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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与完善

2015-06-30孔慧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缺失权利

孔慧娟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事法治”的理念再次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然而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就应当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同时也要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但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以来,“保障人权尤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成为主流思潮,而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行使却往往被忽略。本文希望通过介绍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现状,提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可行性分析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

1 刑事被害人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对于刑事被害人含义的分歧,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广义刑事被害人学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也应当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中直接提起诉讼的自诉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狭义刑事被害人学者则认为,刑事被害人仅仅指刑事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刑事被害人的范围。但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因此,立法者也是更偏重于将刑事被害人定义为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公诉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主体。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被害人的地位非常尴尬——虽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但却并未被定义为刑事诉讼的主体。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害人首次在刑事诉讼中被赋予了当事人的身份,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确立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刑事被害人却只享有有限的诉讼权利:比如被害人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中也缺乏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等等。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具体任务中,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者对参加诉讼活动的专门机关的要求:即要时刻牢记“保障人权”的理念。随着近几年法制观念的提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司法观念也在逐渐被社会大众认同,成为刑事司法的大趋势。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仍然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强调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强调人权保障,应该是既要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使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也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权,避免其因为后期保障制度缺失而受到二次伤害。所以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缺失的现状

2.1 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缺失

刑事诉讼中除被害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都有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权利,而刑事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只有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虽然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提起诉讼的职责,但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代表的利益主体仍有不同:人民检察院还肩负着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刑事被害人无论是身体、精神还是经济上都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希望将凶手绳之以法并获得合理赔偿的愿望是最为迫切的。然而,人民检察院只能因一审确有错误才可以提出抗诉,相比于被告人只要不服判决就可以上诉来说,被害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时,就会认为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得不到合理的关注和尊重,进而就会挫伤被害人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加剧其对被告人及社会的仇恨。不仅不利于提升司法的权威性,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2.2 刑事被害人代理制度的缺陷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体现为两种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代理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但由于一直以来,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和对被害人权利保障意识的不同,表现在代理制度上,就是两者委托的代理人,地位不同。

首先,二者参与诉讼的时间不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律师辩护人;但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只能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关于侦查阶段被害人如何获取代理人的法律帮助就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这也使得被害人的代理人很难全面参与到整个诉讼程序中,更是难以切实保障到被害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其次,二者是否享有阅卷权的法律规定不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就可以依照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非律师辩护人虽然行使阅卷权需要经过批准,但至少确定了辩护人的阅卷权。然而,关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享有阅卷权,以及如何行使阅卷权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就不利于诉讼代理人全面了解案情。

再者,二者在调查取证的行使方面不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辩护人除了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权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非律师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而针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却未明确规定,导致诉讼代理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也是阻碍重重。

最后,二者在诉讼中法律地位不同。

辩护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表现得过于依附公诉机关,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3 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缺失

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符合特殊情形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在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方面规定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的特殊情形,但如果刑事被害人面临经济困难或死亡等特殊情形而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刑事诉讼法却并没有针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虽说被害人的利益背后有公诉机关的大力支持,在刑事惩罚方面开通了给予被害人公立救济的途径,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却仍然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刑事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是法律的必然,但只有平等的享有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在刑事被害人心中树立真正的法律权威,也才能让刑事被害人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2.4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缺失

刑事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但“赔偿难”、“赔偿不及时”和“赔偿范围窄”是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负责刑事审判的审判组织一并审理的,而且判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还依赖于对其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侦破和审理认定,原本周期就比较长,而被害人希望及时得到救助的愿望又比较强烈。另外,虽然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赔偿的判决,但被告人却无力赔偿;或者虽然被告人有能力赔偿,但赔偿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范围过于狭窄,又成为了阻碍被害人获得救济的拦路虎。尤其是那些虽没有产生直接物质损失,但精神却受到极大打击的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和赔偿。就此也更容易引发被害人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3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完善

3.1 尝试从立法上赋予刑事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与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虽然刑事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但并不必然会发生抗诉的实质。一方站在情感的基础之上,一方站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之上,两方立场不同,观点和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能一味地禁止刑事被害人行使上诉权,应当在综合考虑我国司法资源缺乏的现状,尤其是为了避免刑事被害人过度滥用上诉权,可以尝试在立法中赋予刑事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3.2 完善刑事被害人代理制度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一致的诉讼权利: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能行使调查取证权。尤其还需要赋予刑事被害人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充分、完整而又独立地行使代理权。

3.3 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及国家救助制度

虽然,针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国家救助问题,各个地方都在开展试点工作,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救助范围不明确、救助金额标准不统一,救助对象不一致、救助资金来源不确定、救助机构不统一等问题也是频频出现,导致刑事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完善该制度,首先,应当先从立法上确认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及国家救助制度。为制度的实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次,结合各地试点的经验,明确被害人法律援助和救助的范圍及法定情形、统一规范固定的国家救治机构、保证国家救助资金的来源。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司法角度,都很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权利,而被害人的各项权利却往往被忽视,这也是上访、闹访事件时常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样不仅严重干扰了相关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很容易让刑事被害人产生报复社会和他人的不良心理,增加社会不安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显然只有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才能让其真切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与爱护,增强其司法信念,进而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田文昌.新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M].中国法制出版社.

[3]宋英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

课题项目:

河南警察学院院立项目HNJY-2014-19《河南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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