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共同体化:城市社区治理的功能性转向

2015-06-13姜方炳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社会转型社区治理

[摘要]在“社区”内涵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功能主义和地域主义两种认知分歧,并在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衍生出一系列治理困境,迫切需要社区作为一种生活和精神“共同体”的功能性复归。共同体化的价值内核,在于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程序的民主化、治理基础的契约化、服务对象的普惠化及居民交往的互助化五大表征。而推进社区“共同体化”的实践策略在于: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建构多元联动的社区治理格局;引入现代管理制度,推动社区服务管理的专业化发展;搭建公共参与平台,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常规化联系;加强社会资本建设,提升社区居民之间的互信互助水平。

[关键词]社区治理;共同体;社会转型;契约精神;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2-0074-08

一、“社区”内涵的历史演化与认知分歧

“社区”一词被引入国内至今已近一百年,却仍是一个被广泛使用而含义又模糊不清的概念。这种模糊性认知既受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也受不同文化世界之间语义难以实现完全转化的制约。但“社区概念的这种起点上的混乱不清必然带来社区建设实践导向上的模糊含混,让人不知所指、无所适从”。因此,首先应厘清“社区”一词的内涵,明确文中“社区”一词的所指。从词源学看,“社区”一词德文为“Gemeinschaft”,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后被英译为“Community”传入美国,主要指人与人之间基于自然的“本质意志”而形成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典型的如宗族、聚落等,对地域边界并未强调。在汉语世界中,“社区”概念最初是由燕京大学的学生(费孝通等)在介绍美国芝加哥学派创始人派克(Robert Park)的社会学著作时,用来翻译英文“Community”一词的,之后渐渐成为中国社会学者的通用术语。费孝通使用“社区”一词,主要是基于采用一种新的社会研究方法的需要,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他认为,当时中国社会学的调查研究都只局限于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存在“头痛看头,脚痛看脚”的问题,研究社会,必须眼观八方,处处顾到,把社会当作一个完形的整体而分析研究,而“社区”一词在字面上正符合这种研究取向的需要。因此,对于“社区”的原初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词语结构上以“社+区”的形式加以解释。

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变迁和社会学学科的不断发展,学界对“社区”一词的界定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分歧②。这种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功能主义观点,认为社区是由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害关系的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即功能性社区,更倾向于“共同体”的字面含义;另一类是地域主义观点,认为社区是在一个地区内共同生活的有组织的人群,即地域性社区,更倾向于“社区”的字面含义。我国大部分社会学者采用的是地域主义观点。例如,《社会学辞典》就认为,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内,按照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人口特征的地域生活共同体”。基于这种内涵认知上的分歧,汉语译名“社区”、“共同体”两者之间的语义裂隙日益扩大。在城市社区的日常管理实践中,“社区”更是只被作为一个城镇行政区划概念来看待,继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重边界意识而轻内生价值、重行政管制而轻社会自治的社会治理偏差问题。显然,在城市居民日益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后单位制时代,将社区单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单元而存在,已难以满足城市社区治理和发展的实际需求。因为“当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制开始走向消解之时,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市场获取有形的物质资源,但在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社会成员日趋原子化,新的公共生活空间尚未确立的背景下,却无法获得公共精神生活资源,从而引发严重的公共精神生活的危机”。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满足城市居民的实际需求来看,都迫切需要社区作为一种生活和精神“共同体”的功能性复归,而不单纯是一个城市社会管理的地方性场域。因此,如何推进社区的“共同体化”就应成为当前社区治理创新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

二、城市社会转型与社区治理困境:历史维度的考察

城市社区发展之所以呼唤共同体的复归,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当前,中国的城市社区治理明显存在着一些共通性困境,并集中体现在两大矛盾上:一是社区生态的复杂化与管理主体的单一化之间的矛盾;二是社区工作的行政化与管理理念的自治化之间的矛盾。只有将对这些矛盾的分析放置于城市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之下,我们对社区治理困境的考察才能更为深入,对社区实现“共同体化”的意义的理解也才能更为深刻。从社会变迁的历史维度来看,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现代转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市场化改革冲击之下的管理体制转轨:从“单位一街居”制到社区制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借助政治力量在城市成功推行了对在职职工进行管理的“单位制”和对闲散居民进行管理的“街居制”,从而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中国的单位制是在基层社会整合失去基础、国家与民间统治精英之间的关系出现明显断裂、整个社会并存着政治解体与社会解组深刻危机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在特定时期对于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否认的历史贡献。而所谓街居制,就是指以基层地域管理为主,通过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将城市基层民众有效组织的管理体制。“单位一街居”制的建立使得国家力量逐步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场域,基层社会大量的无组织的“非单位人”由此成了国家可以调控的政治力量,从而解决了单位之外社会的“权力真空”问题。在这种社会管理体制下,每一社会个体都普遍地被嵌入到一个固定的单位化或地域性的管理系统中,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资源的获取或满足,都须经由这一资源配给渠道才能实现。这种全面的依赖性结构注定了这样一个结局,即个体成员从这一制度体系的逃逸就意味着自陷于一种孤立无助的困境。endprint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单位制日趋式微,原先的“单位人”从行政层级化的管理体系中不断被解放出来,逐渐向非单位化的“社会人”转变。与此同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也开始松动,蔚为壮观的“民工潮”不断涌入,并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他们这种出于家庭生计和个体发展的跨地域流动,因呈现一种无序状态而曾被污名化为“盲流”,成为各大城市社会治安管理严防死守的重要对象。由此,在一定的城市基层社会空间里,大量的城市在岗职工、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流动人口逐渐汇聚、交集在一起,各种新问题、新矛盾随之不断产生,一度成为“单位社会”之外“失控的世界”。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管理基本单元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并不断成为国家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载体。1986年,民政部首先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残疾人、孤寡老人、精神病人等特殊和困难群体为对象的“社区服务”。1991年,民政部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并提出了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正式在全国推行社区建设工作。至此,“社区制”作为新时期城市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平台的基本格局开始形成。此后,社区制就成了中国城市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综上可见,“单位-街居”制的隐退以及“社区制”的兴起,这种体制的历史性转轨顺应了市场化背景下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客观环境,社会成员也由此获得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机会和自由活动空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不是把居委会作为培训基层群众民主技能的训练场,造就制约政府权力的公民社会的舞台,而是作为单位体制解体之后实现国家对个人的管理与控制的手段”。这种基于社会管控目标的体制性安排,为以后社区工作的过度行政化埋下了病根。

(二)居住形态变迁过程中的社区类型分化:从单一封闭到异质冲突

居住形态的变迁是城市社区类型分化的重要基础。所谓“居住形态”,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与产权构成两个基本方面,其中产权构成更为根本,它的由来与界定表征着居民具有的不同权利身份,因而体现出居民与国家和市场的不同关系,也界定了居民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位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几乎垄断了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并通过一个个“单位”实行再分配。此时,住房实际上成了经由单位系统配给的一种基本社会福利,从而使得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生活于相对封闭的单位型社区中,彼此之间不但在职业、身份、福利等方面有着高度的同质性,而且相互交往频繁、熟悉程度较高,属于一个生活半径较小、生活模式比较单一的熟人社会。

然而,面对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和渗透,“单位办社会”的住房资源供给系统已难以为继,倒逼政府启动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探索。199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8年全国城镇住宅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在7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从此,我国基本上结束了住宅分配制度,开始形成住宅市场化的制度。可以说,在住房制度改革前后,我国的住房经历了一个从“福利”到“商品”、从“公产”到“私产”、从“单位分房”到“个人购房”的转变过程。由此,商品化、差异化的住宅产权形态在城市社区中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目前,在全国各大小城市中,产权公有化的单位型住房正在不断消逝,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产权私有化的房改房、商品房,以及适用于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性住房。

居住形态变迁引发的是城市的家庭结构、人口分布、交往群体、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巨大变化,继而促进了社区类型的不断分化。现实中不难发现,在同一个居住型社区里,一般除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外,通常还居住着许多在城市谋生的租客。他们由于在户籍身份、教育水平、职业领域、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再加上公寓化、封闭式的居住空间以及个体化、个性化的日常惯习,彼此之间缺乏常规性的交往互动基础和条件,社会距离基本稳定,社会隔膜日渐形成,即便相邻而居彼此也形同路人。在这样异质化、区隔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城市社区已经失却“社”的意义和功能,而作为地域性的“区”壳现象日益突出,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带。

(三)社区生态复杂化催动的管理理念转向:从行政管控到多元共治

社区生态是指一个社区内的个体、组织、制度及资源环境等诸要素之问经过不断互动组合和相互影响构造而成的复杂系统。在既定的城市社区空间里,构成要素的多样化和密集化势必导致社区生态的复杂化。改革开放以后,“在单位行政化性质越来越淡化的同时,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社会成员的流动频率加快,导致企业之间和个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传统条线式的‘行政一体化社会结构体系向以地域为依托的结构体系转变”。这意味着人们日常生活需求的满足将越来越求助于生活的社区,而不是工作的单位。但在现实中,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机构基于行政性或自利性的缘故,往往喜欢沿用过去那种行政化的社区治理模式,将社区居委会作为自己工作的一条“腿”。这必然导致“有秩序,没活力”的社区发展问题。对此,有学者指出,自从“社区制”取代“单位制”以来,城市社区居委会就面临着严重的体制性困境,并集中表现为“行政化困境”和“边缘化危机”。

在社区组织化的行为主体结构中,除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传统的行政化力量之外,还出现了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新型社区行为主体。它们各自发挥的社会功能以及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实质上对传统的社区治理结构已造成了有力的冲击。例如,在许多新建城市社区中,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更倾向于找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解决,而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则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化状态。又如,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各地涌现出一大批群众自发成立、自娱自乐、自我服务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它们为基层群众在健身、娱乐、教育、就业、治安等多方面提供了丰富而便捷的服务,客观上在优化社区服务、创新社区体制、深化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观念和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他们对社区管理自治化、民主化的社会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可以预见。如果传统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未实现根本性变革,社区工作的行政化与管理理念的自治化之间的矛盾将日益凸显。endprint

三、社区“共同体化”:价值内核及其主要表征

对社区治理困境形成原因的历史考察,让我们愈发感到社区作为生活和精神共同体的功能性复归的迫切性。当然,社区作为精神共同体的回归,更多的是超越人们的物质需求。“无论现代关于社区的定义有多少,社区本质的东西是不会变的。社区的本质就是:爱——这是属于情感的东西;互助——社区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默认一致——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和相互包容;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习惯、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亲密无间。”德国经典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也明确指出,仅仅是种族、有共同语言等都还不是共同体,只有在感觉到共同境况与后果基础上,让社会成员的举止在某种方式上互为取向,在他们之间才产生一种社会关系,才产生共同体。城市社区共同体化的价值内核,就在于通过促进社区自治和完善社区服务,全面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增强社区在居民群体当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社会认同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在本质上它是一种集体观念,对于社会团体而言,是增强内聚力的必要条件。社会认同的过程是一个“求同”和“存异”同时发生的过程,必须参照特定的社会边界来确定,强调个人或群体的自我建构,即强调认同承载者的主体性。从具体表现来看,社区认同感强烈的居民对本社区公共事务也往往抱以深切的关注和高度的热情,并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去。归属感是社会个体自觉被他者认可与接纳时的一种感受,是每一社会个体都存在的一种情感需求。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归属和爱的需要”是人的重要心理需要,只有满足了这一需要,人们才有“自我实现”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对社区拥有强烈归属感的居民,也往往拥有较高的安全感,对社区建设和管理也有着更为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当然,强调重构精神共同体的重要性,绝不是意味着要倒退到单位制时代均质同构的社会结构中去,而是要让日趋松散化、陌生化的现代城市社区发展成更有文化整合功能、更具现代文明气息的公共生活空间。城市社区治理的共同体化,至少应具备五大特征。

其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现代城市社区治理创新首先需要的是治理结构创新,而治理结构创新又需要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从目前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阶段来看,摒弃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的治理无疑是虚妄的,但想凭借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方式促进社区作为精神共同体的重构也是不现实的。随着政府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有意识收缩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不断介入,我们不仅要促进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还应为这些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其二,治理程序的民主化。“社区意识、社区归属感等软件的发育并不是靠着外部动员的社区活动就能实现的某种附加的东西,它只能是社区成员在共同建设社区、共同管理社区并共同享有整体利益的过程中才能实现的社区本质。”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要求实现社区治理程序的民主化,而要实现社区治理的民主化,关键就在于提高社区居民的公共参与程度和能力。社区居民是社区最主要、最直接的治理主体。在社区发展过程中,只有更多居民的直接参与和智力支持,才能培育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和关于“我们”的现代共同体意识,也才能有效地整合与发挥社区自身的各种治理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居民按照民主程序广泛而深度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既是社区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社区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应有之义。

其三,治理基础的契约化。共同体的形成,离不开强有力的社会横向联系纽带。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如果只是主体多元,而无法促成各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非但不能优化治理秩序,反而可能导致各主体之间的冲突,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失序。因此,促进社区治理结构的现代转型,并不能只停留于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应该更加注重通过政策支持、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等方式,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形成“多元+共治”有机统一的社区治理模式。而各治理主体之间要形成治理合力,就必须厘清各自的角色定位。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过去那种单向度、指令性的管理方式已然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要求,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应该是一种基于平等、自愿、合作的契约关系。这也是社区发展顺应现代“法理社会”的本质要求。只有社区成员之间、社区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以及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以契约精神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区治理结构,社区各治理主体的力量和资源才能得以有效整合。

其四,服务对象的普惠化。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制度由“单位-街居”制向社区制转轨的过程中,单位以往提供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功能随之被剥离开来,社区也由此逐渐成了“社会人”获取上述社会资源的基本依托。由此可见,过去那种主要针对本地居民及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社区服务和管理模式,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流动加剧的背景下城市社区发展的现实需求。这就需要不断突破户籍制度的藩篱,打开和延展过去相对封闭的社区服务体系,将普通社区常住居民一一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只有实现服务对象的普惠化,社区居民之间的横向社会关联才会更加紧密,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才能得以增强。

其五,居民交往的互助化。社会成员之间守望相助是共同体精神的一个重要表征。在日常交往中,居民特别是邻里只有通过互助互惠才能加深了解、增进信任,彼此之间也才有获得更多社会支持的生活预期。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激发了社会的经济活力,同时也加速了社会关系的货币化、陌生化。在“金钱法则”规训之下,人们忙于追逐个体的经济利益,而淡化或漠视了彼此之间守望相助、邻里敦睦的共同体情感。这种功利化、个体化的社会交往取向,不利于地方性社会支持网络的有效建立,反而徒增社会个体自我的独孤感、无助感。如果社区居民之间缺乏一种互助互惠的朴素意愿和情怀,促进社区作为精神共同体的复归永远只能是一种“美丽的愿景”。endprint

四、推进共同体化的可能思路:路径选择与实践策略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社区的共同体化不仅是一种日益凸显的社会生活需求,还是一种蓬勃发展的基层自主实践。例如,有社区研究者就发现,在城市新社区里,拥有越来越多权责的分散化大众,通过互联网的沟通力量,重新在房产利益和志趣爱好两个维度下自主性地聚集成社会生活共同体,并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超高速地增长。当然,“化”蕴涵着的是一个方向、一个过程,是一种需要系统推进的实践活动。这也就意味着,社区的共同体化决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通过适合的发展路径和实践策略有序加以推进。政府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推进社区的共同体化是难以离开政府的主体性力量的。从政府的角度而言,以下四个方面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发展思路。

(一)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建构多元联动的社区治理格局

促进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处理好社区治理过程中“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一个健全的公共治理结构势必离不开社会自主性力量的发育。当前,我国社区公共治理结构尚不成熟,突出表现在社区组织自我发展空间仍然偏小,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和市场而言,社会力量处于弱势地位,社区居民的自我服务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承接从单位体制中分离出来的社会建设和管理职能。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造成的。因此,要实现“社区善治”,首先政府必须积极转变职能,在多元联动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实行“社区善政”。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应改变在社区社会事务“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现状,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的工作方针,在充分了解和尊重居民的共同需要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一方面,要明晰政府基层社会管理的权责边界,增强社区服务基层社会的责任和功能。要制定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并以多种形式加以公示,厘清基层政府与社区在社区公共事务方面的管理权责边界。要严格执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由此不断拓宽社区居委会的自治空间,使之在实践中真正成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实体。另一方面,要加强机制与制度建设,发挥社区多元共治的积极功效。在当前的社区治理创新过程中,除了要突出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外,还要不断增强对各类组织化力量的吸纳和整合能力。特别是要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力度,通过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需求为导向,着力推进目录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

(二)引入现代管理制度,推动社区服务管理的专业化发展

与城市新建社区相比,城市传统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频次和熟悉程度往往更高,社会网络往往更加绵密。但随着城市社会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城市传统社区成员的流动性、异质性日益突出,彼此之间的日常交往也不断趋于普遍主义取向,对交往对象的契约精神和对社区服务管理者的专业化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亟待引进现代管理制度。因此,社区治理必须坚持以加强工作规范为目标,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将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贯穿到社区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唯其如此,社区才能不断走向现代意义的城市生活“共同体”。就具体的实践领域而言,目前最为迫切的无疑是物业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两大方面。在物业管理方面,应注重加强居民的权责意识和业委会的主体责任,并通过民主化程序引导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的监督过程中来,从而建立符合社区发展实际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在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应更加注重社区专职工作者和专业社工人才的选任和培养。一方面,要拓宽社区班子选任渠道,优化班子结构,真正把群众工作经验丰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善于处理复杂情况、公众形象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班子中。另一方面,要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能力。要以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为主要依托,加大对培养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将社会工作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范畴,建立相应的职业职称聘任、使用、评价和登记制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社区服务中来。

(三)搭建公共参与平台,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常规化联系

越来越多的实践经验已表明,如果没有责任意识和公共参与,即便有再多的社会主体参与也无助于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最终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事实上,‘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并不意味着同时也成为‘社区人;人们从纵向行政体系中散落出来,并不意味着横向联系会同步增强;个人在经济上的利益独立,也并不意味着他同时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和担当能力的现代公民。”因此,搭建公共参与平台,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促进居民之间的常规化联系应该成为社区治理创新的题中之义。一方面,要积极搭建公共参与平台。除了开展常规的社区选举、年度考核等社区公共事务外,还应充分利用会议室、社区广场、互联网等场地和平台开设“会客厅”、“议事堂”等社区公共空间,让社区居民都能便捷、有效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管理等,发表自己的想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化的民主监督机制。社区治理结构创新,本质上是基层社会管理权力的配置与使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治理创新就要促进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形式的多样化,实现对各项治理权力的长效化监督和制约。具体而言,就是要广泛公开监督渠道,积极创新监督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在反映群众诉求、进行舆论监督方面的作用,以居民“看得见的治理方式”偕同推进社区共同体的建设。

(四)加强社会资本建设,提升社区居民之间的互信互助水平

社区治理作为一项需要多方参与、互动合作的社会集体行动,就难免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对此,普特南曾指出,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路径是积极建构诸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之类的社会资本,“在一个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存量的社群内生活,在一起工作更加容易”。在高度分化、快速流动的现代城市社会里,由于社区居民之间的个体化、陌生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社区良性运行缺乏信任机制的黏合功能,致使社区治安、邻里互助失去了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在无形中给社区治理增添了诸多成本。因此,提升各行动主体之间互动互信、互惠互助的水平,实现社区公共资源的共享,就成了实现城市社区共同体化的一条重要路径。一方面,要坚持以增进社区信任为导向,积极创新“邻居节”、志愿服务队等活动平台,提升社区、社会组织与驻社区单位、企业各行动主体之间互动互信、互惠互助的水平,进一步拓宽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的合作渠道。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构建便于居民互动互信互助的“虚拟共同体”。要搭建信息交互平台(如网络论坛、QQ、微信),让尽可能多的社区居民更便捷地加入进来,还要通过这一平台积极发布或共享契合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各类有效信息,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关注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从而通过网上网下的互动交流不断增强居民对本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endprint

五、结语

如果说,在传统社会里,“共同体”一词给予人们更多的是一种自然平和、悠然自得的田园牧歌式的生活想象。那么,在当下中国的城市社区里,基于权利维护和志趣交流的需要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等现实条件,社区中各类利益共同体、趣缘共同体不断产生并蓬勃发展的现代文明图景,已不再是一种不切实际、一厢情愿式的美丽幻象。可以说,本文正是在中观的研究视角之下,畅想和构思这一现代城市生活发展图景的。当然,有必要再次强调的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引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应该积极关注并付诸行动,改变社区单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元的行政化思维,通过拓宽社会自主发育空间,整合各种社区服务资源,让社区真正发展成为居民共建共享现代城市文明的和谐生活共同体。

参考文献:

[1]曹绪飞,导入社区制——基础性问题再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2]费孝通,社会调查自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姜振华,胡鸿保,社区概念发展的历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4).

[4]邓伟志,社会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

[5]田毅鹏,吕方,单位社会的终结及其社会风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6).

[6]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7]陈辉,新中国成立60年来城市基层治理的结构与变迁[J],政治学研究,2010,(1).

[8]谢金林,城市基层权力变迁与社区治理的发展——基于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J],云南社会科学,2011,(4).

[9]杨建华,姜方炳,“共同体的重构”:对城市社会“终极实在”的追寻——以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建设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10,(10).

[10]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11]郭于华,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J],开放时代,2012,(2).

[12]马西恒,社区治理创新[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

[13]郑杭生,黄家亮,论我国社区治理的双重困境与创新之维[J],东岳论丛,2012,(1).

[14]张洪武,社区政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1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6]李友梅,肖瑛,黄晓春,社会认同:一种结构视野的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7]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18]冯钢,现代社区何以可能[J],浙江学刊,2002,(2).

[19]王颖,基层社会的重塑——以新社区为基点[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20][美]罗伯特·D.普特南,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和公共生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3).

责任编辑:张新颜endprint

猜你喜欢

契约精神社会转型社区治理
聚力铸造基层治理的“数字底座”
隐性教育视角下高校体育社团对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养研究
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职学生契约精神培育研究
大学生契约精神如何培养
《双城记》
依托社区学习共同体推进社区治理的路径研究
《偷自行车的人》与《小武》分析比较
心理建设:社区治理新方向
融通古今中外智慧,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