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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及其完善路径

2015-07-05刘小琳

2015年31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

刘小琳

摘 要:201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司法方面做出了“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而司法公开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阳光司法,做到在审判、检务、警务、狱务依法公开透明,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推进司法民主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完善路径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紧迫性

1.是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但政治体制改革却没有与之匹配,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司法体制改革极具现实性和迫切性。

2.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选择。我国司法体制中目前存在很多漏洞,这与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所提倡的“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不相符合,与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国家公平正义的愿望相脱离。所以,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行阳光司法,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影响。

3.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部分司法机关存在贪腐现象,为了个人利益放弃秉公执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对于司法公信力更是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促使司法机关合理运用公权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

1.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和条件,而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又是程序的公开透明。只有把权力暴露在阳光中,人民群众才能积极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从而更有效的监督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达到阳光司法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强司法活动透明度,使司法腐败没有滋生的土壤,保证司法的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以及对裁判过程以及裁判结果的信赖、尊重和认同的程度。简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和广大公众对法律的信心、法律信仰。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取决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而司法公开正式将整个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中,时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我国司法公开的主体及对象

我国司法公开的主体包括: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的对象包括:司法依据、程序、结果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加强文书的释法说理,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案件的动态监控和实时监督。但是应当注意不能一味追求公开范围的多和广,而忽略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尺度,造成司法公开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最终使得司法的公正和质效受到影响。所以,准确把握和界定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尺度,尤其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可公开的相关案件,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对公开信息予以筛选、设限、屏蔽,但必须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习近平主席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近年来,对于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都做了很大努力,获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有待解决。例如,部分司法机关领导对于司法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不予以重视,对实施司法公开工作毫无紧迫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开作用的发挥。更有一少部分司法机关领导对司法公开工作予以排斥,担心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后,很多案件将被媒体报道甚至炒作,所以不敢公开司法案件的相关情况,对司法公开不予理解支持反而有抵触情绪。还有些机关对待案件“选择性公开”,只对外公开认为处理没有错误的案件,对于有争议或疑难案件就不敢公开、不愿公开。还有些司法机关将司法公开工作当成一种形式主义,公开信息极其简略,根本不能达到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要求。

1.推进相关立法,弥补法律空白。我国目前对于司法公开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空白点,没有可操作性。当前推进的司法公开制度主要是以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的指导性文件为参照,但都是从宏观层面进行所规定,相关标准不明确。

2.完善相关责任人问责制。对于那些不按照要求依法进行司法公开的司法机关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问责。

3.充分利用互联网,丰富司法公开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逐步超越传统媒体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司法公开的成本和效率大大提高。通过這些网络平台,法院与民众间加强了交流,减化了法院高高在上的神秘感。

结论:我国目前司法公开制度还不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实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必须加强对司法公开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难题,保障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香平:“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瞭望》,2014年3月30.

[2] 周功满.论司法公开之度[J],理论观察.2012(02).

[3] 公丕祥.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07).

[4] 高亚飞.微博时代的司法公开探析.南京工程学院学报.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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