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槌记
2015-07-06王涌
王涌
第二巡回法庭直接设到东北,在地方法院的家门口办公,构成了一种空间上的压迫感。巡回法庭与地方法院将形成一种张力,巡回法庭有做模范的压力,地方法院则有被监督的压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沈阳。
据介绍,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座落于沈阳市浑南区,从法庭向北眺望,可见不远处碧波淼淼的浑河。
第二巡回法庭的接待大厅很宽阔。从接待大厅一侧进,是九间接待室。每间接待室约30平方米,在法官和访民之间有一面透明玻璃隔开,内墙上写有“最后一问”四字,这是胡云腾大法官的名言,意在提醒法官面对访民要有耐心,让访民言无不尽,即使访民沉默了,法官也不要忘记最后一问:“还有需要陈述的吗?”
巡回法庭是干什么的?带着这一疑问,我观摩了第一槌开庭。
胡云腾大法官宣布的两条规矩
2015年3月10日清晨,阳光明媚,薄雪未化,小面包车停在浑南区世纪路3号,各方代表纷纷入场,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
9点,胡云腾大法官敲响了第一槌。
槌落开庭,他首先宣布:“本庭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如有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要向其他当事人公开。”
条子存入正卷?这是一个相当厉害的招数。我一直主张高度重视司法改革的技术主义维度,有时一项微观上的制度设计,可以解决许多司法沉疴。实践中,法官裁判被很多力量所左右,最为混乱的时期,黑袍口袋里装的都是条子。
现在看来,这不仅仅是巡回法庭的改革措施,胡云腾大法官其实是提前宣布了一项全国性的司法改革措施。开槌后不到三周,3月30日,中办、国办颁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颁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胡云腾大法官对当事人宣布的第二项纪律,是诚信诉讼。为什么诚信诉讼很重要?需要在第一槌庭上来宣布?
在审理中,诚信诉讼是一个难题吗?法官只需要认证据,大可不必费心揣测所谓真相,例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则只重视证据显示的事实,不关心背后的原因和背景,认为那是法官“可不知的领域”,所以,裁判可以是一件高效率的事情。
13世纪的英国综合巡回法庭(The General Eyre)是将诚信诉讼发挥到极致了。审理时,如果当事人表现紧张、犹豫,说话吞吞吐吐,法庭即认定其有罪,严厉惩处。
在当今中国的法庭上,当事人大言不惭地编故事,甚至口吐秽言,法官却无可奈何。巡回法庭在自己的试验田中,完全可强化“禁反言”原则,并加大对“藐视法庭的行为”的惩处,也可做成一篇大文章。
第一槌面对的案子
庭审正式开始了。这是一起贷款案件:
鞍山市电业局与农行立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00万元,东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为保证人。
1998年12月31日,农行立山支行向电业局发放了全部贷款。同日,电业局将4000万元转账给业务七部。1999年3月3日经农行支行行长王忠利及电业局领导的授意,业务七部主任金玉科将4000万元转给泰隆公司。
2000年4月30日,泰隆公司与鞍山市正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王忠利为该借款协议做了书面担保,泰隆公司将业务七部转入的3500万元又转借给正龙公司。此案另有以房抵债和公安厅扣押等情节。
2005年4月15日,行长王忠利因该笔贷款,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合为一个程序,效率很高。胡云腾大法官掌控有度,游刃有余。虽然中间突然停电时,观众面面相愕,也未影响他的节奏。
审理的焦点是:贷款合同是否有效?谁应当被认定为本案的债务人?债权利息如何计算?
此案涉及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实,商法学者和刑法学者看法不尽相同。商法学者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主张有效;而刑法学者则强调合同的非法性,主张无效;民法学者可能摇摆于其间。
胡云腾大法官是刑法专业出身,他的博士论文是《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以刑法思维看合同效力,应判无效,果然如此。
巡回法庭的判决坚持了合同的相对性,未判泰隆公司承担责任,但明确宣布:“电力局可以向它追索,追索的诉讼时效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算起”。追索的诉讼时效本应在另案审理中确定,但本案判决却为电力局的追索权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保证追索的成功,避免电力局因年代久远而陷入诉讼时效问题而无法获得救济,可见裁判者的良苦用心和底气。
利益衡量的方法,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内行使,否则,突破法律的内在统一性,所谓利益衡量就会成为一道东北名菜——乱炖,既不尊重规则,也不创造规则。
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判决是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值得赞赏,但是,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判决没有对此从法理上予以澄清,没有确立规则,留有遗憾。
巡回法庭与地方法院
关于开锤第一案的选择,其实完全是可以有狡狯的政治考虑和安排的。可选择一个明显错案来审,以树巡回法庭之威风。如果不宜选东道主辽宁省高院的错案,可以选边远的黑龙江省高院的错案,在庭上一刀一刀地解剖之,推翻之。
但胡云腾大法官显然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他按部就班地让电脑自动派案,他是001号法官,001号案就自然由他审理了。所以,第一槌中自然也就没有想象和期待中的“包青天”式的情节了。
也许,他的策略是“平缓开场,渐渐发力”,但不管是怎样的策略,他都无法回避一个敏感问题——巡回法庭与地方法院的关系。
第二巡回法庭直接设到东北,在地方法院的家門口办公,构成了一种空间上的压迫感。巡回法庭与地方法院将形成一种张力,巡回法庭有做模范的压力,地方法院则有被监督的压力。
巡回法庭的使命是艰巨的。也许,设立巡回法庭的决策时间是短促的,但是,既然已经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开弓岂有回头箭?可以预计,在2022年之前,巡回法庭必将在全国铺开,延至西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等地。
试想,同样一群法官如果仍然深深嵌在或隐在最高院的正义路大院里,他们如何焕发出这般力量?我们期待一种竞争格局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