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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

2015-07-05冯丹

2015年35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

冯丹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成长和第三方支付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创新进程中已出现一些金融风险隐患,如果不及时进行监管,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必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并强化企业的自律监管要。因此,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和发展现状,分析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风险防范

互联网推动了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首先从银行开始,各大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1996年2月,中国银行第一个建立自己的网页,成为我国第一个在网上发布信息的银行。那么,中国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就是由电脑系统自主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客户可以自主选择业务,并且省去了在银行排队的时间和路程时间,为银行客户大大提供了便利。除了网上银行以外,随着移动设备手机的迅猛发展,又有了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服务。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经济贸易、转账汇款等,加快了资金流动。再者就是网上交易的发展,比如淘宝、天猫等网上商城,他们的成功引起了一大批网上商城的出现。2013年“双十一”淘宝收入约三百万,成为一个商业界奇迹。网上商城可以省去普通交易的很多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给客户带来了实惠。这些网上商城采用的支付方式一般都是采用自己的支付平台,或者是依托网上银行。商标价格都是用数字标出,付款时也都是用数值支付,交易环节中没有实体的货币存在。这样,也减少了货币流通中会出现的问题。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交易的过程中依托的是虚拟的网络,这往往给金融业务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由于互联网是虚拟的,就会伴随着诈骗和不诚信的问题。另外,交易双方一旦出现利益纠纷,处理起来也非常的棘手,因为没有比较实际的证据。总结起来,主要从三个方面让业务存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是在网络虚拟世界进行交易的,这样信用就得不到保证。交易双方如有一方不能按照合同上进行办事,都等于失信。此外交易双方都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一些真实的信息就没有办法得到证实。在信息进行交换的时候,很可能双方提供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合,由此而引发一些纠纷。这样的案例经常出现在网购当中,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不实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从而降低了网络商家的信誉。比如,有段时间消费者对淘宝的质疑声和抱怨声很大,有些人都表示不再相信淘宝。一些商家不讲信用的做法,也连累了整个商城的利益。尽管现在网络金融非常火热,仍有很多个人、企业对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选择观望的立场,此中首要的是因为网络金融信誉没办法保证。

(二)支付和结算风险

网络财务的最大好处是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金融系统可一天24小时为客户服务,为客户办理业务。并且,在空间上更是没有限制,网络金融可以随时与其他的金融系统进行连接,进行数据的交换。只要客户有计算机和网络就可以进行交易,不受地点限制。伴随着开放的另一点就是风险,所有的金融网络都连在一起,有一个点的数据发生错误,会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美国证券曾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过,财政证券交易系统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给美国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风险

我国互联网发展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发展的历程比较短,一些关于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条款并不是很完善。并且随着网络的发展,伴随着新问题的不断产生,关于网络的法律体系一时间无法完整的建立起来。尤其是金融贸易的方面,网络金融出现的时间更晚,国家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经验不足,有些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处理。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的存在,影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一些法律合同,也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很多时候是双方进行协商,某一方利益受损时,纠纷就产生了。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统一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加强业务创新的管理。互联网在金融行业制定统一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也应该从“监管”到 “功能性监管”。以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是由监管局部门进行监管,但是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不一样,监管部门在监管的时候困难重重。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只能从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这样就可以庇护金融贸易的安全性和客户讯息。

(二)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

提高非现场监管体系,规范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交易将原来的显示交易转向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了时空的限制,这样也使得交易的对象不明确。互联网交易大大加快了交易的时间和速度,使得监管也变得错综复杂。互联网交易的量非常的大,以前的现场检查并不适用了,现场检查不仅速度跟不上,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投入。这时非现场检查就显得极为的重要,非现场检查还是通过网络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这一方法具有广泛的连续性和覆盖特性,并能够管理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及时传递,一般的网络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和现场检查提供建议。金融业应建立非现场检查制度,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的检测系统可以实现业务和管理网络,建立监督和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系统可以直接对大量的信息进行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此外,行业还要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向公众提供一些金融机构的信息,满足大众对信息的需求,并起到监管的作用。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可以查看不同机构的信息,并进行比较,再做出判断。这样,就发挥了社会大众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不同的网商采取的支付方式不同,并且交易的货币也存在差异。这样也会引起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为了确保交易,付款是真实可靠的,互联网金融业金融认证中心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认证包括交易的双方,一方面认证双方的真是存在性,保证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认证双方交易活动的合法性。交易双方应该自觉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管。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领域的规范。目前互联网金融存现问题,都参考一些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这样,互联网每天都在更新,新的问题也就会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律体系就会显得欠缺和不足。我国并没有独立的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都是用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约束。但是,原有的法律一部分并不能适应现在的金融经济发展,要将这不适应的一部分进行修订。随后还对出现在金融网络未来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并进行立法。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就要确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还不够,尤其是如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审核力度不够,这样让一些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政府可以考虑将金融机构的技术实力作为参考,技术达到标准才能准入市场。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作为参考标准。其次就是要构建安全体系。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非常重要,如不加以保护,用户的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法律法规应该将金融企业保护网上交易安全也作为监管的一部分,在法律中规定安全的标准,从交易过程中的法律保障,可以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身份,信息。最后就是要加强对客户的保护,可以设定一些消费者投诉的机构。另外也应该向消费者客户提供安全教育,教他们如何维护自己交易的安全。(作者单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严立新,汤俊.从合规为本到风险为本:第三方支付行业反洗钱监管原则的必然要求[J].上海金融,2011(6):391

[2] 谢子门.当今步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进一步思考[J].中国商贸,2013(13):192

[3] 魏淑君,崔晓峰,毛国华.加大金融创新 提升核心竞争力[N].驻马店日报,2010(35)

[4] 吴海峰,刘爱华.信用建设+金融创新[N].金融時报,2010(311)

[5] 沈小平.加快金融创新、推动发展方式转变[N].经济日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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