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理论与实践推理*
——森正义理论的理想性与现实性研究
2015-06-27洪峰
洪 峰
正义理论与实践推理*
——森正义理论的理想性与现实性研究
洪 峰
森的正义理论是实践推理的规范性理论,它并不寻求绝对优先的价值观或普适的价值排序,而是寻求对实践推理的可普遍约束。实践推理的信息基础应该不受任何理想化观念的约束。正义理论中的实践推理的目的和程序应该以开放的不偏狭性需求为约束。这种理想化约束不违背描述的客观性和伦理客观性并与可行性理论能够相容,因而具有现实性。
阿马蒂亚·森 正义理论 实践推理 理想性 现实性
问题的提出
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规范性理论总是既涉及理想性的部分,也涉及非理想性的部分,但两个部分往往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其中的理想化约束难以具有现实性。森的正义理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理论,其理想化约束仅仅涉及实践推理中有限的部分。本文试图证明森的这种理想的正义理论具有特定意义上的现实性,其理想化约束与非理想化限制统一于其实践推理方法中。
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森表明其正义理论是一种宽广的理论,力图成为实践推理的基础理论。①森的这种对正义理论与实践推理的关系的说明使得正义理论的范围扩展到了实践推理所及的边界。森没有具体说明正义的概念,笔者认为其宽广的正义理论中所涉及的正义概念是在最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正当性”。同时,森也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实践推理的基础理论,而笔者认为对森来说,实践推理的基础理论包括对个人行为选择和社会选择的观念条件和现实条件的说明,还包括实践推理的一般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森并没有说正义理论是实践推理的唯一基础。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可持存性(viability)问题,即,价值观能否经得住开放的理性(rational)审查从而留存下来。在实践推理中,可持存性问题与可行性(feasibility)问题相关但不可混同。②可持存性问题包含对目的、价值的直接讨论,聚焦于如何进行规范;而可行性问题则聚焦于如何进行预测,可能基于也可能不基于价值观。可持存性问题既不可能替代可行性问题,也不可能被可行性问题所替代。可持存性的讨论必须对可行性的讨论开放,但并非任何可行性问题都与可持存性问题相关,也并非只要是不可行的东西就无需纳入可持存性的讨论,因此可持存性研究必须有其相对独立的理论支撑。
对森而言,支撑可持存性研究的正是正义理论。在森的正义理论中,对可持存性问题的讨论包括对价值及价值相关的对象(包括权利、责任、社会关系、制度等)进行可持存的评估。因此,笔者认为,森所理解的实践理论包含了以可持存性问题为核心的正义理论以及以可行性问题为核心的科学理论(例如福利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等),森的实践推理至少依赖于两个基础性理论,即正义理论和可行性理论。
假如从可行性角度理解现实性,那么森的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显然并不涉及这种意义的现实性——森的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既没有肯定可行性,也没有否定可行性。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意义的现实性能够对森的正义理论进行内在的评价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不过这一肯定的回答必须基于对理想性和客观性等概念的解释。
笔者将在如下意义上使用“理想性”(ideality):以某种观念(idea)为不变的前提。③而笔者所述的“现实性”(reality)指:不以任何违背客观性的观念为不变的前提。其中,客观性可以宽泛地包括描述的客观性,预测的客观性和伦理客观性(ethical objectivity)等。描述是否具有客观性取决于描述的内容是否是实在的。预测是否具有客观性取决于预测的内容是否将要或能够成为实在的。伦理评价是否具有客观性取决于伦理评价的内容是否应该成为实在的。
“伦理客观性”是森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阐明的概念。森首先引述普特南的观点,指出伦理客观性并不预设某种“伦理客体”(ethical object),对道德事态的描述与道德评价虽有重叠,但并不相同。④森继而评述了斯密、哈贝马斯、罗尔斯的观点,指出他们对伦理客观性(尤其是正义评价的客观性)的理解存在着一个“基本的相似处”,“在他们的观点中,客观性直接地或间接地与经得住信息良好的多方面审查的能力相关联”⑤。换言之,伦理客观性要求“畅通无阻的讨论中的生存能力”,亦即上文所述的“可持存性”⑥。森认为这一共通之处是伦理客观性的核心。
根据人们的实践和行为的不同显然还可能界定其他不同性质客观性概念,例如,美学意义上的评价客观性。不过在与对正义理论的评价相关的意义上,描述的、预测的和伦理的三方面的客观性概念具有更紧密的相关性。
总之,根据上述解释,“某一正义理论具有理想性”的判断意味着某一正义理论以特定的观念为不变的前提;而“某一正义理论具有现实性”的判断则意味着某一正义理论不以任何违背客观性的观念为不变的前提。
由此可知,存在两种证明某对象具有现实性的思路。第一,假如某对象不具有理想性,即不以任何观念为不变的前提,又由于观念显然包含违背客观性的观念,因此,某对象显然不可能以任何违背客观性的观念为不变的前提,而必定具有现实性。这种推理旨在揭示非理想的现实性。第二,假如某对象具有理想性,即以某些观念为不变的前提,并且要证明某对象具有现实性,那么只要证明那些作为不变前提的观念不违背可以用来评价某对象的客观性即可。这种推理旨在揭示理想的现实性。
在下文中,笔者将会评论森的正义理论在何处不具有理想性,在何处具有理想性,再沿着上述证明现实性的思路,证明森的正义理论具有现实性。
正义理论的框架
在评论森的正义理论的理想性与现实性之前,还必须厘清森的正义理论的框架。显然,整体评价离不开结构的澄清。
森的正义理论是基于正义理论“信息基础”(informational base)的实践推理。其中,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包含了正义理论的焦点对象及其组合特性(combining characteristic)。⑦这一信息基础区分了直接切题的信息与不直接切题的信息,规定了正义理论的推理空间与推理的要素。⑧
正义理论中的实践推理即聚焦于可持存性的实践推理,以规范性推理为核心,其主要内容是基于与正义相关的价值观的质料与形式进行总体或部分的排序,并确认相关事态与公共政策的某种优先性。
如果把森的这一正义理论框架看成是一种分析形式,那么这一形式对于分析任何正义理论都是适用的。同时,森的正义理论框架也可以作为分析任何与正义相关的价值观的工具。
厘清森的正义理论的框架对于评价其正义理论的理想性与现实性非常必要,这可以避免由于结构性的混淆而产生的错误评价。
显然,森明确指出了评价正义理论时应该避免的结构性混淆。森的回应包括两个观点:(1)正义理论不应该包含理想状态的理论。(2)基于非理想状态的理想的正义理论是可能的。
笔者认为,“理想状态”或“完全正义的状态”是基于对正义质料与正义形式的理想化,例如把正义质料还原为一种或极其有限的几种类型,或者认为一套形式可以毫无例外地应用于某些正义质料。理想状态的理论是把正义理论信息基础进行理想化处理的结果。
因此,森的观点可以进一步阐发为:(1)正义理论信息基础不应当受制于任何理想化约束。(2)基于非理想化的信息基础的理想的正义理论是可能的。
正义理论信息基础的非理想性与现实性
森反对立足于“理想状态”设置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而要求立足于包含了社会关系、制度、行为模式等的实际事态设置这一基础。森认为,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应该对实际事态中异质的因素都具有敏感性,承认异质的因素可能相关,而非为了构建某种完善的(perfect)正义理论对信息基础进行理想化的约束,预先排除与其预设的直接相关因素不同的其他任何因素。可见,森认为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应该是非理想性的,反对在正义理论信息基础的层面上进行任何一般性的理想化约束。
理想化约束往往基于隔绝化解释的范畴并认定一些范畴绝对优先于另一些范畴,或某些范畴绝对不相关。笔者认为,理想化的约束既不同于区别性的解释,也不同于相关性的约束。
一方面,理想化的约束不同于区别性解释,这是因为区别性的解释并不意味着相区别的范畴之间是隔绝的,并不意味着某些方面绝对优先于其他方面。例如,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可以区分正义质料与正义形式两个部分,这显然是可接受的区分方式,但是这两个部分并非完全隔绝的,在逻辑上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无论是认为正义质料总是先于正义形式,抑或是相反的观点都不成立。
森反对对正义理论信息基础进行任何理想化约束,并根据“正义的要求”确认了某些相关性约束。其中,森尤其反对两种对正义理论信息基础的理想化约束,并指出正义理论信息基础的某些方面与被理想化约束排除在外的范畴确实具有相关性。
第二,森反对隔绝地解释对人而言的内在价值与工具性价值,反对只考虑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之中的一方,或认为其中一方绝对优先于另一方,或否认另一方的相关性。
森通过对上述两种理想化约束的拒斥扩展了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在具体问题中,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可能与事实、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和内在价值)和习俗具有相关性。
因此,与森的正义形式相容的必然性概念只可能属于历史必然性、后验必然性等依赖情境的必然性概念,而不包括先验必然性。森没有抽象地为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提供任何脱离具体问题的规定,反对对信息基础所涉及的观念进行先验的解释,反对把所谓先验的观念当作信息基础的不变的前提。例如,森强调,正义理论的问题不在于脱离具体情境判断是否必须考虑平等观念,而在于分析相关的具体情境并以此为前提判断何种平等必须加以考虑。
总之,森拒斥对正义理论信息基础的理想化约束,森的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不具有理想性。由前文可知,不具有理想性则必定具有现实性。因此,森的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具有现实性。
正义理论中的实践推理的理想性与现实性
实践推理必定基于信息基础,但相同的信息基础可能适用于不同目的的实践推理。对信息基础的约束仅仅是实践推理的约束条件的一个方面,实践推理还包括目的和程序方面的约束。
笔者认为,森的正义理论中的实践推理以开放的不偏狭性为不变的前提,因而具有理想性。森以开放的不偏狭性约束实践推理是一种推理方法的普遍主义。这种普遍主义要求对由各种位置产生的非私人的多元价值观进行开放的跨位置的反思。其理想性在于:并非仅仅从相关性的角度说明实践推理能够包括开放的跨位置的反思,而是理想化地要求正义理论中的实践推理必须进行开放的跨位置的反思。
与此同时,以开放的不偏狭性为约束的实践推理也具有现实性。
第二,以开放的不偏狭性为约束的实践推理并不违背伦理客观性。伦理客观性是指能够经受持续的公共推理。在此意义上,只有以开放的不偏狭性为约束,正义理论才可能经受持续的公共推理。在绵延持续的理性辩论中,任何地方性的价值观都不应免于批判。
任何与正义相关的价值观虽然并不能免于理性批判,但正义理论不能要求在任何正义的问题的价值排序上达成完全一致,而只要求针对实际的正义问题达成能够达成的部分一致。一方面,森认为,在消除贫困,推进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参与式民主政治的公共政策问题上,人们容易达成共识,以开放的不偏狭性为约束的实践推理很容易论证这些公共政策的正义性,而这种论证也很容易持续地被人们接受,从而符合伦理客观性。另一方面,森认为在社会制度的总体设计上不能简单地认为功利主义、自由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理想化观念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以开放的不偏狭为约束的实践推理很难对这些理想观念进行总体排序。人们当然可以根据实际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某种社会选择程序认同某种观念的相对优先性,但是必须以开放的不偏狭要求为框架性约束,否认这些观念的绝对优先性,否认这种绝对优先的判断具有伦理客观性。
第三,以开放的不偏狭性为约束的实践推理并不要求符合预测的客观性。前文已述,森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可持存性理论,不同于可行性理论,其只与描述的客观性和伦理客观性直接相关,与预测的客观性并不直接相关。因此,评价森的正义理论是否具有现实性并不涉及预测客观性的问题。
不过,很多与预测相关的历史现象可以为开放的不偏狭性要求的正义性提供经验性的证据。例如,强制推行或过度渲染某种社会理想并假定某种理想化的价值观可以免于理性批判往往会造成社会的畸形发展,最终不可持存。又如,仅仅以宗教信仰、种族等身份位置来要求人们如何行动,而非跨位置地考虑其他身份联系,尤其是作为有推理能力之人的思想联系和普遍人权,往往会导致社会割裂和暴力冲突的蔓延。假如开放的不偏狭性成为人们进行实践推理的一般共识和最高约束,那么上述困境或将改变。
结 论
森的实践推理要求对各种与正义相关的价值观进行审查,反对在信息基础的层面上进行理想化预设,反对唯一地确认一套无可置疑的总体价值排序,而要求以开放的不偏狭性约束实践推理,力图以普遍主义的推理方法上的约束达成符合伦理客观性的部分认同。笔者已经揭示了森的正义理论信息基础的非理想性与现实性及其实践推理目的和程序的理想性与现实性。
此外,森的正义理论与现实主义的可行性理论是可以相容的。一方面,森的正义理论为可行性理论提供了扩展实践目的的可能,可以使可行性理论的应用范围更广。另一方面,森的正义理论在信息基础的层面上并非只考虑基于责任的价值观,而是不排斥基于后果的价值观,承认事实与价值、内在价值与工具性价值之间的缠结和互动,不要求基于后果的价值观必须服从于基于责任的价值观,因此在信息基础方面,森的正义理论与可行性理论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不过必须看到,正义理论与可行性理论是不同的实践理论,两者不容混淆。因此,对正义理论现实性的讨论应当直接关注正义理论本身的现实性问题,尤其是其中的推理方法是否现实的问题,而不应仅仅关注价值观是否可行的问题。价值观是否可行的问题主要是科学讨论的问题,涉及心理学、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等领域,这个问题不是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道德哲学无需直接讨论可行性问题,只需使实践推理与可行性理论能够相容,在实践推理的目标和程序方面不为可行性理论设置障碍即可。
总之,森的正义理论主要聚焦于实践推理方法的研究,聚焦于解决正义理论本身的脆弱性与不现实性。森的正义理论以可持存性理论为核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理论,它并不寻求绝对优先的价值观或普适的价值排序,而是寻求对正义理论中实践推理的可普遍约束。森的正义理论为个人选择和公共政策选择提供了既理想又现实的实践推理模式,为兼容可行性理论、促进和约束人们参与社会政治选择清除了思想方法上的障碍。
①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序言,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②在中文版的《正义的理念》一书中,viability被翻译为“可行性”,这与feasibility相混淆了。参见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5页。
③理想性还可能指观念的抽象性等其他含义。但本文并不在这些意义上论述。
〔责任编辑:赵 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道德冷漠现象的道德哲学研究”(项目号:12AZX010)的阶段性成果。
洪峰,1983年生,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