冲突。如果融资行为属于合法的,那么应该保护,如果是非法的,那么应该进行严格的惩罚。而且对于不同利益主体,还要避免其产生融资纠纷。如果法律法规已经滞后,还要进行修改,从而保障融资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三,对非法融资行为进行辨别。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辨别合法融资和非法融资,甚至界限非常模糊。随着民间融资不断的壮大,非法集资行为也在不断的产生。笔者建议创立一个民间融资的分辨界线,使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哪种方式属于合理的,哪种方式属于违法的。最后,还要规定融资者不得随便挪用、转移和占用相关资金,资金到期后,必须要向出资者返还一定的本金,根据当时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三)组建中介服务机构

我国温州地区早在2010年便组建了中介服务机构,这个机构的职能是为资本找项目,为项目找资金,或者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发布信息。同时,这也是我国第一个相关的服务机构。不仅如此,温州地区还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融资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这种机构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找资金,对资金进行管理,并且为投资人提供项目方面的服务。这样可以使民间资本能够在一定程度内选择潜力很好的投资方式,而且融资方也能够快速的募集到资金。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间融资的风险。

(四)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如今,我国的民间融资正在不断的发展,但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却明显不够。第一,国家必须明确监督管理的主体,使相关部门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第二,应该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督,建立风险预警。可以采取实名制登记的方式,并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测制度。同时,这样有利于国家及时的掌握民间的金融活动情况。最后,要采取保护措施,对各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进行严惩。而且还要建立长期的管理制度,使得金融机构和政府更加有效的进行信息方面的交流、沟通。如果发现了恶意逃债的行为,以及不合理的融资行为,更是要严厉的进行打击。

(五)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因为民间融资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所以需要建立风险防范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针对风险进行防范。要对风险进行防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事前防范,相关部门需要明确事前职责,做好提前干预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不影响融资行为,干预不能太过度。其次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因为民间融资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容易产生风险。也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产生,需要设立一些机构,让这些机构发布相关信息,将风险告诉大家。而且为了避免一些商业秘密暴露,也要照顾多方面的利益和需求。最后,还要为出资方建立保险方面的制度,给予一定的支持。这样便可以避免出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也可以防止融资机构破产、倒闭等。

三、总结与体会

所谓民间融资,是一种不属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所实施的融资行为。融资人通过收集资金的方式来完成融资或者投资,同时给予出资者一定的承诺,除了本金以外,还需要偿还一部分利息。如今,我国的民间融资不断的发展,但是,这种行为却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容易给出资者带来损失。所以,国家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风险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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