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行业垄断与反垄断对策研究
2015-06-22吕玉秀
吕玉秀
(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0)
经济理论
我国汽车行业垄断与反垄断对策研究
吕玉秀
(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0)
近期政府对涉及汽车行业的一些企业执行了高达数亿元的反垄断处罚。文章从产业政策、市场竞争、企业行为、知识产权、销售模式等方面分析汽车行业垄断的原因,并指出近期的执法主要是针对汽车行业中的一些“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的处罚。通过剖析垄断原因及反垄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制订反垄断法豁免条款、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深入发挥市场作用以及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等汽车行业反垄断的政策建议。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完全竞争;自主创新
一、文献回顾
对汽车行业的垄断,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予以阐述。从企业行为来说,人们普遍认为汽车行业具于典型的“规模经济性”。而汽车企业的经营者也通常通过与其相关企业的集中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品的规模效益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水平。因此通过企业合并来实现的“规模经济”是汽车企业优先选择的一种有效的市场竞争手段;美国学者海默和金德尔伯格的“垄断优势论”[1],指出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能够在东道国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的掩护下排斥自由竞争,维持其垄断高价以获得高额利润。由此可得出,大型跨国汽车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是寡头垄断企业控制不完全市场的一种行为方式,是企业发展的一种战略选择;美国学者尼克博克的“寡占反应论”[1]则从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的反应来解释:为了形成对东道国市场的垄断,在此建立起的寡占市场结构与母国市场相似,从而避免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并减少风险。大型跨国汽车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各种行为正是为了维持其高额垄断利润。
从知识产权方面来说,郭德忠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2]。《知识产权法》对技术创新成果给予产权保护,但有时知识产权人可能会滥用这种保护从而抑制技术的进一步研发和推广应用。他认为技术抑制存在单边技术抑制和联合技术抑制。单边技术抑制表现为拒绝许可专利,不使用专利。联合技术抑制指两家以上的企业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联合限制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汽车行业尤其存在有联合技术抑制行为。
日本一些学者从社会福利角度提出“过多进入定理”[3],在规模经济性的行业中如果竞争企业过多,会使社会整体福利下降。我国经济学家曹建海也提出过“过度竞争论”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汽车行业是一个典型的寡头垄断行业,因此政府应警惕行业进入的企业数量,以保持已进入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避免汽车企业竞争过多带来安全及环保等隐患问题。
以政府规制的角度出发,政府扶持或干预某些企业的行为从“保护幼稚产业”、“弥补市场失灵”[4]等为理论依据。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乃“父爱主义”的无微不至的包揽,李培林的“母爱主义”过度偏爱来描述政府在“保护幼稚产业”政策下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特别行为。而“弥补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很多情况下不能合理配置资源,需要政府采取有效宏观调控措施进行弥补,适当的干预市场才能促进市场更好的运作;另外,一些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的汽车产业实行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汽车产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点,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政府通过贸易政策来影响国内外企业,利用利润转移论、外部经济论等来促进国内企业的成长,从而达到改善国内福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等;还一些观点认为政府制订的汽车产业政策也是利用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中的“外部经济理论”,即以“市场换技术”来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整体水平。“外部经济理论”认为某些产业或厂商能够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对其他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有利的影响。所以政府通过颁布汽车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某些企业通过合资形式扩大企业规模,以产业的规模经济效益获得企业正的外部经济——技术与管理溢出,从而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的现状与问题
“马歇尔冲突”[5]论述了经济规模与竞争活力之间此起彼伏、相互矛盾的辩证关系。市场的自由竞争会促使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而使规模经济与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会形成市场垄断,垄断发展到一定程度又会为维持其自身的地位而阻止自由竞争,从而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解决自由竞争与规模经济,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汽车行业面临的一个难题。
现阶段提出跨国公司已垄断了中国汽车市场,是指外国品牌轿车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量在70%以上,又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见表1)。但江小涓[6]认为目前全球形成的9大汽车集团全部在我国都有投资,并建立了不止一家的合资企业。他们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相互独立,在中国市场上也是竞争关系。
表1 中国品牌与外国品牌汽车销量占比 (单位:万辆)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开始重视垄断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制订较晚,并且是充分吸收了欧美国家反垄断规制的新理念,采纳了行为规制的制度安排[7]。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二条明确规定其针对的是“垄断行为”。并且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3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所以从以上表述来看,成为一个市场垄断者并不违法,进口汽车以及合资品牌汽车以其出众产品、先进技术取得相关市场领域较大市场份额且以较高价格销售并非违法,但是为了获得或者维持其垄断地位而从事排它性的垄断行为则有违法嫌疑[8]。
综上所述,单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可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了(见表2)。
对于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国内外及行业内部发出了不同声音,总的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以下一些问题:
1.《反垄断法》的抽象性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促进企业创新的经济发展环境。但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它需兼顾规模经济、企业竞争的市场要求,和承担公众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职责,所以《反垄断法》在汽车行业的适用上要考虑到这些问题。
表2 近期汽车行业反垄断处罚
汽车产业是公认的规模经济产业,企业通过规模效益和专业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所以世界汽车企业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兼并重组的企业集中。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球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的”申报标准,虽然在正式的《反垄断法》中由于标准有争议予以去除[11],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集中是有认定标准的,所以在以后的法律完善中会出现标准的规定。如果按这个标准来判断,许多汽车企业的并购会触及这个底线,因为汽车产品单价较高,其本身就是垄断行业。汽车行业的这个标准应该如何制订呢?
另外对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3种垄断行为中,从近期执法中可看出,主要针对的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一垄断行为。而后两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集中”垄断行为,由于对“支配地位”、“经营集中”规定的过于抽象而缺乏执行依据。
2.执法机构执法能力有限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采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模式。即由国务院“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由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3个部门组成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具体执行。这一设置有一定的合理性,避免了反垄断执法的权利滥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性质界定不清晰,反垄断执法机构职权范围模糊;二是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3部门共同执法造成经济秩序监管的多头执法、局面混乱;三是各部委都有各自工作范围,导致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与相关职权相冲突的局面;四是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要求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执法素质。
3.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跨国汽车企业存在有“知识产权垄断”。《反垄断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是“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在此规定中“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只是原则性规定,如何界定“滥用”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汽车制造技术的系统性,制造过程中存着大量知识产权,外部人员很难获得相应的技术资源。跨国公司正是利用知识产权技术壁垒谋求超额利润、争夺世界市场。所以如何厘清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解决知识产权与提高社会整体利益的困局,是汽车反垄断中尤其要面对的问题。
三、反垄断的政策建议
1.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政府管理职能应由保护生产者利益向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变[12],即从制订产业发展计划、规定产业进入壁垒,到更多关注汽车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方面转变:一是要求政府从管理者的的角色退出,通过汽车产业的法制化,把产业政策中的政府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二是从消费者、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建立起具有保障安全、节省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由原来的产业政府软约束变为法律的强制约束;三是应从保护生产者利益转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去除地方保护主义,废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净化汽车消费环境。
2.《反垄断法》豁免条款
我国是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的制订与出台借鉴了欧美比较成熟的思想体系。但区区的几十条的规定,即便是非常完善,也不可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所以针对《反垄断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反垄断法的制订思想突出了产业竞争政策,所以当竞争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竞争政策应优先适用,减少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的豁免;二是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集中”的标准认定上应该更加细化,使反垄断法的执行有依据;三是反垄断审查规则上,遵循“申报标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禁止性规定、豁免条件”这一逻辑来制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法律并不能单纯地去禁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考虑到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应借鉴欧美国家通过制订“集体豁免”和“个别豁免”条款[8],避免汽车行业的规模效益与自由竞争之间的矛盾。这一制度安排不仅给予汽车企业一定经营自由,又能将损害竞争的行为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设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必须有高度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保证其实施。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组织借鉴的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模式”,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下设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中国的特色。但这一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必须努力完善,建立一个专业、权威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一是要以保证消费者最终利益、社会整体效益为基本原则,兼顾灵活性;二是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准立法权、监督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准司法权;三是由国务院牵头、成立省级以上的独立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四是对执法机构的执法权力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衡,法院对反垄断行政裁决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五是执法人员要具有“法学家”、“经济学家”、“统计学家”等相关素质要求,使执法人员能够胜任反垄断工作中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要求。
4.市场充分竞争
(1)生产企业
聂克博克的寡占反应论中[13]:“当领头企业一旦作出某项决策时,其他企业随之跟上,并采取相应措施,目的在于抵消竞争对手采取行动所得到的好处,避免对方的行动给自己带来竞争风险,保持彼此间的力量均衡。”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直都是上海大众的桑塔纳轿车占据中国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直到九十年代末期其它外资品牌的引入才迫使大众公司改变以往策略,将其全球流行车型帕萨特引入中国,由原来的B2级的桑塔纳一次性升为B5级的帕萨特,跃升了三个等级。此后,桑塔纳的绝对垄断地位被打破,2001年至2002年,跨国汽车企业至少将11款全球流行新车型引进了中国[6]。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最近也表示,为适应中国汽车产业持续发展的要求,通用汽车计划至2018年在华投资140亿美元,以应对来自欧洲和日本厂商的竞争。
所以中国市场潜力巨大,跨国公司为维持其垄断利润与市场份额,必须与竞争对手保持相应的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一行动必会加速汽车先进技术向我国的转移。所以只要坚持市场开放与深化改革,坚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国内国外企业一视同仁,许多跨国汽车产品就能实现国内国际同步研发与上市,缩短在我国市场上的生命周期。所以企业战略与市场充分竞争行为能够起到反垄断效果。
(2)流通市场
目前中国汽车行业的4S销售模式使跨国汽车企业垄断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使一些轿车及零配件维修处于较高的利润。如何打破上述垄断,可以借鉴欧美等的做法:欧盟从法律上规定了开放汽车销售形式,销售与维修分开,允许经销商销售多品牌汽车;在美国,借助协会提高经销商的议价能力,并且在超级市场就能买到各种品牌的汽车零配件;英国的汽车维修市场,4S之外的独立业态占到了2/3左右的份额,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14]。依据上述做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修改现行法规打破4S店独家代理的局面;二是引入更多竞争机制,建立除授权之外的第三方平行进口大卖场,去年(2014年)在上海已经开始试行;第三是依托我国电商优势,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如“国美”、“苏宁”类的大型品牌汽车销售企业,鼓励汽车市场建立一批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的汽配连锁企业;四是建立起全国性的汽车质量追溯体系,完善汽车零配件的质量监管体系,加大惩处力度,才能保障零配件市场不成为假货泛滥的地方[13]。
5.自主创新机制完善
打破汽车行业技术专利困局,不能依靠“市场换技术”的产业政策、依靠跨国企业的正外部性即技术溢出等,要依靠自己的力量,通过自主创新的形式提高国有品牌汽车企业整体技术水平:一是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汽车审批制”改为“企业自我认证制”[12],鼓励中小企业、民间资本只要符合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就可加入到这个行业中来,以市场竞争机制来淘汰不合格企业;二是完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配套出台支持自主创新类汽车企业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三是搭建自主创新技术与市场的对接平台,加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中介服务,鼓励更多的创业风险投资投入到创新型的汽车技术研发中;四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汽车技术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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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of China’s Auto Industry
Lv Yu-xiu
(Anhui Industry and Trade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Huainan Anhui 232000,China)
The recent China’s government penalized some businesses involved the auto industry for the antitrust,and the amount of the penalty reached the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yuan.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causes of auto monopoly from industrial policy,market competition,enterprise behavior,intellectual property,sales patterns etc.It points out that the recent law enforcement is punishment for the"monopoly behavior",that is,“Operators reached a monopoly agreement”.By analyzing the reasons and problems,it puts forward to the antitrust suggestions on Government functions,antitrust exemption clauses,law enforcement agencies,the market opening and independent innovation etc.
intellectual property;antitrust law;monopoly behavior;perfect competition;innovation
F407.471
A
1672-0547(2015)03-0026-05
2015-04-29
吕玉秀(1976-),女,河南沁阳人,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及国际贸易教学。
2013年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研究项目)“基于职业本位的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2013jyxm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