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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探析

2015-06-30张宇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

张宇成

摘要: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完善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优化审判方式及明确了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还明确强化对于被告人的尊重和保护。新规定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更适当地对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成为我国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简易程序;立法沿革;诉讼效率

一、简易程序的含义及规定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②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修正的创新

1.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基层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突破了原先仅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案件适用的限制。对于该适用条件,实践中主要对“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立法精神,“如果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仍然可以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在庭审中应针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重点调查、辩论”。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犯数罪,其仅对部分犯罪自愿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这样完善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必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人民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2.优化审判方式及明确检察院派员出庭

使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是对审判方式的优化,避免出现大量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情况,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不会影响审判质量又节省了大量的司法成本,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提高了审判效率。明确规定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这弥补了以前检察院基本不出庭参加控诉的不足,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司法对抗的条件,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1.合理设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可以。这样广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的合理配置。为防止出现重罪轻罚甚至放纵犯罪的情况,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应采取宣告刑和法定刑相结合的方式。还有就是应对可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种类进行限制,这样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甄别筛选时,将排除重大复杂、性质严重、影响面大但有某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犯罪案件。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尝试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早日结案,还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尤其是未成年人,促进他们悔过自新,有利于他们以后的发展。

2.赋予被告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应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启动权赋予控辩双方,从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角度出发,无论哪一方启动程序,都应当征求对方的意见,否则就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在这时,法院只是中立者、裁决者,不能拥有启动程序的权力,但拥有法律赋予的刑事司法审查权。另外,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合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时,法院自然有权选择变更,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样控辩双方也应当被赋予变更权,尤其是被告人也要有一定的变更权,这样也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公正。

3.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要想行使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就不能放松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于是,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一,对审判期限的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这里的期限规定明确,使得法院不得任意延长,检察机关也加强监督法院,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二,对法院认定事实的监督。这要求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应基本一致,若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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