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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产品伤害危机的社会危害与政府治理机制更新

2015-06-26崔保军

关键词:危机监管食品

崔保军

(河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河南新乡 453002)

一、引言

产品伤害危机(Product Harm Crisis)是指偶尔出现并被广泛宣传的关于某个产品有缺陷或是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事件①Siomkos, G.J.and Kurzbard, G.,“The Hidden Crisis in Product-harm Crisis Management”,European Journal of Marketing,Vol.28,No.2,1994,PP.30-41.,给社会、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②王晓玉:《产品危机中品牌资产的作用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1年第1期。上世纪90年代初学界开始关注该问题以来,关于产品伤害危机的危害,学者主要研究了对危机企业的危害,如产品伤害危机可使企业长期累积的良好感知质量消失、毁坏企业声誉、导致企业收入和市场份额下降、招致高昂的产品召回成本、破坏精心培育的品牌资产①Van Heerde H.J.,Kristiaan H.,Dekimpe M.,“The Impact of a Product-harm Crisis on Marketing Effectiveness”, Marketing Science,Vol.26,No2,2007 ,PP.230-245.,导致股价下跌、降低企业财务价值②Chen Y.B,Ganesan S.,Liu Y.,“Does a Firm’s Product-Recall Strategy Affect Its Financial Value?An Examination of Strategic Alternatives During Product-Harm Crises”, Journal of Marketing,Vol.73,No.11,2009,PP.214-226.,负面影响品牌形象及企业长期的销售③Zhao Y., Zhao Y., Helsen K.,“Consumer Learning in a TurbulentMarketenvironment:Modeling Consumer Choice Dynamics after a Product-harm Crisis”,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Vol.48,No.4,2011,PP.255-267.,危机信息的蔓延负面影响企业的其它品牌。④段桂敏、余伟萍:《副品牌伤害危机对主品牌评价影响研究——消费者负面情感的中介作用》,《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4期。

产品伤害危机,对企业仅是一场“突发”危机,对社会却是一场“人造”灾难,不仅负面影响公众的消费信心和品牌信任、产品的原产国形象和国际声誉,而且严重伤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应对之)占用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食品是特殊的产品。纵观我国食品行业近十多年来发生的产品伤害危机,从多年前的重庆石蜡火锅底料到今年曝光的西安“臭”豆腐等,从几年前22家企业卷入的毒奶粉事件到2014年曝光的工业明胶、福喜“臭肉门”等危机事件,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从危机的加害者来看,由名不见经传的小作坊主、“三无”企业向品牌企业、知名大企业发展;从危机的性质来看,由一个企业涉入的单发性企业危机向有众多企业涉入的群发性行业危机发展;从危机的影响范围看,由局部的区域性危机向大范围的全国性危机发展;从危机的影响时长看,由负面影响持续数天、数个月时间向持续数年时间发展;从危机对消费者的损害程度来看,轻则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重则伤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无小事。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食品行业,为什么我国的食品伤害危机事件还是频繁发生呢?而且危机影响的范围愈来愈广、持续的时间愈来愈长、卷入的企业愈来愈多且企业的名气愈来愈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政府治理食品行业的成效主要由食品安全法规、监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公众参与的意愿以及辅助监管执法的技术设备等因素共同决定,各因素协调配合、相辅相成的健康运行形成有效的政府治理机制。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因素丧失其应有功能,就可能助长厂商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而引发伤害危机。食以安为先。本文在分析食品行业产品伤害危机的社会危害基础上,明确指出食品行业政府治理机制的缺陷是导致产品伤害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更新和健全政府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以减少乃至避免危机的发生,消除其社会危害,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行业产品伤害危机的社会危害

1.产品伤害危机严重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从多年前的重庆石蜡火锅底料、河北苏丹红咸鸭蛋,到近年来的上海染色馒头、河南吊白块腐竹,到2014年曝光的昆明毒米线、西安“臭”豆腐、广州含铝红薯粉丝及福喜过期肉事件等,特别是众多企业卷入甚至是行业“潜规则”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工业明胶、毒凤爪等产品伤害危机,严重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如2008年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共造成29.4万名婴幼儿患上泌尿系统疾病、6名婴儿死亡⑤韩咏红:《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受害者索赔希望更渺茫》,2008年 12月 1日,http://www.zaobao.com/special/report/social/milk/story20081225-105174.,严重伤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一些无良生产经营者为了谋取私利,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滥用添加剂或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具体见表1。

2.产品伤害危机负面影响公众的消费信心和品牌信任,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

产品伤害危机负面影响品牌形象和声誉①Huber F,Vollhardt K,Matthes I,Vogel J.“Brand Misconduct:Consequences on Consumer-brand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Vol.63,No.11,2010,PP.1113-1120.,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品牌信任②Cleeren K,Dekimpe M.G,Helsen K.“Weathering Product-harm Crises”,Journal of the Academy of Marketing Science,Vol.36,No.2,2008,PP.262-270.,而品牌信任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品牌选择。③Erdem T.,Swait J.“Brand Credibility,Brand Consideration,and Choice”,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Vol.31,No.6,2004,PP.191-198.品牌信任一旦受损,短期内难以恢复。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三鹿、蒙牛、伊利、光明等大品牌无一幸免,国产奶粉品牌的形象一落千丈,中国乳业遭遇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任危机,其负面影响至今还未完全消除。④汪洋:《食品药品安全重在监管》,《求是》2013年第16期。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一些学者和组织对其负面影响进行调查和研究,得出了该事件负面影响品牌和社会信任、乳制品的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结论,具体如表2所示。

表1 2004-2014年我国部分食品伤害事件一览表

3.产品伤害危机事件接连发生,负面影响我国产品的原产国形象和国际声誉

产品原产国(Country of Origin,简称 COO)形象,亦称产品来源国形象,是指消费者对来自某一国家产品所持有的印象、评价及观念。⑤Narayana,C.L..“Aggregate Images of American and Japanese Products:Implications on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Columbia 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Vol.16,No.Summer,1981,PP.31-35.良好的?产品原产国形象有利于消费者对产品做出正面的评价⑥Robert A.Peterson,Alain J.P.Jolibert.“A Meta-Analysis of Country-Of-Origin Effec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Vol.26,No.4,1995,PP.883-900.,对购买者认知产品质量、决定购买意向起重要作用。⑦Laufer,Daniel;Gillespie,Kate;Silvera,David H.“The Role of Country of Manufacture in Consumers Attributions of Blame in an Ambiguous Product-Harm Crisis”, JournalofInternational Consumer Marketing,Vol.21,No.3,2009,PP.189-201.近年来,不仅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而且出口的某些食品也出现了危机,特别是涉及众多企业甚至是行业“潜规则”的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等,危害之大,震惊中外。一些学者对之进行了具体研究,认为这些事件负面影响我国产品的原产国形象和国际声誉等,如表3所示。

表2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4.应对产品伤害危机事件,占用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

我国的社会公共资源是有限的甚至是稀缺的。当产品伤害危机事件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国家相关部门如卫生、质检、工商、农业、食药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对养殖、收购、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开展检查,全力以赴应对危机。由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有限性,顾此失彼,影响到其他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较高的机会成本,造成社会公共资源利用的低效率甚至浪费。如表4所示,为应对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政府部门公布的行政、医疗、财政资源等投入情况。

三、食品行业政府治理机制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为规范,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为什么我国的食品伤害事件还是频繁发生呢?笔者认为,除了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择手段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缺失和监管人员不作为、监管技术设备落后、知情人士不愿检举等政府治理机制的组成要素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如图1所示,政府部门对食品行业的治理乏力甚至某种程度的失效是导致产品伤害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食品安全法(2009版)》规定食品伤害事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较轻,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规定不全面、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2009版)》规定,对于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要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等物品,并处以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官方、学界、媒体及公众普遍认为,食品伤害事件屡屡发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2009版)》规定食品伤害事件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不相称,对无良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较轻,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所致。2014年7月由人大十二届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对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规定不全面,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里的“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失?如2013年12月19日,沃尔玛济南商场被曝光的“问题驴肉”事件①《沃尔玛被山东食药监局约谈:掺假驴肉年卖3万袋》,2014年 1 月 7 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1/07/c_125970178.htm.,在近2年的时间内共销售30491袋,大部分已被购买者消费掉,并没有或还未显现出对身体的伤害,但是对其心理伤害即精神损失是较大的,精神损失是否该得到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13年12月31日,沃尔玛表示凡在济南商场购买该产品的顾客,可凭购物小票办理退货退款和补偿事宜。在近2年的时间内有多少消费者会保存当时的购物小票,那么丢弃购物小票的消费者的相应权利就被剥夺了吗?如此看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维护,而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无良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表3 产品伤害危机事件负面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表4 产品伤害危机占用公共资源情况

图1 食品行业政府治理机制缺陷

2.疏于日常监管,倚重事后的灭火式监管

一时间由于“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成了市场的宠儿,一些企业甚至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千方百计创造条件通过认证,获得消费者信得过的殊荣。而政府部门也误以为获此荣誉的企业信用满满、神圣不可侵犯,在监管执法方面为其大开绿灯,放松监管甚至免于检查。殊不知,获此特殊礼遇的理性“经济人”们便本性尽显,以来之不易的“中国名牌”等荣誉为幌子,大搞缩工减料、以次充优、以假乱真等降低成本运动,甚至置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根本利益于不顾,为牟取高额利润而不择手段,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等为明显的例证。可见,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如果政府监管不到位,仅靠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是不切实际的。近年来,我国食品行业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的产品伤害事件接连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执法部门疏于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倚重事后的灭火式监管所致。政府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伤害危机爆发后,采取临时应对措施 ,监管部门齐上阵,集中对涉事企业或产品开展检测和检查,如“二十四小时不停化验”,接着对全行业进行拉网式专项排查整顿。然后,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问责于企业负责人、监管人员或政府官员,待“监管运动”结束后,一切又回到原点。即便是经过整顿的行业在短期内能够安全生产经营,殊不知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种类繁多,今天芝麻出了事故,明天西瓜发生了伤害危机,后天……这种忽视日常的预防性监管、倚重事后平息事态的被动灭火监管方式,既劳民伤财又未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本末倒置,必然形成恶性循环,食品伤害事件接连发生也不足为怪。

3.执法部门监管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行业产品伤害事件频发,给人们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与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监管缺失不无关系。执法部门监管缺失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监管主体缺失,这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如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无执法部门对奶站(连接奶农与乳品企业的中间商)进行监管所致。①李静:《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效性分析——基于对中国奶业监管的考察》,《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2期。二是执法部门不作为或执法不严,使监管流于形式。文晓巍和刘妙玲(2012)认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有57.8%的事件监管执法部门是否采取处罚措施难以判定。②文晓巍、刘妙玲:《食品安全的诱因、窘境与监管:2002~2011年》,《改革》2012年第9期。2011年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是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严的典型案例。依照法律规定,一头猪从出生到长成后被宰杀成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所经历的各个环节均要进行严格的监管。然而,据央视2011年3月15日《焦点访谈》报道,在河南省孟州市、沁阳市等地区,一些监管部门形同虚设,交钱免检、收费发证是监管人员的主要职责,致使一些喂了“瘦肉精”的生猪在养殖、收购、屠宰、销售等环节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摆上了人们的餐桌。凡此种种,执法部门监管缺失或故意不作为,为无良生产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4.监管人员整体执业素质不高,且监管技术设备落后

201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队伍主要由工商、质监、卫生及原食药等多个部门的相关人员整合而成,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水准整体不高,甚至少数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不能严格自律。程景民等(2008)对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仅8.8%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知道我国QS(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时间,而62.3%的人员不能正确写出HACCP的中文全称③程景民、苏天照:《关于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调查》,《食品工程》2008年第1期。。有些地方政府的监管队伍没有完全建立,或是某些专业技术人才短缺,或是检验检疫等技术装备没有配备到位,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由于设备短缺、技术落后,目前我国22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监管部门能对其进行有效检验的不到40%。④邱晓燕、施显东、李宁、李宝珠:《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3年第4期。监管部门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不利于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5.社会公众揭露检举黑心厂商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的主观意愿不高

由于黑心厂商生产“秘方”的隐蔽性,监管部门与厂商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及时发现其非法行为存在一定难度。据人民网报道,上海福喜过期肉被曝光之前,食药监局对其进行7次检查,都没检出问题。⑤《福喜难被罚倾家荡产:食药监局7次都没检出问题》,2014年 7月 25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725/c1001-25340006.html.所以,需要广大消费者、知情人士、企业员工及企业的供货商和中间商等社会公众揭露检举黑心厂商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为监管执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监管部门与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监管困境,使黑心厂商的非法行为早日曝光。但社会公众揭露检举黑心厂商的主观意愿不高,现实不容乐观。例如,2007年至 2009年上海市各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违法厂商的罚没款金额位居前十位的案件中,通过群众举报的案件99件次 ,仅占 8.25%。⑥王小龙:《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有的消费者即使买到不安全食品,由于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自认倒霉,一弃了之;有的知情人士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信条,或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等原因,也不愿检举违法厂商的不良行为。而企业员工及企业的供货商和中间商等知晓“内幕”的人士多为既得利益者或是利益攸关方,彼此之间大多已形成“攻守同盟”,他们缺乏动力把“内幕”暴露于“阳光”之下。

四、更新食品行业政府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

由于发生产品伤害事件的企业有的通过了政府安全认证,有的甚至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中国名牌”等荣誉称号,导致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丧失,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执政能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者,应设计和安排有效的制度克服治理缺陷,更新和健全治理机制,如图2所示,确保其健康运行,扭转对食品行业治理乏力甚至失效的局面,减少乃至避免产品伤害危机事件的发生,消除其社会危害,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图2 食品行业政府治理机制更新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加大对蓄意加害者的惩处力度,赔偿受害者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实际损失,提高其违法成本

为了应对接连不断的食品伤害事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不约而同地提高了黑心经营者的违法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违法者,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罚金提至2009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2至3倍,最高罚款金额由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十倍提高至三十倍。为应对2014年9月、10月接连发生的“馊水油”事件,台湾行政部门则把最高罚金数额提高10倍,由原来的2千万提高到2亿新台币。①《馊水油事件谁之过?》,2014年9月18日,http://money.163.com/14/0918/06/A6DGQOR400253B0H.html#from=relevant#xwwzy_35_bottomnewskwd.这种“直线式”提高罚金的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笔者认为,应根据产品伤害危机的类型及给消费者造成的感知损失对厂商进行惩罚和索赔。第一,对违法厂商的惩罚力度应因危机的类型而异。Coombs(2007)根据危机责任的归因把产品伤害危机分为三种类型②Coombs W.T.“Protecting Organization Reputations during a Crisis: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Situational Crisis Communication Theory”,Corporate Reputation Review,Vol.10,No.3,2007,PP.163-176.,即受害型危机(由于谣言、自然灾害、产品被人为破坏等所引发)、过失型危机(由于产品技术缺陷所引发)和蓄意型危机(由于员工故意或不端行为所引发)。对于食品伤害危机加害方的处罚,应依据危机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对于受害型和过失型危机,因生产经营者无主观故意,可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即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即可。而对于蓄意型产品伤害危机,因其主观故意动机明显,罔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生命,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给予重罚。特别是一些大企业,以中国名牌为“护身符”,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蓄意欺骗、伤害消费者,应依据其行为的负外部效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不仅要赔偿为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还要赔偿因其产品伤害行为的负面溢出效应为竞争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的损失,并处以高额罚金,使知名企业清醒认识到借名牌之名行欺骗之实等同于自我毁灭。文晓巍等(2012)实证研究表明68.2%的食品伤害事件是由生产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为之①文晓巍、刘妙玲:《食品安全的诱因、窘境与监管:2002~2011年》,《改革》2012年第9期。,治乱要用重典,对那些蓄意谋财害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经济上重罚、法律上严惩,使之不敢、不能、不想生产经营不合格、不安全产品。②汪洋:《食品药品安全重在监管》,《求是》2013年第16期。其次,给予消费者的赔偿数额应因危机给消费者造成的感知损失而异。Roseliu(1971)把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可能带来的感知损失分为身体损失(产品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造成的危害)、心理损失(购买到缺陷产品自我感觉或被他人感觉愚蠢的自我意识损失)、金钱损失(购买缺陷产品或替换满意产品的花费等)和时间损失(产品维修、退换等花费的时间)四种类型③Roselius T.“Rankings of Risk Reduction Methods”,Journal of Marketing ,Vol.35,No.1,1971,PP.56-61.,Derbaix(1983)指出消费者感知损失的类型及大小因产品而异。④Derbaix C.“Perceived Risk and Risk Relievers: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 ,Vol.3,No.1,1983,PP.19-38.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的伤害即身体损失,依据伤害的程度赔偿实际损失即可;而沃尔玛济南商场销售的以狐狸肉冒充驴肉的“问题驴肉”事件,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则主要是心理损失即精神损失,经营者应当就精神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否则就降低了无良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应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损失应包括身体损失、精神损失、金钱损失等,视具体缺陷产品而定。

2.建立和落实日常预防性监管制度,降低食品行业产品伤害危机发生的概率

实践证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没有任何捷径,需要监管执法部门日复一日如履薄冰地工作。因此,必须彻底摒弃事后被动灭火的监管思维和方式,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的日常预防性监管,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置食品安全于掌控之中,降低食品伤害危机发生的概率。Cleeren等(2013)指出,应对产品伤害危机的最优策略是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⑤Cleeren K,van Heerde H.J.,Dekimpe M.G.“Rising from the Ashes:How Brands and Categories Can Overcome Product-Harm Crises”,Journal of Marketing,Vol.77,No.3,2013,PP.58-77.首先,把监管的重点放在“源头控制”上,即把原料供货企业或组织作为主要的监管对象。如果用于食品加工的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殃及下游多家企业甚至整个行业,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损失,三聚氰胺事件、上海福喜“臭肉门”事件、台湾“馊水油”事件等教训深刻,值得深思。因此,要加大对食品的原料供货商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查处,消除危机隐患。其次,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企业、高发地区的监管工作,对于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或产品伤害事故频发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优胜劣汰。第三,把“预防”作为政府监管工作的重心。改变亡羊补牢式的事后反应,将精力放在日常对整条食品产业链、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上,检查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执行情况,把预防性监管落到实处。

3.建立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和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法规的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人员是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的“保护神”、“防毒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人员的监管功能失效或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则无良生产经营者将有恃无恐,不安全食品将充斥市场,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必将受到侵害。食品安全的重点在于监管①汪洋:《食品药品安全重在监管》,《求是》2013年第16期。,消费者感知到政府部门监管力度越大,对食品安全信任程度就越高。②张淑萍、陆娟:《产品伤害危机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恢复研究——以乳品行业为例》,《宏观经济研究》2013年第10期。如果监管人员在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徇私枉法,无形中提高了不法分子投机胜算的概率,助长其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即使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再高的违法成本也将失去效力。在对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进行归因时 ,公众认为质检部门监管不力是首要原因③唐钧、林怀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社会态度与管理建议——基于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的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负主要责任④崔彬、伊静静:《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形成机理实证研究——基于江苏省862份调查数据》,《经济经纬》2012年第2期。。因此,应建立和落实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和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推诿懈怠、不积极作为的监管人员责任,查处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打击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铲除食品安全问题赖以滋生和蔓延的社会土壤,做到执法必严,维护法律的威严。

4.建立监管人员培训和监管设备与实际需要相匹配制度,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的执业能力,为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执法队伍,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首先,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知识辅导、政策法规讲解、风险评估等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同时,做好执法人员敬业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能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其次,建立和落实监管技术设备与实际需要相匹配的制度,保障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能满足当地检验检疫需要的先进设备,建立一个执法人员业务过硬、技术先进、设备精良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彻底解决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不检测、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的问题,为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加强跨地区、跨行政级别的各地区、各级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外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无缝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很多事件涉及多个省市区,跨区域特征明显,有的事件甚至涉及其他国家,要查明事件真相 ,需要各地区、各级监管部门的合作,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5.建立举报重奖和保护检举人制度,使无良厂商的违法行为早日曝光,减轻对社会的危害

2011年 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但是设置的举报奖金数额大多都设有上限,例如天津市政府规定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⑤《天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2012年06月26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26/c_112292646.htm实践证明,这些有奖举报制度在调动知情人士的积极性、检举黑心厂商方面的作用有限。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建立重奖检举人和保护检举人正当权益的制度,鼓励消费者、知情人士特别是知晓“内幕”的企业员工或无良厂商的利益共同体进行举报,为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使产品安全隐患早日被揭露,行业“潜规则”早日被曝光,无良厂商早日被绳之以法,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如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法》新增“良心员工条款”,凡挺身检举黑心厂商的现职或离职员工,检举奖金可加倍。⑥《江宜桦公布八措施救食品安全:最重可判无期罚2亿》,2014年9月 18日,http://money.163.com/14/0918/09/A6DPVABT00254TI5.html#from=relevant#xwwzy_35_bottomnewskwd.奖金的数额应依据举报人检举行为的正外部效应即为消费者或社会挽回的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损失而定,不设上限。对举报人的奖励,亦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奖励制度,奖金数额是对被检举无良厂商所处罚金的20%以上。①《台当局:重罚馊水油事件责任企业:鼓励民众检举》,2014年9月18日,http://money.163.com/14/0918/06/A6DGQOR400253B0H.html#from=relevant#xwwzy_35_bottomnewskwd.同时,政府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检举者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防止无良厂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消除检举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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