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的艺术特征
2015-06-17貟婧,白露
貟 婧,白 露
(咸阳师范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00)
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的艺术特征
貟 婧,白 露
(咸阳师范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00)
“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中国艺术歌曲的创作开始在音乐界兴起,起初,作曲家们模仿西方艺术歌曲创作技法来创作,之后在赵元任等人的民族化探索中,中国艺术歌曲在萌芽阶段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
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艺术特征
一、中国艺术歌曲的起源与发展
从狭义的界定讲,中国艺术歌曲是在西方艺术歌曲的影响下所产生的西乐中融的产物,在我国有近百年的历史;从广义的界定讲,中国艺术歌曲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通常我们所指的中国艺术歌曲是狭义的界定,在近百年的中国艺术歌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时期,分别为:中国艺术歌曲的萌芽时期(1920-1949年)和中国艺术歌曲的复兴时期(1979年至今)。《教我如何不想她》这首作品是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的代表作品,在这一时期艺术歌曲的创作一方面借鉴德奥艺术歌曲“诗歌﹑音乐﹑伴奏”三位一体的技法,另一方面,在中国“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推动和熏陶下使得中国艺术歌曲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和时代特征。
二、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著名作曲家及其代表作品
(一)赵元任
赵元任,汉族,字宣仲,又字宜重,1892年出生于天津,原籍江苏武进,为清朝著名诗人赵翼后人,现代著名学者﹑语言学家﹑音乐家。他是我国第一位深入民间采风,用民间音乐素材进行创作的作曲家,他在艺术歌曲的创作中大胆借鉴欧洲浪漫主义乐派及古典乐派成熟的作曲技术,并注重结合民族本土化的艺术表现手法,在艺术歌曲的语言﹑旋律﹑和声的民族化等方面进行着种种探索,其作品充分表现了当代中国进步知识分子崇尚“民主”﹑“科学”的愿望,代表作品有《教我如何不想她》﹑《卖布谣》﹑《听雨》等。
(二)萧友梅
中国音乐教育家﹑作曲家。1884年生于广东,1940年12月31日病逝于上海。1901年留学日本,攻读教育学,并学钢琴声乐。1912年10月,又留学德国,就读于莱比锡大学及莱比锡音乐学院,1916年以论文《中国古代乐器考》获莱比锡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20年回国与杨仲子等为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院创立音乐体育专修科。1927年,在蔡元培支持下筹建国立音乐院(后改名为国立上海音乐专科学校),这是我国正规专业音乐教育的开端。萧友梅一生为中国现代音乐教育的发展呕心沥血,是我国音乐教育的拓荒者﹑奠基者,共创作各类歌曲一百余首,其中,艺术歌曲的代表作品有《问》﹑《霓裳羽衣舞》﹑《卿云歌》等。
三、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的风格特征
(一)诗词与旋律的完美结合
艺术歌曲的歌词大都选用极为优秀的诗词作品,且具有深邃的思想及细致的情感;艺术歌曲对歌唱旋律的创作要求较高,歌曲旋律的起伏要把诗词的内涵﹑情感表达出来,深入人的心灵;艺术歌曲的伴奏通常用钢琴伴奏,钢琴伴奏的写作同样要极为讲究,而不仅仅停留在单纯的伴奏上,它与歌唱声部相融合,共同诠释作品。青主于1920年在德国所创作的《大江东去》是中国艺术歌曲的开山之作,青主当时的情感与这首“念奴娇”词的思想意境产生了共鸣,他运用西洋音乐的创作技法及写作形式,依据诗词选用了二部曲式,上阕在e小调上进行,运用叙述性的旋律及柱式和弦织体来表现厚重﹑典雅的音乐情感,下阕则以E大调为主,用三连音分解琶音,具有抒情性﹑浪漫性色彩,形象地刻画出英雄与美人的幸福。最后,落在了e小调上与上阕互应。
(二)富于民族化的音乐风格
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的创作大多在西方成熟的作曲技法基础上,加入我国传统民族音乐的要素,形成具有独特民族化的音乐风格;将西洋唱法与民族唱法的特点相融合,表现中国艺术歌曲的独特情感。例如:赵元任先生于1926年创作的艺术歌曲《教我如何不想她》具有极强的民族风味,作品的主调建立在五声调式基础上,在点题乐句采用了京剧西皮原板过门的音调,使整首作品民族色彩浓郁。
(三)具有时代化的音乐体裁
20世纪20年代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这一时期大多数作曲家将革命化﹑群众化的主题注入到音乐创作中,具有反帝反封建的时代精神,作品抒发爱国情怀,讴歌爱情﹑友情,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性。《问》是萧友梅于1922年创作的,在这首短小的歌曲中蕴含着深刻的语言和音调,提出了寓意深长﹑富有哲理性的问题,代表了部分知识分子因时局混乱而发出的感慨之声。
四、总结
中国艺术歌曲萌芽时期的创作为中国艺术歌曲的创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创作经验,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丰富了我国的声乐艺术。
[1]王大燕.艺术歌曲概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8.
[2]赵琴.中国艺术歌曲的先行者——赵元任和他的歌曲创作[J].国际音乐交流,1999(01).
貟 婧(1988-),性别:女,籍贯:陕西咸阳,单位:咸阳师范学院,学历:硕士,研究方向:声乐艺术。
J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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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125(2015)05-0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