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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进程

2015-07-01郑美艳

唯实 2015年6期
关键词:体育场馆场馆江苏

当前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公众获益不明显、承接商良莠不齐、准入规则不透明等问题。对此,要有效提升江苏公共体育场馆外包项目的服务效率和质量,需要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厘清行政边界;设立招标投标门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质量考评机制,保障健康发展;建立运营监管体系,健全公共责任。

一、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公众获益不明显。服务外包运营模式的出发点是解决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成本过高、冗员严重、专业管理人员匮乏等问题,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从实际调研中民众所反映的问题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场馆收费较高,超出普通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场馆经营项目缺乏对当地公众和社会需求的分析与预测。三是现阶段江苏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项目的承接商主要以民营和私营企业为主,逐利性使其本应承担的社会功能逐渐弱化,在缺乏政府约束的情况下,场馆在项目内容设置与价格定位上更多考虑盈利效果,与场馆服务外包运营的出发点相行甚远。

承接商良莠不齐。调查显示,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运营中存在着承接商区域发展不均衡、资质信誉良莠不齐的现象。虽然目前苏南、苏中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体承包比例较高,尤其是对承接商资质要求较高的游泳场馆,个体承包现象更加普遍,这就极易出现本应强制实施游泳救生员上岗准入制度的游泳场馆,工作人员却无证上岗的普遍现象。二是部分场馆外包承接商虽为国有全资、控(参)股体育企业,但该类企业的经营运作往往依附于相关事业单位,这就极容易导致场馆服务外包项目出现寻租现象。另外,对于苏北地区来说,该区域公共体育场馆外包运营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容易出现政府下属单位接包后再二次转包的行为,其所涉及的接包方的资质信誉也往往难以保证。

准入规则不透明。调研发现,当前江苏公共体育场馆选择服务外包承接商的管理组织体系还存在缺位现象,缺少相应的准入规则,主要表现在:对承接商的资质、财务状况、人力资源、信誉、服务发展能力等要素缺乏全面考核与评价机制;对成本核算、合同招标和质量管理等多个环节公开透明化程度较低,导致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项目的招投标演变为一种形式化过程。同时,在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运营过程中,也存在着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缺位、错位及越位等现象,由此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承接商在一些民众参与度高的项目上肆意提价,擅自更改经营项目和内容,并通过开办各种营利性的展览、展销会等,侵占公共场馆的活动用地,忽视消费者的投诉等。

二、推进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的构想

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厘清行政边界。推进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运营的主要目的是要把能够通过市场化形式供给的体育公共服务项目转交给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等来提供。为此,在这过程中,政府要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明确职能定位,厘清行政边界,要将主管体育部门的身份从以往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供给者三位一体的角色,转变为体育公共场馆服务的监督者和维护者,并允许更多的社会经营主体能够参与到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提供与管理中来;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以催生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项目。

设立招标投标门槛,完善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现状,参考《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出台《江苏体育公共场馆服务外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以此规范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运营不同阶段的权责利,规范承接商的选择准入机制。同时,在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也要坚持客观、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保证具有场馆承包资质的单位充分竞争,避免单个承接商的垄断行为。另外,还要积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消除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承接商选择过程中的隐形准入障碍和道德风险问题。

建立质量考评机制,保障健康发展。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提出要“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服务外包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因而,在快速变化的体育市场环境中,改进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考核评估体系,建立“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的考评机制,对于保障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江苏省体育场馆服务外包的综合质量考评机制:一是成立指标研制专家小组,通过集结高校、政府、企业和社会机构等的广域智慧,研制针对性强、科学严谨、层次清晰的江苏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项目综合评估指标量化体系。二是要把公众感受作为场馆服务外包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以提高体育公共服务受益方的话语权,保障场馆公共服务的内容与质量不因外包而缩水。三是制定场馆服务外包监管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于整体评价突出的场馆应给予续包优先权,对于群众满意度高的场馆应予以表彰,并把考评情况作为评定承接商信用等级、享受优惠政策等的参考依据。

建立运营监管体系,健全公共责任。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运营的实质是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化,但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其所涉及的公共体育场馆的公共责任却不能市场化,这主要是由公共体育场馆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为健全公共体育馆的公共责任,必须建立具有规范、约束、矫正与惩戒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可操作的公共场馆服务外包运营监管机制和组织体系。同时,为保证该体系能够尽可能多地反映公众利益,在其人员组成上应包括体育场馆外包运营中的有关法律保障、经营管理、技术支持、后勤安保等方面的专家,并根据各场馆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该监管体系的人员规模及其结构。另外,考虑到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外包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和环节较多,也为了尽可能地健全公共体育场馆的公共责任,建议对场馆服务外包运营中最为重要的技术、质量、项目等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严格监督,通过严控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口、严审项目内容等,多维度地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系南京体育学院郑美艳老师承担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外包考核评价体系研究”成果〕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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