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与实现路径
2015-06-11郭斌
郭斌
摘 要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早已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精神的出现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理性的不断追求,也表现了人们对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等法律价值的迫切诉求,寄托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殷切向往。六十余年的法治实践经验与雄厚的经济实力、民主的政治氛围及日益完善的法治思想,集体为中国法治创造了重要条件基础,而法律秩序的构建与完善、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法治模式的有效整合,也将更进一步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 法治精神 人治 社会转型 独立
基于两千多的“人治”历史,中国法治之路历来饱受外界质疑。再加上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存在些许因传统诟病所引致的遗留问题,国内也有学者对中国法治的可能性与成就与否提出了质疑。可见,中国法治建设是转型中的中国,所面临的最为复杂和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基于此,探讨中国法治的可能性与实现路径是极具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的。
一、法治的法理释义与内涵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法治从“守法”和“良法”两个角度做出了经典的界定,换言之,法治是与“人治”“专治”“王治”相对应的概念,包含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两重意思。沿循这一思想,反复阐释论证后,现代社会的“法治”被认为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即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活动)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
具体而言,“法治”内涵由三方面组成:其一,以“法律至上”为基本特征,即任何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其二,以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为核心,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自由,保障自由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免受国家或政府的非法侵害,当公民自由不能实现时,国家或政府必须提供有效的救济。其三,其实质上是一种极具价值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中包括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两个方面:实体价值在于一种社会组织结构中,通过法律的形式,以保障人的自由或人权为根本依归,确定权利的合理定位、自由的合理界限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关系;而形式价值则是从法律本身来确定法治下的法律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其目的在于建构体现和保障法治的实体价值的法律框架及其运行机制,重在解决如何“守法”的问题。
二、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形成的建设基础
(一)经济实力。法治形成的首要基础是商品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纵观新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良好的经济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换言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进程正好对应上了中国法治进程,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水平。因此,当前中国已然具备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
(二)常年经验。从历史的维度上看,当前中国的法治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政权旧法统的前提下,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实际,借鉴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模式逐渐建立并在改革开放后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渐趋完善起来的。概括地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66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的曲折发展,中国法治建设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六个时期。这段时间的法治实践为中国社会法治化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使之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始终高度重视法治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由此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经验基础。
(三)民主氛围。民主化虽然最终落实于个人的自由权利及其相应的制度保障,但作为伴随现代化发展而展开的历史运动,民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解放,而且关系到社会的自主与现代国家的确立。结合新中国以来的政治建设史来看,中国的民主政治已处在较高的水平,也已形成了良好的民主政治氛围,也为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实现路径
(一)摒弃“人治”思维,追崇依法治国。中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人治”历史,“人治”思维可谓根深蒂固。虽然常年法治实践经验表明,当前中国人们的法律意识渐趋得到加强,但是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官本位”等思想依旧存在。因此,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实现,必须夯实并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文化教育,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决执行四个结合:法治教育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紧密结合;法治教育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尊重保障人权紧密结合;法治教育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密结合;法治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紧密结合。简而言之,既要向群众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培育其法律意识,又要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同时完善各项“反哺”政策,培育执法者的“人本”思想,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确保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社会法律体系与秩序。目前,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已经基本完成,中国法治的实现需要以进一步完善的民主政治体制作为保障。也就是说,应促成法治进程与政治体制改革良性互动的有效发展机制,坚持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并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理论上,法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是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践上,结合到中国法治进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权力腐败,为此,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在体制的设计体现出对权力的监督机制、制约机制的重视,将国家各项权力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进一步扩大人民的有序參与,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J].法学研究,2010(01) .
[2]黄文艺.对“法治中国”概念的操作性解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5) .
[3]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5).
(作者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