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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2015-07-12

2015年39期
关键词:侵占罪司法解释量刑

高 杨

在欠薪行为频发而以往的法律手段又不足以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背景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运而生,本罪是“刑八”新增加的罪名。劳动是光荣的,也是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刑法需要将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的原因。后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得我们国家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有了一个明确的依据,对于法官在定罪量刑上有了可适用的标准。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主观上,本罪应是“恶意”,其行为人通常会具有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目的。行为人的这种拖欠行为并不是因为在客观上不能或者无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相反地,欠薪者往往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和条件,不支付的原因是想将劳动者劳动报酬据为己有。然而,在一般的欠薪行为中,行为人并不是想将劳动者劳动报酬非法占有,其拖欠劳动报酬一般可以总结为下列两种原因:其一,因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资金无法周转,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自身决策错误而导致重大亏损,客观上无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一种欲付而不能付的性质。其二,行为人之所以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相关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于是就想通过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自己在纠纷中将利益损失最小化,在笔者看来,这大体就相当于我们民法中的自助行为。

上述主要通过主观目的方面进行判断,然而,两者之间在客观上也存在些许不同之处。在行为方式上,本罪行为人主要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是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是逃匿等方法来使自己脱身,使自己免于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一般拖欠的行为人通常会给劳动者以解释,说明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协商的态度,双方之间处于一种较为缓和的状态。此外,笔者认为,本罪的行为一般拖欠数额较大,拖欠的时间相较于一般拖欠行为也较长。

(二)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第一,本罪与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量刑做了较为全面地概括。根据该条得知,可概括出本罪与侵占罪具有以下相同点:一是在行为手段上都可以采取拒不退还的方式,或者转移和逃匿的方式来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手中;二是在主观方面,都存在故意;三是在数额方面,都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在两者之间,又存在许多不同。首先,在犯罪对象上,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所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然而,如果要想构成侵占罪,其犯罪对象须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其次,本罪需要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侵占罪的前提是需要存在保管关系,亦或行为人具有占有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条件。

第二,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犯罪客体上,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前述已经介绍过,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权威性。其次,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必须要有个前提,是该主体是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后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判决和裁定但拒绝执行的自然人。最后,在犯罪对象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该得到的,不能被非法剥夺;后罪所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其所侵犯的对象就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当然,这其中包括人民法院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生效裁判。

(三)量刑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劳动力市场也随之壮大,务工人员的数量激增。与此同时,劳资双方的纠纷也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恶意欠薪的行为所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地不稳定。因此,必须要对此行为予以刑法上的规制,规定相应的刑罚。下面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问题作下简单说明。

第一,从刑法276条之一规定可以看出,本罪的最低起刑点为“财产刑”,即单处罚金,“自由刑”的最低起刑点为拘役,具体量刑需要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来考量。

第二,对于第276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如何理解?在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对于“严重后果”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实务界通常这么理解,如果该行为造成劳动者生活上困难,或者使劳动者有自杀自伤行为,亦或是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界定的标准仍然是模糊的,在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法官依然可以自由裁量。因此我国有必要对“严重后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第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法定的减免情节,可以归纳为三个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报酬以及承担了相应责任。

上述主要是就该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作了详细介绍。此外,该罪还具有酌定量刑情节。在酌定量刑情节中,我们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多方面的考量,不能单纯地进行单方面考量。例如,在量刑时,可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等等。再如,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较短,我们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还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给劳动者造成影响,那我们可以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总之,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只有量刑准确,才能实现个案公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治理仍处于初步阶段,并不是说将它入罪就万事大吉,在纳入到刑法规制之后,我国必须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否则,如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即使规定为犯罪也只能是无用的,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没有付诸东流,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该罪的设立也让时常被拖欠报酬的劳动者看到了新的希望。广大劳动者应该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同时可以和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修订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降低劳动者的讨薪成本。此外,国家要切实保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不能让其称为一纸空文。

[1]齐金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与适用[J].石家庄: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3).

[2]李润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解读及司法适用[J].合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

[3]郑青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J].哈尔滨:学理论,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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