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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变异及性质解析

2015-06-12

关键词:异质变异成员

楼 莹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变异及性质解析

楼 莹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因异质成员侵入的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属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组织,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属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组织,它们在组织属性、功能性质、控制结构、分配机制、利益关系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替代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尽管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我国农业产业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要实现农民、农业、农村均衡发展,需要加强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通过家庭农户的合作互助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实现我国农业适度规模、专业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最终实现农村自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关系变异;性质解析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破解农业发展“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问题,我国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格局。2009年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多个,入社农户2 100多万户。到2013年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98万多个,入社农户达7 400多万户,全国28%的农户加入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四年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了4倍。[1]虽然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但是发展质量及带动作用并没有显著提高。总体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普遍偏小,经济实力较弱,风险承担能力不强,带动农户成长作用也不明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存在一些为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虚拟”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关系普遍发生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带动农户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的变异现象

西方沿袭下来的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所有者和使用者统一;二是为共同利益实行互助;三是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四是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五是自愿入社、自由退社。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传承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念过程中,出现了一类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即非农主体也可以成为社员,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完全一致,并在产权结构、控制结构、利益结构、合作结构等方面发生变异,表现出不同的功能特征。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普遍发育、大量存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合作社的发起人不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有着紧密业务联系,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多个环节或单环节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或者虽然发起人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他们同时也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并且以后者为主,在合作社中扮演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角色。有学者对浙江、四川、黑龙江3省80多县的抽样调研发现,各类主体牵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企业主导型的占31.2%,村庄能人主导型的占39.5%,农户主导型的占16.9%,其他组织(含农技部门、基层组织)主导型的12.4%。[2]这表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变异已经成普遍现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外称为农业合作社。合作社最早开始于1844年英国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自此,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理念和产业思潮,开始席卷全球,在欧洲、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获得巨大发展。合作社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开始,大机器生产取代了手工作坊,机器排挤劳动,社会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孤立无援。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为了摆脱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生存地位,创立了以相互服务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希望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法解决或者无法做到的事情。从合作社的起源看,合作社是市场弱势群体为争取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利益,对抗大资本、大厂商冲击,摆脱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而自我联合、自我保护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由来已久,为什么主要存在农业领域呢?这主要是由农业的经营结构所决定的。大多数国家的农村以家庭农户经营为主体,经济基础差,技术水平不高,农业经营规模小,市场适应和拓展能力弱。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现代化的农业市场发展趋势和涉农工商资本和企业的市场竞争,他们唯有联合起来组建专业合作社,才能保护自己的市场价格谈判权,不受涉农工商资本盘剥;才能实现农业经营外部经济,促进生产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劳动效率;才能集约衍生产前生产资料、产中农产品加工、产后农产品销售等经营业务,扩大农业经济领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拓展利润实现渠道。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作用是,农民联合起来,通过互助合作实现自我发展。在我国人多地少,家庭农户多,小农经济还会存在很长时间的情况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世界各国组织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法国农业合作社集团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其社员集体拥有资产,参与民主管理,不是按他们参与资本的大小而是按使用的服务量和业务活动的数量分配盈余。”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与合作社发展中心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认为:“合作社是一个建立在非营利或成本基础上,由入股的会员自主拥有、控制和运营的事业,它是由使用者拥有的。”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定义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为:“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3]从以上合作社的定义看,虽然表述语言不同,但表示的意思基本一致:一是资产为用户集体所有;二是实现民主管理;三是按使用服务量分配余额,而不是股本量;四是社员互助,实现共同利益。

三、异质成员侵入与合作社关系变异

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资源、生产、利益的同质性,他们具有“共同利益”的基础。他们联合成立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组织内部安排,一是可以实现专业化生产,促进生产经营分工和提高劳动效率;二是可以实现集约化经营,衍生“产前供给、产中加工、产后销售”的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经营效益。龙头企业、加工企业、运销大户等异质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了合作社的成员关系,变“共同利益”为“市场利益”,控制了合作社成员的自然资源、农产品资源,并通过股份分红剥夺了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同时,这些异质控制者掌控农业资源供给、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环节,仅给合作社成员以一定优惠价格的惠顾,使合作社失去了发展产前农业资源供给、产中农产品加工、产后农产品销售等经营业务,失去了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收益的机会。

图1 经典合作社关系结构 图2 变异合作社关系结构

图1和图2是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结构图。从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结构图中可以看出,合作社成员之间有“+”号,表示他们是一个有机的整合,一定数量的成员合作,能产生内部规模经济,不仅可以促进合作社生产内部分工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能发展产前农业资源供给、产中农产品加工、产后农产品销售等业务,提高农业经营综合效益和农产品生产附加值。从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结构图中可以看出,合作社赖以合作的基础是“共同利益”:劳动分工效率、产前供给效益、产中加工效益、产后销售效益,被异质成员嵌入占据,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号消失,同质成员和异质成员之间出现“+”号,同质成员关系变为松散合作,合作社成员更依赖于嵌入的“异质成员”为其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经营环节的服务。

四、成员关系变异对合作社运行作用的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异质成员的入侵,不仅使合作社的成员关系发生本质的变化,而且还在产权结构、控制结构、分配结构、关系结构等方面发生变化,并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作用。

1.在产权结构上,由“使用者所有”演变为“控制者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团体性经济组织,它集中成员的资源并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为成员服务,产权结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的关键特征之一。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者所有”原则强调使用者是主要的资本贡献者和风险承担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主要由社员股份、入社费、惠顾额留存等构成,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涉农工商资本和企业侵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合作社成员的农业土地资源、农业资源供给渠道、农产品销售来源。他们注入大量资本,并在合作社股份中占据很大比例,实现控股合作社的目标。现实调查发现,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少数大股东(核心成员)与多数小股东(普通社员)并存,并形成股份化的产权结构。有学者调研发现,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态化明显,股权很集中,第一大股东最高持股比例超过20%的合作社占50.6%,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40%的合作社占60.3%,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80%的合作社占34.7%。[4]

2.在控制结构上,由“一人一票”变为“少数人”控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控制权结构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问题:谁做决策和如何决策。与其他组织相比,“使用者控制”强调使用者掌握合作社的主要决策权。使用者的决策权主要通过两个方式来实现:一是直接掌握控制权——成员在社员大会上直接对合作社的事务进行表决;二是间接掌握控制权——成员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把决策权委托给理事会成员。为了确保成员对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传统上只有使用者社员才有投票权,并且决策程序是民主的,简而言之,就是坚持“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原则。然而,随着外部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非使用者成员侵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们不可避免要参与合作社的决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大部分经营决策权,他们通过股份比例成为理事会成员,并控制合作社的决策和经营权。有学者调研发现,在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虽然实行民主选举,但是前5大持股者进入理事会的概率达73.6%。[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主要由少数拥有较多资源和股金的核心成员组成,他们获得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同时拥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普通社员只拥有有限的控制权。在理事会中,大股东或发起人的意志又占据支配性的地位,普通农民的意志在表决中成为陪衬。因此,所谓的民主管理,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被合作下的农民失去了参与合作社社务管理的积极性,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不断下降。

3.在分配结构上,由“交易额分配”变为“按股分配”为主。我国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组建伊始,就具有典型的“资本带动”特征,合作社内部存在资本集中和资本分散并行不悖的现象。[5]在资本控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里,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按股分配”取代“按交易额分配”成为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但在资本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资本控制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背离了“合作社盈余应当以按交易额比例返还为主”的本质性规定,需要提取“三金”来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服务能力,对扣除“三金”以后的可分配盈余则按股份比例和交易量(额)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股份的作用相对更突出,普遍以“按股分配”取代“按交易额比例返还”。调查显示,“在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上,纯粹按照交易额(量)返还的合作社仅占16.9%”。[6]整体来看,接受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按股份分红的合作社比例明显高于按交易额(量)返还的合作社比例。

4.在利益结构上,由“各取所需”取代了“共同利益”。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农业资源、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等方面同质,并有相同的追求目标,面对相同的发展问题。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他们基于相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即尽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增长和农民增收。具有特质资源的异质成员侵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们控制了农业经营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经营环节,客观上为农户提供了产前供给、产中加工、产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并促进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户依赖异质成员资源和经济活动,克服了农业经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异质成员获取了农户组织的政策资源、农业资源、市场资源而得到发展。异质成员侵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瓦解了农户基于共同利益的“互助关系”,演变为基于各取所需的“市场关系”。与此同时,因为我国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府补助、税收减免等政策,一些异质成员以“套利”为目的侵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主要是一些非生产性的农民和工商企业,被一些学者形象地称之为“皮包合作社”。在这类以“空壳社”或“翻牌社”面目存在的合作社中,发起人往往利用股权上的优势,把政府财政补助按成员的持股比例量化,甚至被变相转变为发起人的个人财产,非持股成员无法分享到政策性收益。这类合作社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害无益,危害相当严重,是我们应当重点监管的对象。

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变异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现此类变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我国现有农业基础、农村文化水平的客观原因,也有我国农业政策导向因素,更是异质成员的主动诉求所致。

1.我国农民缺乏自我组织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初期,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农业生产力弱,依赖小农户自我组织建立合作社,缺乏组织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自然而然将发展合作社的希望寄托在有资本资源、技术资源、组织资源的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种养大户、基层组织、技术部门等异质成员身上,并积极鼓励他们作为牵头和发起人发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异质成员侵入合作社的诉求。龙头企业、供销社、运销大户、种养大户、基层组织等异质成员,有强烈侵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愿望。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合作社,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社稳定其原料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的财政和税收优惠;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为了寻求自身体制改革的出路,既有经济利益上的追求,也有政治利益上的考虑——争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权;运销大户单纯靠牵线搭桥、联系买卖、提供服务等方式提取手续费很难把业务做大,组建合作社可以提高质量标准、进行品牌营销、实现加工增值等;种养大户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承担的市场风险更大,通过组建合作社可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谈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一些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参与合作社主要是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和政治经济利益追求,当然也有部分基层政府出于造福一方的公心考虑。

3.政府的农业发展政策导向。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业生产中“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着我国的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基此背景,政府积极倡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异质成员参与合作,发挥其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作用及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中的服务作用,倡导“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正是在这种政策导向下,我国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加。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变异的认识及改革治理对策

(一)正确认识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由于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种养大户、基层组织等异质成员侵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关系发生了变异。变异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属性、功能性质、控制机制、合作关系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见表1)反应在合作社的组织属性上,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家庭农户的横向一体化组织合作,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农业上下游主体的纵向一体化组织合作,它们的组织结构明显不同。反映在合作社的功能性质上,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目的是,市场弱势农户联合对抗抵御涉农工商资本和企业的市场冲击,保护应有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利益;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弱势家庭农户依赖涉农工商资本和企业资源购买农资、组织种养和销售产品,或者说涉农工商资本和企业为家庭农户提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与此同时,涉农工商资本和企业也替代了弱势农户的市场地位,分享了弱势农户的部分市场利益。反映在合作社的控制结构上,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为,成员为共同利益实行互助,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为,合作社为变异成员所控制,异质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互相利用,理事会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反映在合作社的分配机制上,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为所有者和使用者统一,成员主要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为所有者和使用者不统一,合作社成员主要按股份分红。反映在合作社的成员关系上,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为,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关系;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为,通过市场合作实现“各取所需”的关系。尽管有学者仍把变异的合作社作为“合作社”对象进行研究,其实变异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具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

表1 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比较

从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结构比较看,尽管都被称之为“合作社”,但是对农户及农业发展的作用有本质不同。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挥了对接农户和市场的作用,解决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克服了我国农业发展“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问题,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但是它不具有普遍促进家庭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并有效联合家庭农场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增长和农民增收的作用。因此,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替代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

(二)规范发展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

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依靠少数农业企业、运销大户、种养能手和基层组织的资本资源、技术资源、社会资源、政策资源,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产业组织纵向一体化组织。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推动了我国农业产供销一体化发展,实现了小农户和大市场的连接,对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户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走的是一条资本带动农业发展的道路,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将衍生一批农业资本企业,并形成“农业企业+农户”的农业经营格局,不利于家庭农户的发展,不能改进家庭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大量家庭农户在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中仍处于弱势的组织和市场地位,无法普遍成长为家庭农场。要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并实现农业、农民、农村均衡发展,也即农业集约现代化、农民自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发展,需要培育新型农民和新型家庭农场。因此,要依据我国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在我国当前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发育,所有者和使用者不能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要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大会“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扩大普通成员的决策发言权和合作积极性;要提高“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比例,尽可能保护普通成员的利益,让普通成员在合作中分享更多的合作红利;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督察工作,撤销借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皮包”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将国家有限政策补助资金集中支持“社员所有、社员控制、社员受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差别的扶持政策,优先扶持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积极扶持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广大家庭农户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互助,并达到共同利益实现自我发展的农业产业组织横向一体化组织。从我国的特殊国情看,我国农村的人多地少,分布着大量小农单位。因此,小农经济还会在我国长期存在,以家庭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将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常态。基于我国这一农业阶段背景和发展趋势,选择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道路,更适合我国特殊国情。为此,要坚持我国发展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道路,通过农户互助实现自我发展,成长为家庭农场,建立我国以“合作社+家庭农场”为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按照经典农民专业合作治理范式,加强我国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给予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政策资金支持;要加强新型农民的培育工作,在政策资金补助基础上,给予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头人更多的政治关怀和激励,激发合作社领头人带动成员合作创新、合作创业、合作致富的事业热情;要给予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经济政策空间,在支持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鼓励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经营,延伸发展农业相关加工业和服务业,并以经典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新型载体,推进农民自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

[1]崔宝玉,谢煜.农民专业合作社:“双重控制”机制及其治理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14(6):60-67.

[2]吴彬,徐旭初.合作社的状态特性对治理结构类型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3省80县26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3(1):107-119.

[3]潘克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绩效与影响因素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0.

[4]黄胜忠,徐旭初.成员异质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基于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分析[J].西北农民科技大学学报,2008(3):5-9.

[5]周艳华,彭玉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问题与对策[J].人民论坛,2013(4):94-95.

[6]郭红东,楼栋,胡卓红,等.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9(8):24-31.

(责任编辑 吴月芽)

Analysis of Membership Variations and Properties of Farmer Cooperatives

LOU Ying

(GraduateSchool,CASS,Beijing102488,China)

In China there exists a variant of farmer cooperatives due to the invasion of heterogeneous members. The classical farmer cooperative belongs to agriculture-industry horizontally integrated organization, while the variant belongs to agriculture-industry vertically integrated organization. There are essent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al attributes, functional properties, control structure, distribution mechanism, and interest relationship. The function of classical farmer cooperative can not be replaced by that of the variant. Although the varian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lassical farmer cooperative in view of the special national condition of our large rural population with relatively less arable land so as to achieve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farmers,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Through mutual help among family farmers,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will be promoted, so as to achieve China’s moderate scale of agriculture, specialized production and intensive management, and ultimately to achieve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farmer cooperative; membership variation; analysis of property

2014-09-05

楼 莹(1983-),女,浙江三门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中间性组织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研究”(13BJL067)

F321.4

A

1001-5035(2015)01-00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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