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期”违规交易罚几杯?
2015-06-30熊锦秋
熊锦秋
兔宝宝5月4日公告称,今年3月27日、3月30日、4月7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等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655987股。而公司4月24日披露一季报,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董事高管就此致歉,并将本次减持交易金额的1.01%即147640元上缴给公司。笔者认为,应该完善对窗口期违规交易的处罚措施。
证监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了董监高“窗口期”交易禁令,“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等情形下,董监高不得交易本公司股票。
兔宝宝是中小板上市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为预防董监高窗口期违规交易,规定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秘,董秘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规,董秘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由此可以看出,防止董监高窗口期违规交易,董秘在其中责任重大。不过在本案中,连董秘自己也在窗口期违规减持,或许并没有把窗口期交易禁令放在眼里。
对违反窗口期交易禁令的收益该怎么处置,目前对此还缺乏明确规定。《证券法》规定董监高6个月内短线交易的收益需要归入上市公司,但对于董监高在窗口期交易的收益,并无类似规定。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比如亚夏股份)董监高在窗口期违规减持后,将减持所得10%上缴公司并归公司所有;本案中,兔宝宝董事高管在窗口期违规减持后,则是将本次减持交易金额的1.01%上缴给公司。由此看来,不同的上市公司做法可谓五花八门,有的上市公司董监高自罚三杯,有的则自罚一杯。
另外,目前对董监高窗口期违规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也不明确。《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只是规定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对董监高人员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对董监高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正是因为目前对董监高窗口期违规交易的处置措施不明确,一些上市公司董监高敢于屡屡触及窗口期交易红线。其实,无论董监高在6个月内的短线交易,还是在窗口期交易,都可能涉嫌利用信息优势地位牟利,因此对这两种违规收益的处置以及行政处罚措施,应该也有相似性。当然,对董监高窗口期违规减持,在计算其违规收益时,不仅要考虑其原始持股成本,还应考虑股票的合理估值,其违规收益似乎没有短线交易违规收益那么容易计算。为便于操作,建议不妨借鉴一些上市公司的做法,可以规定董监高在窗口期违规交易,其交易金额的20%应上缴归入上市公司;对窗口期违规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则可基本参照短线交易规定。
即使目前没有对窗口期违规交易的处罚规定,在此过渡期间也并非就没有办法来对付。比如本案中,尽管公司公告声称已于3月25日披露了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告,上述董事、高管减持发生在一季报业绩预告之后,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且公司于4月24日披露的一季度实际业绩也在业绩预告公告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但是,业绩预告并不等于正式报告、业绩正式报告完全可能与预告存在一定差异(之前一些上市公司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在一季报正式报告出炉之前,公众投资者对业绩预告仍可能是将信将疑,投资定价比较谨慎甚至不敢交易;而董监高在窗口期交易,即使业绩正式报告发布后在业绩预告公告的范围之内,也可能利用了内幕信息。此时的内幕信息,就是“业绩正式报告与业绩预告相符”这个信息。
总之,当前需要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窗口期违规交易的处罚措施。在此之前,对窗口期违规交易,主要应该从内幕交易的角度来追究违规者的责任,以此防止违规者逃脱法律法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