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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浅析

2015-07-05刘俊贤

2015年2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节

李 唐 刘俊贤

摘 要: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表现日益突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以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来源同时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其对个人收入不均衡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效力尚未充分发挥。本文在通过整理相关学者意见并借鉴国外相关税制,试图对个人所得税如何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矛盾中发挥应有作用提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差距;调节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分配制度的确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伴随各个阶层的居民收入普遍增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也成为不争事实,在近几年的表现尤为突出。其中,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受到广泛关注,因而,居民收入差距调节的相关命题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社会理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

造成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差距日益扩大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干预收入分配时主要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支出两个方面,而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消减高收入者的直接收入,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资金来源[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能力,应当更多的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1、个税标准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主要考量应税所得,减去个人收入中一定扣除额。通过制定扣除标准从以下两方面对收入进行调节,一是扣除额度的标准设定,具体而言是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减除基本生活支出,其标准的高低确定了纳税个人的范围及层次;二是是否确定全国统一的计税标准,统一的标准确定了各个地区纳税人税额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横向调节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的作用。

2、累进税率的调节作用

税率通常表现为税额占个人收入的比例,包括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相比简单的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的效果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一是累进税率通过设立边际税率(具体依照初始税率及最高税率高低不同),而边际税率越低,最高税率的累进性愈突出,因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效果更加显著;二是设置级距,具体包括级数数量和每个级别宽度,数量少则宽度变大,其累进性更突出,因而则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力度越大。2011年,我国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3、征税方式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税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两种。具体就分类所得税而言,如果对计税来源进行工资和资本所得的区分,使用分类计税,则工资所得税率将低于资本所得税率[2]。相比而言,综合所得税不仅可以减少多个宽免扣除,增加应税所得额,更适应累进税率,而且可以减少高收入者分解收入、逃避征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的失效及原因

现实中,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并未如理论预测上那么有效,有时甚至是失效的,其对社会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等社会问题的解决效果有限。为什么同个人收入直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其中原因值得探讨。

按照西方税务制度,被称为“罗宾汉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进行二次调节,从而控制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良税”,在西方税务制度中属于主体税种,受到的相当的重视,而且个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对较高。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占比和收入差距两方面均取得良好的调节效果,我国在这两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国内学者认为其主要制约因素包括:

1、现行分类税制对公平考虑不足

根据我过现行税法相关规定,比照其对不同应税所得规定的扣除额度和税率,一方面未能有效提高收入来源广泛、收入高群体的总负担税率,另一方面却使收入来源单一的较低收入群体负担较高的税率。具体而言,现行的分类税制使得高收入群体利用各应税项目的不同定额规定,从而分散收入,以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目的,着一定程度上使政府流失的大量税款;另外,现行税制所确立的税负规定未能有效的结合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尤其是对收入集中、来源单一的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依旧较高,难以保证税收公平[3]。

2、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单一,一方面未能充分考量个体负担能力的区别,同时也未将婚姻状况、家庭赡养、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影响生活质量因素的纳入综合考虑范围[4]。基于以上原因,全社会采取统一的无差异扣除标准对中低收入阶层的保障较低,不但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完善的要求,也很难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

3、个税监控手段缺乏,征管举措单一

个人所得收入来源形式复杂。相对于依靠工资或劳务收入的中低层收入者,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无法过工资或薪金等形式表现出来,其收入主要是通过劳务报酬、转让财产所得、资本市场投资收益等收入形式获得。以上收入来源分散,数额通常都较高,但征收难度较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并及时收取税款,加之人财物等投入不足,极易产生税款流失等不良现象[5]。

三、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当前我国个税改革应当在保证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其在收入调节方面的功能,科学分析,合理设置,改进税制设计,完善征管制度和征收稽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1、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该模式兼有综合制和分类制的优点,既考虑收入来源,防止偷税逃税;结合累进征收,保证了综合所得税的足额缴纳,体现了量能纳税的税收原则,极大的改善了税率负担不公平的现状,降低了工薪阶层尤其是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更加显著。

2、健全费用扣除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为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健全费用扣除政策,按照家庭收入状况不同而差别对待,加强对中、低收入阶层的保护[6]。具体而言,应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特点,把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以及教育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在各地区实施发展的状况纳入考虑范围,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制定相应费用扣除标准,以促进公平。

3、加强税源监控,实行纳税人和义务人双向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完善纳税人档案体系,健全和完善个人纳税档案信息,实现身份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7]。现实中应当强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向强制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要求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以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作者单位:1.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2.广西师范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亚芬,肖晓飞,高铁梅.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及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实证分析[J].財贸经济,2007(04).

[2] 邹海钢.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J].英才论坛,2009(4).

[3] 李春荣.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J].经济研究,2008(03).

[4] 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税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5] 祝遵宏.中国个人所得税究竟该调节谁——基于各国征税目的分析[J].商业研究,2009(01).

[6] 蒋晓惠、张京萍,论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调节的效应[J].税务研究,2006(09).

[7] 胡鞍钢.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居民贫富收入差距[J].财政研究,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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