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2015-06-16王羽
王羽
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5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却聚焦了众多目光。因为在过去,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民间环保组织专业能力有限”、“高昂的诉讼成本”、“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等现实困境,而如今新环保法到底能否打破重重壁垒?又能否补足环境公益诉讼的资金、专业人员短板?这些问题使得“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备受瞩目。
【案件】
新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开庭
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在今年1月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也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此之前,此案中的谢某、倪某、郑某3人已于去年7月28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新华社消息称,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2008年7月,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共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今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原地植被。
15日傍晚,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说,鉴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进行调解,在休庭后15天内当事人有新证据的,本庭将继续开庭,没有新证据的,本庭将根据当天的庭审情况,结合各方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并及时作出裁决。
【回顾】
三人开矿毁林被判刑
这起案件的缘起,还需要追溯到2008年7月。据《法治周末》报道,当时,谢某、倪某、郑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人经商量决定由谢某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也正是从这一时刻起,20余亩林地植被在3年间被破坏殆尽。
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某提议,改变李某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这一意见得到了倪某、郑某的同意。于是,谢某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三人还在矿山塘口的下方兴建了砖混结构的工棚用于矿山工人居住,直至2010年年初停止开采,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
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谢某3人仍然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在矿山边坡处开路和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该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均于2014年1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抓获归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占用林地,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延平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开采矿山的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一重大经营事项系三被告人共同决定实施,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对每人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人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南平中院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
公益诉讼意在补偿环境损失
尽管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林地破坏却已成难以挽回的事实。原告之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负责人林英介绍,根据志愿者提供线索获悉“南平生态破坏”,多次前往事发地点,只见山林被毁、废石胡堆、机械设备仍在,却无人负责。
“我们赴现场调查时发现,在山顶的采石现场,原本被茂盛的森林覆盖的植被已经全部被移除,裸露出的岩石被切割成块,废弃的石材露天堆积。我们认为,山顶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 本案的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大环法研究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
刘湘还介绍,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于是在获取充分事实证据且获得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
对于这起案件,刘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亮点有二。“第一,两个民间公益组织提起‘破坏生态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目的是恢复植被,有别于以往的‘污染环境类。第二,借助已有的刑事判决,省去司法诉讼过程中烦琐、艰难的重新取证、鉴定等环节,证据较为充分。”刘湘说。endprint
他认为,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作为首例“破坏生态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指引意义。
作为新法实施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进展聚焦了众多的目光。有专家认为,该案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主体是否适合;三被告的采矿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侵权行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的数额,鉴定主体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新环保法是否可追究被告此前的行为;第三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思考】
资金人才困境仍待破解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舆论关注,是因为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了。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中国环境信访量年均77万件。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其中进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也指出,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
对于在过去几年艰难前行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解释》的出台或将使得以往坎坷之路变得平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家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决心。《解释》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审理,对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都将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表示。
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之所以能成功立案,除了证据充分外,也缘于当地法院、检察院、林业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法治周末》的报道中便提到,吴安心表示,“南平市中级法院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南平市检察院在原告和代理律师走访调查林地植被破坏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介绍案情,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车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刑警队介绍案情,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提供车辆,刑警队长还带领原告和律师上山到违法开矿点调查。”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当代绿色经济研究中心顾问孙佑海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民间环保组织专业能力有限”、“高昂的诉讼成本”、“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等现实困境。
其中,鉴定难、鉴定贵一直成为许多社会组织难以逾越的障碍。法大环法研究中心律师吴安心坦言,公益诉讼费用高昂,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同样,本案中的鉴定费用在未来会是个问题,刘湘透露他们正在考虑是否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形成可行性修复方案,以减少鉴定费用。
据介绍,对于鉴定费用的支付,《解释》也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但这事后支付费用仍然属于“远水难解近渴”。对此,吴安心认为,民间环保组织要充分用好、用活现有法律和配套规定,吸收相关领域专家成为志愿者,通过专家意见证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还提到专业性人才问题。“公益诉讼的关键是具备专业性人才,要把懂诉讼、懂环保的人留住。现在公益组织一般是以项目方式养人,一个项目一年,而诉讼可能一打就是几年,难以为继。”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