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是怎样炼成的
2015-07-05柳士同
柳士同
2015年2月9日,呼格案的真凶赵志红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际上,2014年的12月15日已经宣判了当年错杀的呼格吉勒图无罪。但是,这两个日子距离1996年6月10日对呼格执行枪决,毕竟都相隔了将近20年。如此漫长的时间,无论是对于呼格的家人还是对于整个社会,公正是不是来得迟了些?况且正如央视“新闻1+1”在报道此案时的标题《赵志红案,不是“呼格案”的终结》所警示的,案子还没真正彻底地了却呢!一个显而易见的错案、冤案,在真凶落网之后,何以又拖了将近10年才予以澄清?其中还有多少问题与疑点悬而未决,怎么能轻易“终结”呢?1996年,对无辜的青年呼格吉勒图的审判,从抓捕到枪决,仅仅用了62天,而纠正这一冤假错案却用了将近10年,仅此就足以引发我们深思和反省的了。这一错案究竟是怎样炼成的?当年有没有非法取证,比如刑讯逼供之类?而真凶落网之后,历经9年多才结案,这其中又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勾当和猫腻?如果不严肃地予以追究、审查和惩处,又怎么能杜绝此类滥杀无辜的荒唐错案继续发生,又如何去体现我们信誓旦旦的“依法治国”?!
这里,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即呼格案的真凶一直未落网,或者落网了却并没交代有关呼格案的实情和真相,或者虽有交代但相关证据有所缺失,或者尽管有了充分确凿的相关证据,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偷偷销毁或“不慎丢失”,那么结果又将如何呢?恐怕错案还得继续错下去,冤案还得继续冤下去,即使明明知道是错案冤案,因证据不足也只能当作疑案悬案搁置起来。在一个人治社会里,冤假错案的出现并不奇怪,而在法治的名目下,为了所谓的完成破案指标,为了所谓的“立功”和个人升迁,任意“破案”,匆匆结案,無视程序,草菅人命,这又将法治置于何地呢?相比之下,2月15日晚央视“面对面”栏目报道的河北顺平县“王玉雷‘杀人案”,检方的处置方式和结果就截然不同了。当地警察怀疑报案人村民王玉雷即是作案人,于是便以非法取证的方式逼迫王玉雷招供;可顺平县检察院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签发逮捕证,仅出具了一份“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这就不能不令人刮目相看了,否则,很可能又制造出一起新版的“呼格案”。
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乃是司法的两个基本原则。上文谈到的两起案子,前者正是公然违背了这两个原则,结果酿成甚至可以说是人为制造了一起错案;后者却由于检察官严格遵循了这两个原则,结果就避免或者说制止了一起错案。不必讳言,这些年来见诸媒体的呼格案之类的错案,恐怕要比及时得以纠正的王玉雷案多得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有案当然应该侦破和审理,这原本就是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事实是有案未必都能破,因为不是每个案子都能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的。像上个世纪末轰动美国乃至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这场所谓的“世纪审判”,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的证据失效”,疑罪从无,最终只能宣判辛普森无罪。法的使命是神圣的,绝不容许玩忽职守,但也不能规定出破案率之类的指标。否则,为了完成“指标”,为了上报“政绩”,为了立功、受奖和提升,便难免不择手段非法取证,制造出一起起冤假错案不说,还让一个个真凶逍遥法外,继续作恶,肆无忌惮地危害社会。
如今周志红伏法,呼格吉勒图冤伸,但这并“不是‘呼格案的终结”,因为造成呼格案的种种原因,其中一个个真实的细节都尚未彻查清楚。这些“暗箱”里的污秽,如果不彻查清楚一一涤净,就很难杜绝冤假错案的再次出现。上述“辛普森杀妻案”,“有力的证据的失效”,不知美国司法部门对此有没有彻查?好在辛普森当时虽判无罪,但毕竟引起了警方对他的格外“关注”,2009年,辛普森还是以绑架、武装抢劫罪被判处33年监禁,这也算是还了社会一个公正,给了公众一个交代吧!因此,“赵志红案,不是呼格案的终结”,这话实在是掷地有声,充分体现了我们构建一个“法治中国”的理念和决心,而且这个理念和决心已经付诸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