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运动述论
2015-06-16张涛周有财
张涛+周有财
[摘 要]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鄂赣苏区各级党组织在率领当地人民与敌人进行激烈的武装斗争的同时,认真贯彻党的六大关于开展土地革命的精神,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
[关键词] 湘鄂赣苏区 土地革命
湘鄂赣苏区是我们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创建的重要革命根据地之一,它位于赣西北、湘东北、鄂东南地区。在鼎盛时期包括江西修水、铜鼓、万载、武宁、宜丰,湖南平江、浏阳,湖北阳新、通山、大冶、通城、崇阳等40多个县市,东西六七百里,南北近千里,中心区域人口近300万人。湘鄂赣苏区各级党组织在率领当地人民与敌人进行激烈的武装斗争的同时,认真贯彻党的六大关于开展土地革命的精神,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
一、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运动的历史背景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白色恐怖弥漫着整个中华大地,湘鄂赣边区人民同全国各地人民一样处在国民党统治的水深火热之中。
“革命失败,得了惨痛的教训,于是有了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和广州起义,进入了创造红军的新时期。”[1]P5481927年8月1日,周恩来、朱德等领导了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8月7日,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我们党在汉口召开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决定在湘鄂赣粤四省发动秋收起义,将两湖作为全国秋收起义的中心”[2]P19。八七会议后,秋收起义的烽火迅速在湘鄂赣边点燃。8月中下旬,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罗亦农领导了鄂南暴动;9月9日,中共中央特派员毛泽东领导发动了湘赣边秋收起义,之后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1928年7月22日,彭德怀、滕代远、黄公略等组织领导了平江起义。
这一系列武装斗争沉重打击了国民党反动派的黑暗统治,极大鼓舞了广大工农群众的革命斗志,迅速推动了湘鄂赣边区各县革命政权和工农武装的建立与发展,各县党的组织也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湘鄂赣边区红色割据区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多,为适应革命战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满足红区贫苦群众对土地的需求,根据党的六大关于开展土地革命的精神,湘鄂赣边党组织在带领人民开展武装斗争的同时,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运动。
二、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运动的开展
1927年9月爆发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和1928年7月爆发的平江起义,推动了湘鄂赣边各县革命的大发展,巩固和发展了湘鄂赣革命根据地。为了满足广大贫苦农民的土地需求,湘鄂赣边区党组织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土地革命运动。这一运动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土地革命初期阶段。1928年7月到1929年冬是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的第一阶段,即初期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探索“怎样解决分配土地”和“提出什么办法”,因而只是根据中央关于“土地国有”的指示,规定“凡属田地一概没收,土豪劣绅及反动派的家产一概没收”,“不论大小地主,自耕佃农的田土、山坡、森林,一概没收归苏维埃政府重新分配”。在这种“没收一切、分配一切”的总原则指导下,各地实行了以下几种做法:
1.实行共耕制。共耕制以“共同生产、共同消费”为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集体耕作。“将能耕种的劳动者分为若干组(每组十人),以一乡为单位,将土地划为若干块,由苏维埃指定一组在一地耕作。每乡苏维埃之下设耕作委员会,指挥各组长监督并指导耕作。”(2)共同分配。“所谓的生产品由苏维埃政府依照人民的需要共同分配”,“牛只、肥料、犁具、猪一概公用”,“如杀一只猪,其肉则分配给该地民众”,“粮、油、盐由苏维埃支配”。这种共耕制在平江县黄金洞、浏阳县等地实行后,结果都以失败告终。
2.实行分耕制。分耕制以户为单位耕种,其具体内容是:“由苏维埃没收一切土地,调查土地人口的多少”,按劳动力或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农民生产品除向政府缴纳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农业税以外,其余的归农民所有。”这种办法在修水、平江、浏阳、铜鼓、万载等县实行,结果也以失败告终。
3.实施《春耕条例》。1929年春,湘鄂赣边境特委为了不使土地荒芜,缓解当时的春耕紧迫问题,在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同时,还制定了《春耕条例》,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春耕条例》的具体内容是:原“自耕农的土地归自耕农作,地主租给佃农的土地,仍归佃农作”,“没收反革命者及公共土地给无地农民耕种”[3]。这种办法曾在平江县等地实行,但实际意义不大。
(二)土地革命高潮阶段。1929年底到1931年初是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的第二阶段,即高潮阶段。1929年秋,中共湘鄂赣边境特委对土地革命初期阶段的实行情况进行了总结,认识到本地区的土地革命从理论到实际都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于是决定不再实行共耕制、分耕制以及实施《春耕条例》。根据党的六大决议和中共湖南省委的指示,在实践中对党的土地革命政策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了具有独创性的土地革命政策,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高潮。
1.实行更为合理的土地没收政策。1929年8月3日,中共湖南省委在《湘鄂赣边境目前工作决议案》中规定:“我们对于土地革命的口号,只提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农民,而不提出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这是党关于完善“土地没收政策”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同年10月2日公布的《湘鄂赣边境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中明文规定:第一,“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第二,“一切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公田土地概归当地苏维埃没收……分配给农民”。1929年11月,鄂东南地区也做出了“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的决定。自此,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一切公产土地进行分配,就成为党的土地没收政策的基本内容,并贯彻执行于湘鄂赣边区全境。1930年6月,鄂东南的阳新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其通过的《没收土地和分配简则》中规定:“一切祠堂、庙宇、公会、教堂、公户、官荒、无主之荒地、沙田、豪绅地主阶级……土地,实行没收。”这说明,没收地主阶级和一切公产土地的政策,已开始在湘鄂赣苏区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了。1930年下半年,根据土地革命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中共湘鄂赣边境特委又补充了“无条件的没收……反革命土地财产”的内容。
以上表明,湘鄂赣苏区党组织已纠正了土地革命初期执行“没收一切,分配一切”的错误,把土地革命的斗争目标完全对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湘鄂赣苏区制定和执行的土地没收政策,比党的六大所规定的土地政策更贴近实际。党的六大虽然规定了“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但同时又规定:“如果没收一切土地平分”,“为多数的农民群众所拥护”,“共产党应加以援助”。这实际上没有彻底否定“没收一切土地平分”的政策,而湘鄂赣苏区却一直坚持了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没收政策。
2.确定科学的农村阶级划分标准。有了正确的土地没收政策,还必须有正确的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否则,就会错误地将富农划成地主、将中农划成富农,紊乱农村的阶级阵线,使土地革命终归于失败。湘鄂赣苏区在前期土地革命斗争中,也曾因为没有确定科学的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而犯了上述错误。例如,1930年4月《大冶土地调查表》中登载:“凡是关于收租性质的土地,只要他是收租的,不问一斗田、几斗田都要没收。”这一规定虽然包含了以剥削关系为标准划分农村阶级的因素,但由于它对收租性质的土地一律没收,必然会造成划分富农与地主、小土地出租者与地主阶级成分的混淆。同年5月,苏区在这个问题上建立了较为科学的阶级划分标准。例如,万载县党的一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明确提出:“农民种类的分析……应以剥削关系为分析的标准。”湘鄂赣苏区对这个问题的理性认识,早于全国其他苏区,中央苏区直到1931年2月,才在其第九号通告《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中提到这个问题,并局限于对富农的划分。
3.采取“中立富农”“团结中农”的正确策略。一是实行“中立富农”政策。苏区“中立富农”策略,来源于党的六大决议。然而,苏区没有完全照搬六大决议,而是结合实际进行了改进。这表现为:没有像六大决议那样,把一部分富农划为反动富农,将反富农斗争与反地主豪绅斗争并列。六大的《农民问题决议案》指出:“农民必然继续分化,与富农的走入反革命营垒的不可免”;“凡富农现在已成了反动力量之地方,那么反富农的斗争,应与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同时进行”。这对富农政策来说,就不是“中立富农”,而是“反对富农”了。
湘鄂赣边境特委的政策则显示了它的独到之处。1929年8月3日,《湘鄂赣边境目前工作决议案》中规定:如果富农“反对雇农、贫农的利益”,就不能“因联络富农的政策而让步”,而必须“拥护雇农、贫农的利益而向富农斗争”。很显然,这种规定是完全正确的,纠正了六大决议中对富农策略的错误部分,没有提出“反对富农”的策略,这在当时全国各苏区之中是独树一帜的。1929年2月的《大阳区五县政治决议案》中,就有“农村斗争的主要对象,是豪绅地主阶级……对于富农不要无条件的反对”的规定,直至同年12月25日,该《决议案》中仍然坚持这种策略。苏区制定和执行的这种对富农的正确策略,直到1930年在中共湖南省委的批评乃至指斥下,才走向了“反对富农”的错误。
二是实行“团结中农”政策。在土地革命中,团结联合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二十左右的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重要条件。湘鄂赣苏区在土地革命初期,由于执行了“没收一切土地平分”的错误政策,普遍地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损害了同中农的团结关系。苏区党组织从实践中总结了教训,并且认识到:“实行平分办法,减少自耕农的土地”,“没收自耕农土地”,“破坏了农民群众反豪绅地主的革命战线”,是1929年夏“平江苏维埃政权失败的原因”之一。为了纠正这一政策错误,湘鄂赣边境特委根据中共湖南省委1929年8月3日提出的“团结自耕农、中农”的精神,不再提“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于1930年2月6日发出第二十九号通告,在通告中明确规定:“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
苏区执行这一政策后,党在土地革命中正确对待中农的阶级政策得到肯定,解决了团结中农的问题。当然,团结中农的政策来源于六大,并不是湘鄂赣苏区的创造。但是,六大虽然认识到“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施行”,但又规定“平分土地”的口号“为多数的农民群众所拥护时,共产党应加以赞助”。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执行的结果必然是将中农的土地与地主的土地同样没收,平均分配,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后来各苏区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所带来的深刻教训正是如此。在土地革命中,要真正实现与中农的巩固团结,关键在于正确对待中农的土地。湘鄂赣苏区总结了这一教训,于1930年6月实施了“自耕农土地暂由其本人使用”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行,保证了中农的土地权益,在政治上真正达到与中农的巩固团结。
(三)重分土地阶段。1931年8月到1932年冬是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的第三阶段,即重分土地阶段。在第二阶段时,虽然湘鄂赣苏区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了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但毕竟土地分配运动对苏区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有一些人在实际操作中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甚至有的被地主富农收买,导致出现了多分、少分、错分土地等很多分配不公正的现象。
1931年6月,中央巡视员黄火青视察湘鄂赣边特区委,指责湘鄂赣边特区委过去在土地分配过程中是走富农路线,是十足的机会主义,要求特区委贯彻执行“地主不分田”的原则,重新分配土地。因此,湘鄂赣边特区委决定在湘鄂赣苏区内开展重新分配土地工作,并在政策方面作了比较大的调整。这年7月湘鄂赣省委成立后,省委书记李宗白对富农政策做出三项规定:一是对富农中有劳动力者分配土地,无劳动力者不分;二是富农的房屋全部同贫雇农的房屋实行互换;三是对富农的剩余生产工具实行部分没收。同年8月,湘鄂赣省委除对上述关于富农的政策给予肯定外,同时对其余分配对象作了如下调整:一是将原按劳动力和人口分配土地改为一律按人口平均分配;二是红军士兵原籍在苏区的,由当地苏维埃政府分给土地,原籍在白区的则以乡为单位设红军公田,由群众共同耕种,其收益交给苏维埃政府,作为慰劳红军和红军家属之用;三是保留部分公田,其收益作为教育、修路、修桥、修水利等公用;四是对逃难来苏区又无法返回原籍的群众,则根据其要求,可分给其荒地[4]P144。
1931年9月,湘鄂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平江、修水召开,成立省苏维埃政府,其颁布的《土地法》补充规定:“将原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改为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有买卖、租佃、赠予土地的权力;道士、卜相、看风水、宗教职业者、小贩、商人、医生、教师等自由职业者及家属都不分配土地。”1932年4月,湘鄂赣苏维埃政府土地部在《三个月的工作计划》中,又要求各乡将保留的公田一律分给群众,所有各革命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如果不是贫、雇、中农和失业工人、苦力以及独立劳动者,一律不分配土地,已分了的要收回。中农错划为富农而被没收了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应予退还,或照贫雇农一样分配土地、房屋、财产等。同年6月,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部5号通令告示,分配土地后实行生者不补、死者不退,准予家人继承,并登记造册,发给土地证。
按照省委、省苏上述指示精神和当地群众的要求,湘鄂赣苏区各地的土地进行了重分。分配前,各级土地分配委员会对土地作了重新调查摸底,个别地方调整了阶级成分。分配时,没有全盘否定以前的分配成果,将地主豪绅家属的土地调出,分给贫、雇农。将富农的好土地调出,分给其差的边远的土地。在保留足够的红军公田和公共事业田地的基础上,按人口调整分配,该出的出,该进的进。
这次的重新分配土地工作,纠正了过去的一些错误做法,查出了部分漏网“地富分子”,更正了被错划为富农的中农。通过重分土地,进一步打击了地、富分子和其他封建势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更大利益,有利于当时革命形势的发展。
(四)查田运动阶段。从1932年底到1933年底,历时一年左右,是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运动的第四阶段。湘鄂赣苏区在1931年至1932年重分土地后,有力地纠正了第二阶段土地分配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其成果惠及了更广大的贫苦农民。但是,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错误地把中农划成富农加以打击;有的地方负责人存心弄虚作假,使自己得利;有的地方没有完全没收地主的土地,富农仍分了好田;有的地方不按省苏关于“革命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和非贫、雇、中农以及失业工人、苦力、独立劳动者不能分配土地”的规定,对不能分配土地的对象,仍然分配了土地。为此,湘鄂赣省委、省苏决定在全省各苏区内开展查田、查阶级运动,简称“查田运动”。
查田运动刚开始时,有的地方将其单纯理解为按田查面积。后来,在吸取中央苏区查田运动的经验后,才明确了查田运动在于突出查阶级。同时,强调各苏区在查田斗争中要进一步把改变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成分列为重要内容,不容许一个异己分子混进革命队伍,要坚决纠正过去土地分配中存在的错误。查田运动由各级贫农团主持,以乡为单位,成立查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雇、贫、中农和红军家属组成,苏维埃政府和土地委员会的负责人以及曾参加过主持土地分配的人员不得参加查田委员会。查田运动一般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查田委员会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看是否有违犯土地分配政策的现象,如发现问题,予以登记;第二步,召开群众大会,揭露土地分配中的问题;第三步,实事求是纠正土地分配中的问题,务使土地革命带来的利益真正落到贫、雇、中农身上。
通过查田运动,确实查出了一些漏网地富分子,但也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遭受到敌人的残酷进攻,或政权不够巩固,或被国民党军队占领。因此,一些地方没有开展或中途停止了查田运动。这次查田运动由于受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仍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特别是个别地方把一些中农转为富农加以打击,扩大了阶级对立面,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孤立打击敌人。
三、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运动的意义
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运动是整个土地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开展过程中出现过一些问题,但对于整个中国革命而言,却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首先,打破了湘鄂赣边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促进了苏区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几千年来,我国农村90℅左右的土地掌握在大大小小的地主手中,广大农民遭受着他们的剥削压迫,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压制,农业生产非常落后。湘鄂赣苏区实行土地分配后,广大农村劳动者成了土地的主人,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苏区农业生产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例如,修水苏区上衫乡实行土地分配后,据当年资料统计,土地分配后的粮食产量比分配前增产18%以上,人民群众生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湘鄂赣苏区的土地分配运动所取得的经验成果,为在全国其他苏区开展土地分配运动提供了借鉴,为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奠定了基础。
其次,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投身革命的积极性,苏区的工农革命掀起了新的高潮。在没有实行土地分配以前,苏区的革命形势发展比较缓慢,比如修水县只有3个区苏、18个乡苏,革命的积极性还只限于少数积极分子。1930年6月实行土地分配后,湘鄂赣苏区广大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大增,农民群众为了保卫自己的政权,保卫苏维埃土地,抵制敌人的侵犯,成立了各种夜战队、游击队、赤卫队、工会、互济会、青年团、妇女会、反帝大同盟、儿童团等革命群众组织。他们在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自觉执行着支前、站岗放哨、慰劳红军、守卫苏区等任务。仅半年之内,湘鄂赣苏区参加红军的翻身农民就达3万多人。
再次,从人员、组织、政策等方面为以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湘鄂赣苏区实行土地革命并没有先例可循,省委省苏一方面领导人民起来革命,一方面成立了土地委员会等机构,组织人员对苏区广大地区进行土地革命,为以后的全国性土地改革运动培养了一大批成熟的专业干部,形成了一系列正确的土地改革政策理论。例如,在解放战争胜利之初土改中实行的“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就是传承了苏区时期形成的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这些都是湘鄂赣苏区土地革命运动的意义所在。
总之,在那样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湘鄂赣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运动,掀起了大规模的土地革命高潮,出现了“分田分地真忙”的热烈景象,取得了土地革命的巨大成效。全苏区数以百万计农民群众分得了土地,满足了广大农民“还我利,还我权,还我地来还我田”的政治经济要求,为促进苏区的发展巩固和中国革命战争走向胜利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袁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地武装起义简介·湘赣边秋收起义[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8.
[3]傅秋涛.关于湘鄂赣边苏维埃情况的报告,1930年1月.
[4]修水人民革命史[M].广东:南海出版公司,1989.
责任编辑 张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