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目的论思想下的“利益观”
2015-06-11张琪
张琪
摘要:《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耶林提出了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强制手段实现保护社会生活条件的实质性目的,然而耶林的利益观和法律目的是紧密相连的,法律的目的不仅仅保护的是个人利益,还涉及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着重提出了两种利益关涉的辨证关系,两种利益的实现其背后的支撑都是来自于主张权利,只要在遭受不法的之后勇敢地为权利而抗争,这样的基础行为实现了,自然就会维护权利的理念,乃至维护好社会的秩序。耶林提出了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回归,激发了人们对于法目的的重新思考,但是通过法感情作为是够为权利而斗争的标准,基于法感情的不统一、不可计量性,那么的法的可操作性何在?没有操作性的法是否如空中楼阁?
关键词:目的论;权利;个人利益;社会利益
一
鲁道夫·冯·耶林的作品颇值得关注和探索,耶林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学术生涯的前期耶林在萨维尼的影响下属于历史法学派,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我们也依稀地可以看到耶林历史学派的影子,在阐述法的起源的时候耶林说道,必须承认,法和语言或者是艺术一样,不受干扰的发展,或者是习惯的说法,我们称之为内在有机的发展,这是一种历史发展的惯性。其后,耶林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之上,成立了目的法学派。开启了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的理论思潮。
耶林前期的作品可归入概念法学派之列,耶林后期的作品是在批判概念的法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耶林认为概念法学的弊端就是在于它完全地忽视了法律的目的性,而是通过逻辑概念的方式完全取代了法律本来的样子。他提出这个错误源于对法律目的的误解。耶林提出生活不是为了概念的目的而存在,概念却要辅佐于生活才有价值。逻辑并不是权利中关键的衡量因素。因此,他逐步地转向了注重法律的目的以及一些利益因素的考量。《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晚年时候的作品,此书是耶林后期思想的杰作,它来源于耶林的维也纳告别演讲。
二
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耶林的利益观与法律目的论是紧密相连的,无论私法还是公法都要保护个人利益,但是人类不能仅限于个体的存在,他还要为了共同一致的目的而社会生活,作为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法律必须确保和维持社会生活状态。耶林在本书中很多地方都体现了他法律的目的论和利益观。从法的起源的角度看斗争是法的生命。耶林对萨维尼法的起源理论提出质疑。萨维尼提出了法的产生犹如语言和艺术的形成,毫無痛苦的发生,无需奋斗、斗争。耶林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法同语言和艺术的发展一样,不受干扰的发展,具有规律的统一性。但是法在历史运动中,我们看到了是种种探索、斗争的图景。作为目的概念的法,置于人的目的、利益的混乱喧嚣之中,法必须要不断地探索,以寻求正确的道路,在发现了这条正确的道路时,必须是斗争和运用暴力的。
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权利人为实现道德自我维护之目的,通过法律单纯地保护这些道德的生存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权利人主张,进行对不法的反抗。在顽强的抵抗中,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抵抗的韧性,这并非纯个人的东西,它与教养,职业,个人的道德生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个人利益的维护,更是对个人人格的维护。人们慢慢地淡忘了低俗地获得的小聪明和斤斤计较,以及一切人类衡量的尺度,以便全力地投身于为权利的斗争之中,此时实际上就变成了为人格而战的诗歌。然而最能解释人类对于不法的不自觉的抵抗的是来自于痛苦这一质朴的情感,是一种健全的是非感,是非感是完好的状态下不知何物,然而,侵害会迫使一个人对这种痛苦的感知大摆与天下,就想生命会痛苦一样,是非感就是对于不法侵害的直观表达。因此主张受害的权利是一种是非感,道德维护的行为,是权利人处于自身利益的情感反应。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耶林首先提出了在为权利的斗争的这座高峰中,从上一部分为权利人自身的利益,甚至到人格维护的高度的,此部分抬到社会“利益”的需求,协力实现权利理念、直至正义理念实现的最高峰。耶林提出了这样一个共同的斗争,在这场共同的斗争中,所有人都必须紧密地团结,逃逸者犯下了背叛共同事业的罪行,对于逃逸者为保存自己生命利益的角度来看,他是无害的,但是上升到一定的行为标准,却意味着对对共同事业的利益的损害。所以我们需要对共同事业这个圈内的违背者予以惩戒,保存共同的利益。相似的社会的这个大的共同事业也如这个共同斗争是一样的,在社会圈内的人对于那些违背社会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就应该奋起抗争,像是对待圈外的不法一样,因为这种抗争不是徒劳的,它是集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共同秩序的目的。其后,耶林提出了为权利而战是为了实现权利的理念,有人会质疑这一崇高理想的现实性,然而耶林为此提出了罗马法的民众诉讼制度。承认这些立场重要性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立场,制定法与具体的权利并排而坐,且对权利的损害视为对制定法的损害。制定法本身被固定下来的时候就容易被践踏,如果权利人对不法不进行对于制定法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制定法与具体权利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
三
在本书的论述中,耶林提出了三种“利益观”,分别包括个人的、社会的、国家民族的利益。那么我们提出这样的思考,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落脚点到底是在在于哪种“利益”,通过耶林在正本书中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论述为权利而斗争是社会的义务提出了两个强有力的理由:一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所产生的利益,不仅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而且维护了制定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定秩序。二是为权利而战是为了实现权利的理念,如果受不法的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不能对制定法践行,违背了法的本质,制定法和权利之间不能够互动,权利理念也将崩塌。这两个理由实际上背后的支撑都是来自于主张权利,只要在遭受不法的之后勇敢地为权利而抗争,这样的基础行为实现了,自然就会维护权利的理念,乃至维护好社会的秩序。在论述为国民生活而斗争的重要性的时候,耶林提出两个递进的命题,分别是国家和民族屹立的前提是个人对不法的抵抗。这种抵抗的来源于道德力量和健康是非感的理想主义,因此呵护名族的是非感就是在呵护国家的健康和魄力。最后论证落脚点回到了是非感,这实际上就是回归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的义务里面个人利益的部分。由此看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核心是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只要个人做好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社会、国家的利益都会随之得到维护。
不可避免地,耶林这样的理论会被人抨击,对于用法感情来衡量是否要为权利而斗争是值得商榷的。提到法感情,就可以看出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基于感情就的不统一性,那么的法的可操作性何在?没有操作性的法是否如空中楼阁?在一定程度的确存在这样不容易判断的标准,但是耶林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回归,激发了人们对于法目的的重新思考。为权利的斗争就像耶林说的那句“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拥有它们。”在审视当代的制度的时候,也只有那些经得起推敲和反抗的部分,才能历久弥新。(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钟驰名.《为权利而斗争》的利益观研究[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12(01)
[2]李鲁岳.论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兼评《为权利而斗争》[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02):33
[3]谌洪果.重温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J]. 民主与科学. 2011(04):58