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头宣布并已履行为员工升职加薪,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5-06-16颜东岳
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业务员,工资为底薪1600元加提成。四个月前,前任业务经理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感到无法继续胜任工作提出了离职,而我虽然入职不久,但却成绩突出,具有相当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充满团队精神。公司领导当即口头宣布由我接任业务经理职位,工资也上调到底薪4800元加提成。我走马上任后,一直履行着业务经理的职责,公司也一直按新标准向我发放工资。不料,近日,公司安排主要领导新入职的亲戚担任业务经理,以我与公司之间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原有劳动合同,口头宣布对彼此没有法律约束力为由,强令我回到业务员岗位,工资也降回到原标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吕雯华
吕雯华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公司将你从业务员提拔为业务经理,且同时给予加薪,你表示同意,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与你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便属无效,也不等于公司可以借口只是“口头宣布”,而随时不分青红皂白地强令你回到原岗位、领取原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第10条第3款关于“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原则性规定,决定了关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只是一个管理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即采用书面变更只是一个形式要件,而不是必备的实质要件或生效要件,没有书面形式,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更不等于劳动关系无效。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因为公司领导口头宣布由你接任业务经理、上调工资后,你已经履职达四个月之久,公司也一直是按新标准向你发放工资,故只要该变更不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公司便无权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