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
2015-07-05周彤
周彤
摘 要:反腐一直都是我国党和政府所重视的工作,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是关乎着我国反腐工作的打击力度和强度。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的背景下,对已经确立的“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对这一标准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对受贿罪与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定罪量刑具体数额和情节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惩治受贿罪有所帮助。
关键词:受贿罪;定罪量刑;二元分立;犯罪具体数额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有所提高,我国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与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近日终于通过,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当然,新修正案的通过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鉴于此,本文对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利弊及其完善進行了初步探讨。
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沿革
我国现行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确立和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条件。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是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①。这种立法模式为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纳,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注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一元定罪量刑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除1979年刑法(采用的是定性不定量立法模式②),我国刑事上的立法都是采用的这一标准。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明确以数额作为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根本标准,并按照数额的不同设置了四档法定刑。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 改变了1979年刑法贪污罪与受贿罪分立量刑的立法模式,再次统一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未明晰两罪的量刑与具体数额之间的关系。1988年出台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采用定量模式,明确规定了受贿犯罪的数额标的。此后的1997年刑法将受贿犯罪作类罪规定,并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受贿罪定罪量刑上的数额标准,将起点数额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将原来可以适用死刑的数额标准由5万元提升至10万元。
第二阶段是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刑九》对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删除受贿罪具体数额的规定,将数额与情节并重,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模式,从总体上分析,二元定罪量刑标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全面反映受贿罪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司法机关根据个罪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1979年刑法将受贿罪进行单独立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现行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利弊分析
(一)现行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好处
1.确定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之前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是具体数额标的,立法目的当然是好的,但是实行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刑九》中删除了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三档刑罚。这样的修改,必然会使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适用,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和刑法的完善起了重大的作用。
2.增设非刑罚处罚措施和罚金刑。《刑九》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除了增加37之一中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还对受贿罪规定了并处罚金刑。对受贿人处以罚金的刑罚,采用经济的手段制裁受贿罪,有助于抑制受贿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采用,可以有效防止他们再犯罪,有利于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二)现行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弊端
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与受贿罪采取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刑九》对此并未作出修改。两罪定罪量刑标准完全一致并不合适,因为两罪在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黑数③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刑法修改应考虑分别规定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前者。其次,犯罪数额在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评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如果及时退还贪污款项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甚至避免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而犯罪数额对于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远不如贪污罪那么重要,其更多的要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最后,两罪的犯罪黑数不同,受贿罪的犯罪黑数往往很大,而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贪污罪除了言词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很多,对于侦破来说相对受贿犯罪容易很多。
三、现行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确定罚金刑的具体数额
罚金刑是刑罚,但同时也关乎着犯罪人的财产权,罚金数额的确定不只要注意剥夺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还要注意保障人权,所以数额怎么确定值得推敲,过高了会导致量刑不平衡,过低了又不能起到惩戒作用。《西班牙刑法典》对受贿罪的罚金规定为所接受贿赂的3倍。我国可借鉴《西班牙刑法典》的规定,采用倍数罚金制④,对受贿罪的罚金也采取这样的规定,这样既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如果觉得判处3倍过低,也可将定为判处罚金为受贿金额的3-5倍。
(二)受贿罪与贪污罪分立
如前所述,贪污罪与受贿罪是两个存在较大差异的罪名,对不同的犯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不合适,无法实现个案公正。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应该对两罪进行分立,对贪污罪起点数额的设置应该高于受贿罪,相同数额等级内的贪污罪的量刑档次应该低于受贿罪。为了个案的公平公正,应该严格区分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确定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数额标准
《刑九》并未规定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数额标准,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还尚未作出。对于如何确定定罪的数额标注,建议维持1997年刑法的5000元的定罪标准。不改变定罪标准,可以更大力度的打击腐败,因为无论是打“苍蝇”还是打“老虎”,他们的受贿数额都比较大,随着我国反腐制度的完善,官员们受贿的空间正在逐渐的缩小,定这个数额有利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用更改司法解释。同时,将入罪标准定这么低,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而且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为5000到1万元,将数额定为5000,有利于刑法体系的统一。
数额的具体标准宜以犯罪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标准,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CPI)、通货膨胀等因素,以此作为主要标准的原因在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衡量城镇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标。至于受贿犯罪的数额需要达到上述数额基准的几倍,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确定受贿犯罪量刑情节标准
《刑九》中一共规定了四种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以及“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需要对上述情节分别进行解释,才能制定出量刑标准。区分这些情节的程度上,可以借鉴刑法中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在遭受损失这方面应该考虑财产损失和人员损失等几个方面,而不能仅仅单一的考虑。(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注解:
① 所谓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是指法律在规定受贿罪的行为性质与行为方式的同时,将具体的数额和情节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
② 所谓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模式是指法律仅规定课受贿罪的行为性质与行为方式。
③ 犯罪黑數,又称犯罪暗数或者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④ 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⑤ 王林林.论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注——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研究视角[J].刑法论丛,2015,2.
⑥ 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1)
参考文献:
[1] 王文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修改完善问题研究[J].刑法论丛,2015,2.
[2] 闫雨.贪污受贿犯罪二元分立的定罪量刑标准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5,(8).
[3] 王林林.论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注——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研究视角[J].刑法论丛,2015,2.
[4] 赵秉志.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1).
[5] 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R].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七),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