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孔家坡漢簡《日書》雜記
2015-06-28李天虹
李天虹 蔡 丹
讀孔家坡漢簡《日書》雜記
李天虹 蔡 丹
2014年下半年發掘的湖北隨州周家寨8號漢墓出土了一批簡牘,内容主要是《日書》。*關於周家寨8號漢墓的發掘及其出土簡牘的情況,參看羅運兵、史德勇、凡國棟: 《湖北隨州周家寨漢墓發現大量漆器和簡牘》,中國文物信息網(www.ccrnews.com.cn)2015年2月27日。配合周家寨漢簡的整理,我們對2000年出土於同地且時代很接近的孔家坡漢簡《日書》也進行考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 《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兹擇取三例心得以就正同好。
一
《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日書》附録“未編聯殘片”殘35下應與殘38綴合。殘35簡面完整,殘38簡面左側殘去,右部保存較好。兩簡右部茬口大體吻合,殘38上端茬口處的筆畫,正好是殘35下端茬口處“己”字的末筆,兩者基本合成一個完整的“己”字。綴合後的簡文作“乙巳、丑,丁酉、卯,己未,辛巳、丑,癸亥、未□”。這段文字抄寫干支日,乍看上去没有什麽特别,可是仔細分析,可以發現其天干的出現有規律性,依次是乙、丁、己、辛、癸,在術數之學中這五個干日都屬於柔日,其餘五個干日甲、丙、戊、庚、壬屬於剛日。《禮記·曲禮上》“外事以剛日,内事以柔日”,孔穎達疏:“剛,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爲剛也。……乙、丁、己、辛、癸五偶爲柔也。”《淮南子·天文訓》:“凡日,甲剛乙柔,丙剛丁柔,以至於[壬]癸。”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也有類似記載。*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天水放馬灘秦簡》,中華書局2009年。其簡一一三第一段文字云:“凡甲、丙、戊、庚、壬、子、寅、巳、酉,是胃(謂)岡(剛)日、陽、牡日殹,女子之吉日殹。”簡一一四第一段文字云:“凡乙、丁、己、辛、癸、丑、辰、午、未、申、亥,是胃(謂)柔日、*這處“是胃(謂)”的釋讀,參看楊錫全: 《出土文獻“是=”句淺析》,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www.gwz.fudan.edu.cn)2009年11月3日。陰日、牝日殹,男子之吉日殹。”“剛日”也就是“牡日”,“柔日”也就是“牝日”。孔家坡漢簡《日書》有“牝牡日”篇,其中簡186壹抄寫有關“牡日”的禁忌,簡187壹抄寫有關“牝日”的禁忌,兩枚簡的上部均殘缺,現存文字作:
(186壹)
(187壹)
缺去的内容主要是紀日干支。殘35+殘38抄寫的天干屬柔日亦即牝日,將其與簡187試爲拼綴,殘38的下端與簡187的上端右部茬口走向基本一致,而且比照屬於“牝牡月”篇的完簡184,殘35+殘38+簡187的長度,基本與簡184天頭之下的長度相符,可見綴合後這枚簡上部衹是殘去了天頭,殘35的“乙巳”就是這枚簡所抄寫文字的起始處。殘38下端“未”字之後的殘字整理者未釋,依據文例,應是“爲”,而此字現存筆畫正好與“爲”字相合,這也進一步證明殘38與簡187應當綴合(圖版貳,1)。
“未編聯殘片”殘37的内容也是紀日干支,應下與簡186綴合。除去殘37左側略有缺損,兩簡的茬口基本吻合(圖版貳,2)。結合完簡的長度看,殘37之上,還殘去了五六個字。殘37現存文字,整理者的釋文作“□戌午申庚午辰壬戌子”,天干依次是庚、壬,正好屬於牡日。
這樣,可以把孔家坡漢簡《日書》“牝牡日”篇進一步復原作:
(殘37+186壹)
乙巳、丑,丁酉、卯,己未,辛巳、丑,癸亥、未【爲】牝日,牝日以死及葬,必復之。
(殘35+殘38+簡187壹)*此篇天干與地支的搭配似有規律,現存文字中,剛日搭配子、辰、午、申、戌,柔日搭配丑、卯、巳、未、酉、亥。如此可以推測殘37之上殘去的文字中,應有支日“寅”。
二
同書“嫁女”篇簡172,整理者釋文作:
春三月戌,夏三月丑,秋三月辰,冬三月未,來妻,妻入必计之。丙午、寅利來人。己未之人室,必得女为妻。
三
孔家坡漢簡《日書》有“始種”篇,其中簡456~457整理者釋文作:
以秋禾孰(熟)時,取禾穜(種)數物各一斗粟,盛新瓦壅(甕)中,臧(藏)燥地,到正月敉取其息最……穜(種)之。*整理者將兩枚簡次第排列而没有連讀簡文,王强先生將兩枚簡文字連讀,兹從之。參王强: 《孔家坡漢墓簡牘校釋》第159頁。
王强先生指出,西漢氾勝之著《氾勝之書》及東漢崔寔著《四民月令》中有類似記載。《齊民要術》引《氾勝之書》云:“欲知歲所宜,以布囊盛粟等諸物種,平量之,埋陰地。冬至後五十日,發取量之,息最多者,歲所宜也。”引《四民月令》云:“平量五穀各一升,小甖盛,埋垣北墻陰下,……”又《四時纂要》:“試穀種: 崔寔種穀法: 以冬至日平均五穀各一升,布囊盛,北墻陰下埋之。冬至後五十日,發取平均之,取多者,歲宜之。”簡文所記應即“試穀種”,而且是目前所見最早的記録。*王强: 《孔家坡漢墓簡牘校釋》第160頁。通過與農書記載的對比,對這段簡文的性質就有了更明確的認識。
附記: 本文蒙劉國勝先生審閲並指正,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