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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发展的困境与政策调适

2015-06-15聂飞

求实 2015年6期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但在人口与社会的双重变迁中,家庭发展能力被削弱,家庭在生产、生活方面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常常因此陷入困境。从阿马蒂亚·森的自由发展理论来看,家庭发展的困境不仅是由于收入贫困,更多是机会与权利的缺失所导致的可行能力贫困,而家庭可行能力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工具性自由的缺失。因此,要解决家庭发展问题,应以扩展可行能力为导向,构建家庭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保障家庭发展的工具性自由,消除家庭获取资源、机会方面的障碍,实现家庭的实质自由发展。

[关键词]可行能力;家庭发展;家庭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6-0056-08

可行能力的提出在权利贫困研究中有着诸多贡献,它为透视与评判当前家庭发展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因此,家庭发展缓慢乃至贫困的解决从可行能力入手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而建构在可行能力观上的家庭政策体系则是一种友善的发展模式,不仅可以提升家庭的可行能力,更是实现家庭“有理由珍视”的实质生活自由的保障。

一、可行能力——家庭发展的新视角

(一)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观

可行能力是阿马蒂亚·森借以表述实质自由的一个重要概念。他认为,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既包括物质方面的,还包括各种社会成就,它是一种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1](P63)。这些组合在一起就是人的可行能力,它不仅意味着人有享有自由的机会,也涉及人选择的过程。“自由的实现是以可行能力为核心的,自由就是一个人所拥有、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1](P30)这些活动是人类可行能力的集合,并对人本身是有价值的。阿马蒂亚·森认为,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对发展的考察,不能仅仅停留在收入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上,更重要的是消除人身束缚,消除各种人为的歧视和压迫,消除各种缺乏法治约束和权利保护的生活状况,从而有效地确保和提高人们按照自己意愿生活的能力[1](P1-2)。

以可行能力为核心的实质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发展的重要手段,可分别称为自由的建构性作用(作为目的的自由)与工具性作用(作为手段的自由)。一方面,自由的建构性作用是指自由对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性,自由是人们的价值标准与发展目标中的固有组成部分,不需要通过对其他有价值的事物起促进作用来显示其自身的重要性,因为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已经具备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与各类自由在促进人力自由上的工具性实效性区分开来[1](P30-31)。另一方面,自由的工具性作用主要对应的是发展方式,它可以理解为各种权利、机会和权益是如何扩展人类一般自由的过程,内容要比建构作用丰富许多。阿马蒂亚·森在自由观中着重讨论了五种不同类型的工具性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度保护、防护性保障,这五种自由不仅能扩展人们的整体可行能力,帮助人们过上自由而有价值的生活,而且它们之间也能互相补充,互相强化。第一,政治自由主要是指人们拥有的确定什么人来执政以及执政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维护公民政治权利与其他权利上;第二,经济条件主要是指个人享有的为了消费、生产、交换的目的而运用经济资源的机会,经济条件的完整对于个人经济效益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社会机会包括社会教育、医疗、保健等其他方面的安排,它们是影响个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实质自由,不仅影响个人生活,而且会影响个人参与经济、政治活动的效果;第四,透明性保证是满足人们对于公开性的需要,对于信息的把握与知情权是人们处理日常事务的基本要求,保障信息公开才能实现自由的交易;第五,防护性保障主要起到社会安全网的作用,通过固定的制度安排如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来防止那些边缘人群陷入贫困的境地。[1](P32-33)森认为这五种基本的工具性自由是建构性自由的直接体现,共同拓展着实质自由,能够帮助人们更自由地生活并提高人们的可行能力。

(二)可行能力之于家庭发展

自由与可行能力在森看来是两个相通的概念,即“自由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1](P3)。自由是发展观的核心概念,可行能力则不断扩大人们的选择范围——扩展着人们的自由。家庭发展本身就是不断拓展自身自由的过程,自由对于家庭发展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不仅是家庭有价值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促进家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能否获得经济保障、社会机会、政治自由、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等工具性自由,直接影响家庭实质性自由的实现;同时,工具性自由之间的相关关联与依靠也是家庭可行能力实现的基础。

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认为,贫困可用可行能力的被剥夺来合理识别,贫困是基本可行能力的绝对剥夺。家庭发展的终极目标不能仅仅是简单地提供生活救济和增进物质方面的福利,而应强调家庭的实质自由,注重社会公平,保障家庭基本权利的充分实现,实现家庭可行能力的发展。经济保障、社会机会、政治自由、防护性保障、透明性保证等方面工具性自由的丧失,会导致许多家庭在利益需求和实现方面处于无力状态,进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不仅会造成经济贫困、生活质量下降,还会引起家庭社会地位边缘化,本质上是家庭可行能力的被剥夺。因此,要实现家庭的长足发展,彻底摆脱贫困,必须植根于可行能力建设,通过可行能力的扩展与提升带来家庭收入的提升,真正实现社会机会均等,改变家庭的社会地位,实现家庭的可持续发展。

二、转型期家庭发展面临的困境——可行能力被剥夺

社会转型给家庭带来了发展机遇。家庭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自由空间不断扩大,但经济结构与分配结构的变化却给家庭带来不利影响,家庭功能的外化与社会化无法满足家庭社会需求增长及结构的变化,社会对家庭需求的变化反应相对滞后,尤其是社会政策应对缓慢[2],家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收入增长缓慢,家庭生活、教育、养老、抚幼等成本提升,社会地位下降,无法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家庭整体福利水平下降。在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下,家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与风险,可行能力逐渐弱化甚至被剥夺,这限制了家庭实质自由的实现,不利于家庭全面、健康发展。阿马蒂亚·森曾指出,低收入仅仅是工具性的剥夺,能力剥夺才是本质上的剥夺,能力剥夺的影响远远比收入低下的影响更严重,仅仅减少收入贫困绝不可能是反贫困政策的终极动机[1](P89)。森参与设计的《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贫困不仅仅是缺乏收入的问题,它是一种对人类发展的权利、长寿、知识、尊严和体面生活标准等多方面的剥夺。”家庭所遭受的可行能力的剥夺,不仅包括经济收入、就业机会以及医疗教育等,还包括政策待遇、社会权利、社会福利等权利被剥夺。从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政策因素、透明性保证以及防护性保障等五种不同的工具性自由出发,可以更好地识别家庭可性能力面临的困境。

(一)经济因素: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效率为中心的改革忽视家庭

森认为,经济条件的完善对于个人经济利益的提升很重要:“一个人所具有的经济权益,将取决于所拥有的或可资运用的资源,以及交换条件,诸如相对价格和市场运作。”[1](P3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拥有或可运用的经济资源多寡和分配秩序的公平与正义,对其实际上能获得的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受西方福利私有化思想的影响,国家从传统关注社会公平转向关注社会效率,经济政策成为国家的唯一政策,而社会政策成为经济政策的附属。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的考量,逐步从社会政策与福利领域退出,市场经济隔断了国家与个人、家庭之间的纽带,导致社会福利政策严重缺位。国家通过单位直接供给福利的模式已经转变,单位把承担的社会福利功能转交给市场,计划经济下的许多福利制度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市场的介入影响甚至破坏了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服务产业化过度,甚至丧失了公共服务的性质,在养老、教育以及医疗领域根本看不到社会政策的影子。

以效率为主、公平为辅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给个人与家庭带来双重的影响。一方面,它着眼于维护个人利益,为个人自主择业、自我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会与条件,个人依托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获得了自我价值的实现;但另一方面,在单位福利保障消失、按劳分配原则淡化、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家庭受到的影响和冲击最大,关乎民众福祉的各种民生问题都压在家庭身上。国家不再包揽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的全部责任,凡是有家庭的社会成员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家庭来满足相应的保障与发展需求,家庭成为社会成员保障与发展的核心,国家只在家庭出现危机或者困难时才进行干预。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元很少受到政策关照。育儿、教育、医疗、养老等都通过市场转由家庭承担,家庭成为独自面对社会的单位;但家庭在政策体系中又处于附属地位,虽然成为家庭责任主要的承担者,但却得不到实质且全面的支持与帮助,家庭不堪重负[3]。

(二)社会因素: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影响家庭社会资本存量

可行能力理论强调,社会机会可以影响个人更好生活的自由,有利于个体综合素质的提高。能否公平地享受各种社会机会,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实质自由与全面发展。

社会机会的平等是实现更高层次自由的基本保证,社会资本存量的高低决定了个体获得社会机会的多少。家庭发展不仅取决于财富的多少以及人力资本存量的高低,更取决于家庭中连接人力资本的社会资本存量。在缺乏社会资本的条件下,人力资本会被压抑,家庭财富的增长也不会持续,家庭发展也会减缓甚至倒退。家庭社会资本存量的高低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家庭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同位置决定了其社会资本存量的不同:家庭在社会结构中初始位置越高,社会关系网络规模越大,越容易获得社会资本。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结构中的不合理因素阻碍各个阶层之间的合理流动,加剧各阶层之间的权利不平等。社会地位不同造成不同家庭的社会差别越来越大,社会资本的存量也差距巨大,这导致家庭享有的社会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差异巨大[4]。以城乡二元体制为例,户籍制度造成城市与农村家庭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地位差别巨大,分为不同的社会身份,而这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又集中体现在就业制度、福利制度和资源配置制度等方面。在二元体制未消除以及新的社会流动机制未健全的情况下,城乡家庭的差异依然会长期存在,固化的社会阶层阻碍弱势家庭向上发展的机会,导致其社会资本短缺,最终被排挤在主流社会结构之外,形成城乡家庭可行能力的巨大差异[5]。

(三)政策因素:缺乏专门针对家庭的社会政策

家庭不仅是福利的提供者,更应是社会福利政策的对象。但家庭作为社会单元,很少受到政策照顾,国家政策更多是偏重于社会整体发展。许多政策摇摆于家庭与个人之间,社会政策缺乏家庭视角。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基于家庭的支持政策,但缺乏综合性的家庭政策框架设计,与家庭相关的政策大多散见于各种综合性法规中。目前,涉及家庭的社会政策有57项,其中,专项法1项,综合法律14项,专项法规条例7项,综合性法规条例20项,社会福利项目15项[6]。对家庭的社会政策呈现碎片化,其中真正针对家庭的专门政策只有低保以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而普惠制的家庭津贴、儿童津贴等政策往往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覆盖范围小,实施范围窄,几乎所有的政策都偏重于家庭与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缺乏对于家庭的保障与支持,远远没有达到支持家庭发展的程度,且没有将家庭作为专门的对象进行支持与服务,更多依靠家庭自我保障。

(四)防护性保障:对于家庭的救助更多是补救而非预防、投资

防护性保障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它是人们享受实质自由生活的安全网,通过国家制度安排与社会支持,给予人们福利保障。防护性保障缺失,是家庭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目前的社会保障多是针对弱势群体及遭遇困难的家庭,关注特殊家庭较多,而一般家庭则常常被忽略,家庭结构完整却有不能自理者的家庭无缘受惠于社会保障的支持。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基于家庭的支持政策,但是大部分还是倾向于家庭支持,远远没有达到支持家庭的程度。面对家庭福利问题,更多是以事后的救助为主,缺乏事前的预防。最为典型的就是社会救助政策,政府只在家庭遇到无法克服的危机时才会干预,社会政策的补充与补救导向明显。目前的社会政策难以普惠绝大多数普通家庭,结构完整的家庭只能依靠自我保障;但经济体制改革却使得家庭传统功能逐渐弱化,家庭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满足成员的发展需求。在家庭无力承担起原有的福利供给角色的情况下,这种补救式的社会政策模式显然已经无法回应家庭发展需求的增长与变化。大多数家庭都是潜在的可能弱势群体,遇到任何风险都有可能陷入危机从而成为现实的弱势群体[3]。因此,消极的局部修补与事后干预模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及早预防、干预措施,从特殊家庭扩展到一般家庭,真正帮助家庭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五)透明性保证:家庭发展缺乏信任机制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是建立在社会信任基础上的,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决定了信任与信用是人们处理日常事务的基本需要。透明性保证就是指人们之间的交往需要信任,它强调社会信任对于维持人们正常交往的重要作用。没有信任,社会就无法维持正常秩序,不可能实现良性运转,它是构成工具性自由的重要范畴。

伴随着社会转型,公民价值观受到利己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侵袭,社会信任变得日渐稀薄,传统差序信任逐步瓦解,而普遍信任却尚未建立,社会信任体系处于青黄不接状态。对家庭而言,现代化压力以及人口政策使得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家庭关系日益简化,家庭成员之间传统的亲密关系不再,有的家庭成员的关系从依赖走向猜忌与怀疑,成员间的依赖感下降,家庭责任感淡化,凝聚力下降,家庭内部出现信任真空;而在家庭外部,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传统交往方式、人格类型、社会价值体系和规范内容从根本上发生改变,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阻碍不同群体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人际交往存在“资本化”“功利化”的倾向,以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传统的人际信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家庭对外交往的效果与效力,而基于制度与规则的现代社会信任体系却尚未建立,社会认同感下降,形成各种社会排斥与疏离,大大增加了家庭成员对外交往的成本与不确定性,弱势家庭的社会关系网络难以扩大与巩固,降低了家庭的社会归属感与认同感。总之,目前的低信任度不仅无法维系家庭的稳定性,而且更易固化社会结构,导致弱势家庭在社会交往中极易出现财力、心理上的阻碍,社会关系网络呈现小型化与弱势化,难以获得稳定的支持与社会资源。

总之,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制度与政策安排等并未赋予所有家庭平等的资源、机会与权利,这形成了家庭工具性自由的缺损。弱势家庭在资源、机会以及权利获取方面面临困境,削弱了家庭的可行能力,进一步阻碍了家庭扩展实质自由,弱势家庭更容易被抛弃到社会结构之外,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家庭贫困。

三、家庭发展困境的症结:可行能力缺失

阿马蒂亚·森认为,对于弱势群体最有价值的是具备实质自由与真实的可行能力,即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1](P30)。提高人的可行能力,可以使人们具有更高的生产力,从而真正脱离贫困。个人发展问题在森这里更多地可以归结为可行能力不足,主要是个人实现各种功能性的自由被剥夺。改变个人弱势境地的关键是提高人的可行能力,而可行能力的实现与转化,则主要取决于工具性自由的实现程度。工具性自由必须系统、全面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为个人可行能力转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传统观念中,收入水平是衡量家庭发展的重要指标,收入水平的提升可在短期内帮助弱势家庭摆脱困境,但却无法为家庭发展提供持续且稳定的支持。家庭贫困与发展滞后归根到底是可行能力的缺失,能力不足使得家庭面临各种工具性自由缺失,如政策滞后、社会结构不合理、缺乏防护性和透明度保障、信任度降低等。无论是哪种工具性自由被削弱,都将造成家庭可行能力的缺失,最终意味着家庭无法享受真正的实质自由,更无法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正如森所言:“提高享受生活的可行能力一般也会扩展使人具有更高生产力,并挣得更高收入的能力,反过来,人们可以预期可行能力的提高也可以带来更大的赚取收入的能力。”[1](P88)抓住可行能力问题,就抓住了家庭发展的关键。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发展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可行能力提升对于家庭发展的重要意义,合理调适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以家庭的发展需求为立足点,制定并完善一系列保护和扶持家庭的政策与法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真正赋予家庭完整的工具性自由,增强家庭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家庭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家庭可行能力提升的公共政策调适——家庭政策体系

提升家庭可行能力,政策调适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增进人的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的公共政策一般可以通过促进这些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工具性自由而发挥作用。”[1](P7)以可行能力为切入点,制定合适的政策策略,回应家庭发展的需求,以实现家庭自由、全面发展。

家庭政策是以家庭整体为对象,旨在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提升家庭成员福利水平[6],它是针对家庭资源与行为实施引导、干预与管理的重要政策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社会政策在强调家庭责任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家庭的支持,从直接供给转向间接供给,通过支持家庭,开发家庭功能,恢复家庭自身的福利供给与保障功能,家庭福利和家庭政策被重新纳入西方国家的公共政策体系之中。西方家庭政策认为,任何家庭都需要帮助,特别强调对于非贫困家庭提供帮助从而预防家庭功能受到影响。这反映了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从支持性政策逐渐过渡到发展性政策,从满足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转向建构家庭功能,提高家庭的可行能力成为家庭政策和家庭发展促进行动的主要目标。

家庭可行能力与家庭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可行能力是家庭凭借其所获取的资源满足家庭成员生活与发展的能力。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民生性的制度安排,家庭政策是再分配的重要渠道,是社会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代表着社会发展与国民福祉水平,是实现家庭均衡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人口与社会的双重变迁给家庭带来了各种问题与挑战,有些家庭甚至因此陷入困境,究其根本是家庭可行能力的弱化。而家庭政策则是实现家庭可行能力提升的重要突破口,将家庭纳入公共政策主流,关注家庭、支持家庭,通过合理的政策调适来解决家庭发展问题,形成保护和扶持家庭的政策环境,帮助家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增强家庭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公共政策调适的总体战略是:围绕家庭可行能力建构家庭政策体系,以家庭发展的自由与机会为目标,以保障工具性自由为政策调适的重点领域,从重效率转向重公平,从关注个体到关注家庭整体,从满足家庭基本的生存需求转向家庭发展需求,不仅在公共政策中突出家庭意识,以适度普惠制为价值取向,强化对于家庭的支持与保护;而且强调多元参与,积极回应家庭需要,保障家庭发展的可行能力,使其真正享受到更好的实质生活的自由。

(一)适度普惠:家庭政策的价值取向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遇到失业、疾病、残疾、鳏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有权享受保障。我国经历了十余年社会福利政策的缺位,忽视社会政策的“零和游戏”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与风险,社会政策缺失所导致的家庭问题开始逐渐显现,政府开始重新思考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关系。一方面,国家的经济腾飞促使重视社会政策时代的到来,政府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能力来扩大社会福利支出,为我国推行适度普惠的家庭政策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加强对社会福利的投入对于财政支出的压力不算太大,国家可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社会政策领域;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家庭问题的积累对社会稳定与发展造成的威胁倍受国家关注,公平、正义在社会价值中的地位被再次认同,经济政策开始向社会政策回归,中国社会进入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并重的时代。上述社会条件与背景使得适度普惠的家庭政策构建更具现实意义。中国的家庭政策不能再局限于缺陷修补,而必须突破传统社会福利“施恩论”的束缚,积极主动地支持与满足社会成员的发展需要,以公民的社会权利和基本福祉为最高目标,使社会福利真正成为惠及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施舍。家庭政策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福利国家模式,而应结合我国实际,实现适度均等的本土化福利,逐步实现福利的去阶层化、去地区化,真正实现家庭福利对国民生命周期的全覆盖。

(二)多元参与:家庭政策体系的构建

家庭发展需求是多层次的,值得我们珍视的各种能力与功能有很多[7],因此,家庭的可行能力必然是多维的,仅仅依靠政府治理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元的参与。广义的家庭政策体系中的利益相关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社会力量、家庭等,这些不同的主体互相关联,对家庭可行能力的提升会产生复杂的影响。

1.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在家庭政策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对象由个人转向家庭,充分考虑家庭整体的利益,个人与家庭并重,给予弱势家庭及时而有效的帮助。其次,应坚持权利与义务并举,从生活福利支持转向积极生产性福利保障,从重视再分配功能转向社会投资,通过公共服务供给与人力资本投资,给予家庭平等的发展权与参与权,提升家庭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弱势家庭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可行能力,帮助他们实现真实的实质生活自由。最后,家庭政策必须界定好家庭与政府的边界,政府要把握好度,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过界,在逐步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要保护家庭的独立性与完整性,支持与加强家庭的自有功能,承认家庭的自我传统与多样性,平衡国家、家庭与个人之间不同的利益取向,肯定家庭对于个人发展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2.社会。社会力量是家庭政策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主要由社区、社会组织等组成,它们在家庭政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职责不仅是推行政府的方针政策,更可以通过对家庭生活福利情况的调查,积极开展结对帮扶、社会互助等活动,为相关家庭提供各种类型的福利服务,培育弱势家庭的“造血”功能。一方面,社区是连接家庭与政府的环节,可以解决家庭福利需求与供给的失衡,缓解家庭福利供给压力;社区以非盈利为目的的自治性服务模式,不仅可以分担政府的压力,为社区成员就地、直接、及时地解决各种困难,而且通过社区公共活动,提高社区内家庭行动的一致性,统一协调各个家庭的力量,增强社区凝聚力,为家庭及居民提供良好的、支持性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主要是政府力不能及的微观层面,主要为困难群体提供特定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家庭福利和政府福利的供给不足。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介入家庭发展,可以充分调动被救助家庭及其成员的积极性,不仅可以修复日益弱化的家庭功能,还能为家庭提供各种物质与精神支持,提升家庭社会资本的存量,实现被救助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最终实现家庭福利的持续增长。

3.家庭。家庭自我保障功能同样不可忽视。西方福利制度的变革已经走上回归家庭的道路,充分认识到家庭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有助于家庭人力资本的积累,而且有助于降低家庭风险。离开了家庭,社会政策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虽然社会转型以及现代化的进程对于我国家庭结构以及形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家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衰弱,不少家庭功能已经交由社会、政府承担,但家庭在保障家庭福利中依然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凝聚了浓重的家庭情结,家庭是中国重要的文化符号,家庭不管是在个人生活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比西方家庭更为重要的角色。回归家庭、重构家庭是我国现代家庭政策的必然取向。家庭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制度,是个人最基础的福利资源,任何政策、社会组织都无法替代家庭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可以没有社会化的保障体系,但绝不能离开家庭的保障。一方面,家庭提供的保障内容和保障项目是基础且全面的。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形式,家庭的基本福利供给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家庭不仅可以为成员提供各种福利保障,更可以帮助成员更好地接受外部福利保护,承担社会福利的输送功能。另一方面,家庭在提供保障过程中的动员速度总是最快的。当一个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最及时和快速的帮助总是来自家庭。相较于家庭的帮助,社会化的支持总是需要大量时间与程序,影响个人、家庭困难解决的时效性。因此,家庭的自助性是不可忽视的。

(三)转变观念:营造重视家庭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一,构建普遍信任,积极为各阶层之间的沟通创造渠道。普遍信任不仅可以为家庭自身发展提供催化剂与凝聚剂,提升家庭的归属感,而且可以加强并巩固家庭与社会的联系,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因此,政府与社会应营造普遍信任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培育和倡导互助、互惠、互信的社会文化,提升公民的契约意识与守信意识;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开拓各阶层、各类不同人群的沟通渠道,促进贫困家庭与非贫困家庭之间的相互交流与互动,扩大弱势家庭的社会关系网络,扩充家庭的信任半径;帮助弱势家庭不断从社会底层向社会主流靠拢,使得弱势家庭感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支持与关心,为弱势家庭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倡导新型家庭观念。习近平在2015年新春团拜会中强调,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家庭成员朝夕相处,共同的利益与情感将大家连接在一起,这种利益与情感的互融、渗透,只有在共同的家庭观念内才能实现;如果没有良好的家庭观念,家庭不仅无法成为成员的避风港,相反还会影响成员关系,影响家庭与个体的长远发展。新型的家庭观应是兼顾个人与家庭的互惠理念,一方面,要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权与选择权,满足个人的发展需求,避免以家庭名义对个人的过度压制;另一方面,要避免个人自由主义,减少对家庭的无限掠夺,明确个人的家庭责任。这种家庭观不应是家庭本位主义的复苏,而应是基于个体基础上的个人与家庭互惠互利的家庭理念,它可以使家庭真正成为应对社会风险的共同体,实现家庭责任共担[8]。

在可行能力视角下,家庭发展问题已经扩展为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复杂社会问题。各种自由权利被剥夺,严重制约了家庭的健康发展。要实现家庭的长足发展,彻底摆脱贫困,必须植根于可行能力建设,建构起保护家庭、支持家庭的政策体系,回应家庭发展的现实需求,拓展家庭的工具性自由,真正提升家庭的发展能力,最终实现家庭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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