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分析
2015-06-17李春
李春
摘 要:2014年汹涌而至的互联网金融热潮将P2P网络贷款带入人们的视野,但由于P2P网贷行业所存在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以及无监管机构的“三无问题”,导致P2P网贷平台的提现困难、限制提现、资不抵债等众多问题频发,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P2P网贷行业望而却步。本文在厘清P2P网贷平台存在形式、探究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对完善国内P2P网贷平台之监管提出了策略构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
一、P2P网贷平台之存在形式
P2P又被称为“人人贷”,即有资金和投资理财需求之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机构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个人。从当前P2P网贷的实践来看,P2P网贷平台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营模式:第一,纯线上模式。以拍拍贷为代表,即通过线上获取项目资源,线上审查以及贷后有条件的保障计划来完成贷款项目。该模式的特点为平台只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由借款人自己提供信息,导致违约后约束较少,使得投资者在获得高预期投资收益的基础上也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第二,有担保的线上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即主要通过线下获取借款项目,审批项目;在P2P平台线上销售贷款;通过高收益+本金保障计划吸引线上投资者来完成贷款业务。其本质为线上投资人与小贷公司的匹配,是中小额理财市场与小贷市场之对接。这也是国内互联网信贷最主要的运营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为个体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收益也相对较低,而风险把控主要由平台提供,如果风险敞口过大,平台无法承担,则可能出现平台的系统性风险。第三,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即以对出借人采取全程掌控的审核方式为基础,以P2P网贷平台的名义将资金贷予不同额贷款人,出借人再讲所获得债权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产品,销售给多个理财投资者。该模式采取线上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地方式,通过平台力量控制风险,使得小额出借人不用承担过多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令小额出借人不了解借款项目之真实情况,产生信息不透明的风险。
二、P2P网贷平台之监管必要性
1.P2P网贷平台的现实运营存在监管真空
近几年来P2P网贷平台由于监管缺失,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合作的金融担保机构,恶意圈钱等原因,造成这一行业的险象环生,警钟频传。提现困难、限制提现、资不抵债等众多险象导致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P2P网贷行业望而却步。而造成这种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就是P2P网贷行业所存在的“三无问题”,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以及无监管机构。所以,要杜绝这种险象环生的状况出现,就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2.日渐暴露的经营风险威胁着行业发展
为招揽客户,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都推出了本金保障计划,对部分产品提供资金担保,承诺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由P2P网贷平台代为偿还借款,以此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加入平台自身信用的行为,已经将原来平台所具有的无风险性收入或业务模式转化为有风险的担保收入或业务模式。而随着平台自身的盲目扩展,加之正规的信息采集体系尚未建立,则必然导致坏账呆账的增多,而挪用客户资金,则成作为担保方的P2P信贷企业维系整个平台的正常运转的救命稻草。一旦借款人违约加剧,平台的资金链发生断裂,那单笔标的风险就有可能演化为平台的经营模式的崩塌。
3.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威胁着交易安全
P2P建立了借款人与贷款人直接对接之平台,但针对这一通过弱关系建立的陌生平台,借款人的信任机制是否健全到足以令人持久信服,却仍是一大难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下,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贷款人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必定是有选择的信息,而最终能否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只有其自己了解,即信息不对称极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而面对上述问题,P2P平台尚无能力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由于其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相关数据没有共享,平台更多的只能依靠有限的人力、手段以及传统的方式调查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求控制风险。因此在征信体系尚未在全社会普及之前,P2P难以成为借贷市场的主流。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策略构想
1.设立准入门槛,明确法律性质,确定监管主体以及制定监管措施。即我国法律在认可P2P网络贷款平台后,要对其设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可考虑实行牌照制。而对P2P网贷平台牌照的发放必然涉及到监管机构的明晰,从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状况看,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应强化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测并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防止P2P 网络贷款平台引发区域性风险及系统性风险。在确立了监管主体以及准入门槛之后,就应着手制定详尽的监管措施,笔者以为,应从经营活动监管与利率监管两方面着手。这样既可以把资质不够又滥竽充数的企业排除在外,也可以对一些不法平台起到震慑与管控作用。
2.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实行清算结算分离的管理模式。托管系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偏在问题而引入的制度安排,它不仅保证了资产安全,而且还能提供资金和证券交收、核算估值等多项专业化托管增值服务,此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之规定,托管人还具有对资产管理人使用资产情况的监督义务,当资产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托管协议约定,违规使用受托资产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纠正,当出现重大违规违法或者发生严重影响受托资产安全的事件,托管人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笔者以为,对P2P网贷平台的资产监管完全就可以引入相关制度,从而大大降低平台负责人随意挪用客户资金或者携款潜逃等事件的发生。
3.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实现P2P网贷平台数据与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互通与共享虽然这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程,但对于P2P网贷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都是一件功在千秋的幸事。这样不仅可以对违法平台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令借贷者增加违约成本,让其不能也不敢轻易违约。
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2).
[2]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企业经济,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