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状告“铁老大”具有破冰意义
2015-07-08张枫逸
张枫逸
日前,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1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据悉,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1月11日《钱江晚报》)
现行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规定,是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实施的。按照规定,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必须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事实上,实名制购票模式下,完全可以凭身份信息查询票务信息,火车站却拒绝消费者的查询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明明可以证明已经购票却还要重新补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基于此,该规定自出台伊始就备受诟病,铁路部门被指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不过,由于个体诉讼麻烦,维权成本较高,许多人在抱怨之余选择忍气吞声,无奈接受了这一霸王条款,很少与铁路部门较真。如今,浙江省消保委将“铁老大”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强制另行购票的行为,让人为之一振。正如有律师所评论的,“过去,消费者权益组织都是等到有人投诉,再去一个个协助维权,是一种被动的维权,而现在通过法律,主动出击,点赞。”
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权利和使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首次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明确消协组织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作为国内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浙江省消保委状告“铁老大”无疑具有破冰意义,对各地消协组织必将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不过,在点赞的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消费公益诉讼直到入法9个月后打响第一枪,其知易行难可见一斑。业内人士指出,法律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针对“众多”和“损害公众利益”都无具体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同时,消协组织打赢官司后,获得的赔偿金如何处理,也是现实问题。虽然在消保委状告“铁老大”一案中,不牵涉到赔偿事宜,但这却是许多消费公益诉讼所无法回避的。
在迈出第一步之后,消费公益诉讼要想迅速星火燎原,既离不开各地消协组织的主动作为,也需要司法部门为其创造良好环境,铺平维权道路。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突出问题。接下来,希望最高法尽快就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消协组织学会驾驭公益诉讼主体的新角色,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