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农村法治文化的培育
2015-07-02杨青友
杨青友
摘 要:法治文化是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灵魂和根本内驱力,但因受法治文化环境、农村法治主体、制度设计和农村执法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滞后,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因此,可通过改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环境,重塑农村法治主体,严格规范农村执法,完善“三农”立法来促进农村法治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农村
中图分类号 D9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08-03-02
The Cultivation of Rural Law Culture in the New Period
Yang Qingyou
(The Communist Part School of NanLing County ,NanLing241300,China)
Abstract:The culture of the rule of law is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the soul and the fundamental driving force,but because of many factors,the rule of law by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environment of rural subject,system desig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the rural cultural construction is relatively backward,hindered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Therefore,through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 of rule by law in the countryside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subject to reshape rural,strictly regulate the rural law enforcement,improve the "three rural" legisl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ulture of rule of law.
Key words: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The culture of the rule of law;Rural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的法治化。对正处于转型期的当前中国农村来说,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首要的是离不开先进的、科学的法治文化的引领和支撑。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把握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规律性,深入分析其特殊性,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才能为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 农村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受经济发展水平、制度设计、传统观念、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滞后,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1.1 法治文化环境建设滞后
1.1.1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薄弱 与城市相比,当前我国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总体上还处于“法治低洼地”和“破碎地段”。部分农村地区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现象严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主要依靠基层司法部门去推动,其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参与度低,导致法治文化阵地设施匮乏、建设滞后。
1.1.2 法律专门人才缺乏 相对于庞大的农民群体来说,农村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人员偏少,相当一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和培训。再加上基层农村工作环境相对较差,部分法律人才不愿到基层工作,直接制约着有效和全面的农村法律服务系统的形成。
1.1.3 法治宣传不深入,氛围不浓 目前主要存在宣传形式简单陈旧,形式和内容缺少生动性、关联性、实用性,其导向作用和影响力不明显。再加上法律知识的庞杂和法条的枯燥难解,以及自身教育程度和素质的影响,影响了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了法律影响力的提升和法治文化的发展。
1.2 农民法治意识缺失 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1]。从整体来看,当前农民的整体法治意识仍远滞后于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一是法治观念淡薄。受中国二千多年传统礼俗社会及其传统文化、权力崇拜的人治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为贵”的传统厌讼心理等意识严重,而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普遍缺失。以情代法、权力至上、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农村普遍存在。二是法律知识贫乏。因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地域位置的制约,多数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仅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三是法律能力不强。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忽视或不了解法律的保障功能。
1.3 农村立法缺位且偏离现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成就巨大,但关于农村、农民的法律无论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都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一是从立法体制来看,我国当前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立法形式,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和体现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容易导致部分地区或部门把立法当作管理手段和方式,只注重地方与部门的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再加上现代化、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还没有完全深入农村,国家制定法、民间法和地区生活习惯杂然相处,“乡村法治化”可以使法律在乡村出现,但真正进入乡村社会则难免被地方性知识重新解读[2]。从而使某些国家法律、法规难以在农村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二是存在“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矛盾。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生活方式、社会习俗也千差万别,相关农村法律、法规对所调整的农村社会关系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立法机关也无法作出详尽、明确的规定,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的、弹性的条文供选择和参照,如此必然影响到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充分反映农村现实并能充分保护农民权利的法律,如农民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迁徙自由权、选举权等,要么被忽视,要么被区别对待,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立法上得不到体现。
1.4 法律运行需进一步加强规约 目前,法律在农村的运行信用度较低,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不良状态。一是行政手段多过法律手段,以政策代替法律。同时,乡镇政府的权力具有很强的扩张性[3]。在个别地方出现了以地方政策代替涉农法律的现象。二是执行难现象严重。鉴于现阶段农村特殊的人文社会环境,特别是权力至上、轻法厌讼、法律虚无等观念在农村普遍存在,直接制约了法律在农村的正常执行。三是执法不严肃、不公正对法治造成损害。在时下农村,由于司法监督救济不力,特别是在土地房屋征迁、毁占耕地、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矛盾多发领域,非法侵占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和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也使一些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去信赖法律。”而长此以往,农民就会漠视法律,甚至远离法律[4]。
2 新型农村法治文化培育的路径选择
法治农村建设离不开新型法治文化的引领和支撑。如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 加强法治文化基础建设,改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环境 一是加强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政府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各种法治文化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如可利用显示屏、公益性广告牌、法治文化墙等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丰富视觉法治文化。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法治文化广场、法律图书室、法治文化展馆等建设,让农民更好地参与法律知识的学习,真正使法治文化建设融入农民生活。二是加强法治文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基层法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法治实践的能力;在大学生、律师等人员中招募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志愿者,为不断丰富和发展农村法治文化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组织各种具有农村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宣传队,深入农村、农民中进行普法宣传。三是抓好农村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文化教育。完善农村中小学法律副校长、指导员配备,不断加强在校农村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从小就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法治价值观念。
2.2 培育农民法律信仰,重塑农村法治主体 “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5]。”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离不开农村法治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因此,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是农村法治化的灵魂和关键环节。首先,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规定农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实现手段。其次,采用多形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法治宣传教育,逐步培养农民法治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引导他们形成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权力至上的价值观念,弘扬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再次,强化法治实践,提高农民法律应用意识和能力。在农村,树立法律权威最生动、最具说服力的办法是让农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法治能够得到农民最有力支持的突破口。实行阳光司法,树立起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的信心;经常性地组织公证、律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人员深入农村开展送法下村活动,寓宣传与服务之中,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结合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让农民切实体会到法律的作用。
2.3 严格规范农村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法治文化的培育不仅仅是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的传播,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活动,增进农民对法治的信任和期待。鉴于目前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与执法实践脱节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的现实,一是整合基层政府各职能机构和人员行政活动权限、方式、责任和程序,明确权力清单并严格执行,简化办事规则,削减多余、繁杂的行政审批环节,建立相互制衡的司法、执法科学运作机制。二是尽快提高镇村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水平。通过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与农民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彻底改变一部分农村执法人员文化素质低、法律素养低和道德修养低的现象,使之明确依法治国的核心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非“治民”。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纳入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通过严格执法,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法治环境。
2.4 完善“三农”法律政策,体现制度正义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科学立法,使农民在认知和情感上认识和体验到国家法律制度在配置社会资源、个人权利义务的公正性,才能从内心深处对党和政府所倡导的社会主流法治文化产生积极的认同感,并引导自己的法律行为,进而进一步促进主流法治文化的发展。为此,一要紧密结合我国当前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大农村立法的力度。特别注意防止涉农法律中管理性法律政策多,而授权性法律政策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政策不足,农民难以从法律政策中直接看到自身的利益的缺陷。另外,可通过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将党和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职责等进行提炼、规范上升到法的高度。二要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立法与政策双管齐下,齐头并进。三要合理协调法律制度与乡土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通过法治建设规范乡土社会中的一些不合法、不文明的行为。另一方面,应明确农村法治化的根本目的不是为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观念,而是为了有效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调整农村的社会关系,来实现农村秩序的真正和谐。适当考虑“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6]。”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
3 结语
农村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提升农民对法治和正义的崇敬和信赖是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关键所在,这正是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它与一定时期的农业经济基础、农村地域文化精髓,农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等密切关联,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一定要面对农村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立足现实,创新方式,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农村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在实现和谐法治社会中探寻出一条走出农村法治实施困境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6).
[2]张学亮.乡村法治建设的路径依赖与范式转换[J].理论探索,2006(5).
[3]熊哲文.试析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1(8).
[4]李 响.关于中国农村法律信仰危机的几点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6.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1. (责编:吴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