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路径分析
2015-07-10李传芬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然而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一环的生育保险制度,其发展现状却不容乐观。妇女劳动者一方面通过其劳动为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其生育行为为社会的的发展和延续做出了重大牺牲,妇女劳动者理应享受到完善的生育保障。本文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路径即将生育保险制度并入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同时分析此路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期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完善
1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从生育保险的整体水平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着覆盖率低,保险待遇水平低,项目偏少,保险办法不够规范,不地区间、行业间和职业间保障水平不一致等问题。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1.1 覆盖率低
从生育保险的缴费对象和保障群体而言,我们将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划分为纯农村妇女(即没有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外出务工妇女又称流动妇女(即拥有农村户籍的外出务工妇女和城镇妇女。
就纯农村妇女而言,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其参保率较高,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全覆盖,然而生育保险制度除了少数富裕的农村地区,在农村是不存在的。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我国农村外出务工群体,的生育保险覆盖率每年都有所提高,但其覆盖率还没有超过10%,而相应的其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已接近20%。对于第三种保障对象,这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主体。根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57322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6397万人。鉴于生育保险较低的覆盖率,将生育保险制度并入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将大大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保障妇女劳动者。
1.2 待遇水平低且基金的结余率高
目前在我国生育保障领域存在着这样的矛盾问题,一方面是具有较高的基金结余率,另一方面是生育保障制度不健全、待遇低,农村生育保险制度零发展。生育保险制度的待遇主要有妇女因生育行为而产生的医疗和保健费用、生育津贴和其他的一些特殊待遇,如企业在女工生育期间不得安排其繁重的体力劳动。然而实际上很多妇女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都得不到报销,妇女在产后也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健,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也相对较低。
1.3 管理混乱,效率低
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领域,妇女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和保健项目同我国医疗保险保障的项目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复之处,也正因为如此,在生育保险的管理和医疗保险的管理在此领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之处。
当然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问题,而将生育保险制度并入我国医疗体系,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2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2.1 两种保险产生效力的条件相同
两种保险产生的效力条件相同,都是参保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因发生疾病风险而暂时丧失劳动力时,为其提供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保险。同样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妇女劳动者因生育行为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一种保险。
2.2 参保对象发生风险时需要采用一定的医疗手段
无论是参保对象发生生育行为还是疾病,其都需要采用一定的医疗措施,才能使身体得以康复,保障正常就业,而两种医疗行为和保健领域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复。
当然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社会生育保险保障的是一种特殊风险,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都是育龄妇女劳动者;风险具有可控制性。生育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属性的一致性使得生育保险制度可以并入医疗保险体系。
3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3.1 社会生育保险可以利用医疗保险的参保基数,提高其覆盖率
一方面,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57322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6397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9.0%。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保险有着比生育保险更高的覆盖率,将生育保险制度并入医疗保险体系后,我们可以利用医疗保险的缴纳对象基数,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率。
3.2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在文章的前面我们提过,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复之处,正因为如此,在重复和交叉领域出现的医疗和保健领域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和不足之处。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之后,两者在医疗管理方面方面的机构可以实现合并,这样一方面减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3.3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有利于提高其待遇水平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一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结余,另一方面又存在着覆盖率较低,待遇水平低的现状;同样在医疗保险领域,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结余,另一方面有存在着大量的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的结余可以有效预防重大事件的发生导致的财力不足的困境,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发挥其效用的最大化。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之后,各地的生育保险就会实行统一管理,待遇一致,这将有利于将生育保险制度结余的基金发挥到其效用的最大化。
4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应注意的事项
4.1 缴费水平的确定
将生育保险制度并入医疗保险体系后,其缴费按照原先的缴费水平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将将原有的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上提高到多少合适,这需要保险精算的核算。缴费水平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的条件:医疗保费的缴纳不能大于原有的医疗保费和生育保险缴费的和;同时医疗保费的缴纳要保证被保人享有原先甚至更高的待遇水平。
4.2 待遇水平的确定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提到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同时还存在着不同地区间、职业间和群体间待遇水平的差异,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体系之后,在医疗和保健待遇这一块将会遵循统一的标准。至于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要提高要多少合适,也是需要保险精算部门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经济发展和我国物价水平的等相关因素来核算。
4.3 管理机制的分工与合作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之后,其在管理机制上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将原有的生育保险部门撤销是不可能的,因为医疗保险部门只能是处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领域交叉的部分业务,生育保险的其它管理如生育津贴的管理和发放肯定是由原有的生育保险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对生育保险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进行小范围的重组可以促使管理体制发挥效用的最大化。我们完全可以由将生育保险中的医疗和保健业务交由医疗保险部门进行管理,而原有的业务或管理则由原有的部门进行管理,或者将这部分结构并入到医疗保险体系中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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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6(6).
作者简介
李传芬(1987-),女,汉族,籍贯:山东泰安,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硕士在读,专业: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